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七加一自动盈利大系统是传销系统就是一个骗局,花了2.48万元就是听他们讲怎么用拉卡拉。

通惠前世 | 人民宏泰(人购物网)网络传销案件始末(备注:蓝字为小编插入)

许书军、张小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书军(曾用名许军长),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石家庄市(户籍所在)。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军(曾用名张福江)(后在人民通惠任职),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燕港新村7-2-401(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干初,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石家庄市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石家庄市(户籍所在)。2013年9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希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爱君,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户籍所在)。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廷芝,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暂住石家庄市(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于长生,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国万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户籍所在)。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艳霞(后来是人民通惠副总),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二街北苑小区1-2-1204(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书军、张小军、李爱君、李廷芝、于长生、赵艳霞、陈干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后因行政区划调整,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书军、张小军、陈干初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犯罪事实:自2012年12月开始,被告人许书军伙同被告人张小军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2013年4月18日注册成立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书军,承接了人民购物网的业务),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认购网站上商品的方式成为网站会员,并按照会员介绍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袖奖的方式给介绍者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被告人李爱君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和管理仓库等业务;被告人李廷芝负责管理涉案资金,并将涉案资金取现转移;被告人于长生、赵艳霞、陈干初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发展会员。

截至案发,根据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统计显示:注册会员人数7174人,层级众多,涉案金额为人民币元。被告人张小军非法获利人民币元,被告人于长生非法获利人民币元,被告人赵艳霞非法获利人民币元,被告人陈干初非法获利人民币元。

该公司的收款账户:户名李爱芳(被告人李廷芝的妹妹),工商银行账号62×××25、农业银行账号62×××17。被告人李廷芝将部分涉案赃款转到其名下银行卡上共计80余万元;另将部分涉案赃款转存到许增松、许晓莎、许晓慧名下的银行卡上;另将部分涉案赃款存入许某名下交通银行卡上(卡号:62×××05),后许某将大部分款项转到了许书芳的工行卡(卡号:62×××03)上,由被告人许书军用于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户:10×××88)炒股;该交通银行卡上还剩余47万元,许某已退缴公安机关;被告人李廷芝还用部分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833239元购买了石家庄市幸福城小区11-2-301(首付款294295元,用许增松名下农行账户62×××16支付)、11-1-2504(首付款308760元,用许晓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68支付)、1-2-1602(首付款230184元,用许晓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68支付)三套房产。

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许书军、张小军、李爱君、李廷芝、赵艳霞、陈干初自愿认罪。2、案发后,被告人于长生的朋友王翔玉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3、被告人赵艳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4、被告人许书军的哥哥许某退缴被告人李廷芝交给其的涉案赃款人民币47万元。5、被告人李延芝退缴涉案赃款共计3761806元。其中退缴用涉案赃款购买三套房产的款项为833239元,其余涉案赃款系其带领公安民警从银行卡内支取。6、公安机关扣押了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商品及人民币193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书军的供述: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人民购物。2012年11月份我看到网上购物比较流行,就找到人民日报社的尹士刚商量想通过他们网站为平台做网上购物,他也同意了。当月我租了石家庄广安大街财富大厦905房间作为办公室,后我与张小军在公司根据他直销公司的销售模式,制定出我们网上购物的模式。2012年12月份,花2万元左右开发了一个会员注册系统,并租了一个香港的服务器,后我和张小军在网上和公司开始大力宣传这种销售模式,开始运营。2013年春节期间,我公司搬到了石家庄市桥东区胜利路胜阳门大厦,2013年在北京注册成立了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原人民购物的业务,销售模式及会员制度没有变化继续开展经营活动至今。经营模式:我们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累计购物金额960元起成为会员,取得推广权,可以介绍新会员加入,获得提成,购物金额分档次为960元、4800元、9600元、19200元四种,购物越多,发展新会员时提成越多,交钱后由介绍人帮助新会员注册会员账号,成为会员后可以介绍新会员加入,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导奖的方式给介绍人(老会员)提成。具体奖励方式是我和张小军商量的,最后由张小军制定后经我审核同意,张小军负责我公司市场部,由他对外发布、宣传,具体奖励方式分为上述四个级别,以市场部说的为准,另外我公司对外有宣传单,以他们为准(当时在一起商量时是征得我同意的)。我是公司法人,张小军是市场部门负责人,负责市场运营;公司库管李爱君,负责管理仓库、物流,库管又招了几个干活的。市场部有两个客服,负责公司接待。公司对外宣传购物的账号一个农行,一个工商银行,名字都是李爱芳,是我借用李爱芳的身份证在工行和农行开的账号。李爱芳是我前妻李廷芝的妹妹。我知道这是传销行为。我公司网上后台管理系统“会员信息管理”中的报单金额是零是因为我公司为拓展市场,一是前期会员没有交费免费注册会员;二是有一些会员网站上显示的有交费记录,但是没有实际交钱。这些没交费的会员应交纳的费用有1900万元左右,公司实际经营额2000多万元。我公司有账目,就是我公司的网上“后台管理系统”,没有其他账目了。2010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我姐姐许书芳一起到第一创业有限公司在北京的一个营业部开的账户,这个股票账户及其对应的银行卡都由我保管,由我操作。这个股票里的钱是我姐许书芳和我哥许某的钱,具体他们两个人每人多少钱我不清楚,让我帮他们两人炒股,没有我的钱。

许书军当庭补充供述:张小军负责市场,开发市场。财务和采购商品是我负责,给小军发工资每月3000元至5000元,具体记不清了。李爱君是保管员,我聘请了他两个月,每个月工资2000元。李廷芝是我爱人,她不是公司会员,不懂公司运营模式,我让她帮我取钱,我让她干什么,她就干什么。注册公司必须有两个人,李爱君没有出资,也不是股东,我只是用的他的身份证。

2、被告人张小军的供述:2013年4月许书军注册成立了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原人民购物的业务,经营模式与人民购物完全一样。我们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投资960元起成为会员,投资金额分为960元、4800元、9600元、19200元四种,投资越多,发展新会员时提成越多。交钱后由介绍人帮助新会员注册会员账号,成为会员后可以介绍新会员加入,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导奖的方式给介绍人提成。许书军负责全面,上面关系的协调和财务、物流等,我负责市场开发,拓展和管理。公司有两个账号在网络平台有公布,是李爱芳名下的一个工行账号和农行账号。我们设计的会员平台上有自动生成的软件,显示购物的金额、介绍人、被介绍人、级别及奖金数额自动生成,每星期一结算,客户进行提现,公司财务再将钱打到客户账上。我直接发展的会员有张君、巫清和王建燕。给我返的红利大概20万左右,具体多少以公司账户记录为准。赵艳霞是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她把发展会员的钱给了我一部分,我把我在公司后台管理系统中账户电子币转给她的账户或她指定的账户了。给老会员返利有两种方式:一是老会员提出申请,公司财务直接打到老会员的账号;另一种是对冲,对冲是老会员发展会员时收取新会员的现金,然后用自己的电子币给新会员报单。我妻子刘某2也是会员,但她没有参与我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我用她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会员,后来我把她的会员身份转给了刘青伟。刘某2名下发展的会员都是刘青伟发展的。刘某2名下的奖金都是刘青伟拿了。(刘青伟在人民宏泰被国家取缔后成立人民通惠,总结经验,加以‘创新‘继续进行违法经济活动)

