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公司归谁管理管理范围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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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的责任与业主的责任分别是什么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很多人交了物业费之后,在日后的生活中一旦遇到问题,就想到找物业解决,并且认为在居住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都是小区物业的责任。其实不然,物业公司只是承担其服务范围内的责任,有些责任是开发商的事,有些事业主自己的事。那么小区物业的责任有哪些?开发商业主的责任又有哪些?
一、这些事是物业公司的事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范围有哪些?《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室内装修中,物业公司对违规业主通过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方式来实施服务与管理。
二、这些事是开发商的事 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渗漏、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问题,都是开发商分包的建设方、施工方的责任。由于许多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全额子公司,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其实,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业主后,房屋产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开发商,不管是开发商所成立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分包的建设方、施工方承担的责任。
三、这些事是相关部门的事 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调节物业矛盾纠纷、侦破业主家里被盗案件、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如社区、公安、城管、房管、环保等工作范畴,这些事物业公司有责任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工作。
四、这些事是相关企业的事 业主家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也不在物业公司服务范围。《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由于目前城市供水、供电等企业在收费时,部分仍以总表计费,并由物业公司按分户表代收代缴,工作中,一方面,物业公司不能将水、电、气费与物业服务费捆绑到一起收;另一方面,供水、供电等企业也应该付给物业公司一定的劳务费。 五、这些事是业主自己的事 家里的门窗框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了等等,这些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是业主自己决定的事。过去,房屋的所有权是政府或产权单位,这些事都该政府或产权单位管,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另外,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管理规约等,这些也都是全体业主的事。
六、物业管理费什么时候开始收取? 日起经省人大批准颁布实施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七、任意弃臵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问题,物业公司能履行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告知、制止、报告三项义务。 告知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住户手册、公告栏、宣传资料以及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告知业主,在本小区内应该共同遵守哪些准则,哪些行为会损坏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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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被盗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之责任承担
作者:成都市新都区法院 王瑜&&发布时间: 10:34:46
& & &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房地产行业的兴起,人们越来越多的愿意选择小区模式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行业也随之迅速发展起来,但相伴而生的物业管理纠纷也呈现出井喷的态势。现在进入法院的物业管理纠纷类型多样,其中因盗窃引发的此类纠纷占比较重,笔者拟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来理清小区业主被盗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新都区某高端小区内,一业主家中失窃,被盗走笔记本电脑两台、液晶电视一台,手机及现金等共计价值30000元左右。业主认为自己财产被盗是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安保工作不到位,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被盗财物的损失。该案经承办法官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物业管理公司同意赔偿被盗业主人民币8000余元,并承诺对业主提出的小区监控系统、小区灯光、保安巡逻等事项进行全面整改。&
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完整而权威的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对类案的审理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程度上只能运用法律原则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其他法院也受理过业主被盗后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对类案的裁判思路和标准也不尽相同。随着新建小区不断增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摩擦纠纷也不断增多,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以及行业管理的不规范,导致类案的调解难度增大,业主与物管公司的对立情绪也渐浓。虽然前述案例以调解结案,但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本案来理清小区业主被盗案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法律责任关系。&
二、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认定
(一)正确理解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义务
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提供清洁、维修、绿化养护等服务外,一项最重要也是最模糊的一项服务就是保安服务。目前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对其认知出现矛盾的现象相当普遍,尤其是发生失窃后,关于&什么是保安服务&、&保安应提供什么样服务&以及&发生事情后保安有没有责任&难以明确。但笔者认为正确理解物业管理公司所承担的安保义务是认定其是否应在业主被盗案中承担责任的关键因素。
有观点认为物业管理的公共服务并不仅仅是由物业管理公司给小区找个老头或老太来看门,而应是要对住户人身财产安全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从社会责任公平的角度看,这种理解具有片面性,理由如下:一是保持社会稳定,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服务实际上是配合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活动,要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起对整个小区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有强人所难之嫌。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也很难达到保护财产的要求,物业管理中的保安服务只能起到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用,是一种&治安防范服务&,而不是&治安保障服务&,其工作只能降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犯罪率,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犯罪现象。三是从保安的权利义务上看,保安虽然着统一制服,在管理上比一般行业更严格,更规范,但他们在法律上绝没有任何超越于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任何意义上的&执法权&。四是目前物业管理的经费来源是向业主、住户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考虑到业主、住户的承担能力,收取这些费用的原则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这些费用只能够维持公共设施的运行和保养维修以及管理人员的薪酬等费用开支。在这种低收费的情况下,一旦要求失窃一户物业管理公司就如数赔偿一户,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根本无法正常运行下去,整个物业管理行业无利可图,最后物业管理行业的出路只能是夭折。物业管理行业夭折后损失利益最大的当然是全体业主,住户。故笔者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责任应当是有限的。
