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股东出现变化,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必须重新签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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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甲方改变,乙方工作地点职务等都发生变化,必须重新签劳动合同吗
本人原来工作单位签署的合同岗位是销售经理,由于表现优异,原股东新投资了一个新公司,让我去做总经理。但是不给我签新合同,说在原合同基础上签署变更协议即可。我想咨询一下,连合同的主体都发生了变化,这样处理合规吗?这种情况合法吗?原公司和新公司均为独立的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
公众采纳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61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只能说是不稳妥,容易产生纠纷。从您说的情况分析,原公司与新公司应该是控股关系,但属于是二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您属于原公司派遣到新公司的员工。相应的劳动关系、报酬、待遇、权利义务需要明确些好。起码您得明确您是谁的员工。关系好时不明确,就最容易产生问题。 10:43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187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建议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10:39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434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你好,可以要求重新签订合同。 10:58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6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公司主体发生变化,应重新签定合同。 11:02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13031***帮助网友:42107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7 人应重新签定合同。
11:56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49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不合规,重新签订合同较为稳妥,且之前公司应当给你经济补偿,否则你的工作年限应当从在原公司工作开始计算 12:14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1548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0 人应该重新签订的
14:19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5810***帮助网友:21418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7 人该说法不合法,需要签订合同确定新的劳动关系 10:48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6***帮助网友:394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最好能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的情况,主张经济补偿金。如你自行辞职的不能主张相关权益。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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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股东出现变化,劳动合同必须重新签订吗
编辑同志:
  某公司为改善效益下滑、连续亏损的现状,决定增加数百万元投资,用于购买新设备,改进生产线。鉴于原有股东中有3人不愿出资,并声明退出经营,公司遂另吸收3人为股东,且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随即,公司以股东变更为由,提出原有劳动合同作废,要求员工与公司重新签订一份在工作条件、工作岗位等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劳动时间、降低工资待遇的合同,遭到员工们的一致反对。公司却表示:公司已经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重新签订。请问,单位股东变化,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重新签订吗?
  读者 崔小蕾
崔小蕾读者:
  单位股东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并非必须重新签订,如果重新签订,需与员工协商一致。一方面,公司股东的变更不等于公司的变更。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而民法通则第43条也指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公司股东可以变更,但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公司仍然享受原有的权利,承担原有的义务。另一方面,公司股东的变更不等于此前的劳动合同作废。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35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鉴于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股东,决定了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未发生改变,变更股东后的用人单位,仍应继续履行与劳动者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非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最后,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在员工不服从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报法律组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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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05:45
摘要:某公司为改善效益下滑、连续亏损的现状,决定增加数百万元投资,用于购买新设备,改进生产线。鉴于原有股东中有3人不愿出资,并声明退出经营,公司遂另吸收3人为股东,且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随即,公
某公司为改善效益下滑、连续亏损的现状,决定增加数百万元投资,用于购买新设备,改进生产线。鉴于原有中有3人不愿出资,并声明退出经营,公司遂另吸收3人为,且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随即,公司以变更为由,提出原有劳动合同作废,要求员工与公司一份在工作条件、工作岗位等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劳动时间、降低工资待遇的合同,遭到员工们的一致反对。公司却表示:公司已经变更,劳动合同。请问,股东,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读者 崔小蕾
崔小蕾读者:
股东发生,劳动合同并非重新签订,如果重新签订,需与员工协商一致。一方面,公司股东的变更不等于公司的变更。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而民法通则第43条也指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公司股东可以变更,但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公司仍然享受原有的,承担原有的义务。另一方面,公司股东的变更不等于此前的劳动合同作废。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35条分别规定:“用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鉴于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股东,决定了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发生,劳动合同的效力也未发生改变,变更股东后的用人单位,仍应继续履行与劳动者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非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最后,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在员工不服从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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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股东出现变化,劳动合同必须重新签订吗原标题:单位股东出现变化,劳动合同必须重新签订吗[ 编辑同志:  某公司为改善效益下滑、连续亏损的现状,决定增加数百万元投资,用于购买新设备,改进生产线。鉴于原有股东中有3人不愿出资,并声明退出经营,公司遂另吸收3人为股东,且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随即,公司以股东变更为由,提出原有劳动合同作废,要求员工与公司重新签订一份在工作条件、工作岗位等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劳动时间、降低工资待遇的合同,遭到员工们的一致反对。公司却表示:公司已经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重新签订。请问,单位股东变化,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重新签订吗?  读者 崔小蕾崔小蕾读者:  单位股东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并非必须重新签订,如果重新签订,需与员工协商一致。一方面,公司股东的变更不等于公司的变更。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而民法通则第43条也指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公司股东可以变更,但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公司仍然享受原有的权利,承担原有的义务。另一方面,公司股东的变更不等于此前的劳动合同作废。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35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鉴于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股东,决定了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未发生改变,变更股东后的用人单位,仍应继续履行与劳动者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非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最后,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在员工不服从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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