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有哪些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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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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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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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农经济时,民间借贷悄然崛起
&&&&民间借贷,存在于我国已有数千年历史,起源于西周时期宗族内部的无利息的借贷,据《周礼》记载,官员审判这种借贷纠纷时需要讲求凭据;经过春秋时期的发展,到了战国中期商品交换、商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借贷形式也由最初的实物借贷演变成了货币借贷,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当时的吴楚七国产生了专门从事放债取息的子钱家,类似于高利贷经营。到两汉三国时期,高利贷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汉代官文专门对利率方面进行了限制,同时,国家对放债所得的利息征收贳贷税。南北朝时期出现了典当行,也就是抵押贷款。唐代统治者对借贷利率进行了限制,允许利率上下浮动,但不允许采取利滚利的方式进行借贷,也就是对利滚利的高利贷形式作出了禁止;历经唐宋元明清等历代,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形式都得到了长足发展,钱铺、银楼、票号、钱庄等多种金融机构相继出现,清朝时,已经出现了请会“集资”,到了民国时期,钱庄、典当行,各类合会,如保险性合会、融资性合会、储蓄性合会、慈善性合会等大行其道,规模颇为壮观。
&&&&在小农经济的大背景下,大多数家庭过的是自给自足的生活,借贷多数用于“救济”或“救急”。其特点主要有:
&&& a、借贷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
&&& b、统治者因“救济”能力有限,较支持民间的低息甚至是无息借贷,对高息典当、借贷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制,对于借贷的范围与用途干涉不多;
&&& c、规模不大,成零星分布,多数集中在人口众多、产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如京城;
&&& d、违法犯罪的案例不多,不会危及社会稳定和统治者的权利。
&&& 从禁止到同意,民间借贷历程曲折
&&&&从解放后到2000年,民间借贷从最早期的取缔禁止到逐步兴起与松绑,其规模呈平缓的扩大,从零到万亿元,这个过程是漫长与曲折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取缔了封建的典当、合会,并对私人银行、钱庄严加监管,直至消除。同时,允许农民间的自由借贷,并积极开展信用合作运动,把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组成了信用合作社,直至成立了农村银行,纳入国家正规的金融体系。随着1979年改革开放政策的正式贯彻实施,正规的国家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商品经济的发展速度与要求,加之人们手头有闲余资金,民间借贷又逐步兴起直至蓬勃发展。以浙江省为例,1980年代中期,虽然与国家金融法规不相容,但在温州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出现了“钱庄”,经过一段时间后形成了调查报告,温州人民银行对此是基本同意但须慎重的态度,之后“钱庄”大量出现,其注册资金多数为几千元,发生的借贷次数多,但金额并不大,且大多数用于婚娶和消费,年贷款总额多在千万元左右,尤其在沿海地区,民间借贷的参与程度是普遍较高。
&&& 政府扶持,民间借贷飞速发展
&&&&从2003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民间借贷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其增长速度非常快,亟需政府介入,规范其发展。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同时也为了探索小额信贷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问题,我国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内蒙古、贵州、四川、陕西等5省份进行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与成果,民间借贷总规模到2005年突破了1万亿元。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政府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采取的是积极的态度,但是有一点是要强调的,这些小额信贷公司必须“只贷不存”,并对借贷利率做出了规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4倍。政府对民间借贷中的私人借贷、合作基金会等采取的是宽容的态度,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对民间合会、民间钱庄、民间集资依然是禁止、取缔的态度。政府态度的转变直接刺激了民间金融的繁荣,尤其是近年来,典当行、中介、投资理财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纷纷出现,我国的民间借贷规模由2004年的0.9万亿,发展到了2011年的3.8 万亿,年的增长率分别为11.1%、70%、11.8%、10.5%、0、52.3%、18.8%,平均增速达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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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有什么体现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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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借贷是不是一个大问题?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1.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放开已是大势所趋,它是克服金融抑制现象、打破正规金融垄断,提升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外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目前中国实行开放性市场经济,确立了民法自治原则,成功推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已具备了放贷人全部放开的相应条件。国家对放贷人实行放开政策,应区别民事与商事放贷人,对于民事放贷人宜采自由放贷原则,对于商事放贷人宜采审批设立制度,同时应规定放贷人必须是资金所有者,还要增加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使其规范发展。  2.中国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所持的简单压制态度使其脱离监管,在地下发展,给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后果。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理论和现实依据,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才是解决之道。中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体系庞杂、老旧过时等问题,监管体系也存在着主体缺失、过于严格等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减了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未来应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民间融资体系,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加强民间借贷政府监管,引导和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楼主想说的是高利贷吧 确实是个大问题但一般的民间借贷,是金融市场的补充 只要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的四倍 将受法律保护 即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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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其他占1.24%.可见,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  3,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至2003年底,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 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私人借款占65、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并不断蔓延和发展,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且期限较长,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97%、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资金供求的失衡,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担保(抵押.金融监管的薄弱,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对中小企业。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三、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审批等多个环节、质押)。因此,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一方面;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6、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 000亿~1,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几年来,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人员少.信贷政策的影响,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向企业或乡村两级政府、集体经济部门渗入。  一,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及时的贷款,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  2.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3.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4.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5.