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取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含精装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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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提取不再区分付款方式 昆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将更方便
&&来源:云南网
租房提取需开具无房证明
云南网讯(记者 陈辉)11月24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举行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闻发布会,其中,对于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回迁房、经济适用房、法院拍卖房)的,将不再区分付款方式,只要房屋交易备案时间在日后的,均按照新的提取方式执行。
本次提取政策调整,将是根据“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对市公积金中心提取政策全面的、完整的、便民的再次完善与优化。优化了办事流程,简化了提取手续,精简提取材料,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管理效能和业务审核准确性。
以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提取为例,作为与现行政策相比调整最大的的一个内容,也是优化流程、简化提取手续最突出的一项。现行提取政策中,无论是新建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均划分了全额付款、按揭(贷款)付款等提取区别,而新的提取政策调整后,购房提取范围也统一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回迁房、经济适用房和法院拍卖房,同时不再区分付款方式,只要房屋交易备案时间在日后的,均按照新的提取方式执行。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的情况下,也不再限定年度提取次数(现行政策中,以偿还住房贷款为例,还贷期间每自然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还分别对“以虚假资料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交易备案后又退房的情况”、“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不善的”、“违法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违法的中心工作人员及受托银行主办行工作人员”的五种情况处理进行了明确阐述,同时强化了对失信人员的管理。对违规违法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和缴存人,明确将进行严肃处理。
购房提取:不再区分付款方式,后续线上提取更方便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二手房房价总额以契税发票为准,回迁房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补交房款差价总额)。
其中,针对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根据《通知》内容,市公积金中心对于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回迁房、经济适用房、法院拍卖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再区分付款方式,只要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于日后(含)的(二手房以不动产证时间为准),均属于《通知》所述提取范围。
日后(含)的(二手房以不动产证时间为准)购房行为,可按新政策进行提取;对于日至日期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的房屋交易行为,按市公积金中心原提取政策执行,即缴存职工可于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二手房以不动产证时间为准)一年内,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也对日前发生的付款方式为按揭或分期且未结清的房屋交易行为,明确可按新政策进行提取。(累计可现金提取金额=房屋总价-已累计提取金额-公积金贷款金额+现金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金额。)
针对《通知》执行前已按偿还贷款原因(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结合“放管服”工作精神,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购房首付款发票,但仍需于日后携带《通知》中购房类首次提取所需其他材料、贷款合同及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当年还款计划表(商业贷款的缴存职工须提供),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进行业务办理,后续提取方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本次《通知》中明确,对于办理购房类提取业务,购房类型中涉及房屋使用市公积金中心(含省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提取,累计可现金提取金额=房屋总价-已累计提取金额-公积金贷款金额+现金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金额。
租房提取:不再区分一类、二类地区,需开具无房证明
提取金额:可按季度申请,每户每月提取不超过1500元
通知明确,对于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住房的缴存职工,所需提取材料进行了简化,仅需要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租房当地无房证明(在昆明市五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内租房的,缴存职工可以至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开具无房证明)、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婚姻关系证明(如果未婚则无需提供)至缴存管理部办理。
同时,不再区分昆明市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只要属于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住房的缴存职工均可按不超过每户每月1500元整的进行提取。
另外,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在提供相应材料后,可按年(以租房合同中租期时间为准)提取一次整年额度的租房补助,也可按季度申请一次。
其他提取部分: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取
结合市公积金中心近年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本次《通知》将该类提取中遇到的五大情况细分为缴存职工正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单位注销的;缴存职工与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无法以正式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被判刑的;缴存单位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倒闭,但未办理注销登记,致缴存职工无法联系该缴存单位的,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针对每一种情况的缴存职工实际情况,所需提供材料也有所区别,大大节省了缴存职工为开具各种证明所花费的时间。
离休、退休提取
缴存职工所需提取材料进一步简化,缴存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领取退休证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或已经提前退休并且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不再涉及后续缴交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不再强制要求缴存职工携带退休证才可办理。只要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离、退休,还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办理销户提取。
供缴存职工咨询、查询及线上渠道办理部分公积金业务。
1、门户网站;2、网上业务大厅;3、自助终端;4、服务热线;5、手机短信;6、手机客户端;7、官方微信;8、官方微博。
6类情况可以进行线上渠道提取:
1.购房类业务的后续提取;2.新建、翻建、大修住房类业务的后续提取;3.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4.离、退休类的提取;5.物管费提取;6.选择按季进行租房提取的后续提取(当年按季提取后续可在线上渠道办理,次年首次还需到服务网点)。
本次《通知》中明确,除部分业务审核流程复杂需要七个工作日外,大部分业务的办理时限均为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即所提取金额于提取申请受理成功两个工作日内,转至缴存职工银行账户。
责任编辑: 陆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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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是怎样的?详情要怎么填写?本文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提取申请书》样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年  月  日            NO:  单位全称&单位登记号&提取方式 □个人储蓄  □主动付款职工姓名&职工编号&职工证件号码&提取原因⑴购买自住住房⑵建造自住住房⑶翻建自住住房⑷大修自住住房⑸偿还购房贷款本息&⑹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⑺离休、退休&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⑼出境定居⑽死亡、被宣告死亡⑾其他提取金额&(大写)&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单位预留印鉴:&管理部盖章:&接柜:&年 月 日  单位主管:             复核:          制单:  《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盖章)  单位登记号:                      □部分  □销户(分类勾选)  单位主管:              复核:                制表:序号职工编号职工姓名证件号码提取本金储蓄 □卡&□存折号码开户行提取原因代码个人签字&&&&&&&&&&&&&&&&&&&&&&&&&&&金额合计&人数合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的填写规定: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管理部盖章后退单位作为单位提取凭证,第二联管理部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第三联作为单位存根备查。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3、《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  4、部分提取、销户提取须分别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相应《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主动付款、个人储蓄提取方式也须分别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相应《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5、《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中的“提取金额”栏均填写本金数。  