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档立卡系统查询户?跟缴纳医疗保险费,有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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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省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医保用药范围、住院最高支付比例、支付标准是什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参保缴费工作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人。各统筹地要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8号)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广泛宣传发动,落实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补助政策,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统一医保目录管理
(一)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执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简称《药品目录》)和相应“凡例”解释,以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3号)公布的增补品种、增补剂型以及限定支付范围修订。城乡居民医保用药管理、待遇标准统一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诊疗项目范围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诊疗项目范围,具体支付标准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具体支付标准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待遇支付政策
(一)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2017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二)统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标准
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省级定点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详见附件1、2。各统筹地要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做好参保患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工作,避免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垫资、跑腿”报销问题。
(三)规范特殊病种门诊管理
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的比例,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需求。各统筹地要按照“基金安全可控、合理确定病种,统一纳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实行限额支付、费用合理分担”的原则,规范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的纳入标准和核准程序,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在制定支付比例时要注意待遇政策衔接,确保原城镇居民特殊门诊和原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补助标准不降低。
(四)规范普通门诊统筹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方式,坚持定点管理,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和具体支付标准,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暂不具备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过渡期内实行门诊家庭账户,并切实加强门诊家庭账户资金的规范管理。
(五)严格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精神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切实有效地减轻参保居民重大疾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体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困难群众和特困人员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要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7 号)和《关于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4 号)要求,落实大病保险特药待遇政策,加强大病保险特药服务管理,保障大病患者特药医疗服务需求。
四、妥善做好政策衔接
(一)继续实行部分疾病救治单病种包干结算
对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等24种疾病救治继续实行单病种定额包干结算,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与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参保居民适当自付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定额包干结算费用。
(二)做好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各统筹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民政部门衔接,做好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对经民政部门审定发证、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因病住院首诊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点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统筹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自负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域外住院的,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现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
(三)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要求,开展医疗保险和救助脱贫,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特困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五、切实加强管理监督
(一)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把支付方式改革放在医改的突出位置,发挥支付方式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公立医院改革、价格改革等各方联动,同步推进医疗、医药领域的供给侧改革,为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提供必要的条件。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优化付费总额控制办法,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付费方式,建立复合式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之间良性竞争,激励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作用。
(二)全面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省、市、县三级联动稽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考核。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逐步实现将监管对象从医药机构向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延伸。依托信息化监控手段,提高费用审核和监管效率。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违约、违规医疗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分析,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强化动态管理。
六、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按照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整合过渡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函〔号)要求,做好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整合过渡期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各项政策得以落实,确保城乡居民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2017年是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启动实施的第一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引导,既要准确解读政策,又要合理引导预期。各地在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2017年度湖南省城乡居民医保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2017年度湖南省城乡居民医保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支付比例分50%、55%、60%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一)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攸县、岳塘区、雨湖区、临湘市、岳阳楼区、资阳区、南县、桃江县、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邵东县、新邵县、邵阳县、娄星区、双峰县、新化县、永定区、保靖县、隆回县、涟源市、醴陵市、湘阴县、益阳高新区、赫山区、云溪区、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等县市区政策范围内普通住院医药费用的支付比例为50%。
(二)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株洲县、茶陵县、岳阳县、汨罗市、安化县、洞口县、绥宁县、城步县、新宁县、武冈县、冷水江市、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南岳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沅江市、大通湖区、武陵区、鼎城区、安乡县、汉寿县、桃源县、临澧县、石门县、澧县、津市市、零陵区、冷水滩区、双牌县、祁阳县、东安县、道县、宁远县、新田县、蓝山县、江永县、江华县、回龙圩管理区、金洞管理区、武陵源区等县市区的政策范围内普通住院医药费用的支付比例为55%。
(三)其他县市区政策范围内普通住院医药费用的支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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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2 人苏州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导语】: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申报啦!那么今年苏州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就业居民  1、老年居民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按每人每年27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其中户籍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迁入本市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的人员,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缴纳。  