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离婚怎么分割购买的保险离婚需要分割吗

离婚纠纷中保险单如何分割?-ZAKER新闻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保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欢迎。或处于规避风险,或出于投资理财,保险类别也越来越多,越发满足人们各式各样的需求。如果夫妻离婚了,婚内购买的保险单又该如何分割呢?因保险单所缴纳保费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保险往往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若要对保险单这一合同内权利义务进行分割显然难以实现,若因其难以分割便不再对其分割,将保单归夫妻一方所有,又显失公平。因此,实务中,对于婚内购买保险的分割则需要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不同作出不同的分割方式。一、一方婚前购买并开始缴纳保费的保单,婚后继续缴纳保费的,离婚时应补偿另一方婚内缴纳的保费一半。若一方婚前便购买了保险,交了一两年保费后结婚,婚后缴纳保费数年,后夫妻离婚的,离婚时作为投保人的配偶一方应当就婚后缴纳的保费补偿另一方一半。相关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 3440 号《朱某某和陈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原告陈某甲、被告朱某某自由恋爱后,于 2004 年 7 月 9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以(2013)鼓民初字第 3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4 年 5 月 8 日,被告与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上海市樱花路 X1 号房产,房价款为 905188 元。被告婚前支付了 275188 元。2013 年 7 月 18 日,被告将上海市樱花路 X1 号房产转卖他人,转让款为 445.5 万元。2007 年 4 月 18 日,被告购买了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 X2 号房产。2014 年 1 月 17 日,被告将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 X2 号房产出售,转让款为 172 万元。婚后,原、被告购买了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工业路 193 号宝龙城市广场 1#、2# 楼连体 3 层 X3、X4 号店面。2011 年 5 月 3 日,原、被告取得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工业路 193 号宝龙城市广场 1#、2# 楼连体 3 层 X3、X4 号店面的房屋所有权证。(香港)德国凯威德户外用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被告系福州瑞曜防水服装箱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于 2003 年 11 月起向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投保 " 更美好 " 丰盛计划组合险,缴费期限为十年,每年缴费 6745.68 美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了 60711.12 美元。被告向原告借款,尚欠本息 394650 元。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山北路 233 号居住主题公园 X5 楼整座的权属纠纷已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已销户,农业银行账户的余额为 7.63 元、工商银行账户无余额。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法院观点:双方投保的保费,上诉人在婚前投保,期限为十年,婚前缴纳了一年的保费,婚后缴纳了剩余九年的保费,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 60711.12 美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投保人同为夫妻一方,受益人为另一方或子女的,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关案例: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 2427 号《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原、被告于 1988 年建立了恋爱关系,于 1994 年 4 月 11 日登记结婚,于 1995 年 4 月 16 日生育一女孩张某甲。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同时被告对原告在娱乐场所工作心存猜疑,怀疑其与其他异性关系密切,由此加剧夫妻矛盾。原告于 2013 年 10 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① 2003 年 1 月 15 日,原告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被告作为受益人,购买了 " 太平盛世o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保单号为:FUZ031EL1200824,缴费方式年缴(20 年限缴),保险费 1,780 元,红利领取方式:累积生息。保险期间:自 2003 年 1 月 15 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② 2005 年 3 月 30 日,原告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婚生女张某甲作为受益人,购买了 " 小康之家o福寿延年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50 岁领,保单号为:FUZ051EL4903528,缴费方式:年缴(3 年限缴),保险费 5,000 元,红利领取方式:累积生息。保险期间:自 2005 年 3 月 30 日零时起至 2031 年 3 月 29 日二十四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③ 2005 年 3 月 30 日,原告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婚生女张某甲作为受益人,购买了 " 小康之家o福寿延年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60 岁领,保单号:FUZ051EL4903532,缴费方式:年缴(3 年限缴),保险费 5,000 元,红利领取方式:累积生息。保险期间:自 2005 年 3 月 30 日零时起至 2031 年 3 月 29 日二十四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上述三份保单,原告于 2012 年 6 月 8 日,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贷款 27,000 元,后又多次办理续贷手续,本次续贷期限自 2014 年 5 月 12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11 日止等。