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款“七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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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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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
政贴息贷款项目(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妇联,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州地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顺德区妇联、财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顺德区支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三农&工作和加强社会建设的部署要求,推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妇女创业致富和经济发展,省妇联、省财政厅于2011年至2013年联合开展了&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项目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妇女创业致富,省妇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决定于2014年至2016年,联合实施新一轮的&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项目&。现将《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4年7月17日
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
项目(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三农&工作有关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八个着力&,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进一步巩固省妇联、省财政厅2011年至2013年联合开展的&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项目&成果,加大力度帮助解决广大妇女在创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紧缺问题,创新发展巾帼现代农业,促进妇女创业致富,省妇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决定联合实施&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年)&工作(以下简称&项目&)。为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着眼于服务妇女创业致富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以实施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为载体,解决妇女在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以创业带动就业,帮助更多的妇女发展生产,促进我省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实施时间
2014年至2016年。时间3年。
三、实施目标
在年实施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项目成果,扩大项目的综合效应。2014年至2016年,为妇女和巾帼致富带头人提供30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扶持,进一步缓解妇女创业和扩大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直接让6000名妇女受惠,间接带动6万名妇女创业就业、增收致富,为建设和谐广东、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四、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一)贷款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妇女。其中,优先考虑到农村创业的女大学生、返乡女农民工、已有一定种养基础和项目的女能手以及创业中的贫困母亲。
(二)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信观念强,信用良好;家庭劳动力充足,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自身或家庭所从事的创业项目有较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能力;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满足贷款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妇女创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农业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五、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一)经办金融机构。凡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向当地市级妇联申请成为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各地市妇联可会同当地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确定1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与妇联、财政等部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贷款及贴息的相关工作事宜。
(二)贷款额度。妇女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人民币8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l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由经办金融机构视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另外,每个地级市每年可推荐3-5名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女农民合作社和巾帼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家庭农场、女专业大户,给予10-30万元的贷款。
(三)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一般为1-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四)贷款利率。各地要积极争取经办金融机构的支持,实行基准或优惠利率,将项目贷款利率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
(五)贷款贴息。省妇联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妇女贷款需求及贷款工作情况提供部分贴息资金。省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六、贷款方式和流程
(一)贷款方式。各地可根据当地经办金融机构的实际,对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采取&评定等级、核定总额、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等管理方法。贷款还款、计息、结息等具体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后,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贷款流程。符合条件的妇女自愿向镇妇联提出贷款申请。镇妇联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条件、经营项目等内容进行初审后,上报县(市、区)妇联审核,再推荐到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核定创业贷款额度,并将信息反馈县(市、区)妇联。经办金融机构按照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自主审查、自主发放、自行回收。从镇妇联接收申请至县(市、区)妇联审核推荐完毕,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金融机构从接到贷款申请至完成贷款发放,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贴息方式及流程
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贷款授信额,分年度拨付部分贴息资金到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提供贴息;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在结息日或贷款到期日前,经办金融机构依据合作协议,将当地妇联和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后的贷款相关报表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批后如期拨付贴息资金。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当年资金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八、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
