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情况下继承人怎样争取房产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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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时兴起发了关于房产继承的帖子,但一开始没有编排好,所以好像结束得比较匆忙。之后在公号的留言,都发现很多人不止是对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的理解也有不少误区。所以把这部分的内容,转过来给大家看一下,互通有无。
发表于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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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楼
借号请教关于房产遗嘱的问题请教LZ。问题好复杂,唔知有没机会拿回这一部分房产。
2001年爷爷去世,留下房产并有留下遗嘱,做了公证。把一栋3层的自建留给3个儿子(我爸
两个伯父),每人一层,但今年奶奶去世,留有口头遗嘱说,把要3楼分一部分(50%)给孙子(即是本人,大儿子离婚再娶,是爸爸跟前妻的儿子),去年刚开始得知奶奶发病的时候,奶奶把全部儿子女儿都叫回去交待身后事的时候讲的,说是爷爷当年也有讲过的,大家亲 ...
发表于31楼
楼主你好,我有个问题需要你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忙。事情是这样的,老婆是独生女,她的母亲在10年前去世,父亲一直单身,由于她母亲去世前,名下有一股票账户,但由于父亲忘记了密码,现在证券所说无法进行过户到我老婆名下。她父亲说,如果要过户资料,还需要找到她奶奶(在世,重症住院ing),舅们,姨们,进行公证才能改资料。但按照目前家庭关系,她不可能再找这些人出来说清楚了,请问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她爸说,等他不在了 ...
发表于59楼
假设这位家公立了遗嘱房子只留给儿子,家公走后其实也没办法收楼的,继母有权继续住这个房子到百年终老。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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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也没有什么灵丹妙药,可以帮助解决继承道路上的所有问题。只能不停啰嗦,自己家的事情自己要多想,别指望别人会替你如何上心。在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家里有人员变动的,最好跟人事部门确认一下登记的事情。档案不归单位保管的,最好也能找机会了解一下自己在派出所的户籍档案是否完善清楚。让世界对你更有善意,很多时候得由你自己做起。
公众号:律政小龙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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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号发过篇文章讲法定继承,之后有不少小伙伴给我留言,说法定继承这么麻烦,遗嘱继承就好了嘛。噢,图样图森破。我要郑重提醒一件事,有遗嘱的继承,一样要提交被继承人的亲属证明!!也就是说,即使母亲遗嘱上说了,所有的钱和房子只归我大宝贝儿子,前面的三个姐姐全部没份!得意洋洋的大宝贝在去房管局办母亲名下房屋的遗嘱继承时,也必须提供母亲的所有亲属证明,外公、外婆、父亲、大姐二姐三姐是否在世,不在世的请提供死亡证明,在世的请证明其劳动能力和经济情况。缺一、杯具。
公众号:律政小龙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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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独生子女,妈妈留遗嘱把房子留给你一个固然HIN好,但除了你的爸比外,你还是要找到妈妈的妈妈爸爸,证明他们的相关情况。那么,图样的各位明白了吧,和法定继承比起来,遗嘱继承以最大的好处并不是能够少交资料,而是能够将一些本来有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排除在外。比如早早嫁出去的三姐,和家里反目几十年,老母亲生病时也没看过一眼。如果没有遗嘱只能通过法定继承的话,三姐作为子女还是有权主张分母亲的房子。当然在继承的时候,其他继承人可以提出,因为没有对老人尽过赡养义务,也没有对房子进行过出资或维修,三姐在继承时应该少分或不分,而不是与其他承担了相关义务的子女分得同等份额。但这种诉讼打起来耗时耗力,最后什么结果也比较难以预测,当然没有一纸遗嘱直接宣告“You are out!”来得简单明了。
公众号:律政小龙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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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许残酷,但法律也不会完全不考虑人情。所以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被遗嘱排除在继承之外的法定继承人,如果确实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收入的,应当在遗产中为这类继承人先保留适当份额,再根据遗嘱确定的原则进行遗产分配。所以,像上面的例子中,如果父亲或者大姐年事已高,符合法律上关于没有劳动能力的认定。那么只要这两个人证明自己确实没有经济收入的,母亲的遗产中就必须先分一部分出来,给这两个人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剩下的才可以由儿子按照遗嘱确定的内容进行继承。
公众号:律政小龙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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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也会问,遗嘱是不是一定要公证。客观的说,只要遗嘱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立遗嘱人神志清醒、意志自由,并不是因为受欺诈或者胁迫而写下的遗嘱,在法律上就具有效力。只是说,公证会起到一个把关的作用,因为公证处在做遗嘱公证时会要求立遗嘱人当面完成相关手续,并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作为辅证,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大多也要求提供产权证明以确认其归属。因此,公证过的遗嘱,真实性容易得到更大的保证,所以房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才会更加认可。
公众号:律政小龙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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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谢大宝 于
09:04 编辑
