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一样吗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之辨析--《吉林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之辨析
【摘要】:合同作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对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社会的有序运行起着巨大的作用。随着合同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有关合同违法犯罪的现象也日益增多,这些不法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还违反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必须依法打击。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比分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认定问题。
第一章论述了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特征。首先,叙述了诈骗与欺诈的理论界定,诈骗与欺诈虽然词意相近,但作为法律术语,其涵义是有严格区别的。接着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又被称为合同刑事欺诈或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即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一种刑事犯罪行为。最后论述了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二章着重分析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相同点与不同之处。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都具有欺诈的故意,但其故意的形态及内容不同;在客观方面都采用了欺骗方法,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方面都采取了欺诈手段,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二者的客观行为的差异也是明显的,主要是欺骗行为方式的不同与欺骗行为内容的不同;二者均主要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其产生的前提相同,但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法律,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是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实践分析。首先,确定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标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利用司法推定的方法结合具体以下几个方面因素来判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行为人对取得的财物的处置情况;行为人事后态度。接着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案件交织的程序问题与事实问题,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先刑后民或是刑民并行的不同处理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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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湖湘论坛》2016年01期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
【摘要】:在学理上,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二者内涵清晰,均有各自的特定性。二者相同点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不同点则是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然而,由于二者在概念层面比较相似,实践中容易导致混淆,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进而产生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因此,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厘清二者的区别至为重要。对此,从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功能、司法成本等角度进行区分是较为可行的路径,以此实现二者在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的各自调整功能。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24.3【正文快照】:
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从学理角度审视,二者在内涵上均有其各自的确定性,属于不同的实体法调整范围,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看似泾渭分明的两个行为实则难分你我,二者的法律关系也盘根错节。本文通过对二者应然区分和司法困境的解构分析,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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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时间:&&|&&作者:王久成&&|&&浏览:2524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 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一)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某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受害人表示签订合同的意思,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而和行为人签订合同,并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付义务,但事实上行为人声称的其代表的单位或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或者虽然存在但并未授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空白合同文书等证明文件或其他人持通过一些不正当途径获取的以上证明向受害人进行诈骗的行为。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或为其他票据行为,如承兑、背书等。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除票据上的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票据的作废是指票据由于付款、法定的判决、裁定等原因已失去其效力。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伪造的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离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伪造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而欲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行为人将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担保,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进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行为是指行为人并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产生怀疑,而先主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确信其肯定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而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为人便以小利骗取了大利的行为;或者是行为人欲骗取他人财物较大,对方当事人有可能因为数额太大而不敢与其签订合同,因此行为人先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一数额较小的合同并主动积极地履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继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根本无履行能力的数额较大的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逃匿的。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合同履行中的一种行为,表现为在签订合同后,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所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携款逃匿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也无论行为人是否以合法途径签订合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潜逃行为,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必须要符合三个要件:首先,行为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行为人已全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则其“逃匿”行为已是其个人的事情,根本无犯罪可言。其次,行为人必须是携带对方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货物或其所携款逃匿、担保财产或其所折款逃匿。如果行为人本人虽然已经逃匿了,但其并未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货物、担保财产一同带走且未藏匿,则不认为构成本罪&。对于行为人只依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再次,对于行为人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如果其已履行部分的合同义务的价值除去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价值后,仍大于或等于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对行为人也不能作为犯罪论处,而只能依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二)从本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表现为故意,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即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具有,其签订合同不是为了进行合法正当的交易,而是通过签订合同达到骗取对方公私财物的目的;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并无骗取对方财物的直接故意,而是在签订合同之扣,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欺诈的故意。二、民事欺诈根据《》和《》的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他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合同的民事欺是民事欺诈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民事欺诈具有以下特征:(一)合同的民事欺诈是欺诈方利用签订合同而实施其欺诈行为的,不论欺诈方是实施积极的欺诈行为,如虚构事实真相,还是实施消极的欺诈行为,如陷瞒事实真相,只要构成合同的民事欺诈,则都是通过签订合同来实施其欺诈行为的。(二)合同的民事欺诈行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开始实施。在订立合同的阶段实施欺诈行为,就是指欺诈方在向被欺诈方发出要约时,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从而诱使被欺诈方与之签订合同。(三)欺诈方诱使被欺诈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旨在使欺诈性的合同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欺诈方获得一定的非法利益的目的。这一特征和合同诈骗罪是有着重要区别的,合同诈骗罪中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旨在使欺诈性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而是旨在通过签订并履行欺骗诈性的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四)合同的民事欺诈手段是对所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或关键内容作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真相。(五)欺诈方在与被欺诈方订立合同时,本身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也准备在订立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但同时也想从履行欺诈性的合同中获取不法利益。如果欺诈方在订立合同之时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也不打算在订立合同后履行合同,则是合同诈骗罪。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与联系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既有联系之处,也有很大的不同。其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为: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规范调整。虽然存在以上不同,但二者也有联系:1、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实施都是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进行的,民事欺诈是欺诈方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并履行合同而获取一定的不法利益;合同诈骗罪是行骗人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2、合同的民事欺诈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必然同时构成合同的民事欺诈。来源于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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