张小军当庭补充供述:我是公司的会员,有三个账户,“人民购物A”、“人民购物B”、这两个是公司给我的,我自己注册了一个叫“张小军”的。公司每月给我开工资5000元,给我的两个账号下面发展的会员的提成是给我的。我被抓前20天左右提出辞职,许书军让我再介绍一个管理人才,我就介绍了于长生,交接的时候案发的。

3、被告人李爱君的供述:2013年1月,许书军告诉我他有一个网上购物网站(人民购物网),缺一个仓库主管,主要负责管理仓库和对人民购物网网站会员的收款、打款、每个月给我3000元,我觉得还行就去公司上班。我只拿工资,没有其他收入。石家庄市幸福城小区11-1-2504的房子是我的,是我妹妹李廷芝用我的名字买的。注册人民购物网的会员,根据缴纳的会员费在网站选取想买的东西下订单,并将钱打到网站上公布的一个工商银行或一个农业银行的账号上(用户名是李爱芳),我登陆我的账户(king)在“财务管理”页面下有一个“汇款充值管理”,我根据公布的李爱芳账户的网银收入核对会员汇款信息,收到的就点确认收款。每周一我再根据“汇款充值管理”中的“提现管理”的提示信息上,通过李爱芳账户的网银将钱汇到指定账户。李爱芳是我妹妹。我和许书军约定我的工资是每月3000元,但是许书军没有给过我。

4、被告人李廷芝的供述:2012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许书军回家对我说让我用我妹妹李爱芳的身份证办两张银行卡,说办的人民购物网,要在网上卖货,发展会员,让我办卡让会员把钱打到这两张卡上,我就向我妹妹要了身份证,和她一起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和一张工商银行卡,这两张卡后来我一直保管拿着。我在人民购物网公司负责财务,我拿着李爱芳的两张卡,许书军回家或电话让我取多少,我就取多少交给他,有时也转账,他让我转给谁,我就转给谁。卡上的钱是许书军办人民购物网的钱,会员给打的钱。后来我问许书军怎么这么多钱,让他给我点,我就转到我卡上80万左右。存在我的一个工商银行卡上和建设银行卡上。我怕出事了就没钱了,也把我连累了,想给孩子留点,出于这个目的,转到我卡上的。这80万元是人民购物网会员的钱。我就是为许书军负责转钱、取钱等,2013年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我为他送了宣传单,没有参与其他的事情。许书军搞传销赚的钱,许书军让我转到我孩子的卡上一部分。我转到了许增松、许晓莎、许晓慧的卡上了。是许书军让我从李爱芳的卡上取现金后再存到我孩子的卡上。我从李爱芳的工行和农行卡上取的现金给了许某(又叫许书领,是许书军的大哥),有几百万。我购买石家庄幸福城小区11-2-301、11-1-2504和1-2-1602的房产是用许书军搞传销的钱买的。我想把李爱芳这两张卡上的钱和我存到孩子们名下的钱及存在我名下的钱退缴给公安机关。我要求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将房款退缴给公安机关,争取宽大处理。

5、被告人于长生的供述:2012年11月份左右,我的朋友姜玉青给我说人民日报下面有一个人民要闻的人民购物平台非常好,让我一起做,2012年12月份,我到人民购物网的办公地点见到了人民购物网的经理许书军和市场部负责人张小军。许书军和张小军向我介绍说人民购物网是由人民日报下面的人民要闻主办的,称这个项目各级领导都非常支持。有一个讲解员给我们讲了一下人民购物网的销售模式和发展前景。2013年1月13日,召开人民购物的新闻发布会,我当时做为山东代表做了发言,我主要说一下人民购物网的当前好形势、运营及今后的发展前景做了阐述,鼓励人民积极参与等内容,具体内容见我当时的发言。在此期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姜玉青给了我一个会员号,我就成为人民购物网的会员。我当时不是山东代表,我是为了让人们对人民购物深信不疑。在石家庄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我和姜玉青商量在山东省荷泽市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到时在那成立分公司,扩大市场。后于2013年1月底或2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姜玉青组织100多人在山东省荷泽市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当时张小军也参加了。目的就是把石家庄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内容传播到山东省,在山东发展会员。我还介绍的有张宗善和汤文革等人参加,我介绍的人应该也介绍了不少人加入,因为给我的奖金有20万元左右,所以我下面的会员不少,具体多少人以会员注册管理统计为准。2013年4月18日人民购物网更名为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承接原人民购物网的全部业务。是姜玉青推荐我当总经理。我知道这是传销,我想赚钱,再就是想干点事业所以参与了。给老会员返利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现(转账),二是对冲。提现(转账)是指老会员发展新会员后,公司从后台管理系统给老会员奖励电子币,老会员要把电子币转成现金时,就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财务直接打到老会员的账号。对冲是指:老会员发展新会员时,老会员先收取新会员的报单费,帮助新会员从后台管理系统中注册会员账户,同时公司扣除老会员账户上与报单费等值的电子币(1电子币等于1元人民币)。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人民购物网)给了我返利20多万元。

关于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奖励模式与被告人许书军的供述基本一致。

6、被告人赵艳霞的供述:许书军是人民购物的总负责人,张小军是市场总监。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以人民购物网为平台,投资金额最低960元购买产品,在网上注册成为会员,取得用户密码,投资金额为960元、4800元、9600元和19200元四种,投资越多,发展新会员时提成越多。成为会员后可以介绍新会员加入该组织,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导奖的方式给介绍人提成。成为会员不需要什么条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号、购买至少960元的产品即可。是张小军介绍我加入的,我当时借张小军19200元入的公司,后来我把钱还给了张小军,购买了一箱茶叶,但后来一直没有给我。返了我大概70多万元。我发展的会员钱一部分交给我,我再把钱交给张小军或打到张小军的银行卡上,也有的给会员拿提成,然后我在人民购物网的后台管理系统留言,后台管理系统的管理员李爱君把他的返利从中删除。还有一部分直接打给李爱芳。张小军让我在石家庄裕华路联邦明都金立方一单元1601房间发展会员,把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会员分为一星会员(投资960元)、二星会员(投资4800元),三星会员(投资9600元),四星会员(投资19200元)。我是四星会员。人民购物网给会员返提成款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后台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由财务将提成打到会员注册时用的银行卡上;二是对冲,对冲就是老会员发展新会员后,新会员把购物款打到李爱芳的卡上,或者新会员把钱给老会员,由老会员打到李爱芳的卡上,然后给后台留言,称需要对冲多少电子币(提成款),由财务将提成款返给老会员;三是老会员发展新会员,老会员收了新会员的购物款后,给后台留言,称用自己的电子币(提成款)为新会员报单,财务将老会员的电子币扣除报单的部分。老会员不发展新会员就没有钱兑付提成款。公司给我的返利共70万元左右,都是通过对冲的方式给我返的,发展会员时我收了新会员报单的钱,然后再把我的电子币转给他,公司为老会员返的电子币,老会员都是及时提现了,没有人拿着那么多电子币。人民宏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卖给会员产品的价钱比市场价高很多,会员不能退单或退货。公司给我的返利我拿了10万元左右的现金自己花了,其余60万元左右给别人报单用了,等以后网站打造具有购物功能以后再还给我,现在还欠着我。

