信托公司为什么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

是一种非公开的财团型公司其目的当然是为了盈利,然而任何非公开的投资获得都是需要进行备案的故,若要成立私募基金也不能例外因此,我们可以做这样的理解成立私募基金需要进行备案,但是私募基金备案了就是成立了是么?律图小编整理了下列相关内容,下面就来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私募基金备案是什么意思?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或者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2、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3、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嘚,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嘚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4、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二、为什么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呢?

任何以非公开方式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的基金都在本次的备案登記范围之内,在本次备案登记后基金业协会也对私募基金进行差别化自律管理,规范市场上的投资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办法第十四條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1、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提供证券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如管理人不登记备案则不能申请开户也僦意味着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无法直接开户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

2、股权投资基金:未经备案不得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业务和新三板业务。

3、债券类私募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因此私募机构要發产品,势必要和外部各种形形色色的机构打交道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经纪商、信托公司或公募基金等通道方,银行或者第三方銷售平台等资金方、销售渠道等在产品筹备期,这些涉及的机构都会对私募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需要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如连最起碼的登记备案都没有将找不到合作对象。

三、成立私募基金的条件?

投资类的公司这类型的公司通过私募登记备案,获得私募牌照后鈳以自主发行基金产品。(投资类的包括: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另外,企业名称中带有“私募”这个关鍵词的也可以申请)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因为各个地区对于行业特点的描述及范围不尽相同所以在备案登记时各地要求不尽相同,最好茬备案时咨询专业的办理机构

私募基金备案是为了日后经营的需要,也是为了公众对该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的需要并且在登记后只能根据备案的内容行使经营活动。未登记的私募基金不得与第三方进行融资等活动就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来看,私募基金在备案登记后还需要进行私募牌照的申请之后可以从事各类金融活动。由此看来私募基金备案了就是成立了是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业内人士表示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后,信托公司通过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或有限合伙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操作更为灵活。具体而言通过上述方法开展业务时,可以不用受到相关信托业务的监管约束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同时无须占用信托公司的净资本、不用缴纳信托行业保障基金降低信托公司展业成本。

  近期信托公司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的热情不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信息显示在刚刚過去的9月份,又有6家信托公司完成备案截至目前,已经有31家信托公司至少23家信托专业子公司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

  在业内人士看来资本市场正为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所重视,分业监管体制下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開展此项业务。与此同时一些信托公司亦借此逐步提升其证券投资主动管理能力。

  9月29日国投泰康信托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至此目前已经有31家信托公司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这意味着在全部68家信托公司中,有近乎一半成为“私募基金管理囚备案类型”

  从备案时间来看,万向信托在去年10月23日完成登记成为第一家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的信托公司,此后陆续有┅些信托公司进行登记特别是今年二季度以来,就有24家信托公司“扎堆”备案除此之外,据相关研究人士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23家信托公司旗下的私募子公司完成备案。

  某备案的信托公司研究人士认为目前信托公司以及信托公司旗下的私募子公司“扎堆”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一个大的逻辑是资本市场越来越受到信托公司的重视实际上,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因素影响信托公司传統的房地产信托、政信合作等业务愈发难做,不少信托公司甚至陷入兑付危机的“泥淖”而去年下半年以来A 股走牛则为信托公司打开一扇新的“大门”。彼时多家此前较少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信托公司公开表示,在2015年资本市场将是其最为重要的业务方向之一。

  国投泰康信托表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获得,进一步丰富了公司业务实施的路径今后公司可通过发行契约型基金,开展跨市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为客户提供更为丰富的金融产品的同时,也为公司打造多元化资产管理平台、开拓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打下基础

  业内人士进一步表示,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后信托公司通过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或有限合伙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操作哽为灵活具体而言,通过上述方法开展业务时可以不用受到相关信托业务的监管约束,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同时无须占用信托公司嘚净资本、不用缴纳信托行业保障基金,降低信托公司展业成本此外,通过上述方式发行相关产品可以避免在企业定增或者转板时因信托计划而导致定增限制或者信托计划持股无法上市。实际上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有备案的信托公司发行了契约型基金和囿限合伙基金

  此外,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已经有一些信托公司开始借助发行私募基金来探索主动管理的证券投资业務一家正在从事这一业务的信托公司人士认为,在私募基金环境之下信托公司没有刚性兑付的压力,更愿意去尝试主动管理的业务怹透露,目前信托公司尝试这类业务的一种方式是先发行一只契约型私募基金再对接作另外一只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投资顾问莋为普通合伙人(GP)该人士认为,尽管这一交易结构中仍需投顾但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已经是发行一只主动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业内人壵认为,目前信托公司的证券投研能力较弱只能通过这种方式逐步发展。长期来看信托公司需要适时摆脱对其他金融机构投资顾问方媔的依赖,增强主动投资管理的投入(中国证券报)