6、《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的“职工姓名”和“提取原因”栏,当提取一人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直接填写;提取两人(含)以上时,填写其中一人姓名等及人数,职工编号、个人证件号、提取原因为空,所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部分/销户)中填写姓名明细和填写各自提取原因代码等内容。  7、首次提取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中的“储蓄类型”、“开户行”“储蓄账号”栏,必须经本人签字确认,二次提取时,若账户信息无变化的,可不填写。  8、因特殊情况由职工个人办理提取时,本人须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的单位预留印鉴处签字。    北京公积金官方网站:  官方咨询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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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DIBAO.COM 汇深网 版权所有& &沈阳:首次提公积金还贷 可一次性提取余额沈阳:首次提公积金还贷 可一次性提取余额日来源:www.loupan.com责任编辑:admin缴存了公积金,同时又用商业贷款买房的市民,如果此前没有申请过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现在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用于提前还贷了。昨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下发《偿还其他贷款提取须知》(以下简称《须知》),表示从4月1日起,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的职工,可选择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而此前,沈阳规定,市民只有在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时才能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时,每年能提取的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还贷的本息总额。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还商贷《须知》中明确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的职工可选择按年提取方式还贷,或选择比照现金购房方式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仅可选择一种且相同的提取方式。如果选择按年提取公积金,在首次提取时可持相关还款凭证(含提前部分还贷凭证)申请提取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而对于选择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的市民,可以按照已下发的《现金购买自住住房须知》中的规定来执行。市民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可提取的金额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且不得超过其购买的自住住房的费用。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须知》中还规定,&在自然年度内,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发生提前还贷的,可与当年还贷额一并申请提取,或在下年提取时再行办理。&选择组合贷款的市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全额偿还后,可以比照纯商贷方式进行提取公积金还贷。也就是说,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来贷款的市民,在完成公积金贷款的还款后,可提取公积金帐户内的金额偿还商业贷款。同时按照规定,如果是偿还组合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的金额为已签订公积金按月还款协议的借款人、共有人、第三方或第三方配偶定期余额合计减13个月公积金月还款额与提取人定期余额的最小值,且夫妻双方同一公积金年内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商贷还款额。第三方及第三方配偶仅参与计算,不可提取。&提示提取公积金要带好相关要件本报提醒广大市民,如果要提取公积金还贷款,一定要带好相关要件,以免跑空。个人现金购买自住住房两年(以《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准)之内的,需要持下列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④《契证》原件;⑤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⑥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自贸区和平沈河皇姑大东铁西苏家屯东陵于洪沈北新区浑南新区新民法库康平辽中其它价格<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以下<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30006000以上7000以上3000以下1万-1万41万4以上我已阅读并同意& 周边城市: 最新楼盘: 热门城市新房:北京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和材料将进一步简化_网易财经
北京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和材料将进一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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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和材料将进一步简化)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今日发布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提出了新的办法,提取公积金的流程和材料将进一步简化。
以下为通知全文: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中关村、丰台、方庄、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管理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代办点,及相关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防范骗提住房公积金风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了优化办事手续,简化提取材料,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效率和审核准确性的工作措施。经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根据提取情况分别填写不同的申请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因购房、租房、退休、特殊事项销户等原因需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到管理中心下属的十八个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见附件1),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
需填写提交的业务申请表可通过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bjgjj.gov.cn)下载,填写后用A4纸打印并签字,申请表格式不得修改,提倡双面打印;也可到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领取。
管理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的指导和培训,督促经办人认真履职为单位职工办理缴存和提取业务。单位经办人不配合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管理部可以依缴存人申请办理。如果缴存人长期不在北京地区、患病行动不便,可以委托他人持缴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缴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文书办理。
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工作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专职审核岗位的工作人员连续从事审核工作三年以上应轮换岗位。
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应分别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通过后,方能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办理支付业务。
(一)购房提取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及填写相关申请表
1.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商品住房,具体指新建商品住房的期房和现房、自住型商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的期房和现房、存量商品住房(也称二手房)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2)一份,所填表内的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是指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签约系统中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和密码;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的,应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申请人有住房补贴的,可在表内提取限额栏在购房金额的数额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提取限额,二者之和不能超过购房款。
(2)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也称两限房)
已签订购房合同申请提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3)一份,在表内填写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如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的,应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未签订购房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选房确认单原件,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3)一份,需填写所购住房项目名称、单价、住房建筑面积和首付款金额,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通过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核实申请人是否具备住房保障资格,是否经过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3)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公有住房(也称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改售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也称大产权人)给申请人开具的收取售房款的收据原件(只能提供收据复印件的,需售房单位在收据复印件上盖章),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4)一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应在表内注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收据遗失的,由原房改售房单位出具收到购房人支付售房款具体数额的说明;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出具说明的,由管理部依据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款计算公式核算。
