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家写下遗嘱给二儿子然后生前遗嘱范文大全把房产转赠给大儿子可以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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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女,老伴已去世)有两个儿子,家中房产想给二儿子,又不想让大儿子知道,想偷偷立下房产继承遗嘱。应
老人(女,老伴已去世)有两个儿子,家中房产想给二儿子,又不想让大儿子知道,想偷偷立下房产继承遗嘱。应该如何写?
提问者:wl2547***时间: 10:11:38地点:2个回答
如是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处理其配偶的财产。遗嘱只能处理其中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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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知识:老人两个儿子,如果立遗嘱把房产与地都给小儿子,大儿子还有争夺的权利吗? - 知乎5被浏览209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老人遗嘱说:名下房屋归二儿子所有,但在之前已与大儿子和二儿子写过协议,死后房产归两个儿子共同所有_百度知道
老人遗嘱说:名下房屋归二儿子所有,但在之前已与大儿子和二儿子写过协议,死后房产归两个儿子共同所有
协议中写到以后大儿子多照顾老人,并且协议上老人 大儿子 小儿子都有签字。
现在以那份为准。现在大儿子知道有遗嘱了 ,怎么保护自己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确认下遗嘱是否有效,遗产处理只能按有效遗嘱来办理。
那这个协议有3方签字
后面的遗嘱算是协议变更吗? 要经过大儿子同意的吗?有遗赠协议大于遗嘱这回事情吗?
性质不同,不能混在一块谈效力大小。建议先认定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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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作为处分财产的形式,越来越被人们普遍接受,但小小的遗嘱却往往涉及巨额财产的转移和重新分配,一不小心就会产生巨大的财产损失。
&遗产成亲情和睦的隐形炸弹!
&胡姓老夫妻有三个子女,名下有两套房产。孩子中老大和老二均无房,老三有自己的房产。老大一家三口居住在老人的一套住房里,老二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居住在老人的第二套住房,同时负责照顾老人的生活。
&在2009年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准备立下遗嘱:初步想法将第一套也就是老大一家居住的房屋给老大,第二套房产给老二,另外将积攒的存款给老三。
&老人将自己立遗嘱的想法与老大沟通时,老大表示:最好直接将第一套房屋给他自己的儿子继承,儿子已经成年,马上要娶媳妇,名下有房好搞对象,将房产给孙子继承可以减少一次房产办理过户手续的程序和费用。老人接受了大儿子的意见,便按初步想法起草了遗嘱,一套房子给孙子,一套房给二儿子,储蓄存款给老三。
&2013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就老人遗留的两套房产和储蓄,老大、老二、老三均未提出办理继承。直到2015年老二提出按照遗嘱办理房屋继承时,需要老三签字,与老三产生了分歧。不得已老二通过诉讼将老三告上了法庭:请求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第二套房产。诉讼过程中因为涉及到两位老人的两套房产都是遗产,都涉及到继承,老大的儿子作为原告参加了诉讼,法院追加了老大作为被告。
争议焦点 老大儿子是否有权根据遗嘱继承遗产?
&老三的观点认为:老人是在2013年去世的,老大的儿子作为老人的孙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尽管老人有遗嘱,但老人的孙子也没有在老人去世后的2个月内提出要求按照遗嘱接受遗赠,因此已经失去了权利。
&针对老三提出的这个问题。
&法官询问老大的儿子是什么时候知道了爷爷作出的遗嘱的,老大的儿子回答:在爷爷奶奶写遗嘱后就知道了;
&法官继续询问:老人去世后是否提出了按照遗嘱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过户手续的要求,老大的儿子回答:爷爷去世后,因为手头有遗嘱,认为房子不过户也已是自己的了,且过户还需很大一笔过户费,就没有提出要求过户的问题。&
法院判决驳回老大儿子的遗嘱继承权利!
  法院经过了几次庭审后,最后做出了判决:第二套房产由老二继承;第一套房产由老大、老二、老三按照法定继承共同继承,驳回了老大的儿子提出的按照爷爷遗嘱继承第一套房产的诉讼请求。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理讲解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主张权利!
