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照无保险的警车上路出交通事故异地车牌怎么买保险处理

清欠办临时工作人员 开无保险警车撞伤6旬村民
来源:华商报
作者:杨托
原标题:清欠办临时工作人员 开无保险警车撞伤6旬村民_华商网
  华商报讯(记者 杨托)蒲城县公安局一辆制式警车未按规定投保险,且由非民警驾驶,在当地一村道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骑车的六旬村民受伤,目前仍在医院救治。
  村道上警车与电动车相撞
  交警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3月2日,蒲城人张先生介绍,去年11月20日,父亲骑电动车在蒲城县荆姚镇白杨村村道与一辆警车相撞,至今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张先生说,当日下午1时许事故发生后,父亲很快被送到蒲城县医院救治。据县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其父为创伤性休克、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股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春节后,家人又将父亲送到西安接受治疗,根据陕西省康复医院2月29日的诊断证明显示,建议他继续住院治疗。
  1月4日,蒲城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故一方是张先生的父亲,61岁;另一方是34岁的贺某,当时驾驶那辆牌号为陕E0303警的小轿车。蒲城交警队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张先生说,相关部门为父亲治病支付了6.7万元医药费,但自家也垫付了数万元。他也是拿到《认定书》后才知道,事故中的这辆警车连交强险都没有,还听说驾车者非民警。
  相关部门承认警车管理有“瑕疵”
  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月3日,县清欠办一位负责人介绍,贺某是该部门一名临时工作人员,事发当天是去荆姚镇执行公务。车辆平时管理很严,没有想到会出现意外。
  华商报记者从蒲城县公安局了解到,发生事故的确实是该局的制式警车,而驾车的贺某确非民警。“这辆车是按照县政府要求,抽调到县清欠办的,车况不好平时很少用,抽调前没注意到交强险即将到期的情况,事发时交强险过期了30多天。”蒲城县公安局一位负责人介绍,但该局在将车借给县清欠办时,明确要求驾车者必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且没有交通事故记录。
  事发后,县清欠办、公安局积极配合对伤者进行治疗,截至目前已经支付了11.4万元。
  “在警车使用和管理上,我们确实有瑕疵,但在事故处理和责任划分上,我们也作了很大让步,对方却借机漫天要钱。”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涉事警车未再使用,暂放事故停车场。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解决此纠纷,目前已将对方起诉到当地法院,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我们承担的责任,我们决不回避。”
(责任编辑:王吉 UN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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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怎样处理
10多天前我的朋友驾驶小轿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这时一辆摩托车尾部拖了一辆三轮车由支路使出,然后两车碰撞,致使摩托车人员受了轻伤。我朋友车辆被扣,对方要求赔偿,到现在还不签名认定,车辆还在扣押中,想问下到底是谁负担责任大?车辆还需要扣押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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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应在出院后申请伤残鉴定,计算赔偿数额。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 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就赔偿协商不成依法起诉对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强制险范围内12万元用于全部赔偿伤者,超过部分再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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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公安局长驾无牌警车撞农民 死者竟要负全责(图)
&发帖于:时间: 08:38:36
这是事发现场,昭平县公安局副局长撞死老农的照片
  网络诗人朱光兵今天照例在网上给湖北省的省委书记递了几张条子,向他反映了他的治下的一些事情。一位自称是广西一民女的人在网上向我申诉,她的父亲骑摩托车在与当地县公安局副局长驾驶无牌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地交警大队(属于该局长管理下)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判定她的父亲负全责。根椐她提供的现场图片等资料,我不是专家,无法认定,但我觉得公安局长出车祸,由他手下的交警大队来认定责任,这样的结果首先就让人怀疑,所以,有必要公布出来,让全国的网友们评评。
冤案申诉(钟山县交警大队处理重大交通事故不公)
  您们好!
