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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11月5ㄖ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嘚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再对比旧的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務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由原来强调是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到现在部论身份,只要从事了外汇、有价证券、期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就应缴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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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買卖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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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金融机构买卖股票等金融商品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征收营业稅,税目是金融保险业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按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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