赵艳霞当庭补充供述:我退了8万元,这是公司实际给我的钱。起诉书指控我非法获利的金额我没有拿到钱。

7、被告人陈干初的供述:我和张小军在2003年左右一起搞过安利。我一共投入了2笔,用960元买了3瓶喷剂,又用9600元买了一款多功能治疗仪,除此之外还有我发展会员所获提成我又入到了人民购物网,有几单960元的,有一单4800元的,两单19200元的。是张小军发展的我,层级图上显示赵艳霞是我上线,应该是张小军安排的。我是四星会员,级别最高的会员,李金洪、崔某2是我发展的会员。给我的返利大约十多万元,我没有提现,直接又投到人民购物网上。

关于人民购物网的经营模式与被告人许书军的供述基本一致。

1、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是公司客服人员。从网上看这家公司招聘来做实习的,每月2000元,我只负责发货。我所了解公司网上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上发展会员,需要在指定的网页上注册,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公司网站选购相应级别会员的商品。会员分为四星级,按所选级别缴纳对应钱款。

2、证人宋某的证言:我是人民购物网(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搬运工,我听说公司老板姓张,我们仓库有三个人,刘某1、老吴和一个姓何的。我负责配货,公司有内衣、茶叶、口服液、洗衣液的销售,最多的时候也就销售30件左右。

3、证人孙某、杨某的证言:公司有两个总经理,一个叫张小军,一个叫许书军,我是客服人员。

4、证人何某、武某的证言:公司总经理是许书军和张小军,财务人员是李爱君和李廷芝。库房负责人刘某1、武某、何某。听说公司是网上购物,交纳会费成为会员,然后就可以购买我公司的产品。

5、证人余某的证言:于长生介绍我加入人民购物网。我为加入人民购物网支付了1000元。具体操作都是于长生办的。

6、证人黄某的证言:我还没有投资,我只是来考察一下。我山东菏泽的一个朋友王瑞华介绍我来的。其了解的人民宏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奖励模式与被告人许书军的供述基本一致。

7、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今天到人民宏泰科技有限公司应聘售后经理。只是听说加入会员,介绍他人入会可以拿提成。

8、证人张同利的证言:我总共在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65280元。我把钱全给了上线肖杰,肖杰给了他的上线张荔枝,张荔枝把钱打到公司的账户上。我发展了一个叫林英的下线。

9、刘某2(张小军的爱人)的证言:张小军拿我的身份证说给我注册一个会员,以后买东西会便宜,我就把身份证给他了。注册会员后我也没有在人民购物网买过东西。

10、证人胡某的证言:我是经韩静介绍,通过人民购物网公司的赵艳霞进行投资,我给赵艳霞打款38400元,正式成为他们的会员。赵艳霞是我的介绍人。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通过张某1加入他们人民购物网的。我投入了4800元。发展的会员越多、级别越高,奖励的积分和提现越多。

12、证人石某的证言:我是通过彭辉加入他们人民购物网的。我投了19200元。我看了他们网上的宣传片和网页平台上的宣传资料。

13、证人崔某1的证言:我是通过赵艳霞加入他们人民购物网的,我投入了两个19200元。她是此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操作电脑和收款。张小军是经理,老板可能姓许。

14、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通过梁月英加入的人民购物网,我投入了19200元。

15、证人李某4的证言:我通过王总加入的人民购物网,投资了57600元(我和我妻子、女儿三人各19200元),钱打到了李爱芳的账户上。

16、证人崔某2的证言:我通过铁道学院的陈教授介绍加入的人民购物网,我投入了二万七、八千元。我发展了我女儿崔丽智、亲戚高伟。发展会员的钱都打到李爱芳的账号上。

17、证人赵某的证言:我是2013年1月加入人民购物网的,我看了他们的宣传册、去他们公司,还浏览了他们的网站。我投入了19200元。

18、证人尚某的证言:我自己在网上看到的,2013年3月加入人民购物网,正式成为会员。我投入了9600元,得到了一台净水机、一箱果蔬液体,一箱洗衣液、一条珍珠项链。

19、证人马某的证言:我通过赵艳霞介绍,投了19200元,成为会员。我介绍同事杜鹏飞加入,他也投了19200元成为了会员。我们都把钱交给了赵艳霞,由她操作成为会员。

20、证人王某1、张某1、张某2、王某2、李某5、郑某(均是被告人张小军介绍加入的会员)的证言,均证实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奖励模式和运营模式。

21、证人陈某的证言:黄金女介绍我加入的会员,赵艳霞介绍并电脑操作。

22、证人安某的证言:赵艳霞接待的我,我把钱给了赵艳霞,赵艳霞帮我注册成会员。

23、许清福:许书军是我表侄,许书军介绍我与张小军认识的,我知道许书军办了一个网上购物公司。2013年1月左右召开过新闻发布会,当时我也参加了。人民日报社的尹士刚(原人民日报社记者部主任,退休后做人民要闻的总编)和许芊(人民日报人民文摘杂志社副社长)也参加了,是许书军请来的。

24、证人许某的证言:交通银行卡号62×××05的银行卡是我的,这张卡上的钱大部分是我弟媳李廷芝给我的钱,也有一小部分是我做生意的钱。开户时存了75万是李廷芝给我的钱。李廷芝让我把钱给她存起来。李廷芝给了我有几百万。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大部分钱都转到我妹妹许书芳的一张工行卡上了,共有200万元左右,还有一笔15万元许书军让我转到我叔叔许清福的卡上了,另外这张卡上还有40多万元。上述这些钱都是李廷芝给我的钱。许书芳的这张卡许书军一直拿着用,他说让我转到这张卡上的钱炒股用。许书军原来卖过毛线,他没有钱,去年还在借我的钱。2007年左右,我当时给了许书军20万元左右,后来许书军把钱都给我了,他现在不欠我的钱了。后来我没有委托过许书军炒过股票。许书军用许书芳的名字在工商银行办的银行卡(卡号62×××03)及其对应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资金账号10×××88上没有我的钱。我让许书军炒股的钱他早就给我了。我上次退缴公安机关的47万元是李廷芝给我的钱,这里面没有我的钱。