  我们只是一名普通的农民,没有什么人事靠山,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希望贵栏目予以公开调查此事真相与报道,还死者一个公正。
  我们是广西贺州市昭平县走马乡东坪村村民黄虹、黄彪、黄兵。先向你们反映我对日下午约4时广西贺州市昭平县公安局黄成亮副局长驾驶无牌号警车从八步往昭平县城行驶,行驶至昭平县走马乡路段时,与黄锦喜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锦喜死亡。日我们收到钟山交警队的第017-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死者黄锦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书,对事实认定有错误,对责任划分不公正。我们万分悲痛,生不如死,现向你们提出处理不公的理由:
  一、对黄成亮驾驶无牌警车致黄锦喜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成亮属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该认定有错,与客观事实不符。
  1、事故发生后,黄成亮一不保护现场,二不抢救伤者,三不报警,而是置伤者不顾,伪造现场,弃车逃逸,逃避及时酒精检测。事实上是吴忠平报警,是一车辆皮卡车的驾驶员送伤者到医院的。在事故发生的当晚,在走马卫生院,昭平交警的现场勘查人员谭志兵亲自对死者家属说“我们交警到现场时,警车驾驶员黄成亮已离开现场”,事实上在事故发生后,当时很多围观群众都能证明黄成亮弃车离开现场的事实。
  黄成亮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交警部门应当对车辆驾驶人及时抽血样送检进行酒精检测的规定及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2、警车位置被重新摆放过,现场被伪造。我们有证人证明警车停下的位置不是交警出示给我们看的现场照片中警车停放的情形,事实上是警车超速占道行驶,碰撞后警车向右打方向盘靠右停摆好车身才停下的。事故现场被破坏,被“人为”伪造。不是事故发生时第一现场,是为推卸责任而人为伪造的事故现场。
  3、按相关强制性规定警车无牌不能上路,但黄成亮竟驾驶无牌警车上路行驶。并且黄成亮驾驶无牌警车搭载非警务人员肖某,违反相关规定。该事实有交警队拍的现场照片,及事发生时坐在副驾座位的肖某都证实了这些事实。
  综上,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成亮驾驶属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公正。
  1、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是划分责任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1)事故现场是在弯道半径为R=110.08米路段,按规定行驶车速不能超过40公里。但作出初次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警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在40公里以下。
  (2)从现场照片中,无牌警车左前轮爆裂。从交警拍照照片看,事故发生时摩托车档位显示是3档,摩托车行驶路段是上坡且是左转弯,摩托车3档摩托车车速不可能快。那么何因造成警车左前轮爆裂呢?唯一就是两车相碰时冲击力非常大。既然摩托车车速不快,那就是警车车速相当快,才造成警车车胎被撞裂的情形,且警车行驶方向是下坡,并是右转弯,所以应当是警车超速且占线。
  (3)目前警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不能作出鉴定,但不等同于警车没有超速即不超过40公里/小时。
  综上,没有证据证实警车没有超速,却将责任全部推给受害人者,认定黄成亮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因而交警部门的这次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事实认定不准,责任划分不正确,对死者不公平。
  2、黄成亮有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但事故认定书却认定黄成亮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警车被重新摆放,黄成亮不及时接受抽血样进行酒精检验,警车轮胎被换好及制动修好后才送检,属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黄成亮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属于弃车逃逸行为,黄成亮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故认定书却避开黄成亮的上述一系列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不予认定。
  三、调查取证的程序及对证据、事实的认定不合法,证据无法律效力。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公安民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交通警察开展事故调查取证。但是这次事故发生后,却是警车所有人昭平公安局的下属昭平交警进行调查取证,并无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组织、指挥交警进行事故调查取证甚至市交警队无人参与该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因昭平公安局是车主,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与本事故的处理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由昭平交警队调查取证,程序上违法。
  2、郭超杰、胡毅峰无中级以上的事故处理资格,无权处理有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本事故却由郭超杰、胡毅峰制作道路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因此,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因而证据无效。根据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中的机油不是黄锦喜两轮摩托车的机油,可能是这次事故发生之前遗留下来的。
  3、日下午约4时发生事故,日书面申请要求昭平交警队回避,日,我们将要求回避申请书提交递交给贺州市交警队。日接到昭平交警队电话通知说驳回我们要求回避的申请。日,我们到贺州市纪委和贺州市公安局反映此情况。日下午,我们接到贺州市交警电话通知,说该事故由钟山交警处理(后收到书面答复)。事实证明,昭平交警队应当回避却故意不回避。
  4、警车检验程序不合法,导致警车车辆检验报告结论不真实。
  (1)在事故现场,警车左前轮爆裂。根据《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对事故车辆警车的检验方法过程是“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但是发生事故时,警车的左前轮已爆裂,按常理车轮胎爆裂车辆不能行走,即使能行走时速也不可能达50公里/小时。如能行走,在时速达50公里/时的行车过程中,车身不可能不走偏,这是众所周知的必然规律。但该报告的检验结果却是车身无任何走偏的记录,相反竟然作出“路试时测出其行车制动距离为16.30米,车身任何部位不超出规定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的结论。何因会有上述结论,唯一就是警车修好(包括换好轮胎和修好制动)后才做的警车车辆检验。日下午我们到贺州市人民政府上访时,从市某交警陈述中印证了“警车检验时警车轮胎确是已换好了的”的事实。(2)事故现场勘验完毕后,我们都看见警车是换好轮胎后往昭平方向驾驶的,从而又印证了警车是在修好后才送给相关部门检验的事实。事实上警车的初次和第二次检验都是在肇事警车已修好情况下进行检测的,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警车检验报告,结论当然不真实、不客观。总之,因警车是修好才送检,程序不合法,结论不真实。但事故认定书却将无法律效力的警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作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程序违法。
  5、事故原始证据的固定、提取及保全现场及黄成亮血样送检和警车提交送检等都是昭平县交警队完成的。因昭平公安局是车主,与这次交通事故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昭平交警队完成上述调查取证工作,程序违法,所调取的事故证据不真实、不客观。因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证据内容不客观、不真实。因此我认为由昭平交警队调取的事故证据材料无证明效力。
  6、提取菜单笔录是伪造的、不真实的。经核实,在发生事故的第三天即日,就有三个公安人员将菜单拿走了,但我们在钟山交警队复印的提取菜单笔录是钟山交警队干警于日提取的,并且在我们复印时,钟山交警队的干警才在提取菜单笔录上补签名。
  7、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中的警车侧滑印到停车的距离约15米(10.6米+2.49米+1.95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643-2006中的“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公式换算出警车在碰撞前的速度约为51.64公里/小时。计算公式如下:
  V1= ×3.6
  = ×3.6
  = ×3.6
  =14.35×3.6
  =51.64kg/h
  注:V1表示警车撞前的瞬时速度(千米/小时)
  G表示重力加速度:9.8m/s
  表示摩擦系数(0.45-0.8)
  S表示碰撞后的滑移距离(即停车距离)
  3.6:换算系数(即米/秒换算成千米/小时的系数)
  交通事故中事故现场是在弯道半径为R=110.08米路段,按规定行驶车速不能超过40公里/小时。根据上述计算警车在碰撞前的速度约为51.64公里/小时。那么警车在事故发生时是超速行驶的。因黄成亮超速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造成黄锦喜死亡的严重后果。因而黄成亮应承担超速驾驶车辆致人死亡的事故责任。所以这起事故处理根本就不公平。
  综上所述全部是事实,如有作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们是一个农民无靠山、无人事,希望焦点访谈栏目组为我们主持正义,让我们死去的父亲得以安息,上访人将不胜感激。希望我们父亲的冤屈得以昭雪!
