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怎么起诉借款人去世借款人逃跑

借款人找不到,担保人去世了,担保人的家人是否需要偿还_百度知道
借款人找不到,担保人去世了,担保人的家人是否需要偿还
去年别人找上门来要我爸找借款人还钱我爸九几年给别人担保,于是逼我爸下了个欠条,今年我爸去世了,然后借钱的就来问我们家属要钱.法律上是否应该有我们家人偿还?麻烦知道的告诉我,我爸找不到当年那个借款人了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对方不还钱的话,你父亲就要承担担保责任的,你的父亲去世了,所以在他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这个责任,如果遗产1万,欠人家2万,那就这1万是人家的了,你只要不继承这个财产就可以了。如果财产2万,欠人家1万,那你还有1万可以继承。当然啦,你父亲的遗产被执行之后,你作为继承人可以起诉那个欠款人的拉
采纳率:26%
你去咨询下律师吧,请看我发给你的消息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担保人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An error occurred on the server when processing the URL. Please contact the system administrator.
If you are the system administrator please click
to find out more about this error.债务人跑了,担保人应该怎么办-宜人贷问答
债务人跑了,担保人应该怎么办
问题分类:
请输入验证码
  1、借款人逃跑,无法查找到其下落的,担保人(保证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保证人拒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出借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保证人。保证人要想免除或者减轻保证责任,需要向出借人或者法院提供借款人的财产线索。如无法提供,需要承担全额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回答者:d***1 |
1、积极应诉处理;2、审查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已过的,担保义务免除;3、法院判决承担担保义务的,承担后向债务人追偿。法律依据:《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回答者:g***8 |
  借款人跑了,担保人也找不到,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诉讼文书可以由债务人家庭成年人或者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再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债务人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 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回答者:x***5 |
您目前处于未登录状态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我做担保人.现在借款人电话不通.我怎么办
我做担保人.现在借款人电话不通.我怎么办
浏览次数:0
您好,这要看您的担保是什么类型的了,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如果债权人起诉您了,区分您的担保类型进行相应的抗辩。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你好,你是应该承担偿还责任的,如对方起诉你还款,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处理
如果借款人不还,你应该偿还,这是你应该承担的责任的。你尽量抓紧继续和借款人联系让其还款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ask:3,asku:1,askr:85,askz:14,askd:18,RedisW:0askR:31,askD:123 mz:nohit,askU:0,askT:0askA:155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贷款人跑了担保人去世贷款人跑了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贷款人跑了担保人去世贷款人跑了该怎么办
一朋友爸爸去年帮别人贷款 ,之后贷款人还不上逃跑了,而且朋友的爸爸去世了,担保时签字就朋友的爸爸自己签的朋友的母亲没签,朋友家里就一所住所,还有点地,朋友是否要负责逃跑人的贷款?
还有银行有权利收担保人继承人的房子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担保人去世无法再承担保证责任,贷款人跑了也是好起诉,由法院判决后执行,不能跑一辈子吧。
法院的传票发到朋友母亲的手中
那朋友的母亲用去法院吗?
采纳率:45%
来自团队:
人身属性弱,保证之债一般不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从实质上看,保证之债一般是一种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义务 。笔者认为这一判决是完全正确的,现结合保证合同的属性和责任财产理论分解如下。一、保证合同一般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就应当允许债权人对保证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责任财产享有受偿请求权、在普通保证合同中,保证责任归根结底是一种财产责任,而非其他性质的责任。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为债务设定担保,保证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死亡的、免除、抵销,应从保证合同本身出发,分析该保证合同的人身属性强弱?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保证债务是与保证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即负有保证债权人得受清偿的义务。对于此问题,一般也不发生保证债务的继承问题,而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保证人职务和身份的信赖。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保证人的继承人要继承保证人的遗产,其归根结底是一种财产责任,而财产责任,除非特定的财产,则不具有履行的专属性,保证的设立的目的也在于此。在保证合同中,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理论界也有不同的争鸣,笔者认为,判断一保证责任是否具有继承性,其责任财产并不当然减损,债的消灭原因包括清偿、提存,保证人还不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遗产可以不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合议庭采用了以人身属性为视角的继承为主、不继承为辅说,其所信赖的并不是或并不仅是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甚至根本没有人身属性的,保证责任并不随保证人的死亡而消失,而是移转于保证人遗产的继承人身上。而判断保证责任的人身属性,笔者认为,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主债务的性质,即到底是金钱债务还是如履行行为等人身性质的债务,金钱债务以清偿为目的,其继承人应能代为履行。二是债权人、保证人、债务人三者之间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无人身关系,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无亲属长幼、身份和职务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三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缔约的目的,是为了唯一的清偿债务为目的,而无论由债务人自己清偿还是保证人代为清偿,还是希望只是通过保证人特定的监督管理而促使债务人自己清偿。换句话说,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信赖的基础,到底是保证人的财产,还是保证人特定的资格、身份与职务。因此,笔者认为,探讨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应坚持全面的观点,在此视野下,既从宏观上固定一般保证债务的非人身专属性质,又在微观上对个别保证债务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保持足够的清醒;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尊重债权人的缔约目的选择,保护保证人的人格利益。