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名下的非营运轿车房子过户到父母名下个人名下后该车辆再买保险时因车主、车牌号变化买保险就没折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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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警有问必答:教你如何把旧车牌号换到新车上(2)
来源:深圳交警官方微博&|& 10:01&编辑:许文秀
旧车易新主必须挂新牌
那么如果有人卖旧车了,也不想要旧牌子了,是否可以连车带牌子一块卖给别人呢?张崇刚回答说:&卖旧车连带牌子一起卖这是不可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买卖过户以后,必须要重新上牌照。车主如果不想要旧牌照,车管所在保留半年之后,会自动收回这个号码。&
张崇刚特别指出:&如果该车主旧牌号使用未满三年,即使买了新车也不能挂这辆车的牌号,而买了这辆旧车的二手车主也不能挂这个牌号,必须在过户之后挂新牌号。另外,车主第一次买车,名下未曾有旧车号,也只能选择新牌号,并且新车主不能购买别人的旧牌号,除非是某些已经收回的号码重新发放,是从车管所电脑机选库里选出来的。&
临牌特别提醒
办&临牌&一定要去车管所车管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发放临时牌照
有些车主还没等车牌手续办理完毕,就迫不及待地想开车上路,于是就有了无牌&裸奔&一族,那么究竟这种无牌&裸奔&是否合适?车辆在新车上牌或者旧车过户手续没有办理完结,没有拿到正式牌照之前,能否正常上路呢?
两种情况可领&临牌&
&这种情况,可申请临时牌照,无牌照上路肯定是非法的。&西安市车管所车管科科长张崇刚说,如果消费者是新购买的车辆,在没有挂上正式牌照之前,可以到车管所来申请办理临时牌照。临时牌照的办理,一种情况就是专门针对新购车辆未正式办完牌照手续前需要上路时使用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针对车辆牌照丢失,正在补办牌照的时候,在没有拿到正式牌照前,车管所就会给车主发放一个临时牌照。
办理临时牌照需要车主身份证、汽车合格证、购车发票、交强险保单等四项材料。通常临时牌照都是有期限的,对于购买新车后需要出省挂牌的,临牌期限为一个月;对于省内挂牌车辆,临时牌照期限为15天。
办理&临牌&谨防上当
&办理临牌,小心上当受骗。&对于&临牌&的办理,张崇刚特别提醒广大车主,办&临牌&,一定要到当地车管所。普通汽车4S店及保险公司,都是没有权利发放机动车辆临时牌照的,车管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发放车辆临时牌照。特别提醒市民,车管所办理&临牌&工本费只需5元钱,某些机构或者车托会向车主收200元,车主一定要谨防上当。
现在的&临牌&都是电脑机打的,上面都有明确的日期。广大车主如果需要办理&临牌&,一定要带齐车辆手续到当地车管所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万一使用的是假&临牌&,损失几百元钱不说,还会被交警按照无牌照车辆进行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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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花有话说
深窗公众平台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受理一件樊某诉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樊某的车辆挂靠在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等商业险,但被保险人为公司。樊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同时樊某的车辆遭受损失。樊某赔偿第三者后,就自己的车损及赔偿第三者的损失,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该案主要存在几个问题
一、列谁为原告?公司或樊某?还是二者均列?
&&&如公司为原告,公司没有实际损失,根据《保险法》65条,公司不是实际赔偿人,没有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所以,公司为原告有问题
如樊某为原告,樊某不是被保险人,不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 所以,使原告陷入二难?如何办?