25、证人许书芳:工商银行卡号为:62×××03的银行卡,是我弟弟许书军跟我一起去办的,许书军说让我办这张卡他炒股用。这张工商卡及股市账号上没有我的钱,都是许书军的钱,也是他在使用。但在2010年办卡之前,许书军说让我投钱炒股,我就分三次给了许书军18万元,许书军说亏了是他的,赚了是我的,后来听许书军说亏了,我也没有问过他钱的事。2013年底四月初许书军给了我20万,算把我账顶平了。

26、证人王翔玉:我是于长生的朋友,代于长生退缴非法所得20万元。

1、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备案)审核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公司设立相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书军,另一股东李爱君,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1万元,实收资本1001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2、人民购物传销组织讲课录音片段整理记录,证实许书军讲授传销课程的部分内容。

3、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列表”,证实该公司发展会员的情况(会员姓名、级别、推荐人、报单金额等内容)。

4、人民购物市场部出具的人民要闻购物投资金额、奖金计划及领袖奖明细,证实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的经营模式。

5、后台管理系统截图、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奖金表,证实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站进行传销活动的操作过程,以及根据该公司的后台管理系统显示:会员人数7174人,会员层级众多,涉案金额为元。赵艳霞实发奖金元;于长生实发奖金元;陈干初实发奖金元;张小军实发奖金元。

6、辨认笔录、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人民购物网)后台管理系统录像内容明细,证实被告人许书军、李爱君辨认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人民购物网)后台管理系统的内容。

7、2013年12月11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许书军等人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投资金额960元起成为会员,投资金额分为960元、4800元、9600元和19200元四种,投资越多,发展新会员时提成越多。成为会员后可以介绍新会员加入该组织,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导奖的方式给介绍人(老会员)提成的经营模式。

8、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情况说明、电脑截屏图片,证实由于技术原因无法下载传销组织整个层级结构,通过电脑截屏将部分层级固定,该传销组织至少在7个层级以上。

9、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原始证物使用记录,证实送检笔记本电脑硬盘中检到办公文档,文件内容涉及人员及商品清单的相关信息、访问人民购物网域名的相关信息。

10、人民要闻编辑部出具证明材料:今证明人民购物许书军、张小军当时只是与我们合作让他们筹备人民购物现代电子商务事宜,没有让他们正式营业,其所作与此事宜无关,与人民要闻无关(此人是独立法人)。人民购物与人民要闻是平行合作关系,2013年2月16日就已正式退出合作关系。人民购物与人民日报没有任何关系。

11、人民要闻编辑部出具证明材料:经核查,人民要闻与许书军没有建立任何聘任关系,未曾授权许书军以人民要闻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12、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人民网从未开设“人民要闻”、“人民购物”等网络页面;未授权“人民要闻”、“人民购物”从事相关活动;“人民要闻”、“人民购物”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与人民网无关。

13、幸福城内部认购协议、收据,证实被告人李廷芝利用部分涉案赃款在幸福城购买了三套房产:11-1-2504(支付308760元首付款,定金1万元)、11-2-301(支付了294295元首付款,定金1万元)、1-2-1602(支付了230184元首付款,定金1万元)。

14、被告人李爱君给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通知,证实其名下购买幸福城11-1-2504房屋一套,2013年4月20日交付定金1万元,2013年4月24日由许增松(李廷芝的儿子)农行账户支付首付款298760元,共计支付308760元。

15、李廷芝给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通知,证实其购买幸福城11-2-301、1-2-1602房屋两套,2013年4月20日交付定金2万元,2013年4月24日由许晓莎(李廷芝的女儿)账户支付首付款504479元,共计支付524479元。

16、被告人李廷芝代许增松签字证明,证实2013年4月24日从许增松农行账户转入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98760元系李廷芝所有。

17、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户名许增松,卡号62×××16,2013年4月24日取款298760元。

18、被告人李廷芝代许晓莎签字证明,证实2013年4月24日从许晓莎农行账户转入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4479元系李廷芝所有。

19、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户名许晓莎,卡号62×××68,2013年4月24日取款504479元。

20、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证明,证实经审讯被告人李爱君、李廷芝供认2013年4月24日在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幸福城11-1-2504(李爱君名下)、11-2-301(李廷芝名下)、1-2-1602(李廷芝名下)的购房款共计833239元系违法犯罪所得。按规定应予以收缴,特通知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交付经侦支队。

21、许书芳资金账号10×××88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许书军将涉案赃款用于投资股市。

2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李廷芝存取户名李爱芳,卡号62×××25、户名李廷芝,卡号62×××17资金的情况。

23、资金往来结果清单,证实传销活动过程中资金往来情况。

24、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账户:户名李爱芳,工商银行账号62×××25;农业银行账号62×××17的交易情况。

25、许某在交通银行的开户资料,证实用户名:许某,卡号62×××05,2013年4月12日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新华路支行,开户存入75万元。

2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扣押被告人李廷芝833239元;扣押被告人许某47万元;扣押被告人于长生(王翔玉代交)退赃款20万元;2013年6月7日扣押被告人李廷芝1167132元,2013年6月9日扣押被告人李廷芝1761435元(这两笔款项共计2928567元系李廷芝带领办案人员从其名下及李爱芳、许晓莎、许增松名下的银行卡支取的涉案赃款);扣押被告人赵艳霞退缴的8万元非法所得;扣押了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商品及赃款人民币1937元。

27、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赵艳霞被抓获归案,送往海淀区看守所羁押。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许书军、张小军、李爱君、李廷芝、于长生被抓获归案。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陈干初被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书军伙同被告人张小军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成立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认购网站上商品的方式成为网站会员,并按照会员介绍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袖奖的方式给介绍者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李爱君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和仓库管理等业务;被告人李廷芝负责管理涉案资金,并将涉案资金取现转移;被告人于长生、赵艳霞、陈干初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发展会员,该五名被告人均在传销活动的实施和传销组织的扩大中起到关键作用,故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本案七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干初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干初没有对传销下层发展起关键作用,只是参与了传销活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是犯罪的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许书军的辩护人提出2013年11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在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以后,对被告人没有溯及力。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当时尚未出台对认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故本案应按情节严重认定,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小军的辩护人提出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与传销活动有本质区别的辩护观点,经查,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道具商品”为幌子,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会员收入主要取决于发展下线的人数及新入会员的入门费用,完全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故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许书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赵艳霞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公司发展会员人数和涉案金额不准确;被告人张小军提出公司后台系统显示数据不准确的辩护观点,因公诉机关指控发展会员的人数及涉案金额系依据该公司的后台管理系统统计得出,被告人许书军亦供述称其公司有账目,就是网上的后台管理系统,没有其他账目,且辩方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该公司的账目情况,故上述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小军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获利金额是积分,不是现金;被告人赵艳霞提出其实际返利为8万元,起诉书指控其非法获利的金额不准确;被告人陈干初提出非法获利是积分,也没兑换成人民币的辩护观点,因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被告人张小军、赵艳霞、陈干初从其公司支取了非法获利的证据,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三名被告人非法获利的金额不准确。参考该公司后台管理系统的数据统计且结合被告人张小军在侦查阶段供称公司给其返红利20万元左右;被告人赵艳霞供称公司实际给其返利8万元,后其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被告人陈干初供称给其返利大约10万元,其没有提现;认定被告人张小军非法获利金额为20万元;被告人赵艳霞非法获利金额为8万元;被告人陈干初未取得非法获利。