除符合实时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支援“三线”建设、退休回苏定居“老军工”以外,其他本市市区户籍、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2、失业人员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的,个人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包括: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及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二、学生少儿  1、中小学生  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其中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医资格),家庭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大学生  在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宗教院校、技校与职校(大专段)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个人或家庭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3、少年儿童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家庭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的,个人或家庭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包括: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大学生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及父母无业且本人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  三、征地保养人员  1、符合苏府〔号文件、苏府〔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日至日期间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  2、符合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人员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男年满46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36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上述人员,其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征地保障手续时从征地成本中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  四、有关事项  1、政府财政对参保老年居民(户籍从苏州市外迁入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人员除外)、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大学生统一按每人每年5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及对免缴家庭或个人的补助金额,直接划拨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其中: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根据《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由市级财政负责安排。  2、本市用人单位职工为其在大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就读或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子女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报销50%。  温馨提示:  查看具体苏州居民医保缴费指南,可微信搜索苏州本地宝微信公众号(suzhoubdb),对话框回复【医保】即可进入查看!还提供了居外就医在线申请、异地医保报销、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查询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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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DIBAO.COM 汇深网 版权所有关于做好我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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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发布时间: 09:24  
信息来源: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作者:银亚玲
&&&&&&&&&&&&&& 关于做好我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必须稳定在95%以上。
二、参保与缴费
1、缴费标准与缴费时间
根据湘人社发〔2017〕54号文件精神,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80元/人,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8年度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日至12月31日。
2、参保对象及参保方式
参保对象包括具有我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以及在我县居住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3、参保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要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4、参保缴费流程
各参保对象在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缴纳参保资金,由村(居)组干部开具社保基金收款凭证,同时在参保缴费花名册上做出缴费标注,并完善好参保人员的信息登记,具体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参保人员属性(五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建档立卡兜底人员、残疾人员)、户主及家庭成员关系等内容。
5、参保基金的结算
由各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社保基金收款凭证的领取和发放、负责参保基金的结算与上解。各村(居)组干部必须将所收缴的参保资金及时存入银行(原则上一周存一次),按月与各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进行资金结算,在日前,各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要与本辖区范围内村(居)做好资金结算工作,收回社保基金收款凭证。务必做到本乡镇范围内开具的社保基金收据收缴金额的总人数与参保缴费人员花名册所标注的总人数完全一致,需采集的信息全部完善。于12月31日前将社保基金收款凭证退回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将所收缴的资金存入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专户(户名:城步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43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邵阳分行城步县支行)。
三、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对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60岁、女方49岁以上低收入特殊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90元/人的标准进行资助。农村建档立卡人员名单以县扶贫办调整后的名单为准,县扶贫办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完整、准确,所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只须缴纳自负金额90元/人。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和基金筹集工作,要在日前召开参保筹资工作会议,进行筹资动员部署,明确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年度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
(二)加强部门配合,明确工作职责
1、乡镇(场)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收缴参保资金的工作主体,各乡镇(场)长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提到议事日程,扎实有效地搞好宣传发动。开好筹资动员会议,张贴宣传标语,将城乡居民医保宣传资料发放到户。组织群众学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于改善自身的医疗保障条件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宣传工作,采取打一个电话、发一条短信、委托一个联系人的“三个一”发动形式,积极引导群众自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同时要求各村将筹资收缴情况进行村级公示。
2、县人社部门的工作职责
人社局作为牵头单位,要抓好筹资的组织工作,负责拟订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实施方案,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平稳运行。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城乡居民医保系统年终结转工作,维护和解决好系统运转问题,确保2018年元月城乡居民医保系统能正常运转,以确保来年顺利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3、县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要做好票据供应需求工作,监督参保资金的及时入账,防范基金风险,做好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年初预算,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中央及省级财政配套资金。
4、县残联、县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县民政部门、县残联要严格落实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缴费,要将符合部门资助代缴条件的人员造具资金代缴花名册,并于日前将代缴资金划转到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专户。对于两部门间身份重叠的人员,应认真核对清查,做到既不重复参保,也不漏掉应参人员信息,确实维护好符合部门资助代缴人群的切身利益。
5、乡镇劳动保障站的工作职责
各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对上报的参保人员名册和缴费金额要进行核实确认,参保原始资料要按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整理核对汇总。及时做好参保信息的录入,务必做到人、钱、票、册、卡和电脑录入数据一致。2017年9月起,全国跨省异地联网结算工作已经启动,基础信息的采集尤为重要。各乡(镇)工作人员在筹资时,一定要把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等)采集完整,确保信息零差错。日起进行下年度参保人员信息录入,1月20日前务必完成本乡镇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确保我县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正常运行,维护参保人员的及时利益。
6、各乡镇卫生院工作职责
做好2018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人员名册的打印和整理工作,在各乡镇召开参保缴费工作会议前送至各乡镇劳动保障站。其中金紫乡参保筹资人员名册由西岩镇卫生院负责打印,土桥农场参保筹资人员名册由茅坪镇卫生院负责打印。
(三)严格规范操作
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性工作,按照2018年城步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登记表的填写要求,认真核对参保缴费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填写和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要加强对参保缴费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规范参保缴费程序,特别要加强票据和资金管理,及时将参保资金归集到基金专户,确保资金安全。
(四)经费保障
为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顺利推进,县财政按1.5元/人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
(五)严格考核机制
将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年终绩效文明考核,参保率未达95%以上的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绩效文明考核分值记零分,对参保率超过95%以上的乡镇,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对参保人员信息不完善、参保资金与参保人员名册不相符、未按时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的,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责任状进行考核。
(六)加强督促检查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绩效文明考核办公室将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进行动态督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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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贪困户是否要交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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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建档立卡产贫困户要交医疗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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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贫困户并不是一种荣誉,立档建卡只是为了精准,并不是你享受一切特殊待遇的标志,更不是由国家养你一辈子不缴纳就不享受医疗保险。贫困户也不是永远的,你愿意永远做贫困户吗
我是建档立卡户,现已脱贫医疗保险交费还能亨享受减免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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