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什么,个人租赁住宅楼开餐馆,不再进行环评,多大餐馆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之前環保部有一个《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明确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體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办理环评?


  该复函只是对于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建设项目”的意见只是起一定的參考作用,并不是你局进行执法的依据因此,是否需要办理环评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进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餐饮场所的要求只要“涉及环境敏感区的6个基准灶头及以上”的,就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的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而不应根据是否是“个人”“租赁”“住宅楼”“个体餐馆”等因素进行考虑洳果对“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住宅楼”进行改建、扩建,那么显然属于“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办理环评,而不应说其不属于“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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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環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109号)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见附件)函复如下:

一、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於“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體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现行有效,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義

三、关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环境保护部之前所做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7】86号)

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營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你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环保评價前置许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項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 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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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楼里开餐馆环评审批惹官司


     12座专用油烟囲道到底建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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