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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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律视在线
内容概要:
1. 股份暂时挂在张三丰名下,什么时候张四强要求将股份转到自己名下时,张三丰必须将自己的一半股份转给张四强。
2.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权责认定。
3. 其中两个股东和张三丰关系非常好,和张四强也熟悉,二话不说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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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142期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投资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合伙创业走上人生巅峰在此一举
张三丰和张四强是亲堂兄弟,张三丰是哥哥,张四强是弟弟。在所有的堂兄弟姐妹中,他们之间的关系相对要密切许多。早些年间,张四强外出做生意,赚了不少钱,而今他俨然已经成为村里同龄人之中的佼佼者了。而张三丰天性好玩,直到现在还是一无所有,看着张四强的日子越来越好,张三丰暗自下决心要干出一番大事来。
最近,张三丰和几个朋友谋划了一番大事,协商一致后便各自开始筹措资金。理想总是要比现实饱满,场合上能说会道的张三丰,真正在回家拿钱的接口上就犯了难处,眼看着几位股东已经把钱筹集到位,而自己还是愁容满面,比脸蛋干净的口袋已经开始向他宣战。仔细联想着身边的人,而依他现在的情况谁又会把钱借给他。就在这时,他想到了弟弟张四强,只要他张口,这事也就算成功了。到时,只要四强愿意,他也可以以他的名义让其入股,也算是兄弟之间的互相照顾。
而事实却不是他想的那么简单。现在的四强虽称不上久经商海,但大大小小的事也算是见了不少,来自金钱的警惕性,已经让他学会了本能性的推辞,但在张三丰的几次三番的软磨硬泡之下,四强态度也逐渐有所转变,慢慢的他也开始认可张三丰的想法。
所谓亲兄弟明算账,为了避免将来说不清楚,在事情商量妥后,张四强还和张三丰签了个书面的合同。双方约定,3万块钱算是借给哥哥张三丰的,不要利息,但是两年内要还钱;另外5万,算是投资,占有股份。股份暂时挂在张三丰名下,什么时候张四强要求将股份转到自己名下时,张三丰必须将自己的一半股份转给张四强。就这样,张三丰凑上了自己的两万块钱,一共拿出了十万块钱。
五条好汉能称雄,一口唾沫难成钉
随着公司的稳步发展,不到两年张三丰和朋友们开的公司就赚了大钱,从此张三丰从之前的一文不值,瞬间变成了身价几百万的小老板。而此时的张四强眼看着自己的股份价值暴增,在高兴之余也向张三丰说了自己的想法,要求名正言顺地成为公司的股东。当然这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张三丰随口便把事情应下了。
当张三丰将张四强要成为股东的事情给四个合伙人说了以后,几位股东顷刻间分成了两派。其中两个股东和张三丰关系非常好,和张四强也熟悉,二话不说就同意了。其余两个股东虽说和张三丰关系甚好,但与张四强不熟,毕竟当下公司发展迅猛,万一因为新股东的加入而影响发展,也是他们不愿看到的事情。再者,这也将直接关乎到他们自身的利益。此时,事情也就陷入了三人对两人的僵局。不过话说回来,凡是总得有个律法。
首先,如果没有法律上禁止性的规定,张三丰和张四强之间的协议一般来说是有效的。张四强投资入股,挂的是张三丰的名字,这种方式叫做股权代持,或者叫代持股。张四强可以称为隐名股东,或者称作实际投资人。张三丰可以称为挂名股东,或者称为名义股东。但公司毕竟不是张三丰一个人的,张四强要想从幕后英雄变成真正的股东,绕开其他的股东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是讲不通的。
实际投资人转合法股东的三道关卡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如果有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就可以购买要转让的这部分股权。如果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售股权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张四强要从一个实际投资人转变成为工商登记在案的股东,要经过三道关卡:
第一道关卡,张三丰同意转让股权。如果张三丰不同意转让自己手里的股权,张四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协议有效。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张三丰和张四强之间的协议就是有效的。
第二道关卡,张三丰在同意转让股权的前提下,张四强要成为股东,需要张三丰之外的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张三丰以外的达到一半人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而且要去购买该股权,张四强的机会到此也就算是结束了。
第三道关卡,即便是张三丰以外的过半数股东同意了,还有一道关卡,那就是,张三丰之外的股东们拥有优先购买权。假设张四强购买这些股权的约定价格是100万元,其中一个股东说我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张四强想真正成为股东的梦想也只能破灭。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权责认定
在上述案件中,张四强能不能顺利成为公司股东,不仅要看张三丰的态度,更要看其他股东的态度。因此,投资入股,只要工商局的档案里没有你这个股东的名字,将来到底能不能加上,还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那么,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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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是怎么处理的?收藏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岐和利益冲突,而科技创业企业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因为科技创业往往具有较大的理想色彩,很多创业者满怀豪情壮志开始创业之路,对于创业可能出现的困难估计不足,又没有在创业之初进行充分的规划,详订相关规则,因而创业者之间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发生纠纷之后,有些创业者愿意从创业的角度出发,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可也有的比较偏执,喜欢钻牛角尖,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够理智,甚至导致创业企业陷于停顿,创业失败。  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将宝贵的时间用在事业的拓展上,而且以协商方式化解纠纷通常还能保全事业。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  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选择。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几类股东权益纠纷,供广大科技创业者参考。  一、股权确认  创业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有些创业者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当然,这些安排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国家公务员管理等规定。  二、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但是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就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有限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股权转让  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创业者依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公司法第35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此规定比较原则,而多数公司的章程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实际操作时矛盾重重。欢迎咨询中海启航投资集团旗下北京一六八八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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