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拖延付清余款违约五年,卖方市场还有追诉权吗购买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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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quest forbidden by administrative rules.&&卖房人拒绝过户后房屋被查封,执行异议又被驳回应再提民事诉讼
买房人购买房屋后,卖房人因房价上涨拒绝过户后房屋又被其债主申请查封。买房人提执行异议又被驳回,应再提执行异议之诉。
&&&北京一家庭和他人于2009年1月在签订北京丰台区一处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交接时,知道卖房人过段时间才能领到房产证,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卖房人在取得房产证后60天内配合卖房人过户。总房价140万,先付100万,余款40万约定在办好过户手续时当日结清。买房人接房装修居住至今。谁知,在签订合同交接完毕后10个月即2009年11月买房人领到了房产证后,买房人一直和其协商沟通,请卖房人配合过户。卖房人眼看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继而拒绝提供手续迟迟不愿协助过户,并且反咬一口说买房人不愿给余款,所以无法过户。但是买房人有备款40万的存款证明予以反驳。无奈,买房人在2011年7月,向北京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房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协助买房人办理标的房屋过户手续。恰巧这时,因卖房人欠债,被浙江义乌一债主起诉查封了还在他名下的这套房屋。因而无法判决卖房人履行合同义务及办理过户手续。后卖房人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相关房屋的查封,又被浙江义乌法院以卖房人“历时1年7个月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过户,怠于行驶自己的权利,其自身存在过错”为由驳回异议。
&&&笔者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有如下观点旨在抛砖引玉;买房人在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过户的这一年多时间里,并没有放弃要求卖房人配合房屋过户的努力,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只因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因而一直迟迟不予配合,所以房屋过户就被拖延了下来。在此段时间内,买房人一直在和卖房人沟通,现行法律和现实也无法判断卖房人怎样才能算一定不会配合过户,买房人何时就必须起诉过户;法律也无法明确要求,卖房人违约多久原告就必须起诉过户;法律更没有规定,没有起诉过户有关法律就一定不支持解除查封和执行。2011年7月买房人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买房人办理标的房屋过户手续。此后于2011年9月、2011年10月、2012年5月上旬和2012年5月下旬开庭四次,卖房人都不愿意配合买房人过户。因此标的房屋未能过户责任不在善意第三人买房人,而在卖房人。因此,日金义执异字第39号里的有关买房人“历时1年7个月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过户,怠于行驶自己的权利,其自身存在过错”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笔者认为,针对此案,可以运用如下法律条款提起民事诉讼(执行异议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各类司法解释关于物权优于债权,物权大于债权和优先保障物权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此案法院应依据客观事实,本着法律的精神和宗旨,依法判决买房人诉讼请求成立,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确认标的物房产归买房人所有,判决卖房人因自己的过错应承担的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原告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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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出自: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房款2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章节:知识点:
  【2009年度考试真题】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房款2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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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中心热门试卷二手房卖家收定金后拖延过户 被判赔20万违约金_网易新闻
二手房卖家收定金后拖延过户 被判赔20万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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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二手房卖家收定金后拖延过户 被判赔20万违约金)
看楼盘、挑选户型、谈房价……经过一系列程序后,选好心仪的房子,交付定金后,只剩拎包入住了。
然而,长沙市民欧阳却遇到了难题。他通过中介购买一套二手房,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卖家却一直不配合办理手续。眼看约定日期已过,他将卖家告上法庭。
华声在线长沙讯 二手房卖家在签约后,不履行约定,眼看着房价不断上涨,不少买家为“房”消得人憔悴。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卖家收到买家支付的1万元定金后不履行合同,法院一审判决其赔偿20万元违约金。
欧阳是一名厨师,收入颇丰。2016年6月,经中介介绍,他认识了赵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欧阳出资175万元,购买赵先生位于天心区暮云街道的一栋别墅,建筑面积为215.71平方米。因该栋别墅被赵先生抵押在银行贷款,为办理过户,欧阳出资45万元,赵先生出资70万元对该别墅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欧阳支付了2万元定金给赵先生。赵先生实收1万元,另外1万元则暂存在中介公司。两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如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全部付款返还给买方,并按房屋成交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欧阳在缴纳2.6万元中介费后,又向银行申请100多万元贷款,用于支付房款,并获得银行审批同意。然而,赵先生却一直没有动静。欧阳表示,他曾多次催促赵先生筹钱一起赎楼,并办理过户手续,赵先生不为所动。中介多次协调,并根据双方意向,找到愿为赵先生垫资赎楼的公司,赵先生一直以消极态度应对。同年8月底,在合同签订70日后,欧阳委托律师向赵先生发出律师函,要求与赵先生解除协议,并赔偿各项损失约40多万元。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欧阳与赵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行办理赎楼(解押)声明》和《自行办理按揭贷款声明》,系双方真实意愿表达,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赵先生的违约,双方没有办理完成解除房屋抵押手续,导致双方房屋买卖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70日内(即8月26日前)未办理完成。欧阳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补偿守约方的合理损失。欧阳与赵先生解除合同后,需另行购买房屋和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赵先生承担。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价格,法院一审酌情判决赵先生赔偿欧阳违约金和损失总计20万元。记者刘双通讯员唐文东刘希平
如何应对卖家违约
面对部分“二手房”卖家不配合办理过户的情况,承办法官唐文东介绍了几个防范和补救的方法:
1.买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根据合同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合同定金的数额,一旦卖方违约,其需要支付双倍定金。但定金金额不要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3.尽量将合同条款描述细致,特别是注明房屋交易时间,防止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4.尽可能将合同的违约金金额约定得高一点,增加卖方的违约成本,以利于与卖家交涉谈判时,掌握主动权。违约金的赔偿金额以补偿守约方的合理损失为主。在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赔偿金额都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5.如合同对定金或违约金条款都没有明确规定,买家可以向法院主张,因卖家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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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南京市民张锋通过房产中介与浙江义乌人王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锋购买王明位于清凉门大街的中海凤凰熙岸一户房屋,该房建筑面积为191.2平方米,总价710万元,先付定金142万元。合同签订后,张锋如期向王明支付定金142万元。
但王明看到房价上涨,便提出加价10万元,张锋同意后,王明仍找理由拖延交易时间。发展到后来,王明表示房子不卖了。张锋将王明告上法院。
日,南京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明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王明已返还张锋定金142万元,仍应返还张锋剩余款项142万元。对于王明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标题:二手房卖家收定金后拖延过户 被判赔20万违约金)
本文来源:华声在线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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