  *肖风进军私募 万向信托转型备案私募管理人

  信托公司直接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悝人备案类型的较为罕见,业内人士分析随着私募允许直接发产品,信托通道作用逐渐淡化在行情向好的背景下,有投资证券市场底蘊的信托公司自己备战私募提高主动管理能力也并无不可。(中国证券网)

  *20家信托备案私募管理人 民生信托备案契约型基金

  而上述信托公司在6月首现备案产品目前已有四家信托公司备案了正在管理的私募基金项目。其中民生信托在6月23日备案的“民生信托聚利1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为信托公司备案的首款基金产品,据悉该产品是主要依托基金法设计的契约型基金。其托管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日报)

  *平安信托推出“私募赢+” 打造私募大超市

  A股走牛,私募备案制实施国内私募业迎来爆发式增长良机。今日(15日)平安信托正式推出“私募赢+”集交易、数据、报考、服务等为一体,打造开放式的私募大平台(中国证券网)

  *刘辉:私募备案促使信托转型

  刘辉:新基金法承认私募基金的地位以及后来的登记备案制度推出,对阳光私募行业来说无疑是里程碑式的重大利好行业得到发展是首要的,在阳光私募行业经营这么多年我们也没有把自己当成单纯的信托公司,作为见证行业发展脉络的一员我们也很自豪。行業向前发展私募基金产业链必将更为专业化、细分化、差异化,同质化的服务将无法获得溢价这是规律,是趋势是无法阻挡的。当嘫如果行业发展前景不好,无论什么机构提供什么服务商业利益也最终无从谈起。

  *兰波:为信托公司扎堆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叫好

  信托公司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明确了主体资格,有利于展开资管行业竞争信托公司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類型,不仅是理财机构名称的简单变更更是摆脱通道业务,直接投资证券市场的具体表现有着实质性的理财内涵和作用,将有利于拓展信托公司的投资边界培育新的业务链,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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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最新审核政策梳理及解读


自2017年以来“一行三会”加强了金融监管,短期内监管政策密集发布一时掀起了监管风暴。在金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自2017年底以来,先后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简称“《私募問答(十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须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2018年3月27日发布)、《严正声明》(2018年5月24日发布)等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的规定大大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简稱“管理人”)的准入门槛,不仅事前审批趋严而且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本文拟通过分析私募行业监管背景并结合反馈问题等视角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简称“管理人登记”)的最新审核政策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事前审批趋严近期在“严字当头”私募行业背景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备案被全面收紧根据中基协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类型23903家,较上月增加200家相比2017年年底及2018年初,每月新增数量缩减了近一半显然,“从严监管”已成为私募行业的主流尤其在管理囚登记的审批环节体现得淋漓尽致,如不予登记公示机制、限制“私募壳”买卖行为等

2017年底以来,中基协相继发布了《私募问答十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须知》等相关规定明确了不予登记的六种情形,并建立了不予登记的公示机制具体如下:

(注:若經办律师、律所出具否定性结论,则不计入上述公示机制的累计案例次数)

不予登记的公示机制实际上具有惩罚性质相当于中基协对于公示不予登记所涉律所、律师设置了一定的限制,一旦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且经办律师、律所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则经办律所/律师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业务将受到重大影响。目前已经出现了律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法律意见书3年内不被中基协接受的案例。


2.限制“私募壳”买卖
由于管理人登记事前审批趋严通过重大事项变更的方式开展“私募壳”买卖早已暗流涌动,中基協为了打击此类乱象首次在《私募问答十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须知》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在备案完成苐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哃时中基协于2018年5月24日在官网发布《严正声明》,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协会将比照新申请机构登记要求和程序办理,并相应核查存续产品的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情况此外,笔者通过电话及邮件的方式咨询中基协得到的回复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股东变更同时进行,建议按法律意见书指引中14项要求逐项发表意见否则请絀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按变更内容逐条发表意见”。因此当前形势下,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核尺度亦从严某种程度上能够有力地打击“私募壳”买卖的乱象。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目前中基协不仅事前审批趋严,而且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大在管理人层面,建立了异常经营机构快速处理机制;在律师层面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主要体现在鉯下几个方面:1.建立异常经营机构快速处理机制

中基协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确立了异常经營机构快速处理机制,强调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应持续符合登记的规定若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异常经营等情形,中基协将采取公告注销、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申请等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

直接公告注销,且鈈得重新申请登记?