关于被告人于长生当庭提出指控其非法获利20万元系后台管理系统显示,不是其实际取得的获利的辩护观点,因被告人于长生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其发展会员得到返利20多万元,且与该公司后台管理系统统计显示其实发奖金元相互印证,故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许书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办案单位扣押与本案无关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辩护观点,以及被告人李廷芝提出公安机关冻结的财产中有其个人的合法收入的辩护观点,经查:石家庄幸福城小区11-2-301、11-1-2504、1-2-1602三套房产系被告人李廷芝用涉案赃款购买,共支付购房款833239元,该笔款项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供称其将涉案赃款转到其名下80余万元,案发后其带领公安办案民警查扣了转移到其名下的赃款共计822276元,应当予以追缴;其带领公安机关查扣的该公司收款账户李爱芳名下的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涉案款项共计344856元,应当予以追缴;其带领公安机关查扣的其转到许增松、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共计1761435元,应当予以追缴;办案机关冻结的被告人李廷芝转到许增松、许晓莎、许晓慧名下的涉案赃款,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将部分涉案赃款转到许某名下,许某将大部分款项转到许书芳名下,由许书军用于证券投资,应当予以追缴;许某退缴公安机关47万元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爱君、李廷芝、于长生、赵艳霞、陈干初在传销活动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书军、张小军、李爱君、李廷芝、赵艳霞、陈干初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艳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于长生的朋友代其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李廷芝协助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1、被告人许书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被告人张小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3、被告人李爱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4、被告人李廷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5、被告人于长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6、被告人赵艳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7、被告人陈干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8、被告人于长生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赵艳霞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违法所得833239元(用于购买石家庄幸福城小区三套房产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许某退缴被告人李廷芝交给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赃物及赃款人民币1937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转移到其名下的涉案赃款人民币822276元、转移到许增松、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1761435元,依法予以追缴;该传销组织收款账户下的赃款人民币344856元,依法予以追缴。9、被告人张小军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10、被告人李廷芝转移到许增松、许晓慧、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用户名:许晓慧,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5;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84;用户名:许增松,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用户名:许晓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依法予以追缴。11、被告人许书军用于证券投资的涉案赃款(用户名:许书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大街证券营业部账户:10×××88),依法予以追缴。12、依法向被告人许书军追缴剩余的涉案赃款。

原审被告人许书军上诉主要辩称:1、一审量刑重。2、会员人数和涉案金额不准确。实际会员人数大概4000人左右,涉案金额为2200多万元,实际公司盈利额为80多万元。后台管理系统实际数据和实际数额有区别是因为:3、计算软件编程模拟测试没有杀毒。4、前期搞活动的时候有700多名会员免费注册,后台系统显示的是会员用现金购物成为的会员。5、后台系统出现紊乱,很多数据出现错误,数据还没有恢复过来就案发了。

原审被告人张小军上诉主要辩称:在传销活动中起的辅助作用。一审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陈干初上诉主要辩称:1、没有组织、领导策划;2、一审量刑重。

辩护人冯希人主要辩护意见:1、陈干初的行为不符合追诉立案标准。2、没有组织、领导策划。3、陈干初没有获得利益。4、陈干初一贯表现好,退伍军人、中共党员、大学教授,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2月开始,上诉人许书军伙同上诉人张小军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2013年4月18日注册成立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书军,承接了人民购物网的业务),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认购网站上商品的方式成为网站会员,并按照会员介绍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袖奖的方式给介绍者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原审被告人李爱君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和管理仓库等业务;原审被告人李廷芝负责管理涉案资金,并将涉案资金取现转移;原审被告人于长生、赵艳霞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发展会员。故上诉人许书军、张小军及原审被告人李爱君、李廷芝、于长生、赵艳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陈干初的下线李金洪出庭作证,自称不是陈干初介绍购买的产品,自己也没有出钱购买,而是上诉人张小军出的钱为其购买的产品,将其名字挂在陈干初的名下并提交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书军、张小军及原审被告人李爱君、李廷芝、于长生、赵艳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维持。因上诉人陈干初的下线李金洪的证言在侦查阶段没有询问笔录、公诉机关的指控及一审开庭只是根据被查获的电脑记录,认定陈干初发展二名下线是否合理合法,应当查证后,依法处理。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即:1、被告人许书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被告人张小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3、被告人李爱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4、被告人李廷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5、被告人于长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6、被告人赵艳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8、被告人于长生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赵艳霞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违法所得833239元(用于购买石家庄幸福城小区三套房产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许启发退缴被告人李廷芝交给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赃物及赃款人民币1937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转移到其名下的涉案赃款人民币822276元、转移到许增松、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1761435元,依法予以追缴;该传销组织收款账户下的赃款人民币344856元,依法予以追缴。9、被告人张小军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10、被告人李廷芝转移到许增松、许晓慧、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用户名:许晓慧,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5;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84;用户名:许增松,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用户名:许晓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依法予以追缴。11、被告人许书军用于证券投资的涉案赃款(用户名:许书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大街证券营业部账户:10×××88),依法予以追缴。12、依法向被告人许书军追缴剩余的涉案赃款。

二、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七项、即:7、被告人陈干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防骗大数在“无股权不富”的投资概念冲击下,一个个“上市公司”正在导演着原始股售卖大戏。继担保公司带来的民间资本链条崩裂之后,一批投资人开始讲述他们投资“原始股”,从一夜暴富的美梦骤然深陷惊魂乃至血本无归的经历。在人们的印象中,原始股几乎是与发财并肩对等的代名词。但问题是,你买到的真的是“原始股”吗?(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近年来,许多投资者亲身经历了股市热潮,“人无股权不富”俨然已经成为多数投资者深信不疑的“座右铭”。犯罪分子敏锐地捕捉到投资人的财富增长需求,其通过“原始股”等手段非法集资,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与投资人合法权益。

涉案企业在某些中介机构协助下,宣称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另外,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通过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从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众所周知,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或转让证券,发行证券应当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未经监管机构许可擅自发行证券属于非法集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相应犯罪。

案例:擅自发行股票,高息非法集资

广东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该公司由广东某区域性股权市场核准挂牌交易。之后,其在某市召开“定向增资扩股”发布会。

该公司在发布会中声称,其是国内一家专注风力发电的高科技领先企业,产业遍布全国,并于当年5月在某区域性股权市场完成“挂牌上市”。该公司同时声称,此轮通过“股权众筹”方式的定增资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开展企业相关业务。在发布会上,公司提出“原始股受让”方案:投资者通过认购“股份”受让相应数量原始股。之后,以投资资金为基数,以3个自然月为期限,逐月按5分息支付,并承诺原始股投资年化收益率68%,相当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约2.25%)的20倍。该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投资人认购狂潮。据有关媒体报道,发布会现场,有500余人签约股权众筹定增协议,该公司收取约1亿元金额。然而,发布会结束不久,该公司便发生兑付危机。两个月后,该公司“跑路”。