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使社会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一方面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由于民间信用的利率高,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归还高息贷款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另外还影响了银行筹集资金的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不利。  四、整治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1.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四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五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2.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3.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4.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5.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  6.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5.手续简便的驱动。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2,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个体工商户。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  7,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4.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  1,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金融二元格局。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国债也很难买到。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  二
洪水猛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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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风险的规避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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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国家调整利率政策的影响,出现了贷款难的局面,使得民间的借贷活动愈加频繁,一方面弥补了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和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另一方面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良的影响。本文在深入分析当前民间借贷对金融运行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规避风险的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
规避对策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的融通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是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 、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等以外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 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既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也分流了正规银行金融系统一部分放贷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由于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国家调整利率政策的影响,出现了贷款难的局面,使得民间的借贷活动愈加频繁,一方面弥补了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和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另一方面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负担加重,资金使用链条恶化  企业背负高息债务后,进一步增大了财务支出,使原本就效益不好的情势更加严重。即使解决了企业的一时资金需求,也往往由于赢利水平低于借贷利率,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就得通过借贷新的高息债务来偿还到期的债务,拆东墙补西墙,挖空了企业资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另外,民间借贷不合理发展会引致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出实体经济,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投机性领域,一旦房地产、大宗商品等价格下降,市场上的资金链断裂,这部分借贷资金的违约概率将大幅度提升,进一步恶化目前的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使其面临更大的资金偿债压力,甚至有破产的风险。  (二)债务纠纷频繁,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是缺乏必法律法规的约束管理,导致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款额小,在社会基层发生频繁,一旦出现纠纷,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三是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通过暴力收回欠债不还的借款,严重威胁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四是一部分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  (三)缺乏社会信用,扰乱了金融秩序  一些与产业政策不符、效益不好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后,直接在社会上借贷融资,一方面使社会资金流入到原本应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基本上是在迫切需求资金,银行无法借贷时发生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所以借款人总是设法偿还民间借贷,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则拖欠逃废,使得国家信贷政策无法正常执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受到阻碍,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影响,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的宏观调控。  二、规避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  (一)金融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各个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在对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要适当保障那些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经营管理好的、产品有市场竞争力和有偿还能力的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信贷需求,从而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二是金融部门要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和企业直接融资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由于民间借贷行为愈加频繁,金融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使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并予以公正或登记,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规范盲目和不规范的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的运行轨道,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减少借贷纠纷。  (三)金融部门要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加强政策引导,要设立贷款比例、贷款发放量、贷款人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考核指标,加大信贷服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强化利率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坚决打击和取缔违规操作、非法集资、攫取高额暴利、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民间金融机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改善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探索设立股权营运中心、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以及风险投资研究室等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产权流转、私募股权融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变债权为股权等渠道,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发展前景好、亟需资金支持的实业企业,从而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回报,为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 安起雷.对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与建议[J].观经济管理,2012(1).  [2] 杨畅.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探讨[J].浙江金融,2011(05)  [3] 王惠萍,唐嵩. 我国民间金融透析与制度构想[J].软科学,2010(08)
本文出自:http://www.starlunwen.net/jinrong/176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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