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就是如果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继承;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其中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逝者的向上隔辈是法定继承人,但向下隔辈不是法定继承人;
公民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交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和组织,但这些人和组织不是法定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继承事实发生时的2个月内主张受遗赠权,而且必须是以积极的方式主动提出要求行使权力,否则的话,这个权利就丧失了。
&本案中胡姓老人的遗嘱是有效的,但老大的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是有权按照遗嘱接受遗赠的,但应当在老人去世后2个月内主动提出继承房产!因为2年后才行使权利,受遗赠权已经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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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老人留遗嘱给儿子做了主&遗嘱管得太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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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人留遗嘱给儿子做了主 遗嘱管得太宽是否有效?  近日,一起关乎“肥水不流外人田”的遗产争夺战引人关注。家住京城的王老太为妥善处理身后事,立遗嘱让儿子和外孙女继承其房产,但同时写明在其子死后,她留给儿子的房产也由外孙女继承。然而在王老太逝世后,这份遗嘱随即引发遗产纷争,其女儿和儿媳闹上了法庭。   现今,持“祖产”观念的人还有很多,而类似的遗嘱究竟是否有效?订立这样的遗嘱又能否守得住这“家产”?   案情回放   王老太留下遗嘱   给儿子做了主   据了解,王老太有一套公寓住房,是早年单位分的。在老伴去世后,2001年王老太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了该套公寓房。房产证取得后,该房就登记在王老太的名下,儿子儿媳跟她共同居住。2005年王老太查出身患癌症,考虑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她订立了遗嘱,将公寓房留给了儿子和外孙女继承。不过,遗嘱里还列明了特殊的一条,从而引发了争议。   这份遗嘱的主要内容是:“我去世后,所住公寓房留给我的儿子赵伟、外孙女李小蕊两个人对半继承。”但随后又写明:“此房不卖直至拆迁。如果儿子赵伟在拆迁前去世,他拥有的一半房产给李小蕊继承;如拆迁时赵伟在世,两人可对半领走拆迁费,滋润晚年生活。”   2006年6月王老太因病医治无效去世,此后并未进行继承析产。不料几年后,2011年王老太的儿子赵伟因突发脑梗,真的离世了,此时该公寓房还未拆迁。赵伟的妻子张女士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中。   但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刚办完丧事,王老太的女儿刘丽就突然拿出了这份老人的遗嘱,要求她立即搬离公寓。“我哥在拆迁前就去世了,按照我妈立下的遗嘱,这套公寓房都是我们家小蕊的。你不能住在这儿,赶紧搬吧!”   张女士听后浑身哆嗦,“怎么这房子就没有赵伟的份儿了呢?”可没几天,她的小姑子刘丽便将公寓房的门锁换了,张女士连家也回不去了。   几经周折,张女士终于从小姑子那里要来了遗嘱的复印件,决定向律师咨询寻求帮助。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诊断   1 王老太自书遗嘱成立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认为,此案公寓房登记在王老太的名下,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其名下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据此,就自己名下的这套公寓房,王老太有权利通过遗嘱形式作出处分。   王老太所立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对于自书遗嘱,法律规定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况下,遗嘱成立。不过李律师认为,遗嘱成立,并不等同于遗嘱所记载的内容全部有效。   2 遗嘱中部分内容无效   王老太在她生前已经立下遗嘱,但李松律师认为,这份遗嘱中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首先,王老太将房屋留给儿子和外孙女继承,这是老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该遗嘱系王老太亲笔自书的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要求。   2006年6月王老太去世,继承便已经开始。根据王老太所立遗嘱,该公寓房应该由她的儿子赵伟和外孙女李小蕊各继承二分之一的房产份额。此时,房屋已经归赵伟和李小蕊共有,王老太没有权利处分赵伟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由上述分析可知,王老太在遗嘱中约定:“如儿子赵伟在拆迁前去世,其拥有的一半房产给李小蕊继承”,已经侵害了赵伟的财产权益,王老太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不过,李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大家注意:虽然此部分内容无效了,但不影响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应当遵照遗嘱执行。   3 儿媳可继承儿子房产   李松律师认为,赵伟因病去世后,张女士作为赵伟的配偶,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二人婚后无子女,张女士在她丈夫去世后,有权利继承丈夫留下的财产,包括这套公寓房中的一半份额。   如果就遗产继承的事情,张女士与王老太的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共识,李律师认为,张女士就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权利了。张女士应当以刘丽作为被告。鉴于王老太将遗产中一半的份额给了外孙女李小蕊,因此,张女士应将李小蕊列为第三人提起诉讼。   4 房留给外孙女属遗赠   王老太的丈夫早年去世,王老太的父母也均已过世,那么王老太去世之后,她的儿子赵伟和女儿刘丽就是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李松律师认为,王老太的外孙女李小蕊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王老太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外孙女,这实际上属于遗赠行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而到期没有表示的,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风险提示   条件太多 遗嘱可能无效   不少老年人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在立遗嘱的过程中,附上各种条件不让儿媳等“外姓人”“占便宜”。比如,此案中王老太在遗嘱中写明“房屋不卖直至拆迁”、“如果儿子在拆迁前去世,他拥有的一半房产给外孙女继承”,就是极为典型的一例。   李松律师认为,这种做法看似考虑周全,但实则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因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当继承发生时,去世的人便已经丧失了对财产的处置权利。房屋理应由遗嘱中确定的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那么,财产已经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立遗嘱人显然就没有权利再对继承人的财产进行任何处分。而这也是本案王老太所立遗嘱中部分内容无效的原因之所在。   因此,老年人在处理身后事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立了遗嘱就可以万事大吉”。有时候,事情可能并非想象得那么简单。李律师建议:立遗嘱时需要谨慎,否则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激化继承人之间的矛盾。   律师建议   遗嘱形式要合法   勿处分他人财产   李律师建议在立遗嘱之前,先了解我国法律对于遗嘱形式的要求。   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对于每一种形式的遗嘱,法律规定有不同的条件。原则上,只有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该份遗嘱才能成立。   但是,遗嘱成立并不意味着遗嘱的内容全部有效。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份额,那么该部分内容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过,这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另外,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大家:在有多份不同形式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如果前后几份遗嘱都是同一形式的遗嘱,那么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 J151   今日我坐堂   盛峰律师事务所   李松律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李松于2008年创立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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