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随意公开员工信息可以随意向农民工进行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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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1、硚口区建设局(法定);
2、委托机关:硚口区建设局;
&&&受委托组织:硚口区建筑管理站
1.地方法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国务院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七条
违法违规行为
1.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
2.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警告、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及交办专班中发现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控告的、应予以调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调查是否具有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应当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负责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武汉市硚口区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九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第十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第十六条: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第十七条: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第十八条: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8-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上级执法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级机关可以依据职权,作出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1.市级:市建筑管理相关站办负责对市管工程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2.区级:区建管站承办区管工程对违反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部门之间:
硚口区建筑管理站现场监督二科&
电话:027-
办公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45号附5号(硚口公园内)
电子邮箱:
工作时间:(周一-周五&8:30-12:00、14:30-17:30)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1、硚口区政府服务热线(区长热线、区治庸问责热线),办公地址:武汉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投诉电话:027-;
2、硚口区建设局办公室,办公地址:硚口区建设局3楼311室,
投诉电话: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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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某市劳动局在劳动监察中发现某建筑企业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无故拖欠30名民工工资,共计11000元,于是日作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建筑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局于3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建筑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1万元。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当事人对3月4日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B.当事人对3月18日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C.建筑企业不履行处理决定的,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工资D.建筑企业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市劳动局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万元,但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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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以来都存在,成为了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大毒瘤。为此我国法律设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果有老板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会受到哪些处罚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概要】
  外省籍老板李某共欠方某某等人工资款8万余元。2014年4月经部门其支付工资款后,李某未提出复议亦未自动履行。4月26日方某某等人持生效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4月28日,法院向李某执行通知书时,发现李某早已&人间蒸发&,手机一直呈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另查,李某于2 月22日将自有轿车一部转卖于张某。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5月20日,老板李某被抓获归案。
  【案件处理分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是构成拒不支付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首先,本案符合拒执罪所有的定罪条件。从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隐藏、转移等方式将自有财产轿车转卖给他人,构成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其次以关机跑路等方式拒不见面,且李某的行为发生在法院执行阶段。主观上已构成明显故意,情节已经达到严重,符合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规定,应以拒执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处。本案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李某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义务,但李某的行为实质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的依据是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裁决,而非法院的判决裁定。
  【评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处。理由如下:
  1、从犯罪侵犯的客体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该解释规定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的是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即财产权。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李某是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后逃匿,拒不执行,而非经人民法院裁决,故李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要件,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
  2、从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来看
  主观方面,二罪的行为人均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的主观故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客观方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人主要是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自己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或者巳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拒不履行,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人主要是以逃跑、藏匿的财产的方式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本案中李某将轿车转卖,经劳动仲裁后,关机跑路,实施了转移财产与逃匿的行为拒不支付。李某主观上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从一罪触犯两罪的法条竞合来看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我国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从本案来看,李某以变卖财产、关机跑路的行为均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前者是于2011年为特别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专门设立的,后者拒执罪的打击犯罪与保护权益范围则包括了前者,故前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因而本案中应按特别法适用原则,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处李某。
  综上,从以上三方面来分析,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论处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加契合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
  【涉案法律知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学界对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认识并无统一,关于犯罪构成的刑法学说有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笔者在此仍采用传统地四要件说来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本罪作为《刑法》第276条第二款,即该罪位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根据刑法的体系性解释原理,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劳动者的财产权,因为劳动者因劳动所得的报酬是其财产的来源之一。同时,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其因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了市场经济发展,因此,本罪所侵害的客观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行为人拒不支付报酬的类型分为两种:一种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种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虽然拒不支付报酬的行为类型有两种,但均是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的,事实上,行为人转移财产就表明了行为人有支付能力,而行为人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那么,其即使逃匿也不会构成该罪。
  本罪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如何认定,现尚无相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数额较大&作为明确规定。《刑法》涉及有关罪名罪与非罪界定的&数额较大&约40个法律条文,数额较大标准从一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且有些案件将作案次数、受害人人数等与 &数额较大&并列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笔者现比照相近的数额犯罪来大致探讨一下&数额较大&的范围。
  (1)行为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当其采取了欺骗手段以达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由于劳动者所应得报酬为自己的合法财产,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多数是为了以非法为目的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其性质应与相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颁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当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通过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作为行为意图非法占有劳动者报酬时,其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达到2000元以上的应构成该罪的数额标准。然而,不得不说该数额确定于1996年底,以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2000 元的入罪标准过低,容易造成诈骗罪适用范围过大。
  (2)行为人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能力,但以欺骗以外方式拒绝给付劳动者报酬。由于行为人与劳动者的合作关系是以行为人承诺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与劳动者同意将自己的劳动成果出卖为内容的,行为人拿着劳动者的成果从他处获得收益,当行为人从他处获得收益和拒绝向行为人支付报酬均与行为人的业务有联系,行为人利益自己这种业务便利而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类似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5条的规定,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即可追诉行为人的职务侵占罪,因此,当行为人以欺骗以外方式拒绝给付劳动者报酬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3)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恶意欠薪案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其中对&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因此,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数额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规范和灵活授权。
  此外,构成该罪还必须满足行为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由于行为人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不作为,所以,行为人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前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方面是持故意还是过失状态均不影响行为人被责令后仍不作为而构成本罪。劳动者拿不到报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和信访机构请求维权,这些机关均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正式责令行为人给付劳动报酬,当行为人在被责令后仍然不作为时才可成立本罪。此外,劳动者也可依法提起劳动报酬追索诉讼,当法院通过判决行为人给付劳动报酬后其仍不作为时,不应构成本罪,否则就超过了条文解释的限度,因此,应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然,若行为人既为政府有关部门所责令又为法院判决所责令而均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人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和。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因为该罪为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不作为犯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能是根本不愿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又可能是尽量拖延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前者是明知&+追求的直接故意主观形态,后者为明知+放任的间接故意主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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