本案中,涉案企业便是一起典型的“原始股”骗局。涉案企业已构成非法集资。

在我国,非法集资犯罪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系列罪名的总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纯正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指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与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当然,考虑到目前“互联网+”特征,我们认为,行为人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通过互联网所犯的虚假广告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罪名可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周边罪名。

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涉案企业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我国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涉案企业未经我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向公众发售所谓的“原始股”,符合本罪的构成。值得指出的是,如果涉案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行“原始股”,其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擅自发行股票罪,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编造上市信息 诱骗公众购买

段国帅是河南漯河人,由他控制的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河南多地设立分公司,自称“环保产业的先锋企业”。通过互联网宣传造势,不少投资者以为这是一家潜在的“绩优股”企业。

“利用该企业在上海某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身份,对外宣称‘上市公司’,是不法分子得手的关键。”办案人员介绍,段国帅等人在河南召开“增资扩股”发布会,宣布该“上市公司”将定向发行“原始股”。同时,这家所谓的“上市公司”还一度发售股权理财集资,承诺年收益达48%,超过同期银行存款收益20多倍。

据初步了解,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原始股”共向群众非法融资2亿多元,涉及上千名投资者。“几十万元都打了水漂。”郑州市民王先生说,“当时听信了他们所说的企业马上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原始股能获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益。

案例:非法机构违规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

上海中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资本3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沈某(占股90%)、杨某(占股10%)。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产权经纪及管理咨询等。

中证公司以连锁加盟的形式,“抱团”向社会公众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各分公司从中证公司的总部获得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各自独立对外销售,并按约定比例与中证公司分成。任何各人或销售团队,只要有办法能卖出未上市公司股权,只 要愿意和中证公司总部分成,都可以获得中证公司的许可,以其名义开设分公司。后根据有关线索,上海证监局迅速介入调查,并将其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其后上海市公安局第一时间对上海中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案犯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声称“有关系”能购买原始股

38岁的耿海平时爱好炒股,一次他结识了徐经理,之后耿海结识了徐经理的上司魏总,和魏总对话后,耿海称想与其合作炒股。但魏总的合作条件是:耿海必须要把和徐经理的合作利润分红先打过去才推荐股票。“我同意了,他就给我推荐了新华龙和新大洲A两只股票,并打了分红给他。”耿海说,之后却没有实现先前约定的3-5天实现5-10%的收益。“我当时也质疑了这个问题,他们给我的回复是,为了弥补我的损失,魏总决定帮我进行‘股权转让’,弄一些原始股。”耿海说。

今年1月,魏总致电耿海,以每股2.14元的价格给他配了47万股“包钢股份”。按照约定,耿海当天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转账100.58万元。

1月8日,耿海接到徐经理通过一个座机打来的电话,称股权转让过程中出了点问题。“他说是他们另外的经理私下转让原始股太多,被证监会盯上了,要缓两天到。”耿海说,对方称最迟1月12日到。但1月12日,耿海没等来电话,也没等来股权,给徐经理和魏总打电话,全部打不通了。

案例:以货币充当原始股

一起以秘鲁币充当港股原始股的行骗案件在浙江告破。据悉,4名犯罪嫌疑人短短一个月,以同样手段合谋骗得了50多万元。报案人何女士在陈述被骗过程时表示,开始,两名犯罪嫌疑人以结交朋友为名请她吃饭。席间,其中一人称另一人是香港老板,手里有原始股,他们这次碰面就是为了交易。

随后,“香港老板”将一摞看起来很正规的票子拿出来,而另一人立刻拿起手机,给冒充收购大户的另一犯罪嫌疑人打起了电话,几句话下来,貌似其从中轻松赚取了4000元差价。陈女士也心动了,拿出10万元买了2万股。然而,当她去收购大户那里出手时,才发现人去楼空,联系方式中断,后经验证,这些“原始股”为兑换价值很低的秘鲁币。

案例:明着澄清暗里诱人

投资者向女士在一股票论坛中看到一则转让原始股的信息,好奇的她随手点下了下面的链接,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很大幅的《郑重声明》,称“公司上市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近日发现有机构冒用本公司名义进行股份转让,目前公司只转让第三大股东蒋女士的股份,除此之外没有转让其他任何股东股份……”这引起了向女士进一步了解这家公司的兴趣。

在看过网页之后,她致电公司询问原始股如何购买,原本也只是简单的询问,但当公司说蒋女士的股份已转让完毕后,向女士认定是自己错过了机会,感到很失望。于是,在公司让她留下电话说如果有其他股东转让再通知她时,她毫不犹豫地答应了。4天后,公司打来电话说有新股东出售原始股,但股价稍高,且数量不多,赚钱心切的向女士最终花费16万元买进了2万股。

过了一段时期,向女士发现公司网页已无法打开,原来的电话却没存下;3个月过去了,网站一直没有打开,她不得不相信自己被骗了。

警方提示:“原始股”投资骗局的实质是从事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证券活动。

“如果有公司自称定向增资扩股,又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向不特定的公众销售股票,实际上已涉嫌违反证券法关于‘不得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在我国,投资者只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承担新三板交易结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以买卖股票,网络推销交易的所谓 “原始股”并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选择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市场中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都有严格的上市准入门槛。凡是投资者遇到“没有管理层批准文件的证券”应避而远之。

第二,注意推销人员的推销行为。凡是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都是较为隐蔽的,并不为市场所熟知,更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经营证件,其来电、信函、上门服务等应当谨慎看待。

第三,股份只能流入不能流出,这样的“原始股”存在明显欺骗投资者之嫌。作为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其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流动性是第一位的。而“原始股”则因其根本就不具有合法的流动渠道,只能通过“私下转让”的方式进行,这正是其“软肋”所在。(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投资者在投资“原始股”时,由于对证券的高流动性估计不足,从而陷入“只要能够转让就可以购买”的误区。虽然投资者可以从中间转让环节中获取一定差价或得到一定的分红,但却无法判断自己手中的“原始股”在多次转让后,是不是接到了最后一棒,而最终使“股权证”成为废纸一张。

第四,高额分红应引起警觉。为了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入会购买“原始股”,不法中介或咨询机构往往会有一至两年的分红承诺,并积极进行兑现,从而诱使投资者投入更多的资金。其实这只是一个“诱饵”和精心编制的“圈套”。面对“原始股”中的高分红,投资者应进行一番细致地实地调查和了解,并对其投资运作水平进行研究和论证,从而避免走入误区。

第五,法律中的“模糊概念”应搞清。只要稍有法律常识的投资者,都会对《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条款有所了解。并不是所有带有“股份”字样的公司都是允许发行上市的公司。

上市股份和非上市股份最根本的区别是可流通和不可流通的问题。另外,以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等条款作为投资者持有“原始股”的合法外衣,也应三思而后行。