(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条例可知,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措施是否达到职业所要求的标准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诚如前述,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责任应当是有限的,故笔者认为只要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且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并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有明显的失职情形,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物业管理公司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且不存在失职情形的判断,则要根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公约、住户手册等规则载体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如果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疏于履行职务,没有对来访的人员进行登记,监控录相没有监录,门卫也没有发现,说明物业管理公司在人防和技防方面都没有尽到责任,因此被盗的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权利,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如前所述,在一定情形下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对业主被盗承担责任,但具体承担何种责任首先要对其进行定性&&是合同之责,还是侵权之责?物业管理公司在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况下而不履行,属于不作为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便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法理上来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诸多方面的差别,由此也导致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在业主被盗的案件中,业主可以要求物管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业主可以选择要求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但是现实中侵权责任的赔偿往往比违约责任多,因为侵权责任的赔偿还包括精神赔偿的费用。对物业管理这个微利的行业来说,如此做法无疑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笔者认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且业主被盗的直接侵权者是小偷,被盗业主应对自己的财物承担最大的保管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仅仅承担次要的保管责任,让其承担完全侵权责任太过严苛。故在司法实践中,将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为违约责任为宜。
三、举证责任的划分及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举证责任的划分
在审理中,即使认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也存在着业主举证难的问题。作为不可预知的失窃案件,业主很难拿出证据证明丢失东西的数量和价值,要找到证据,就必须通过刑事案件的审理来确定,刑事案件没有侦破,就谈不上刑事案件审理,更谈不上民事赔偿案件的最终处理。现实中类似案件大多数被迫中止审理,进入漫长的等待期。这无疑给业主索赔增加了难度。一般而言,简单案件还能分清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但稍微复杂的案件,其责任区分就相对困难。关于类案举证责任的分配,笔者认为认为业主应举证证明被盗的物品及价值,物业管理公司举证证明自己在职责范围内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或配置了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义务,则推定没尽到义务。这样的分配方式也许能较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二)赔偿数额的计算
在确由物管保安失职造成盗窃事件,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呢?是按物业管理费征收标准还是按受损金额赔付?在现有的案例中,对赔偿比例一般以财物损失的10%-30%为准,但具体的赔偿比例并没有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可将赔偿标准分为主要过错、次要过错和一般过错,如盗窃主要是因物业管理公司失职造成,最高可赔偿业主三成损失;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次要过错,可赔偿两成左右;如物业管理公司是一般过错,则赔偿一成左右。当然在具体的判决中,还要法官结合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程度、业主所交物业管理费的多少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来定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业主的财产被盗是因为犯罪分子行为而引起的,物业管理公司即使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通常也不可能是全额赔偿。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超出它对履行本合同时对合同风险的理解,这个理解范围在案件当中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现实生活中,住户被盗绝大多数情况下难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责任,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业主损失能够确认,二是物业管理公司有明显失职过错。面对小区业主财产被盗引发的纠纷,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规章,具体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承担,以便更好地解决这一纠纷。
责任编辑:符荣华小区的事物业该负责吗?说说物业人和业主那些事……小区的事物业该负责吗?说说物业人和业主那些事……青岛聚安地产百家号  市民陈某因房屋墙面渗水,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调维修。由于陈某房屋在保修期内,物业公司联系房屋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但未找到渗水点。陈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服务义务,从2015年8月至今未再缴纳物业费。在多次催要物业费未果后,物业公司以欠缴物业费为由起诉陈某,双方矛盾升级。律师表示,房屋渗水属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与物业公司无直接关系,物业公司联系建设单位只是提供帮助,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陈某承诺会及时补交所欠物业费。  类似上诉新闻事件并不少见,业主对物业管理有许多误区,导致许多业主把与住房相关的责任都推到物业公司身上,把物业当成“筐”,凡与住房有关的事都往里装,并常常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那么,哪些事不该物业管、哪些事该物业管呢?这些事是业主自己的事!  家里的门窗框、门窗把手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开关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了等等,这些分户以内的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是业主自己的事,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过去,房屋的所有权是政府或产权单位,这些事都该政府或产权单位管,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  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另外,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管理规约等,这些也都是全体业主的事。这些事是开发商的事!  