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多久会判刑

信用卡诈骗罪判刑几年-律师365
前不久我冒用了同事的信用卡买了很多东西,事后同事发现了,并将我告上了法庭。想问下判刑几年呢? 21:18:02 共 4 个律师解答一对一沟通,及时分析案情
四川 成都擅长:损害赔偿遇到此类法律问题,首先应该详细描述案情电话咨询一下律师,让其帮您分析一下案件案情。然后再结合案情和律师谈妥代理费,一般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财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收取,各地标准不一。律师代理权限分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一、一般代理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辩论意见等。二、特别代理特别授权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授权委托人承担。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的权限更大些。您可以根据您对律师的判断,自主选择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代理;律师365为您优选信得过的好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400-64365-60
户口所在地是沈阳…获得回复&&&20秒前你好我己向法院提…获得回复&&&24秒前你好 男朋友因帮…获得回复&&&25秒前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该律师为本地专业律师,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建议拨打时间 早上8:00~晚上22:00 您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业分析意见?最有诚意的全面案情分析报告 &&& &&& &&& &&&咨询详细周清律师 刑事辩护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400-668-6166
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当前位置: >>
以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案例
浏览:2912
[复制网址]
& 山东济宁某区的赵某(被告人)在2012年3月至11月间,伙同崔某持崔某的身份证件,以崔某的名义先后向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济宁银行三家银行申领了3张信用卡。信用卡申领成功后,赵某实际持有并使用上述信用卡。在月间进行透支消费,共欠发卡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43000元。
&&& 发卡银行多次催讨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 2013年1月,赵某的家人李某聘请济宁首席刑事辩护律师鲁绪昌律师担任辩护人,为赵某提供法律帮助。
&&& 律师分析:
&&& 不利情节:
&&& 1、经查赵某曾于2008年7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日刑满释放。涉嫌累犯,依法从重判罚。
&&& 2、赵某拖欠多家银行信用卡欠款,金额达到3万余元,属金额较大。
&&& 3、赵某暂无经济能力全部还清三家银行欠款。
&&& 4、赵某系外地来济务工人员。
&&& 综合分析上述不利情节,鲁绪昌律师为赵某确定了一系列处理方案,争取作有罪罪轻辩护争取判处缓刑。首先,鲁律师要求赵某家属务必筹措一部分钱款作为还款之用,有多少先还多少这是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表现,以及被害人银行减少实际经济损失多少的一个损失结果,这两点对法院最后量刑有较大影响,同时,根据司法实践又是能否取保候审之关键。其次,鲁律师了解到赵某家境很穷困,经济条件很差,因此鲁律师要求赵某家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材料。最后,让赵某老家的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请求书。
&&& 判决结果:
&&& 1、日,赵某取保候审成功。
&&& 2、日,济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元;禁止被告人赵某在12个月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 上述判决结果,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
&&& 判决摘要:
&&&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恶意透支,经银行催讨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赵某已退赔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 & 鲁绪昌律师律师提醒:
&&& 信用卡消费是当今社会普遍消费方式,促进了经济发展,应当予以肯定,但是信用卡消费有别于一般消费,大多数都是透支消费,因此与银行间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受刑法约束,逾期不还很有可能涉嫌犯罪。因此提醒所有信用卡消费群体,务必拦击自己信用的每月还款日,及时还款,同时千万不要过度消费,造成自己无力偿还,这将最终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文章来源:
[山东-济宁]
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最新律师博文
相关法律热点
在线咨询找律师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请选择城市
请选择大类
请选择小类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668-6166
找打官司、就上大律师网,全国热线电话:当前位置:
恶意透支信用卡 构成诈骗罪被判刑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蒋某某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查明,2010年5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开办了一张金穗(准)贷记卡,授信额度为4万元。蒋某某取卡后,陆续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并及时还款。日,被告人蒋某某使用该卡一次性透支39991元后,未及时归还欠款。经农行东安支行工作人员通过挂号信、短信、当面送达送达催收通知书等方式多次催缴欠款后,蒋某某才于日还款0.9万元。之后,变更联系方式,躲避农行工作人员催收,直至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才代为归还所欠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446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能积极归还银行欠款,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电话:1传真:邮编:410000此裁判文书仅用于崇法认证律师参考学习如需查看详情请下载崇法APP进行律师认证
已有崇法认证律师账号?登录查看详情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闽0803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X,女,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暂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火车站旁出租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晨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X于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184,额度为1.5万元(后额度提升到5万元)。后于日启用该卡,并连续透支消费,并于日已经形成逾期,透支逾期本金达49905.35元。经中国农业银行多次以多种方式进行催收,被告人张某X均未能归还透支逾期款项。
日,被告人张某X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高陂派出所投案。至日,被告人张某X已归还了透支款合计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X提交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的申请办卡资料,农业银行永定支行账户信息单、对账单、信用卡交易明细、电话变更证明,农业银行永定支行的信用卡透支催收记录、工作人员上门催收照片、催收公告,农业银行永定支行出具的关于要求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人张某X立案侦查的报告、被告人张某X的还款证明及还款凭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高陂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X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人民币49905.35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在三个月内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X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X已经归还了全部透支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楠明
人民陪审员  张新文
人民陪审员  胡健活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蓝小芳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