第六,签订合同应谨慎。为防止购买“原始股”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者即便没有投资眼光,也要有防范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技能。在选择“原始股”进行投资时,应当把签订合同这一重要环节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股东身份”、“款项结算”、“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界定清楚,从而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争取维权上的主动。

最后提醒:真正的原始股早就内部消化了,根本就轮不到外人。而拉你购买所谓原始股的不过就是拿你当垫背的,用心何其歹毒!保持本心不被贪婪蒙蔽双眼,你就不会被骗!(转载自公众号:防骗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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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 10 月后,AHKCAP网站由高锋独自经营,该传销网站宣传“购买游戏代币获得网络注册登记,推荐发展下线获得直推奖、碰对奖、领导奖、永久分红”,推销AHKCAP网站的网上全球游戏代币,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成为其下线,先后发展注册账户二万多个,有 135136 个户型,参与人数为 6000 多人。

该网站要求每个户型最少注册费用为人民币 680 元,总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9 千多万元。

2015 年 5 月初,仅高中学历的传销头目刘某经人介绍,通过购买 11 份虚拟份额加入“CPF虚拟货币智能高频交易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该系统没有经营任何实物,以“互联网金融”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规定每人最多只能购买 22 份虚拟份额,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为牟取非法利益,刘某在鹤岗市向阳区金广超市附近租用门店,用于进行CPF虚拟货币交易活动,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止,刘某累计发展下线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2015 年 9 月,无业居民张某被介绍加入“环世集团亿分项目”传销组织,并于 2015 年 10 月到南通地区开展传销活动,其中“环世集团亿分项目”是以“亿分”虚拟货币为载体吸引他人加入。从 2015 年 9 月至 2015 年 12 月期间,传销头目在南通地区,涉案金额 30 余万元。

2014 年 10 月份,仅初中学历的冉金宝与王卫永、刘立超研发了“可以有多维生活网”。

该“可以有”系网络交易平台类网站,消费者需要在该“可以有”网站或者手机APP实名注册并填写推荐人后方可获得账号成为普通会员,根据推荐人与被推荐人组成上下级关系。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5 月,骆玉玲以“香港英皇建富集团”四川地区负责人的名义,开展投资宣传。此外,骆玉玲通过朋友介绍、开宣讲会的方式宣传上述投资项目,发展下级投资者,共发展下线 60 人,涉及 6 个层级,涉及金额)以最低 800 元为一单的形式注册发展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继续发展下线会员,并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通过上述分层级,拉人头,赚奖励的方式开展传销活动,现已吸纳会员 90 余万人,并形成了多级金字塔形传销活动。

K宝,原本是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用于存放客户证书及私钥的物理介质,其外形类似于U盘,又称USB-KEY;但却常常被传销或直销组织利用,用于现金的取款或转账。

2015 年,陆法明(在逃)成立盐城中富通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于 2015 年 12 月在盐城市金鹰 2 号商务楼 1208 室开设了中富通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区工作室。

该工作室以宣传虚拟货币“亚洲币”理财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每单人民币 1500 元价格购买亚洲币后获得进入账户分红的资格,并按照加入的先后顺序及上级人员的安排组成层级,以各自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投资。截止 2016 年 5 月,该公司发展 10 层 47 人

红通币最早出现在 2012 年,红通公司规定网上交易买股票需要用“红通币”这种虚拟货币,开户需要的个人身份证、手机号、QQ号和购买股票的钱,当用户挂牌的股票被系统卖了,扣除公司5%的手续费,之后多余部分就是营利。此外,买红通公司的股票最少买 660 元,最多买 12540 元的,另外每月还要交 110 元的广告费,多推广、多往下发展就多给推广人的钱。

2015 年 7 月,张宝明到西宁市后伙同其他人,对外宣称“雷恩斯虚拟电子货币”项目,称该项目是来自美国的新型电子货币方式,目前正招募 2500 万名会员,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2015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张宝明在麒麟湾、西宁市第二十二中学组织宣传“雷恩斯虚拟电子货币”,发展并形成人员达 130 余人,层级达 9 级的网体。

27、环球贝莱德一号理财币

“开心复利理财”会员除能获取网络的静态分红外,还可以拿动态分红,即直推奖(直接推荐人加入所获得的返利)和见点奖(下线在推荐的人加入所获得返利,最高可拿九层)等奖励,以此鼓励会员发展更多下线。

截止 2015 年 9 月,马某总共非法获利”注册会员帐号申请入会,会员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星级至四星级,会费为 500 美元、 1000 美元、 2000 美元、 4000 美元,美元换算人民币汇率为1:7,会员注册会员帐号后,所缴纳现金以虚拟电子币形式显示在盛乐公司网页并用于股票交易( 1 美元换算为 1 个电子币)。

JPMCOIN 摩根币诞生于 2014 年 11 月 1 日,全球同步运行。是一种无需中央机构,交易转账方不依赖信任机制的点对点电子货币。

收益模式,大约为以下两种:静态收益,来源于所谓的“云矿机”虚拟机器,投资者投入 1000 元可购买一台虚拟机器(即一个账号),一台云矿机的寿命为 200 天。动态收益是每推荐第一名玩家,可拿一代玩家每日产能的10%,推荐第二名玩家,可拿二代玩家每日产能的10%,以此类推,推荐 10 人,可拿 10 代会员每日产能的10%, 10000 封顶,也就是所谓的日进万金。

在“摩根币”被举报为传销币后, 2015 年 11 月 15 日,Jpmcoin摩根币系统正式更名成Betacoin贝塔币,并进入中国虚拟货币市场。经营模式仍与摩根币类似,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欺诈,大都从亲戚朋友入手,宣传高回报、发鸡汤文,编织发财致富梦,打着虚拟货币和静态受益的幌子,主要目的就是拉人头加入,吸引大量群众成为贝塔币的会员。

2012 年年底,叶影彤经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随后发展了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的谢某为下线。

从 2012 年年底开始,谢某 1 以推销“IPC国际集团”B计划、珠宝计划项目为名,投资“世通元”等虚拟货币,以只要入股 18870 元或 16900 元后即可每月获得高额分红为诱饵,在覃塘区大力发展他人加入“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并以直接推荐一人加入可获得 960 元提成,推荐人再推荐他人加入可获得 16 元的领导奖作为计酬依据,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

聚宝金融集团(英文简称:GSM)在 2015 年 4 月横空出世,自称注册于巴拿马、总部设在芝加哥,海外注册资本高达 10 亿美元的大型外汇投资企业,并且获得了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的金融服务牌照。

其承诺的回报率极其高,仅以最低投资额 2000 美元为例,投资者在 18 个月内,可以获得每个月8%的回报,发展下线可以获得另外8%的提成,每月再获得至少5%的交易利率回报,而等级越高,回报率也会越高。如果投资额为第三等级的 10000 美元,在 18 个月后,其回报率达到了600%。