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寒、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问题,都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由于新建小区的物业公司大部分隶属开发商,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其实,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业主后,房屋产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开发商,是选择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选择其他的物业公司,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  换句话说,不管是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这些事是相关企业的事!  业主家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也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由于目前城市供水、供电等企业在收费时,仍看总表计费,并由物业公司按分户表代收代交,一些业主就认为是物业公司收水电费,实际上是物业公司替业主交费,替供水、供电、供暖等企业收费。因此,一方面,物业公司不能将水、电、气费与物业服务费捆绑到一起收;另一方面,供水、供电等企业也应该付给物业公司一定的劳务费。  目前,供水、供电企业除无偿占用物业企业的人力资源外,还由物业企业和业主承担总表与分户表之间的巨额差价,加重了物业企业和业主的经济负担。这些事才是物业公司的事  看到这,肯定就有业主要愤愤不平了。什么事都是别人的事,那我们月月交物业费给你们,你们都干啥了!其实,物业要做很多事,不过这些事比较不起眼,所以被业主们给忽略了。  1、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清洁保洁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保洁区域包括除住户进户门以外的所有公共部位,如楼梯道、人行道、小区大道、小区广场等,小到你室外的电梯平台,大到小区大道广场。  2、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管护、养护  物业管理的设施设备主要包含供电线路、各类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网、二次生活用水加压设备、电梯、消防设备等,它的正常运转,住户才能生活的安宁。  3、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持小区公共区域的秩序和安全  根据小区建设规划布局,物业公司接管后对整个小区履行管理职能,包括住户都应该遵守的停车秩序管理、乱停乱放、乱搭乱建、垃圾处理、门房出入、院内院外绿化、照明、安防系统、消防系统、广告等等的管理职责。  4、负责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包括内外网供电系统故障和小区内突发停电,应急供电系统启用管理及用电线路故障及时抢修,也包括供水管道的应急抢修。这些故障不管是发生在白天深夜,严寒酷暑,物业都是责无旁贷第一时间投入抢修中去,宗旨是第一时间恢复保障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  5、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从行政意义上说,物业正在扮演一个不可替代的新的“小政府”的角色,协助各个社区和基层政府实行网格化社会管理,开展“双创”活动,在所管物业范围内开展社会调查、各类普查、政务宣传、计划生育、治安联防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案件,化解纠纷,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等等社会事务,都离不开物业公司参与。  6、负责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对住户装饰装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对严禁改动的墙体、外观、承重结构等,对装修队伍管理、环境污染管理以及对装修垃圾实行堆放、清运、保洁管理。  7、从事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管理  以提供良好的人居环境,重点是小区绿化、亮化、硬化基础建设管理服务。  8、建立物业档案  方便服务于住户,物业档案包括物业设计施工图、物业产权档案、住户档案、电子信息档案等。  聚安物业在管理服务中以业主满意为宗旨,不断提升自身管理与服务水平,愿意用诚信和周到服务成为业主们的贴心小管家!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购房装修定制坊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青岛聚安地产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聚焦行业符号,解剖案例,理性建设性吐槽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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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有哪些吗
来源:吉屋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
小区业主定期缴纳,因此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服务!那么,在发生物业纠纷时,你清楚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吗?现在,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一)财物保管责任承担1、 物业服务合同对财物保管有特殊约定的,依约定处理。2、 物业服务合同对财物保管未作特殊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非业主和非物业使用人、其他车主、车辆使用人等与物业管理企业未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但物业管理企业为其提供了车辆停放服务,或者单方声明为车辆停放关系的,认定双方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停放期间,因其管理不善等过错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管理不善:1、 不按规定发放、查验停放凭证;2、 停放设施不完善;3、 发现他人损坏或者盗窃、抢劫车辆,未采取适当措施阻止和报警;4、 未按公示的车辆管理制度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5、 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pagebreak]物业管理企业有证据证明已按照规定查验停放凭证放行的,或者采取了适当措施制止他人盗窃、抢劫、损坏车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四)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非业主和非物业使用人、其他车主、车辆使用人等人员就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既不收取费用又明确告知不为其看管车辆,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五)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疏于管理,致使物业共用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损害,受害人请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的,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过错的大小,收取费用的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六)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1、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2、 受害人起诉请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确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瑕疵的,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过错的大小、收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七)对物业管理企业罚款的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或合同约定的行为采取罚款措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请求物业管理企业返还该款项的,应当支持。(八)雇用人员职务侵权责任承担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业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九)专业公司造成损害责任的承担因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公司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害,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专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停水、电、气等方式催交代收代缴费用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取停电、水、气等方式催交代收代缴费用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但因业主拖欠电、水、气等费用,相关供应部门停供电、水、气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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