1.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资金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组织专项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按程序拨款贴息资金。配合省妇联制定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2.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及时拨款贴息资金;负责审核贷款的贴息资金,管理监督贴息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二)金融部门
1.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地方法人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给予区别对待,在核定其合意新增贷款时给予专门的考虑;对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业绩排名靠前的经办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等资金支持。
2.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负责配合当地妇联、财政、经办金融机构制定当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妇联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指导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发放、管理和回收工作;建立与当地妇联、财政、经办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贷款情况评估总结工作。
3.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制定项目贷款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尽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提供利率优惠、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服务;设定专岗负责做好贷款管理工作,每月将贷款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报县(市、区)妇联和财政局;做好贷后跟踪检查,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掌握资金使用及项目经营情况;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三)妇联组织
1.省妇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明确扶持范围、贴息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制定资金的总体安排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了解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等。
2.市级妇联负责争取地方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成立项目领导机构,一把手亲自抓,指定专门的部室和人员负责项目工作;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制定本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的宣传和推介;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督查;建立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档案;及时向省妇联上报项目报表和项目工作报告;跟踪协调项目工作的落实。
3.县(市、区)妇联负责对妇女进行项目、信用和还贷款宣传,跟踪管理项目的实施,积极指导、帮助镇和村妇女组织抓好相关工作;发动妇女积极参加项目贷款,接受、审查镇级妇联推荐的申请材料,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考察、比较、分析、评价,并加具意见;建立妇女创业项目档案;向经办金融机构报送申请材料;定期跟踪项目生产情况;及时向市妇联上报项目报表和项目工作报告。
4.镇级妇联负责接受妇女创业贷款申请表;协助村妇代会主任筛选符合条件的创业贷款对象,对贷款申请人项目初审(申请人是否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提供的申贷材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全,贷款用途是否合理合规等),并上报县(市、区)级妇联;跟踪指导借款人合理使用资金,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四)借款户
1.提出贷款申请;
2.编写投资计划;
3.提供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
4.签订承诺书,承诺按时按约归还贷款,贷款全部用于投资计划项目的生产经营,帮助、带动其他妇女群众共同致富。
九、监督管理
(一)建立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妇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四)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妇联、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用足政策,妇女小额贷款项目点燃创业激情
近年来,克山县妇联把做好妇女小额贴息贷款工作作为加快全县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增收致富的一个重要举措,按照&自愿申请、乡镇妇联推荐、县妇联审查、信用社核贷&的程序,坚持&普遍推行、重点扶持、全面受益、应贷尽贷&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方式办理妇女创业贷款。同时,确立了&两不贷&原则和把好&两关&,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贷,冒名顶替的不贷。坚持把好审批关,即产业法人是女性的或下岗女职工、就业女大学生的原则。经过几年的经验探索,在调研农村妇女个人贷款审核中,确定了&六个要素&,即妇女本人要有一个致富项目、要掌握一门致富技术、家庭要有一定经济基础、家庭成员要和睦、讲诚信、银行诚信记录优。坚持&八优先&原则,即现代农业科技示范项目优先、妇女优势特色产业优先、各类巾帼合作社示范基地优先、女经济协会优先、农村女经纪人优先、种植业养殖业女大户优先、进过致富带头人优先、&双学双比&女能手优先、&和谐家庭&标兵户优先。通过开展巾帼创业就业援助行动,发动女企业家和贷款妇女牵手结对指导帮助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13年开年至今全县发放妇女小额无息贷款4712.1万元,扶持合作社1800余万元,已经有969名妇女通过小额贷款创业就业。并实现到期贷款全额回收,不良贷款率为零。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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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实施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年)方案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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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实施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年)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三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部署,巩固“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成果,加大力度帮助解决广大妇女在创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紧缺问题,进一步促进妇女群众创业就业、脱贫致富,江门市妇联、江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决定联合实施“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年)”工作(以下简称“项目”)。为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着眼于服务妇女创业就业、脱贫致富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以实施创业担保贷款项目为载体,解决妇女在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以创业带动就业,帮助更多的妇女发展生产,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实施时间2017年至2019年,时间3年。三、实施目标2017年至2019年,每年为妇女和巾帼致富带头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扶持,进一步缓解妇女创业和扩大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直接让300名妇女受惠,间接带动3000名妇女创业就业、增收致富,为侨乡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四、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一)贷款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妇女。