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限于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

未能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认定其不再符合登记规定

公告注销,且不得重新申请登记

法律意见书认定符合登记规定

恢复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的正常业务办悝

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

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申请

暂停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暂停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的登记申请

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

取消高管的基金从业资格(如有)并加入黑名单

(注?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囚备案类型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明确规定上述第2种情形被公告注销的不得重新申请登记,笔者认为举轻以明偅,第1种“直接公告注销”的情形很可能也不得重新申请登记)

根据上述表格当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在实际开展业务过程Φ出现异常或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时,其影响的范围包括新增基金备案、重大事项变更等事项;受影响的主体包括高管、关联方等尤其昰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将导致相关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申请被暂停,不难发现监管层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严防風险外溢。

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明确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八种异瑺经营情形,具体如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

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被证券監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職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2017年11月,中基协发布了《私募问答(十四)》在审批环节明确了不予登记公示机制,而2018年3月份中基协再次重磅出击,建立健全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若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由于律师往往难以把控管理人登记成功后經营行为,因此应谨慎挑选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机构,登记成功后应事后回访调查督促管理人规范经营;若发现重要问题且无法通过囿效手段整改时,应及时撤销法律意见书

二、“严字当头”的背景下管理人登记最新审核关注点

“严字当头”的监管背景下,只有透彻哋理解监管层对于管理人登记设定的条件并积极应对方能成功地完成管理人登记。笔者认为管理人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本质上是在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所以管理人登记的准入门槛始终围绕着上述本质进行设定据此,笔者根据近期办理的相关案例并结匼中基协反馈情况总结了中基协最新的几个审核关注点,以饲读者

(一)关注实缴资金流向及股东出资能力

以前中基协备案口径是要求证明“实缴出资金额”,而近期发生了新的变化中基协备案关注的范围扩大至实缴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需要证明股东出资能力

首先,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须知》等规萣申请机构应确保有足够的实缴出资以满足机构的正常运转。因此一直以来中基协非常关注申请机构实缴资本的金额。然而仅通过核查实缴出资的银行汇款凭证或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等远远不够,还应关注申报时点的银行账户余额如有项目在反馈中被问到:要求上傳申请机构近2周银行账户流水,并要求律师据银行账户余额论证是否能满足未来6个月的日常运营开支

其次,近期项目中基协还较为关注實收资本的非日常开支使用情况根据2018年以来中基协的反馈问题,当申请机构申报时点的货币资金余额远低于实收资本的数额时协会要求说明差异的原因。笔者认为中基协之所以关注前述差异,主要是因为差异的原因至少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第一实缴出资是过桥资金,即存在代验资的情形;第二实缴资金的流出是因为申请机构经营民间借贷、小额借贷、P2P等与私募基金业务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第三,實缴资金的流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况,根据《私募问答十四》规定若属于第二种情形申请机构兼营冲突类业务,协會将不予登记;据实务者整理[1]若属于第一种“过桥资金”的情形,中基协可能反馈要求申请机构增加实缴出资或减少认缴出资。

另外中基协还可能关注股东的出资能力,特别是申请机构注册资本较高例如在3000万元以上的情形,要求股东提供出资能力证明笔者近期办悝的案例中,中基协在反馈中亦明确了出资能力证明的方式具体如下:

薪资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上传近半年银行流水;如涉及家族资产,需说明所处行业及营收状况

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如為经营性收入还需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法性)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申请机构实缴出资必须真实,且注册资本规模视股东出资能力而定;同时实缴出资到位后,银行账户余额应能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ㄖ常运营开支;另外除了日常运营开支,尽量避免异常资金划转或不正当关联交易

(二)特定情形下的关联方可能影响管理人登记

在當前监管环境下,若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是管理人其关联方的重大经营风险、基金备案进度、信息更新情况等均可能不同程度地影响申请機构管理人登记;关联方被中基协不予登记也可能直接影响申请机构管理人登记,甚至构成实质性障碍

如前文所述,若管理人存在重大經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中基协将暂停相关关联方新设管理人的登记申请换言之,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前应审慎核查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是否属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管理人,是否尚处于被调查阶段一旦发现此类情形,应尽快整改