法院观点:原告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 " 太平盛世 · 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 小康之家 · 福寿延年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50 岁领、" 小康之家 · 福寿延年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60 岁领三份保险的现金价值及分红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双方未就以上保险是否继续缴纳保费达成一致意见,该保险判归原告处理更适宜,但应就保险的现金价值及分红予以分割。上述保险所质押贷款的 27,000 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法院遂判决:二、保单号为:FUZ031EL1200824 的 " 太平盛世 · 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保单号为:FUZ051EL4903528 的 " 小康之家 · 福寿延年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50 岁领,保单号为:FUZ051EL4903532 的 " 小康之家 · 福寿延年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60 岁领,上述三份保险由原告李某自行处理,保险现金价值及红利(以本判决生效时保险公司核算为准)由原告李某按 50% 份额支付给被告张某,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三、夫妻婚内以一方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险,视为夫妻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该保单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关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2 民终 2136 号《郭某 1 与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一、屈某、郭某 1 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 年 7 月登记结婚,1999 年 5 月生育一子名郭某 4。2003 年 10 月于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05 年 11 月屈某、郭某 1 再次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5 年 10 月,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郭某 1 离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予准许。现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郭某 1 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屈某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 " 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 保险一份,屈某系投保人,被投保人系郭某 4,身故保险受益人系屈某。另,屈某于 2008 年 10 月 27 日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 "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 ( 万能型 ) " 保险一份,屈某系投保人、被投保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郭某 4 系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截止 2016 年 12 月 23 日期交保险费累计 24,000 元,本保单期末保单价值为 21,159.82 元等。法院观点:3、关于两份保险 , 首先屈某为郭某 4 投保的 " 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 ", 被保险人系郭某 4, 可视为父母为子女所作的一种储蓄 , 是一种单方面的赠与行为 , 因该份保险投保于 2010 年 2 月 , 郭某 1 也未举证证明郭某 1 曾经反对屈某投保该份保险 , 故屈某、郭某 1 均可视为系赠与人,受赠人系双方所生之子郭某 4,这种赠与是出于自愿,并不是一种强制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屈某、郭某 1 每年要履行一次赠与义务,即为儿子缴纳保险费。但双方在每年实际缴纳保险费之前,均可以撤销赠与。现郭某 1 要求分割该份保险,即视为撤销了对其儿子今后的赠与,作为屈某可以选择独自为儿子继续缴纳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则因已交付发生了财产权利转移而不可撤销,属于郭某 4 所有,不属于屈某、郭某 1 的共同财产,故现郭某 1 要求分割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其次,投保人与被投保人均为屈某的 " 平安智盈人身终身寿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投保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故屈某需支付郭某 1 平安智盈人身终身寿险 " 保单价值的一半给郭某 1。以上为保险的分割方式,但实务中如若要求对保险进行分割的,首先需要举证证明保险事实存在,如保险合同,缴纳保险的发票等,若一方无法举证的,或是根本对此不知情的,则难以主张分割。本文首发于公号闽都家事(fzjsls), 闽都家事专注婚姻、抚养、继承 、财富传承、房屋等家事领域法律问题,关注所有与你、我、他都相关的家事法务!由福州著名家事律师蔡思斌创建,内容力争原创,有用、有料、有货,网站:。来源:知乎 www.zhihu.com作者:【知乎日报】千万用户的选择,做朋友圈里的新鲜事分享大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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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每日精选4小时前2017婚姻法新规:离婚时,这4类财产不再平分!聪明女人看完,90%都去买保险了!2017婚姻法新规:离婚时,这4类财产不再平分!聪明女人看完,90%都去买保险了!棠下桥老师傅百家号2017婚姻法新规:离婚时,这4类财产不再平分!离婚时,婚时财财产如何分割?那些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那些又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不清的话,就可能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了。