死者子女: 黄虹、黄彪、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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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报刊系列军警车至今未上交强险 房山撞人保险公司拒赔 | 北晚新视觉
军警车至今未上交强险 房山撞人保险公司拒赔
日 北京 交强险已实施7年,但路上有一部分“特种车”始终不上交强险,却鲜为人知。而发生在房山区的一起交通事故,因赔偿问题闹上法庭,才把因法律空白而导致的“特种车”无交强险问题暴露出来。昨天下午,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挂武警牌照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军车和警车该不该上交强险,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保险公司为何拒赔30万三者险?&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房山区的刘先生。据刘先生介绍,日,他在房山区京同路被一辆挂武警牌照的消防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消防车的赵某负全部责任。刘先生因伤势过重,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右胫骨、右腓骨等多处骨折。事发后,刘先生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共计100多天。而肇事司机赵某与消防支队也积极配合治疗,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医药费。涉案消防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消防支队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保险公司至今未予赔付。于是,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消防支队和保险公司支付其剩余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7万余元。“我们对事实没异议。但我们消防支队承担了救灾等任务,赵某是我们消防支队的战士,他是在执行公务的时候造成的事故,事后我们积极救治刘先生,并垫付了22万元的医疗费。”消防支队的代理人认为,涉案车辆已经投保了30万的商业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先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认可出险时间在保险期间内,而且肇事车辆也确实投保30万商业险。但是,肇事车辆并没有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职员表示,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该赔偿的金额,必须由消防支队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法律未规定警车和军车如何上交强险&从双方的争议可以看出,焦点问题是肇事车辆是否该上交强险。那么,消防车为何不上交强险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发生事故的车辆是武警牌照的公务车,而军车和警车是相应部门专门指定的,关于交强险的规定不适用军车及警车。”消防支队的代理人解释说,交强险条例根本不适用军车和警车,所以肇事车辆只有商业险。保险公司要求消防支队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依据的。记者了解到,于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但是该条例实施7年来,军车和警车如何参加交强险,却一直未另行规定。因此,肇事消防车未上交强险,并不违法。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所有上路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军车和警车也不例外。既然此次事故中的消防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那么交强险部分的12万元损失,就应该由消防支队自行承担。&实践中各地规定不一&在军车和警车如何上交强险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对于这种特殊车辆是否购买“交强险”的举措不一。有些省市针对“交强险”出台车辆管理配套政策,规定新购车辆或车辆年审,凡未办理“交强险”的,不予挂牌和审验,而警车等执法车辆也包括在内。这些省市认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没有出台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只能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一般性规定,只要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另一方面,许多省市关于特种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并没有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包括消防车、警车在内的特种车辆不论是否购买“交强险”都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记者了解到,在外地已经发生过多起军车和警车未上交强险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目前绝大多数法院在判决中均认为交强险不适用军车和警车,保险公司以此免责无效,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理由就是相关部门尚未就军车和警车如何上交强险作出另行规定。&特殊情况下损害社会车辆利益&“军车和警车上不上交强险,在一般情况下对社会车辆的利益并无损害。”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分析说,这种车辆只要承担事故责任,不存在赔不起的问题,尤其是像此案中的消防车还上了30万的商业险。如果说不上交强险损害了谁的利益,那首先是保险公司受损。因为保险公司少收了保费,却仍要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社会车辆来说,利益也有可能受损。原森泰律师举例说,一辆社会车辆只上了交强险,未上车损险和车上人员保险,与警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社会车辆负事故全责,因警车未上交强险,社会车辆的车主不但要赔偿警车的损失,还要全额负担自己车辆的修理费和车人人员的医疗费。”原森泰律师认为,而在正常情况下,无责一方的车辆是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责一方车辆的部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赔偿的。对于发生在北京的这起因特殊车辆未上交强险,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后续审理情况。&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杨昌平 通讯员:陈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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