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的赔偿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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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之范围——完全赔偿原则
作者:谢国成  时间:   来源:  浏览量:2333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完全赔偿为违约损害赔偿之范围确定了一项重要原则,也为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了一个标准。
世界各国民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时,普遍采完全赔偿原则。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2条规定:受损害当事人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i]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2)款规定:此种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例如包括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ii]可见,违约损害赔偿之完全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还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我国法律也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也就是指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全责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完全赔偿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但我国合同法对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未作明确规定。
完全赔偿原则是损害赔偿的补偿性之要求。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之损失,因此违约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补偿对方因其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以恢复合理的财产关系和精神状态。由损害赔偿之目的所决定,损害赔偿的性质为补偿性的责任方式,因此“补偿性”是损害赔偿的本质属性。而损害赔偿之补偿性则要求违约损害赔偿中应当以完全赔偿为原则。[iii]
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之利益实行全面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人之全部损害。它既是商品交易公平、等价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商品交易秩序所必需的措施。
从完全赔偿原则出发,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通过赔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损害赔偿不仅要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规则都是完全赔偿原则的具体体现。[iv]
根据本文所采取的对损害的分类,完全赔偿包括积极损失的赔偿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当然,合同法中所称的完全赔偿,一方面是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另一方面此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即应受到可预见性等规则的限制。为方便研究,本文中除有特别的说明外,完全赔偿指的是因违约导致的全部财产损失的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将设专章研究。
(作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谢国成律师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号附号)
[i] 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36页。
[ii]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68页。
[iii] 吴晓阳:“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之新探——兼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考”,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总第70期)。
[iv] 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6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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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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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
《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根据来源不同,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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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确定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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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违约损害赔偿确定的方式有哪些?第114条规定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而法定损害赔偿,要根据的固定,遵循着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经营欺诈赔偿规则的原则进行赔偿。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约定损害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着明确的规定。
  约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包括:①预定性。即损害赔偿数额或损失计算方法在缔约时即预先约定。②从属性。即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题。③条件性。即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并不能当然生效,而只有在发生了违约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后才能实际生效。
  法定损害赔偿的赔偿规则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规则。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和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后者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我国《合同法》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体现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从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则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以实际取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因此,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所实际享受,但只要合同适当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由于若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当事人是可以获得可得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实际损失没有实质的差别,它们都是因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但受害人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完全赔偿并不意味着各种损害都应当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对于因一方违约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死亡及精神损害的都不予赔偿。这是因为:其一,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包括赔偿人身伤害、死亡及精神损害;其二,这些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要使这些得到赔偿,将会使订约当事人面临合同责任的不可预测性,从而妨害交易的正常进行;第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害方可主张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主张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责任竟合时,当事人只能主张侵权或违约责任之一。但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是《合同法》,而是其他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2)合理预见规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采用合理预见规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对其未来的风险和责任可以预测,才能计算其费用和利益,并能够正常地从事交易活动。如果未来的风险过大,则当事人就难以从事交易活动。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
  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应注意三点: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总额的规则,不仅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的损失。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
  所谓减轻损失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减轻损失规则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规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未尽到减轻损失义务,已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同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本身也是有过错的,过错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减轻损失的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说,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因而不构成双方违约。
  第二,相对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在这一点上应主要考虑受害人主观上是否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努力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仅要在经济上合理,而且要及时,不得在损害以后迟迟不采取措施减轻损害。
  第三,造成了损失的扩大。这就是说,违约已经发生并造成了损失,而受害人未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过在违反减轻损害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在违约中获得利益。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得到了某种利益,例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免除了履行义务,并节省了履行费用,这将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采取损益相抵的规则,扣除所得的利益,而不适用减轻损害规则。
  受害人在采取措施减轻损害的过程中,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经营欺诈赔偿规则。
  该规则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而适用的,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便不可适用此规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而合同亦靠诚实信用得以维系。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严格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对于在经营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法律规定其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体现了经营欺诈赔偿规则。
  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其一,约定损害赔偿在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害后,受害人则无需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即可依据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而获得赔偿(如果当事人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则应对实际损害负举证责任);而法定损害赔偿,受害人则必须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其二,在确定适用约定损害赔偿还是法定损害赔偿时,约定损害赔偿有优先适用效力,这点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违约损害赔偿是最重要和最具广泛适用性的违约责任形式,在适用时应严格依照相应规则行事,体现其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一方面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促进交易的进行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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