我以公司及樊某为原告,同时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言明樊某为实际车主,实际投保人也为原告,对于车辆保险的权益,由樊某享有。
实际上,相当于樊某为原告。
樊某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1、当时投保人就是樊某,保险费的缴纳人是樊某;
2、樊某时实际车主,实际经营车辆,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3、樊某赔偿了第三者。
尽管原告并非涉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鉴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其具备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要件,故理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利。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相对的并非是绝对的,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投保人可以不是被保险人的规定及保险利益的自然继承原则等,也能看见“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这一法学原理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公司以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要求拒绝赔付,反过来挂靠单位起诉,保险公司又会以挂靠单位没有实际损失拒绝赔付,车方因此陷入了一个永远不能得到赔偿的怪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做法的。
易伟律师:保险公司以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要求拒绝赔付,反过来挂靠单位起诉,保险公司又会以挂靠单位&没有实际损失拒绝赔付,车方因此陷入了一个永远不能得到赔偿的怪圈。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做法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二十三条&车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人,并能够证明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对于保险人以挂靠人无保险利益为由要求裁定驳回起诉或拒绝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车辆保险中,因挂靠等原因导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分离,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侵权案件中被法院或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确定为赔偿义务人的,&车辆实际所有人提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上述高院意见的背后法理是确定谁为被保险人要基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谁为责任承担者。如发生三者事故,实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的,可以转变为被保险人。实际车主与挂靠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为被保险人。也就是说车辆保险中被保险人身份是可以转让的,包括永久转让和临时转让。当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只是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实践中存在的挂靠关系没有进行规范。就本案张先生比较稳妥的做法是挂靠单位和张先生列为共同原告进行起诉。
王某作为实际车主在承担了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后,依据法律有权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故王某是该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作者:刘飞
发布时间: 09:08:57
  [分歧]:对于车辆所有人王某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无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与原告王某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王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由其车辆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权利,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虽然原告王某不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王某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仅是名义上的投保人,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并不对挂靠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也不从车辆运行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只是收取原告的车辆挂靠管理费用,且该挂靠单位对原告车辆挂靠事宜及保险情况予以认可,故原告王某具有保险利益,应视为被保险人,因此,应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从中可以看出,对于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判断,是以被保险人为判断主体。本案中原告王某虽然不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其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运输公司仅是名义上的投保人,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并不对挂靠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除收取原告的挂靠管理费用外,不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且该挂靠单位对原告车辆挂靠事宜及保险情况均予以认可。在原告王某要求挂靠单位代为其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挂靠单位怠于行使赔偿权的情况下,应赋予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此种请求权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故原告王某具有保险利益,应视为被保险人。因此,应认定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因此,应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当然,应在扣除原告王某车辆交强险赔偿部分后,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数额。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挂靠车辆车主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安徽工人日报》(日&02版)
案例:挂靠车辆肇事,车主在赔偿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其不是适格主体为由拒赔。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唐某理赔款19100元。
唐某与广德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约定将唐某的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日,唐某驾驶货车在高速上行驶,其车上所载物品突然掉落,砸到紧随其后的一辆奔驰轿车前部,造成奔驰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损经鉴定为22000元。后奔驰车主诉至事发地法院,事发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奔驰车主损失4000元,唐某赔偿奔驰车主车损19100元。唐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登记车主为广德某汽车服务公司。唐某在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向保险公司多次理赔均遭到拒绝,因此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是唐某挂靠的某汽车服务公司,而非唐某本人,唐某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是货车的实际车主,此次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唐某赔偿损失19100元,且唐某已实际履行了该判决书。同时,广德某汽车服务公司也出具声明,放弃一切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请求,由唐某全权代理。结合广德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声明及唐某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事实,唐某应是适格的诉讼主格。遂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唐某的诉请。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唐某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支持保险公司以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反过来若以广德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义起诉,保险公司又可以其公司没有实际损失为由拒绝赔付,会让车方因此陷入永远不能得到赔偿的怪圈。因此,处理这类案件的法理在于确定谁为被保险人要基于保险事故中谁为责任承担者。为防止保险公司只享受权利收取保险金,不履行理赔义务,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应当依法支持唐某的诉请,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挂靠车辆车主可直接起诉保险理赔吗