(4)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拆迁或征收回迁协议原件,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5)一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应在表内注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按照协议中明确的购房人实际缴纳的房价款金额提取。协议中未注明的,需要提供购买回迁房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原件,由审核人员确定提取金额。
(5)申请人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含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购买上述四种住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填写《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含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6)一份,还可进一步便捷办理。
2.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交原件,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7)一份,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使用过商业银行贷款或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填写《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8)一份,经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审核人员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核实无误的,在三个工作日内转账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申请人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提取金额未达到购房款总额,中断后再次办理提取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9)一份,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
4.夫妻一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9)一份,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
5.夫妻购房可由任意一方先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如购房人姓名为提取人配偶的,在首次提取时,根据所购房屋的类别填写附件中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提取限额可在购房款范围内自行确定,二者之和不能超过购房款。
(二)租房提取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及填写相关申请表
1.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0)一份。无法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和租房发票的,自批准提取之日起按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标准每季度提取一次。申请人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租房发票原件的,自批准提取之日起每季度提取一次,月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租房提取期限为一年,满一年的,应到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重新申请。
2.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租房合同、发票原件,填写《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0)一份,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3.夫妻一方已办理租房提取的,其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填写《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0)一份。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和租房发票提取的,夫妻月租房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也不得超过月租金。
(三)因大修、翻建、自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1)一份。提供房屋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大修、翻建、自建的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在表内注明房屋产权证号,按照实际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支出提取。
(四)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2)一份。办理退休销户提取后原则上不得重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因发生继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继承人需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提供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3)一份。
(六)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填写《特殊事项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4)一份,可以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出境定居户口注销人员,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外籍、港澳台在京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需销户人员身份证、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刑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缴存人离职离京,原则上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由缴存人在新建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15),交由转入地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为确保资金支付安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应将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因申请人长期不在中国境内或患病行动不便未办理联名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没有联名卡的、退休销户提取未办理联名卡的;管理部可将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在管理中心规定银行的储蓄账户;由银行代办点受理符合条件的应报所对应的管理部批准方能将资金转入申请人在管理中心规定银行的储蓄账户。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原则上单位应指定本单位在职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如经办人未在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应通过询问、验证、上门核查等方式核实虽不是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但确实接受单位法人委托,由管理部认定经办人资格。每次办理业务时,经办人均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要严格审核缴存单位经办人身份,经核实身份后方可办理业务。
(二)单位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可通过管理中心网站完成登记基本信息的填报,也可在网站下载并填写纸质申请表到管理部柜台办理。通过网站填报具体步骤为:单位经办人登录网站首页,在“网上业务-单位业务办理”栏目中注册,按网页提示指引录入单位的基本信息,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录入付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打印《单位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见附件16)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通过网站下载并填写纸质申请表具体步骤为:单位经办人登录网站首页,在“常用下载-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并填写《单位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见附件17)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上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到所选管理部柜台办理开户登记手续。柜台工作人员经初审复审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单位登记开户,并退一份加盖审核意见的申请表给经办人,一份管理部留存。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单位原因,指导经办人重新办理。
(三)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采用委托银行收款、转账支票等方式支付缴存金额。为方便安全考虑,建议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支付。
单位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在管理部柜台确定托收日后,为了确保首次委托收款成功,应在托收日提前三个工作日到银行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未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的,应使用转账支票等其他缴款方式办理。