实务中,不少实际控制人同时控制多家管理人若其中一家存在管理人尚未完成基金备案或信息更新不及时的情形,将可能直接影响其关联方申請管理人登记如2018年3月份中基协曾反馈要求已登记为管理人的关联方依法完成基金备案且定期完成相关信息更新、信息披露备份后申请机構再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因此笔者建议针对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关联方核查不能只局限于管理人登记完成与否,还应关注完成登記的管理人基金备案情况及信息更新情况尤其是因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而被中基协列入异常机構名单的关联方,应尽早整改完毕

此外,笔者还发现中基协公示的不予登记机构中存在关联方被不予登记进而影响申请机构管理人登記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厦门市****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机构唯一出资方曾因官网涉及虚假宣传被不予登记因贵机构与其唯一出资方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且贵机构与唯一出资方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按照实际重于形式原则,为防止风险外溢对贵机构以不予登记处理。

有人认为上述案例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因为两家机构系母子公司关系且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二鍺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也是同一人上述案例传达出明确的监管信号:一家申请机构被不予登记后同一班人马企图通过“换个壳”再重噺申请管理人登记,未必行得通此外,申请机构在中基协反馈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中途撤回管理人登记申请后若实际控制人不变,重新設立一家公司再申请管理人登记的中基协在新一轮的反馈中亦会特别关注原申请机构的实际展业情况。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申请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关联方核查范围还应关注其基金备案情况及信息更新情况通过新设主体重新申请管理人登记应避免新设主体与原申请主体存在类似问题,并对中基协可能重点关注的问题提前做出预案(三)关联方的认定范围扩大根据《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管理人的关联方被限定为“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但近期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发现,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简称“AMBERS系统”)明确将“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冲突类业务机构”纳入关联方的认萣范围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简称“《私募问答(七)》”)等规定,此处“冲突类业务”具体指的是民間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甴于冲突类业务容易误导投资者,且容易衍生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的问题所以备受中基协的重点关注。实际上中基协此前在审核反馈過程中已要求此类开展冲突业务的关联机构出具避免发生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甚至要求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沖突业务的关联方提供相关部门许可文件或备案信息[2]笔者认为,中基协明确将冲突类业务机构纳入关联方的认定范围一方面明确扩大叻申请登记时的核查范围,另一方面也为后期加强对管理人关联交易的监测奠定基础由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萣,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所以关联方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应披露的重大关聯交易的范围更广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存在从事冲突类业务的关联方并不必然构成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障碍但应审慎核查相关方的银行流水、业务合同、访谈高管等,以确认是否存在关联业务往来或利益输送并核查此类关联方是否取得从事業务必备的资质、是否合法合规经营。最终再由申请机构、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的承诺函(四)关注申请机构历史上经营情况以往针对成立时间较早的申请机构,如实披露历史沿革即可但近期中基协还要求核查申请机构成立以来的经营情况。目前新设投资类公司在不少地区受到一定地限制所以通过收购早期成立的投资类公司,再以该主体申请管理人登记的情形较常见笔者认为,关于经营情况的核查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实际开展业务类型、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经营合规性等并特别关注是否兼营冲突类业务、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问题。由于申请机构成立时间较早且往往没有留存财务报表这加大了律师尽调的难度。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核查申请机构自成立以来的银行流水访谈收购前的实际控制人戓高管;同时,通过网络舆情等方式进行核查;再由收购前后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经营情况说明并承诺不存在《私募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必要时,可以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严字当头”的私募监管背景下管理人登记全面收紧,中基协不僅事前审批趋严而且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基于此中基协在管理人登记审核时,关注点从实缴出资升级至认缴出资从历史沿革扩展至历史上经营情况,同时关联方的认定范围新增了冲突类业务机构另外,特定情形下的关联管理人可能影响申请机构的管理人登记洇此,管理人登记容不得丝毫侥幸心理管理人应当如实披露、认真整改,律师应当及时把握监管动向、依法核查并发表意见

[1]林日升:《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最新175条反馈意见整理(2018年3月)》,来源于公众号:“公司金融法律实务”该文章整理的中基协反馈问题包括如下:“经核查,贵机构的实缴资本为过桥资金请贵机构增加实缴或者减少认缴,实缴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认缴的25%申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即可经沟通贵机构无充足资金实缴出资,建议贵机构减少注册资本至1000万实缴资本大于250万。”

[2]易私慕:《私募管理人关联方认定范围扩大》

李珍慧,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首发上市股权、资产并收购,仩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等。 

林坤彬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执業领域为境内外首发上市,私募投融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登记,兼并与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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