民二庭*王军
作者:王军&&发布时间:
保险公司以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要求拒绝赔付,反过来挂靠单位起诉,保险公司又会以挂靠单位
没有实际损失拒绝赔付,车方因此陷入了一个永远不能得到赔偿的怪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不能支持这种做法的。
挂靠经营现象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者”(另外一个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案情链接:某运输有限公司将张先生挂靠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载明,该运输有限公司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汽车挂靠合同》和机动车保险单、行驶证证明张先生是被保险车辆的实际车主,运输公司是上述车辆的法定车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张先生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和驾驶员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的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垫付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等保险范围内的费用20万元。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2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在高级人民法院中只有浙江高院等少数法院以讨论纪要和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了解释。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二十三条车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人,并能够证明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对于保险人以挂靠人无保险利益为由要求裁定驳回起诉或拒绝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车辆保险中,因挂靠等原因导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分离,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侵权案件中被法院或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确定为赔偿义务人的,
车辆实际所有人提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上述高院意见的背后法理是确定谁为被保险人要基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谁为责任承担者。如发生三者事故,实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的,可以转变为被保险人。实际车主与挂靠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为被保险人。也就是说车辆保险中被保险人身份是可以转让的,包括永久转让和临时转让。当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只是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实践中存在的挂靠关系没有进行规范。就本案张先生比较稳妥的做法是挂靠单位和张先生列为共同原告进行起诉。
  (程德进 刘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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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牌从此跟人不跟车 不能售卖 夫妻过户不用指标
原标题:深圳车牌从此跟人不跟车 不能售卖 夫妻过户不用指标
有很多人认为限牌以后,二手车买卖可以连牌带车一起转让过户。交警提醒,深圳的车牌不可转让,牌只跟人不跟车。二手车备案只是让存量二手车可以获得上新牌的指标,没卖掉的二手车仍然是不可以用原车牌的,必须上新牌。
那么问题来了:深圳限牌后车和牌照可以同时出售过户给别人吗 ?
这是不可以的 ! 现有二手车牌升值没,可以卖高价么 ? 可以带牌出售吗 ? 理论上是升值了,起码不用再摇号,但只是意义上和精神上的,因为牌不可以转卖,深圳规定牌是随人走,并不是随车转让。例如,你要换新车,如果你的车牌已有三年,就可以保留到你新车上,自动获得指标。
但是,出卖二手车,买家需要有指标,同时你的车因为没车牌,所以价格会相当低。
深圳车牌可以卖吗 ? 不可以 !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买车都得申请小汽车指标。申请指标的方式分三种: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每年,深圳增量指标 10 万个,个人能拿到其中 88% 的指标,剩下 12% 的车牌归单位。
申请 " 增量指标 ",需通过摇号 ( 拼运气 ) 和竞价 ( 拼财力 ) 两种方式取得。
单位和个人的指标分别竞拍或摇号。每月 8 日之前要提出申请,否则就得等到下个月。每月 18 日之前,竞价机构发布竞价公告。每月 25 日为 " 摇牌日 ",26 日为 " 竞牌日 "。如果那天是非工作日,就顺延。
注意,以摇号方式发放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 2 万个。但油电混合动力的不算,只能是纯电动小汽车。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按 " 价格优先 ( 谁掏的钱多 ) 、时间优先 ( 报价一样就看谁先报价 ) " 的原则成交。申请竞价,要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申请编码 5000 元。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 1 万元。如果竞拍成功没有缴钱,就算放弃,竞价保证金本息不退。
深圳市几家 4S 店,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在正式牌照发放之前,车主只能使用临时牌照上路行驶,不提供相关租赁车牌的业务。
其中大多数工作人员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该项业务。还有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正规 4S 店一般不会提供该项业务,建议到二手车市场去看看。
交警回应:
不能转让出售,租赁有风险
" 无论个人还是 4S 店,车牌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售卖,囤牌只能由车主个人使用。" 深圳市交警局车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二手车市场连车带牌一起转让也行不通,个人如果不再使用车牌,必须将车牌重新交回车管所。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出租车牌的车主而言,别人租用车牌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后,所有的责任需要由车主来承担。对于租赁车牌的买方而言,实际上是以别人的名义去买车,这个车是在别人的名下,执行的是别人名下的汽车,双方都存在着巨大风险。
炒卖车牌 ? 没有可能
若有人此前购得多辆上牌汽车,希望在限购后大赚一笔,那么,这一愿望将成为泡影。《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者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3 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者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 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征信系统 ;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拥有多辆汽车的市民在车辆均报废后再购置新车,也只能有一辆获得上牌。《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一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夫妻过户 ? 不用指标
自有的小车号牌可以在夫妻之间过户、直系亲属之间继承,但不再可以转卖。
《细则》第五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无车且无有效指标另一方名下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本市小汽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离婚后的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名下已有登记车辆的市民不能参与摇号及竞拍,意味着囤积号牌无法实现。
指标时效 ? 只有半年
指标有效期为 6 个月,《细则》第四十四条:" 指标有效期为 6 个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增量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重新购置新车也必须在 6 个月之内完成,《细则》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文章来自:聚焦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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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牌从此跟人不跟车 不能售卖 夫妻过户不用指标
日 11:33 来源:深圳新闻网
原标题:深圳车牌从此跟人不跟车 不能售卖 夫妻过户不用指标
有很多人认为限牌以后,二手车买卖可以连牌带车一起转让过户。交警提醒,深圳的车牌不可转让,牌只跟人不跟车。二手车备案只是让存量二手车可以获得上新牌的指标,没卖掉的二手车仍然是不可以用原车牌的,必须上新牌。
那么问题来了:深圳限牌后车和牌照可以同时出售过户给别人吗 ?
