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老人的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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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 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 就。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 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 2012 年 底我国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 1.94 亿,2020 年将达到 2.43 亿,2025 年将突 破 3 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 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 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 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 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 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 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 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 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 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 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 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 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 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 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 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 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 化、多层次需求。 (三)发展目标。到 2020 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 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 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 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 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 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 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 35-40 张, 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 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 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国机构养老、居家社 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 1000 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 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 名品牌。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 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 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 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 0.1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 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 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各地要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 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 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要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 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各地区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 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 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 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 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 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 服务。要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 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项目。 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 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 积极性。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 人员。 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 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 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项目。 (三)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 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 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 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 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 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 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 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 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 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 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要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 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健全服务网络。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 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 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 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 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 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 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 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 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拓宽资金渠道。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 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 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 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建立协作机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 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 服务能力。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五)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各地要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 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 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加强 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 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 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 产品。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 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 消费环境。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 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 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 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 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 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 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 服务。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 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 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 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 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 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 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 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 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 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 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 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 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 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 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 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 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 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 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 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 政策。 (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 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 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 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 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 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 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 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 措施。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支 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开放大 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 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 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 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 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 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 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 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 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六)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 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重要力量。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 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 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 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 度。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 号”创建活动。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 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 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 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 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 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住房城乡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 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国家选择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区域进行养老服务业 综合改革试点,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经 验。 (三)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 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 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 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 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 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国务院相关部门 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要 抓紧研究提出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具体措施和意见。发展改革委、民 政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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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老人的土地拆迁补偿到底应当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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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民土地被征收,老年人可办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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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第三个是《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要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并且会抵制一切违法行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以上三个规定说要取得农民的“同意”不是说对与错都要农民放口同意了才能征地,而是指农民对依法征地行使的监督权利,以维护国家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说白了就是用地单位只要依法征地,农民肯定是会支持的,但是如果用地单位是在欺上瞒下违法征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征地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需要村民同意的法律依据有三个。一个是国务院2004年下发的第28号文件。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下(原文)。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另外一个是《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农民就不会答应。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其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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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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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将益阳市鸿泰居家养老院新建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收土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单位:益阳市赫山区新市渡镇砖桥村。
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湘(2016)政国土字第2157号。
征地土地总面积:13.083亩。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文件执行。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益阳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14)政府令1号文件执行。
2、房屋按期搬家腾地奖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家腾地,并经征拆机构验收合格后支付到位。未按期腾地的,不予奖励。
四、住房安置途径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按照规划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并按市政府相关文件纳入社会保障安置。
六、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采取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七、腾地期限。腾地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土地。
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适用、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等级的认定、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等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第4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对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将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月13日
信息来源:益阳门户网
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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