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购房定金能退吗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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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购房定金陷阱 怎样才能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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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购房一旦写入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不能退还的。因此,有时会出现利用合同陷阱,让购房者因为交了定金而不得不买房的情况。那么,如何避免购房定金陷阱,怎样才能成功呢? 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怎样退定金才能成功 我们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购房人可以通过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但也通过增加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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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原、祓告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原告)愿向甲方(被告)认购位于中国厦门集美泉舜泉水湾地块的商品房”,“认购之房产楼价总值为人民币元,该价格为按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的成交价”,“乙方为取得所认购上述房产的优先购买权,自愿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向甲方交付人民币五十万元作为定金。购房余款六十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在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乙方所交定金无息抵购房款”,双方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元,发票联显示款项性质为“预收购房款”。年月日,两原告向被告递交《请求停止执行“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报告》,称“由于国务院年月日发布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双方尚未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考虑不应再购买,原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只好停止执行”。&
两原告均为上海市户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无法提交在厦门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年月日,原告吴罅罅购买房屋一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官任路。
一审法院于年月日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出《咨询函》,咨询以下事硕:“购房人系外地户口且已经退休不能提交最近年的社保缴交证明,是否符合‘国八条’和厦门市的实施细则的购房规定?能否在未来房屋建成后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即作出答复:“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厦府办号),本案件中的购房人不符合我市住房限购规定,不能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手续。”同日向本院提供年月日公布的厦府办(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厦府办号文”)。该文件第六条规定:“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对已拥有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年内在
本市累计缴纳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由于房地产限购政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能否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责任的承担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签订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限届满前,因国家、地方相关调控措施的出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为万元,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其中万元为定金,剩余万元应认定为预付购房款。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万元定金应返还原告。因法律未对利息作出相关规定,且被告对合同目的之不能实现并无过错,原告对该款项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剩余万元预付购房款因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亦应予以返还。该款项为双方合意、原告自愿支付给被告,双方亦未就利息事项达成协议,故原告对该部分款项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网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吴罅罅、奚宝华与被告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二、被告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内返还原告吴罅罅、奚宝华定金元、预付购房款元;三、驳回原告吴罅罅、奚宝华其他诉讼请求。
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吴罅罅、奚宝华确认已经收到泉舜公司就本案讼争的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项下给予退还的款项计元;二、就本案讼争的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项下尚未返还的款项元,泉舜公司同意于年月日之前再向吴罅罅、奚宝华退还元款项;吴罅罅、奚宝华同意泉舜公司将该元款项支付至吴罅罅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户;三、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在泉舜公司付清上述元款项之后,双方就上述《商品房认购协议书》项下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四、本案一审受理费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元,由吴罅罅、奚宝华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元,由泉舜公司负担;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后语】
本案是两审法院辖区内第一起因房地产限购政策引发的退房案件。限购政策的出台造成部分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买卖双方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合同理应解除。人民法院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将对社会交易造成指导和示范效应。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由于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房地产限购政策出台造成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认定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予以解除。
由于本案是首起因限购政策发生的退房案件,一审法院为谨慎起见向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出咨询函,以期了解行政管理机关对类似普发性问题的意见。从土房局的答复和厦府办文件看,本案两原告均系外地户口,且已经在厦门拥有一套住房.如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新购住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后果。换言之,原告支付了价款却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由于原被告签署购房协议在限购政策出台之前,而尚未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限购政策的调整范围。对中央和地方政府限购政策,原被告以及社会公众均不能预见。
被告认为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该合同于当日生效,而“新国八条”于年月日出台,厦门市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于年月日出台,两者均未对之前的合同作出具有溯及力的规定。在国家政策、地方政策出台施行日止共有天的时间供原告去签订合同,而签订合同又不增加原告的合同义务,也不减少原告的合同权利的基础上,原告不是按照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地去实现合同目的,而是积极地去解除生效的合同。
从合同约定讲,双方于年月日签署认购协议约定年月日前付清剩余购房款万元并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所以约定受让方有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付清尾款,乃受让方认为需要此段时间用于筹集万元,且出让方已经同意。因此出让方为规避政策调整,要求受让方在购房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来之前就付清尾款,乃增加受让方义务,单方变更原购房协议约定的行为,缺
从法律上讲,房产新政应理解为情势变更而不是不可抗力。在表现形式上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的改变,属于社会经济形势的范畴而非自然力或罢工、战争等社会性之异常行为;在造成的直接结果上,表现为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利益失衡,显失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非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本案房产新政调控下,出让方仍然可以交付房屋的实物,只是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在法律后果上,表现为合同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请求权,一方如欲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必须请求裁判机构作出裁判。不可抗力则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享有的是形成权,只要当事人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并履行了通知、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即可免除或减轻责任。而房产新政显然并不构成任何一方免除责任的当然理由;从社会效果上看,若把房产新政界定为不可抗力,容易导致不可抗力制度的滥用,从而影响经济秩序,综上,将房产新政界定为情势变更,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预售合同,较为适宜。
另从常识上讲,万元对于普通民众不是可以随意筹集和支配的一般生活消费性支出,而往往是耗费毕生积蓄或者是未来收入的重大支出。出让方要求受让方提前付款的行为,很可能是超出受让方能力和预期的,遭到拒绝并不意外。
出让方始终坚持要求受让方提前什清尾款并签订《商酿房买卖合同》不增加受让方的合同义务,也不减少其合同权利,却有意忽略提前付款对于普通消费者的负担。被告为规避政策调整要求原告于月日前付清尾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却没有考虑到将付清尾款的期限宽限至认购协议约定的月日,可见出让方也不愿在交易中增加自己的义务和风险。
综上,受让方遵照购房协议约定拒绝在政策调整起始日前付款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不当。
房地产限购政策变化之不确建风险应平衡双方利益,遵循物尽其用的原则综合考虑。
本案涉案房屋约定交付时间为年月日,而根据文件规定厦门市相关政策调整为年月日至月日这段期间。年月日后若限购政策继续,则合同无法履行,若政策不再延续,房屋买卖合同似可继续履行,个中政策风险应如何承担?
