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不按期预交税算开发商售房偷税漏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8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繳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納税所得额的问题虽然上述文件被总局公告2011年2号全文废止,但文件精神应延续税收实务中对预缴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有意少缴预缴税款,必须加收滞纳金主要原因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稅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 无论是正常缴纳还是预缴,只要未按规定的期限少缴均应当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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