其中,优先考虑致富带头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及发展项目的妇女。(二)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信观念强,信用良好;家庭劳动力充足,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自身或家庭所从事的创业项目有较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能力;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满足贷款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三)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妇女创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五、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一)经办金融机构。凡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向当地市、区妇联申请成为妇女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各市、区妇联可会同当地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确定1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与妇联、财政等部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贷款及贴息的相关工作事宜。(二)贷款额度。妇女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由经办金融机构视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另外,各市、区每年可推荐1-2名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女农民合作社和巾帼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家庭农场、女专业大户等报江门市妇联,经省妇联统一审核后给予最高30万元的贷款。(三)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一般为1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四)贷款利率。各市、区妇联要积极争取经办金融机构的支持,实行基准或优惠利率,将项目贷款利率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五)贷款贴息。市妇联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妇女贷款需求及贷款工作情况提供部分贴息资金。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贴息,上浮部分的贴息资金由各市、区在当地财政贴息资金专户中承担。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六、贷款方式和流程(一)贷款方式。各市、区可根据当地经办金融机构的实际,对妇女创业担保贴息贷款采取“评定等级、核定总额、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等管理方法。贷款还款、计息、结息等具体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后,以合同约定为准。(二)贷款流程。符合条件的妇女自愿或由村(居)妇委会推荐,向镇(街)妇联提出贷款申请。镇(街)妇联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条件、经营项目等内容进行初审后,推荐给当地金融机构审核,基本条件符合后报县(市、区)妇联复审,再由经办金融机构核定创业贷款额度,最后将信息反馈县(市、区)妇联。经办金融机构按照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自主审查、自主发放、自行回收。从镇(街)妇联接收申请至县(市、区)妇联审核推荐完毕,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金融机构从接到贷款申请至完成贷款发放,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申请流程示意图:申请人→村(居)委会[推荐] →镇(街)妇联[初审] →当地金融机构审核→县(市、区)市妇联[复审] →银行核定[放贷符合条件放贷、否则退回]七、贴息方式及流程市财政局根据各地贷款授信额,分年度拨付部分贴息资金到各县(市、区)财政局,为妇女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提供贴息;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在结息日或贷款到期日前,经办金融机构依据合作协议,将当地妇联和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后的贷款相关报表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批后如期拨付贴息资金给经办金融机构,再转拨贷款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当年资金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八、职责分工(一)财政部门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资金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组织专项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按程序拨付贴息资金,配合市妇联制定完善项目实施方案。2.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配套资金;负责审核贷款的贴息资金,管理监督贴息资金的发放和使用。(二)金融部门1.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负责配合当地妇联、财政、经办金融机构制定当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妇联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指导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发放、管理和回收工作;建立与当地妇联、财政、经办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贷款情况评估总结工作。2.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制定项目贷款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尽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提供利率优惠、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服务;设定专岗负责做好贷款管理工作,每月将贷款发放和回收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报县(市、区)妇联和财政局;做好贷后跟踪检查,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掌握资金使用及项目经营情况;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三)妇联组织1.市级妇联负责争取地方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成立项目领导机构,一把手亲自抓,指定专门的部室和人员负责项目工作;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制定本地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的宣传和推介;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督查;建立妇女创业担保贷款项目档案;及时向省妇联上报项目报表和项目工作报告;跟踪协调项目工作的落实。2.县(市、区)妇联负责对妇女进行项目、信用和还贷款宣传,跟踪管理项目的实施,积极指导、帮助镇和村妇女组织抓好相关工作;发动妇女积极参加项目贷款,接受、审查镇级妇联推荐的申请材料,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考察、比较、分析、评价,并加具意见;建立妇女创业项目档案;向经办金融机构报送推荐材料;定期跟踪项目生产情况;及时向市妇联上报项目报表和项目工作报告。3.镇级妇联负责接受妇女创业贷款申请表;指导村(社区)妇代会主任筛选符合条件的创业贷款对象,对贷款申请人项目初审(申请人是否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提供的申贷材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全,贷款用途是否合理合规等),并上报县(市、区)级妇联;跟踪指导借款人合理使用资金,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要加强与当地农业部门的沟通、筛选和推荐工作,每个镇街妇联每年推荐符合条件的贷款妇女5-8户。村妇代会每年物色推荐1-2户。(四)借款户1.提出贷款申请;2.提供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3.签订承诺书,承诺按时按约归还贷款,贷款全部用于投资计划项目的生产经营,帮助、带动其他妇女群众共同致富。九、监督管理(一)建立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妇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三)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附件:1.江门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2.江门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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