01夫妻结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夫妻在婚前个人所取得的财产统称为婚前财产,比如大家最关心的房子,如果是 男方婚前购买的,并且户主也是男方的话,就属于婚前财产 ,离婚时女方无权益进行分割房产,也就是不会作为公共财产。02结婚前夫妻双方为结婚准备的各种财产比如妻子为结婚准备了嫁妆等,就属于婚前财产,男人为了结婚准备的 家具,汽车,钻戒,项链等 ,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也是不会作为公共财产的。3、结婚前或结婚后接受的赠予,并且赠予人声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比如:别人赠予妻子的首饰等,男方就无权享用,在离婚之时,也只能跟随受赠方。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受赠的财产。4、彩礼问题是比较棘手,因为法律没有提出结婚要送彩礼,但是以下情况彩礼要归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离婚时法律就支持返还彩礼; 如果对方拒绝返还彩礼,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女人没有保险,一辈子没有安全感!女人你记得给孩子买保险你记得给丈夫买保险你记得给家人买保险但独独忘记给自己买女人,你为什么不给自己买份保险?老公是你的吗?去看看自己微信的朋友圈,又有多少男人劈腿找小三了,又增减多少离婚的案例了;子女是你的吗?不是,因为这个词现在更多时候是演变成了养老防儿;房子是你的吗?去看看新婚姻法,他会告诉你,如果房子是男方买的,离婚后你只能净身出户。范冰冰给自己投了一亿保额,秦海璐单眼睛就投了2600万,蔡依林投保1200万,小S投了1000万......智慧的女人都会为自己买保险,你呢?不要被现实打败才想起保险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一份爱情如何才能经得住考验?不是天长地久,不是海枯石烂,或许,只有在患难的时候,才能看到真心与否。就算有一天你周围的人都离你而去,至少你的保单还会静静的守护你......这就是残酷的现实!当一个女人,最需要关心、最需要照顾的时候,曾以为是最爱的人却在她心上狠狠的插上一刀!男人说现在的一个重疾都需要花个30-50万治疗费:三五十万可以再娶一个年轻的年轻貌美的回来啦,真是太可怕了!连买保险的几千元都不舍得花,你就别指望生病给你几十万了!!女人不要总被现实打败才想起没买保险!女人要对自己好点给自己买一份实实在在的保障。保单也就是您的第二个老公,永远对你不离不弃,忠心耿耿,爱您一辈子!!女人,为自己备足保险吧!别让一场重疾夺走了你所挚爱的一切,为了自己,为了孩子,为了父母,为了爱人,为了一手搭建起来的那个家!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棠下桥老师傅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我就是传说中的棠下桥老师傅。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法说保险:保险离婚到底分不分第二期法说保险:保险离婚到底分不分第二期名家逸经百家号我们以上是从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在法律上的定位,接下来我们看看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夫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父母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以及父母为投被保人子女为身故受益人的保险、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且在夫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交续期保费的情况进行讨论分析。其实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保费的来源和保险金的人身属性。保费的来源:1、个人资产,无论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用个人资产为自己购买的保险都属于个人资产,其现金价值和保险金都不纳入离婚资产范围加以分割(如果年金产品的生存金领取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且没有约定的除外);2、父母赠与的资产,如果是父母用自己的资产为子女购买的保险,除年金领取的特殊情况外(如果没有约定属于离婚分割资产)也不属于离婚资产加以分割;3、用个人资产投保,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续期保费的保险,其权益属于个人资产,但是在离婚时需要将夫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保险金的人身属性:1、因意外、医疗、健康、身故等人身保障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资产,无论是用个人资产购买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有约定的除外)都不属于离婚资产分割的范畴;2、依据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其保险金除非有约定外,在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生存金领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纳入离婚资产分割的范畴。以上的法律依据同样是《婚姻法》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保险的规定,同样还源于司法实践这个案例很好的说明了保费来源是司法审判中重要的依据。通过分析,针对我们开篇提出的问题,您是不是可以做出回答了呢!下期更加精彩,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珍杰理财工作室TPFW-131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名家逸经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财经动态,行情提示,热点追踪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我在结婚前买了一份保险,现在离婚,保险用财分吗? 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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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就算是婚后买的保险也不参与财产分割
离婚不用分,欠债不用还
不会,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受婚姻法保护。
保险不用财产分割的
不用,保险法规定,保险不与分割,不与
您好!保险不用财分的。
你好,如果您爱人要求分割这份保险,也只能分在婚姻存续期间你们所交的保费而已!保单还是属于你
不用,保险不属于共同财产
不用财分,因为保险是婚前的
看婚前是否缴完钱,若婚前缴完钱,是自己的财产,若婚后缴完,看婚后是否有自己公婆,公公,丈夫缴钱。若有,属于共同财富。
保险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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