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中摔伤被单位可以对员工罚款吗罚款2000元合理吗

对工伤事故中存在过错的受伤员工,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工伤事故中存在过错的受伤员工,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小男孩的生活百家号案例简述:张某为某公司职工,某日张某在分装粗甲苯时产生静电,静电产生的火花引燃了粗甲苯蒸汽,引起爆炸起火并致张某送院治疗。2013年5月,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随后工伤致残等级被鉴定为七级。2014年1月,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涉诉,张某诉请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请问张某的请求是否合理?案例解析:张某在工作操作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公司厂区内爆炸起火,给公司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故公司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工伤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处理紧密相关,但又互相独立。工伤保险关系具有国家强制保障的特征,对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实行强制的福利性救助;而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缔结的社会关系,其解除仍可取决于双方的履行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以“过错”为由处理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关注到劳动者享有的特殊工伤劳动保护,在遵循工伤保险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恰当地行使用工自主权。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小男孩的生活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不一样的社交乐趣让你来解释!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犯罪嫌疑人被拘两个月罚款2000元
本报嘉积9月14日电(记者胡续发 通讯员王淼)记者今天下午从琼海市人民法院获悉,琼海市首起醉驾案件日前在该院审结,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今年5月16日,被告人梁某在琼海市某饭店喝酒,之后在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追尾并撞倒一辆摩托车,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员摔伤。案发后经检验,梁某血清标本中乙醇含量为105.4mg/dl,应认定为醉驶,且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梁某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且在事故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梁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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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工作岗位睡着,员工被罚款500至2000元合适吗?
因在工作岗位睡着,员工被罚款500至2000元合适吗?
事情是这样子的,我是一名特种作业建筑司机头天白天上了一天班晚上我还从凌晨12点上班到1.30分,再从凌晨4.30上到凌晨5.25分。白天上班时间是早上七点,所以我就没有从驾驶室爬下去直接关了对讲机在上面睡过了,这样的也罚款500-2000元是不是有点过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个罚款是可以的,没有问题但是罚款的额度有点高了,一般也就是几十到一百的所以说,你可以不去服从的,去找劳动局投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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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否对员工处于罚款
【问题描述】
作为一名人事工作者,一直疑惑:企业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有的说可以,有的说不可以,请问无论可否则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目前的情形下,如果企业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哪么企业如何处理员工日常工作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且不构成解除合同的行为?企业如何以合法的行为达到罚款的同样目的?
【案例解析】
& & 对于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在业界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基本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罚款属于公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只有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即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授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权利,但此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即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于法无据,处罚不具合法性。
第二种观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没有作出禁止,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只要不超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各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中当月工资的20%即可。
业界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居多,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如果无权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和罚款,大部分企业的奖惩制度在处罚部分将变为一纸空文;中国现阶段员工职业素养并不高,完全依靠员工的个人操守和自律来维系企业良好的工作秩序是很难办到的。而且,如果在出现坏事苗头时如果企业不及时进行处置,以示惩戒,其他人就会群起而效之,企业就很难管理。因此作为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改变原有的思路找到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必然的选择。
基本思路为:
1.避免罚款字眼的出现,罚款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用人单位不是合格主体,故不宜适用。
2.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其合法性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除了规章制度所要求的三个要点,处罚时的要点是金额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与被扣金额的合理对应),且这部分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否则无法被仲裁或法院所支持;如果处罚的金额超出大众理解的合理度时,仲裁或诉讼环节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用人单位的行为多持否定态度。
但在实际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尴尬之处是规章制度的不合法(基本是程序不合法居多)导致用人单位处罚时底气不足,加之仲裁员和法官对法律解读角度的不同,因而一旦发生仲裁或诉讼能否获得支持心中无数;因而用人单位普遍采用打打擦边球的手法,作为战术手段也可理解;一般地如处罚金额不多时,相信劳动者也不会就此提请仲裁或诉讼;
如从长远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于合法管理和人性化因素出发,业界基本认同的方法有二种:&
1.采用赔偿的办法
法条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2.采用绩效考核的办法:
现在企业普遍采用绩效考核并且绩效考核成绩与绩效工资、奖金直接挂钩,如果员工发生违纪行为,视情节可以在绩效考核成绩中进行体现,如迟到一次扣1分,旷工一天扣3分等,由于绩效成绩与绩效工资或奖金是直接挂钩的,所以扣分就等于扣绩效工资或奖金——一样也起到了罚款的作用,而且和直接罚款不一样的是,绩效考核也可以作为员工薪酬调整和职位调整的重要依据,可调减的金额可大于原来的经济处罚,所以其影响远大于以前的经济处罚,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更具威慑力。
但在实际执行中,方法一也有问题,如损失如何界定?迟到10分钟造成多少损失?企业应该很难证明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因此而提请仲裁或诉讼,估计企业很难获得支持.因此在目前的情形下,采用第二种方法应该是更好的办法。第二种方法实施时,要关注绩效考核的周期,一般以月度考核为好;如考核时间较长,处罚的延迟将极大地消解处罚效应。
因而较多企业采用了第二种办法,也起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作者简介】
& & 沙燕飞(时风):扬州大学毕业,1990年8月工作,中韩合资企业人事行政经理,累积了24年行政和人力资源的相关经验。从事过招聘、培训、绩效、薪酬及劳动关系五个模块。尤其对劳动关系有着独特且富有实战的见解。信奉:研正方以明病理,擅偏方只求实效。
& & 先后参加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高级法务师、国际职业经理人等培训。(有问题可以到时风的交流群找我:。)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三茅人力资源网专栏作家,《人力资源》杂志撰稿人,人力资源法务师讲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业务技能竞赛(调解员组)冠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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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西都市报讯(王旭记者田富友)国庆黄金周期间,成都女游客晓芳(化名)等一行前往宜宾景区旅游时,在该市长宁县某旅馆住宿。由于晓芳在浴室里不慎摔倒,导致其下巴被磕伤。在当地消委会调解下,昨日,晓芳得到了旅馆方面赔付的医药费2000元。
  据晓芳介绍,她们一行人当日从成都前往宜宾景区旅游,住宿在该旅馆。当晚,她准备去浴室洗漱后休息。由于浴室里地面有水,加之地面没铺设防滑地垫,导致其在浴室里摔倒受伤,要求旅馆方赔偿医药费等3000元。
  该旅馆负责人认为,晓芳摔伤后,未及时通知旅馆前往处理,且摔伤也有她自己不慎等原因。事发后,旅馆负责人和服务员积极配合晓芳到医院治疗等,并同意补偿晓芳医药费等1500元。旅馆方面认为晓芳索赔要求过高。
  针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等情况,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检查该旅馆客房情况表明,事发现场没有安全提示标志。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场所应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有危险的地方,应该设有明显的提示标志等规定,游客住宿旅馆摔伤,旅馆方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后,由旅馆方赔偿晓芳医药费等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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