(四)已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的单位,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委托收款银行、单位经办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的程序。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对单位经办人进行授权,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加盖市工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原件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原件、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填写《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8)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管理部审核确认后,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由管理部留存。
2.单位委托收款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的程序。
持管理部提供注明委托银行收款编号的《单位托收信息确认表》,与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后,到缴存的管理部及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3.单位经办人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的程序。
提供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8)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管理部审核确认后,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由管理部留存。
(五)管理中心原则上只受理具有资质的单位代办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的资质许可是指其营业执照中应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人事委托”或“人事代理”的经营许可,或持有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申请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部应详细核查,提出明确意见,报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
(六)单位经办人查询缴存人个人信息时,须持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缴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办理补缴业务未突破月缴存额上限且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时,不再向管理部提供补缴说明。
(七)个人离职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只能封存在原单位,不得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已封存在管理部集中封存户的不得转移到其他管理部的集中封存户。缴存单位已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的,管理部核验注销情况无误后,可将职工封存信息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
三、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个人密钥、签章和业务印章的管理
(一)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的密钥及签章由本人保管,不得擅自移交他人使用或交由他人代管或代操作。工作人员应通过修改密钥登陆密码等方式防止个人密钥失密。
(二)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的业务权限应由管理部进行授权。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申领新密钥、变更密钥权限、注销密钥的,填写《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申领、变更、注销密钥申请表》(见附件19)一式两份,加盖支行印章提交管理部,由管理部审核同意加盖印章后,一份报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处办理手续,一份报归集执法处备案。申领新密钥需同时提供申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管理部应及时对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的临时密钥、备用密钥进行全面清理。对一年内无任何业务操作,符合密钥注销条件的闲置密钥报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处办理注销手续,并报归集执法处备案。
(四)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不得超用途或超范围使用印章,不得对未经审批的事项擅自用印,严禁对任何空白件(包括空白协议、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法人证书、便笺、凭证等)用印。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各类印章应由专人统一保管,银行代办点保管人员名单及操作员对应印章号应报管理部备案。每日业务办结后,业务印章不使用时,印章保管人员应将印章集中放置于专用保险柜(或铁皮柜)加锁加密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分人保管,不得将保险柜钥匙乱丢乱放或擅自交由他人保管,不得将保险柜密码外泄,严防印章丢失或被盗用。
(五)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因个人对密钥、签章及业务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发现密钥、签章及业务印章被他人使用应立即报告管理部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
(六)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应将工作人员名单向管理部报备,工作人员离职前需由管理部向中心信息技术处调取离职人员业务数据,并会同银行代办点对离职人员业务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申请注销的密钥需于工作人员离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交回信息技术处,并报归集执法处备案。
四、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业务档案的管理
(一)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在办理缴存、提取、转移业务过程中受理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业务票据作为凭证类档案留存,单位登记开户和变更材料、存疑提取材料、未通过征信审核材料等作为非凭证类档案留存,按照业务档案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管。原则上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对受理的业务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整理装订,档案整理装订情况作为管理中心对受托代办银行的考核管理的一部分,管理部负责做好对银行代办点档案整理装订的检查指导和验收。不具备档案装订、保管条件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应按照《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延伸柜台试点期间档案保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5〕41号)文件的要求,将分类整理好的业务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移交至对应的管理部。
(二)管理部及具备档案装订、保管条件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按照档案类别以月为单位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凭证类档案每卷厚度不超过2.5cm(约200-250张A4纸厚度),非凭证类档案每卷厚度不超过3cm(约250-300张A4纸厚度)。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代办点将当日业务票据进行分类,按业务类型填写《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档案资料清单》(见附件20)放在每日档案材料首页,每月十五日前应将上月整理装订成卷的档案移交至对应的管理部,并填写《管理部与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档案交接单》(见附件21),交接单附在每月档案最后一卷的末尾一同装订。管理部每月末制作银行网点及人员表放在当月档案最后,按照本部、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顺序统一对各类业务档案进行编号、归档保管。
(三)管理部对银行移交的业务票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检验收。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应在每月十五日前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档案统计月报表》(见附件22)上报对应的管理部。各管理部汇总本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档案统计报表,于每月三十日前报送管理中心。
五、对违规违法工作人员的处理
对发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移交其上级分行进行处理。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又不组织整改的,或虽整改但仍不合格的,管理部要及时上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通知其上级分行并停止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六、对违规违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和缴存人的处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已完成网上签约后退房的,提取人应自退房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致电12329或到管理部以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终止该套房屋的提取手续,并将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退回。管理中心采取定期联网核查的方式,发现自退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并通知提取人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拒不办理的,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二)发现个人申请提取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书面通报缴存单位;对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追缴违规提取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三)发现单位协助个人办理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布。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违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办理单位开户、缴存、提取业务;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王炬鹏)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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