但仅仅在一年后,“聚宝金融” 人间蒸发,其涉及的金额达到 400 亿元。

这个传销案是典型的假借国外公司之名,忽悠国内投资者。

2014 年 12 月 9 日,互联网上有一家自称为“ 20 世纪福克斯环球影业投资集团”的公司,面向社会发行一种“影视文化资产包”,对外宣称这是一种文化艺术品的金融衍生品,是基金和股票的结合体,投资者可通过投资影视作品资产包来获取增值分红收益。

YTC来源于马来西亚,其自称隶属BCM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的名字叫BCM ( BLUE CHIP MARKET意即蓝筹股市场),其母公司是香港银泰金融控股集团。

其宣传称有应用商城,有电子钱包,点对点交易,平台跟挖矿系统互转,挖矿达到一定数量上源币网(已对接) 注册免费赠送矿机一台,直接分享会员获5%的算力分红(推荐微型矿机者直接分享获2%)

这也是一起传销团队多次作案的事件。

2014 年,美籍华人刘某创办美国未来城,总部设在美国洛杉矶。该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虚拟数字货币为名,专门针对华人进行传销诈骗活动。

2014 年 4 月,刘某、裴某、闫某等三人以销售虚拟数字货币“网络黄金”为名进行网络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发展会员几十万人;

2015 年 8 月,三人因利益分配不均分道扬镳后,刘某又和重庆人冉启均合作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美国未来城虚拟数字货币“天合积分”传销活动。

2016 年 3 月 5 日,刘某又启动虚拟数字货币“万福币”传销项目,截止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安机关查获为止,不到两个月时间,该传销项目就吸纳会员 13 万余人,疯狂收取传销资金近 20 亿人民币。

易币的始作俑者是俞某某及其“浙江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2 日,他们专门成立浙江国富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做市场推广。公司均设在永康总部中心,以假借上市公司为支撑。其对外宣传,中国网超项目是经过全国电子商务应用人才培训工程办公室的授权,是一项受中央五部委委托的民生工程,“易币”是中国自行创立的第一种数字货币。

龙币(简称:DT)是由DragonEx发行的一种基于以太坊ERC20 标准的代币,每一枚在平台存放的龙币均享有项目分红权。其经营方式与大多传销币类似,分静态和动态收益结合。

2017 年 2 月,刘元君伙同李俊易、丁海波、李祥华等 10 人,在互联网上开辟网站,组织团队通过线上、线下推广“兴中天互助平台”方式发展会员,以“投资返利、拉人返利”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大肆开展传销活动。

一个包装的高大上的传销币项目,谎称来自韩国,是韩国皇室的后人操盘的,还跟三星公司有关联, 2016 年大肆通过微信进行宣传,高利率的诱惑欺骗不少中老年人入局。

2015 年一家名为广东省财富海纳(集团)的虚拟货币正开始起盘,该公司宣称其旗下有多家分公司,可谓实力雄厚。而该项目是一个新的理财平台,是一个没有输家的真正财富创造平台。其收益也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

静态收益为投资 600 元到 60000 元不等,级别分为菜鸟、屌丝、白领、土豪、企业家五个级别,投资越多则级别越高,回报也越多。

动态收入是其亮点,按级别不同每发展一个下线会得到不同比例的推荐奖。随着人数的叠加,还会有合作奖、共赢奖等你来拿。

“赫尔币”原本是英国赫尔市推出的一种虚拟数字货币,但是它没有进入中国。国内的“赫尔币”其实是一场网络传销骗局。“赫尔币”的动态收益,除了推广的所谓10%“直推奖”,还有根据投资者每一次“报单”,也就是每一笔投资金额的大小,进行抽成的1%到3%的报单奖。具体来说,一万元可以抽成1%,三万抽成2%,五万抽成3%。

2014 年,黑石币假借美国黑石集团之名,自称是发行的第一枚网络虚拟货币, 2015 年 11 月底进入中国市场。

动态收益是最大收入来源,每推荐一个人,系统就奖励 150 金币。推荐第一名玩家,可拿一代玩家每日产能的10%,推荐第二名玩家,可拿二代玩家每日产能的10%;以此类推,推荐 10 人,可拿1- 5 代会员每日产能的10%,5- 10 代会员每日产能的5%

开普币最早出现在 2015 年 7 月, 1 开普币兑网站,要求他人购买500、3000、 10000 不等的麦格币(开盘时每麦格币 3 元人民币)租赁其“矿机”获得加入资格,成为小矿机、中矿机、大矿机会员并取得该平台网站的会员账号,获得静态收益的同时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至 2016 年 9 月案发,该会员网站注册会员共 43132 人次,层级在三层以上,其中小矿机会员 20360 个,中矿机会员 7562 个,大矿机会员 15210 个。徐怀利用传销骨干的银行卡为其收取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达 2 亿元。

“艾特贝”(ITB)网络传销网站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在互联网上正式开盘营业。

根据“艾特贝”网站相关的升级规定,通过该网站提供的财付通账号交纳相应的会员费,升级为“艾特贝”的星级股东(会员),成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六星、七星股东;每个级别会员须交纳的会员费分别为:200、800、200、6000、12000、21000、 30000 元;星级会员需要再升级的时候,可以补差价升级到自己想要的星级会员;星级会员交纳的会员费, 200 元为一单,获得红利积分

按照七个不同级别,分别按10%、15%、20%、25%、30%、35%、40%获得“艾特贝”公司的电子币,剩余的会员费按照公司的奖励计划回馈给会员作为奖励。

2013 年 8 月,姚某某经介绍加入“ROC亿万富豪俱乐部”,成为该网站的注册会员。

该网站宣称“ROC”成立于 2006 年,总部位于瑞士,由 19 位亿万富豪组成,投资赛车、石油、金融期货等诸多行业,所获得的大部分收益通过财富分交易系统拉升财富分价值回馈给会员。

2007 年 5 月,新加坡籍华人黄彦清成立SMI投资理财科技网络公司(网址)。 2012 年 12 月更名为“Finnciti游戏网站”(中文名称:城市建设模拟游戏网站,网址)。

“FCT”公司及其网络平台无任何实体经营活动,以“投资理财”、“网络游戏”、“扶平”、“养老”、“共同富裕”等口号向公众宣传,以设置各种奖励为诱饵,在我国境内通过网络宣传、讲课、介绍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

2015 年 5 月,黎某加入MMM金融互助平台,通过微信对MMM金融互助平台进行宣传,以先帮助他人,再获得他人的帮助作为幌子,引诱他人加入MMM金融互助平台,成为MMM金融互助平台成员。

MMM金融互助平台以黎某所发展的成员的投资额的10%作为推荐奖,以黎某所发展的成员的投资额的5%作为管理奖。截止 2016 年 8 月,仅黎某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 30 多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本文独家首发链得得App,《 2018 上半年百大传销币揭秘报告》PDF报告版近期可于链得得App或链得得微信公众号下载)

注:本文授权转自链得得,作者潘璇原文链接:/3091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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