,必须在接受遗产范围内负担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义务。二、基于特定身份,“如无特别之情事,人事保证人之责任。一旦保证人死亡,一定要有保证人的履行才能实现债的目的,其可以由保证人的继承人以保证人遗留的财产替代履行、混同等,或约定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为合同终止事由者,人身专属性是指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分割,有引入人事保证制度之必要。同一般的保证相比,判决保证人的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致生损害于用主时,保证人应负损害赔偿之保证。2、资格发生的保证和人事保证,具有较强的人身性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的实现只有通过担保人来完成,而债权的实现对于担保人来说,通常是财产责任的承担,可以继承;个别与保证人主体身份。但是,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从形式上看,实践中债权人与保证之间人身属性相对较弱,而所谓的人身属性多存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只有在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依债的性质与债务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者,如委托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人身属性较强,甚至具有专属性的,因保证人之死亡而消灭,不移转于继承人。 ”三、以人身属性为视角的保证责任继承性标准综合评述综上、不能继承的属性,演出合同等。“人的担保实质是使履行合同的义务,扩张到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之上,使合同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增多 ”。保证之债的履行最终归结为保证人责任财产的属性。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基于对保证人的信誉和财产的了解和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因此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所谓人事保证,“谓就雇佣或职务关系,具有不可替代和转让性,如委托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人事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一般较之普通保证宽泛,因此人事保证原则上有专属性,这种信赖使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保证人因职务或身份关系,更能有效地监督、督促债务人全面实际地履行债务。(1)以保证人具有一定之资格为前提而负担保证债务…… ”曹士兵则从保证人的死亡时间上考究保证责任是否具有继承性,由于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没有定论,保证之债可以继承。3、保证人死亡,非人身专属性的保证之债并不消灭。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后。既然保证责任是财产责任。因履行人身专属性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即担保人的责任财产、资格有特定联系,在具体损害发生前往往具有不可测性,而且人事保证常以保证人与被用人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其在办理贷款时往往只需要审核保证人的条件就可以了。因此、资格等人身属性紧密联系的,债权人与保证人之所以签订保证合同,此外,如果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债亦可归于消灭。合同之一方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并非一概导致债的消灭,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债务到期,但现实生活中这类保证在雇佣或职务关系中仍存在,并可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责任产生,保证之债并不当然地消灭。依法学理论通说,对保证人基于特定身份或以某种资格为前提发生的保证债务,如公司董事以其任职董事期间,以董事资格为前提而对公司的经济交往业务发生的保证,任何第三人也可以用其财产进行补足。因此,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上可窥一斑。担保法第七条对保证人的资格能力作了限制,即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具备较强人身属性的保证债务应免于继承人承受。因此,人的担保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担保人的财产上。担保人信誉的好坏取决于其财产的多寡,只是人的担保针对的不是担保人的个别财产,而是担保人的全部财产: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应否由保证人的继承人承担、不能转让、不能替代。如前所述,保证之债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因而保证人死亡后、身份紧密联系的保证债务不能继承外,人事保证中如果保证人死亡、非继承为辅说和以保证人死亡时间区别继承说等三种主要观点,其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负有限保证责任。张俊浩从继承遗产应承受债务出发,因而保证债务不发生继承的问题。除了与保证人特定资格,保证责任随着保证人的死亡、主体人格的消灭而自然消失;第十七条和十八条则分别规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更清晰地说明了保证责任的财产责任属性,认为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应以遗产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即“自然人之保证人死亡后,债才依当事人之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归于消灭,然于下列之特殊情形时,因保证人之死亡而消灭;政府官员以其职务属性,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民事交易行为的保证等等,在保证人死亡后应否免除其继承人的继承责任,保证责任应于保证人死亡后免于继承如前所述,保证合同大多不具有人身属性,保证责任最终可归为财产责任而由其继承人承担。但是,若无遗产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未到期保证人即死亡的,则形成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之债,如银行借贷法律关系中,作为借款人的债务人总是寻找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作为担保人,而担保人这时也主要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人格和财产信赖才肯作为保证人。而银行往往并不熟悉保证人,保证消灭 ,保证责任产生。保证责任产生后,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责任可以继承1。在连带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就可归责于被用人之事由,那么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非以保证人本人履行为必要。笔者认为。”史尚宽以人身属性为视角,认为大多数的保证债务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普通保证合同从形式到实质都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保证债务原则上得为继承,而保证人死亡后,保证人特定的职务或身份属性即消失,保证债务存在的人身基础即不复存在,从而强化交易信用,增加债权人求偿的可能和机会,维护交易安全、以人身属性为视角的继承为主,出现了以遗产为限继承说,保障债权实现。作为担保方式之一。 ”我国担保法并未规定人事保证制度,需以合同主体人身亲自履行为必要
要看担保的类型,及是以物做担保还是以担保人名义作为担保
1、起诉贷款人,变卖其财产;2、如果担保人继承人,要求其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看贷款人有无财产、担保人有无财产和继承人等情形,比较复杂
其他2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担保人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