这是不可以的 ! 现有二手车牌升值没,可以卖高价么 ? 可以带牌出售吗 ? 理论上是升值了,起码不用再摇号,但只是意义上和精神上的,因为牌不可以转卖,深圳规定牌是随人走,并不是随车转让。例如,你要换新车,如果你的车牌已有三年,就可以保留到你新车上,自动获得指标。
但是,出卖二手车,买家需要有指标,同时你的车因为没车牌,所以价格会相当低。
深圳车牌可以卖吗 ? 不可以 !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买车都得申请小汽车指标。申请指标的方式分三种: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每年,深圳增量指标 10 万个,个人能拿到其中 88% 的指标,剩下 12% 的车牌归单位。
申请 " 增量指标 ",需通过摇号 ( 拼运气 ) 和竞价 ( 拼财力 ) 两种方式取得。
单位和个人的指标分别竞拍或摇号。每月 8 日之前要提出申请,否则就得等到下个月。每月 18 日之前,竞价机构发布竞价公告。每月 25 日为 " 摇牌日 ",26 日为 " 竞牌日 "。如果那天是非工作日,就顺延。
注意,以摇号方式发放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 2 万个。但油电混合动力的不算,只能是纯电动小汽车。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按 " 价格优先 ( 谁掏的钱多 ) 、时间优先 ( 报价一样就看谁先报价 ) " 的原则成交。申请竞价,要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申请编码 5000 元。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 1 万元。如果竞拍成功没有缴钱,就算放弃,竞价保证金本息不退。
深圳市几家 4S 店,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在正式牌照发放之前,车主只能使用临时牌照上路行驶,不提供相关租赁车牌的业务。
其中大多数工作人员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该项业务。还有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正规 4S 店一般不会提供该项业务,建议到二手车市场去看看。
交警回应:
不能转让出售,租赁有风险
" 无论个人还是 4S 店,车牌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售卖,囤牌只能由车主个人使用。" 深圳市交警局车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二手车市场连车带牌一起转让也行不通,个人如果不再使用车牌,必须将车牌重新交回车管所。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出租车牌的车主而言,别人租用车牌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后,所有的责任需要由车主来承担。对于租赁车牌的买方而言,实际上是以别人的名义去买车,这个车是在别人的名下,执行的是别人名下的汽车,双方都存在着巨大风险。
炒卖车牌 ? 没有可能
若有人此前购得多辆上牌汽车,希望在限购后大赚一笔,那么,这一愿望将成为泡影。《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者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3 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者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 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征信系统 ;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拥有多辆汽车的市民在车辆均报废后再购置新车,也只能有一辆获得上牌。《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一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夫妻过户 ? 不用指标
自有的小车号牌可以在夫妻之间过户、直系亲属之间继承,但不再可以转卖。
《细则》第五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无车且无有效指标另一方名下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本市小汽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离婚后的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名下已有登记车辆的市民不能参与摇号及竞拍,意味着囤积号牌无法实现。
指标时效 ? 只有半年
指标有效期为 6 个月,《细则》第四十四条:" 指标有效期为 6 个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增量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重新购置新车也必须在 6 个月之内完成,《细则》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文章来自:聚焦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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