我们认为,由于商品房买卖程序复杂,合同目的之实现过程漫长。本案涉及房产交付虽然在地方限购政策期限后(年月日至月日),但对于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严厉性和连续性之风险,不能刻板按照政策文件简单理解。
从保护交易和平衡各方利益角度分析。如果涉案房产交易之风险由出让方承担,即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该房产仍可由出让方继续销售给符合政策规定的受让人。而如果该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即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未来如政策延续即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该房屋将无法转让和继承,所有权将长期处于待定状态,不符合民法保护所有权和交易的原则,无法体现民法物尽其用的理念。平衡
二者利益,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物的流转和使用。买卖双方虽均无过错,但通过判决解除合同,由出让方承担一定风险,允许其将房产另售他人,更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进入年后,国家限购政策延续,也进一步印证了我们当初的判断,
.被告应当退还受让方万定金,但不必支付万元预付购房款之利息。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涉及购房协议如可以顺利履行,遵照双方约定,原告支付万定金以及万元预付款则无息冲抵购房款。皆因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所以发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退还万定金以及万元预付款的后果。
该法律后果肇因系政策变动,出让方并无过错,而且也已经承担了解除合同造成的房产交易延迟之风险,再苛责其支付利息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应当驳回买受人关于利息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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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房产维权说:限购政策致无法购房,定金首付皆可退!房产维权说:限购政策致无法购房,定金首付皆可退!房产权益维护站百家号有朋友交了定金和首付,也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由于开发商没有及时将合同进行网签备案,导致限购政策开始执行时已无法进行网签。就因为社保没有交满一年,不具备购房资格,房子就买不成了。事情发生后,开发商答应退还定金和首付,但需要30个工作日,说是公司规定。购房者觉得退款周期太长,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咨询我们:怎么样才能让开发商早点退款?我们先来说说受限购政策影响致无法购房,开发商必须退款的法律依据:1.如果你只是签了认购协议,还没来得及签合同就被限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中第四条解释: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限购政策的影响即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2.如果签了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被限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所以,综合以上两条来考虑,定金和首付在这种情况下都是理应退还的。那如果开发商拒绝退款或者如上文所言设定较长退款周期怎么办?很简单,整理好相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情况,找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工商局投诉就可以了。那为了防止出现此类情况,正准备买房但又存在一定的限购风险的购房者该做点什么呢?站长建议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或者签订正式合同时,可以要求增加如下约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或合同,开发商需无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认筹金、首付款等购房者交纳过的所有费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房产权益维护站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因为专业,所以信赖!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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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遇到这些情况!交定金也可要求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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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则新闻报道“夫妻俩买房不成欲 霸道中介强扣不还”。该新闻称,一李姓先生今年11月份在某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交了5万元定金。当他准备交第1笔房款的时候,中介却突然告诉他,这房子无法交付。而且非但房子没有买成,中介也拒不退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类似李先生这种“买房不成定金不退”的情况,想必对于购房者来说早已不陌生了。很多时候,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之前看中的房子却不想买了或者买不成了,可是定金却要不回来了。其实,在很多情况下,购房者的定金是可以要回来的。 不过在这之前,小编要先给各位网友普及点法律知识,讲一讲“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或许我们当中大部分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几乎都没怎么在意,以为定金就是订金,没有什么区别。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定金、订金、保证金、押金、预付款等混用、错用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定金与订金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 简单来说,定金是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作为合同履行的金钱担保普遍存在于关系中,在《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均有明文规定,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1、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2、定金必须实际完成了交付;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 而“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就房屋买卖初步达成意向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协议。同时,订金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并不会发生直接被没收或需要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适用不了“”,而是得根据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来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了解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之后,购房者在与开发商或者中介进行交易的时候应该擦亮眼睛多留个心眼:第1,不要着急与开发商或者中介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先交定金,要双方达成一致协定,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2,将“定金”写成“保证金”、“订金”、“预付款”、“诚意金”等,一旦签不成所有款项能退回。 但是,楼市陷阱多,很多时候还是防不胜防,一不小心还是交了定金怎么办? 购房者应该了解,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如果在买房的过程中不幸遇到了以下情形导致无法购房时,应积极要回自己的定金并要求赔偿。 1、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购房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取得,如果有这样的条件就可以要求退房。 2、开发商证件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规操作,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就自然无效 3、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住房的暂测面积比误差超过3%,则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4、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户型、、面积等有关设计,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要求退房。 5、因不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不能办理,办理不下的可要求退房。 6、延迟交房:开发商超过3个月不能交房,购房者就可要求退房并返还双倍定金。 7、卖方将认购房屋转手他人或将已抵押房屋卖给购房者,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好不容易攒够了钱买房,谁也不希望发生这些退房纠纷。所以,对于购房者来说,在与开发商或者中介签订合同之时,一定要仔细更仔细,特别是上面提到的这些情况,违约条款、免责条款等,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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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益阳户口,因没有详细了解购房政策,7月份在望城龙湖紫宸销售部交了一万定金,定房时置业顾问也没有告知我没有购房资格,还怂恿我交定金,之后我才了解到我没有购房资格,几次找楼盘退定金,以各种理由不退,但因政策原买不了这个没办法啊,希望能得到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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