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采购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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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申请人内部机构设置健全、科学,财务制度、工作规程、内控制度、部门及个人岗位职责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完备。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地,总建筑面积原则不低于200平方米,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1.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等;

2.有满足组织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活动需要的开标场所和评标室;

3.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

4.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和网络设备操作的安全措施,有组织实施网上招标采购的能力;

5.开标场所和评标现场必须配备大型投影显示设备和开标评标电子监控设备,有记录和长期保存开、评标影音资料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资料,及相关设备清单。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无刑事处罚或者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函,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 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1.申请人申请代理资格时,需提供专职人员参加省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但母公司和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重复。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1.申请人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专职人员必须与申请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和临时聘用人员,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兼职。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劳动合同、社保基金交纳证明、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人员的学历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

(八)其他申报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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