另外还要提醒一点,遗嘱中没有列明的遗产,还是要进行法定继承。举个例子,母亲立遗嘱的时候尚在创业,因此只在遗嘱中确认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在百年后只归宝贝大儿子继承。立完遗嘱后,母亲创业失败,丧失斗心后开始消极炒房。过世时,母亲名下没有任何存款及其他动产,但有二十六套房产散落于全国各地,却没有再立新的遗嘱。因此,宝贝大儿子只能按照遗嘱继承其中列明的那一套房子,其他二十五套,要由第一序位继承人,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均分。
公众号:律政小龙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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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一点,是扫盲一下关于“父债子还”的问题。现代法律中并没有如此朴素的情感,所以只规定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如果母亲名下还有1000万税款和债务未清,继承这二十六套房就应当先对这1000万进行清偿。如果债务不大,差不多有1个亿,超出了房子的现金价值综合,超出部分就不能再要求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继续清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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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又通俗易懂的解释??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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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当初没有常识去公证,现在一头烟亲戚不配合 一直都没再去搞证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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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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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好晕!最后结论,都是遗嘱作用不大,只起到阻碍不孝子女抢遗产的作用,但也是无卵用,对吧?
那请教大神,A的父亲再婚育有一子,若A去世,那遗产分配中,他父亲另外的儿子有继承权吗(属于兄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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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讲晒,未死前过晒户比仔女最干手净脚,但无老人会甘笨。所以麻烦事一堆!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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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楼主,从1994年在一个公司20多年,但是到2000年才开始买的社保(有6年没买)。如果离职或被炒可以追讨吗?1994年户口在外省,大概98年迁到番禺。万分感谢!
精华0&帖子469&经验值3281 &注册时间&妈币3103 &
帖子469&经验值3281 &注册时间&
本帖最后由 feifeimamam 于
11:00 编辑
借号请教关于房产遗嘱的问题请教LZ。问题好复杂,唔知有没机会拿回这一部分房产。
2001年爷爷去世,留下房产并有留下遗嘱,做了公证。把一栋3层的自建留给3个儿子(我爸&&两个伯父),每人一层,但今年奶奶去世,留有口头遗嘱说,把要3楼分一部分(50%)给孙子(即是本人,大儿子离婚再娶,是爸爸跟前妻的儿子),去年刚开始得知奶奶发病的时候,奶奶把全部儿子女儿都叫回去交待身后事的时候讲的,说是爷爷当年也有讲过的,大家亲戚都知道的,
这样的情况下,只有和我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我有没其他办法拿回属于我的那部分呢?
精华0&帖子1562&经验值11685 &注册时间&妈币11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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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表达欠清晰,虽然也能看明白,人称谓转换不一致??来自[]
精华0&帖子952&经验值5070 &注册时间&妈币5172 &
帖子952&经验值5070 &注册时间&
本来没怎么看懂,看了例子之后恍然大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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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讲晒,未死前过晒户比仔女最干手净脚,但无老人会甘笨。所以麻烦事一堆! ...
如果子女不孝顺,哭的日子就在后面等着了来自[]
通过遗嘱继承房产的注意事项,觉得还是有必要讲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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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遗嘱继承人,爸爸去世后,弟弟和妈妈争夺房产,并经法院调解继承了爸爸遗产份额的六分之一这种情况下我如果不起诉会有什么不利于我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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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死亡时个人财产及其的一半为遗产。(二)如果有的,按照或者办理;没有遗嘱,按照;(三)遗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四)建议法定可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的,一般均分,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五)继承方式:如果法定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如果有争议或无法提供继承所需材料的,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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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2今日解答老人擅改约定另立遗嘱无效 法院判决相关继承人败诉-大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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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擅改约定另立遗嘱无效 法院判决相关继承人败诉
  东方网9月6日消息:一老人因未履行“约定”的条款而又立遗嘱,致使继承人在按遗嘱继承时遭到尴尬,今天上午,宝山区法院判决该继承人败诉。
  早年,老吴单位分了一套泗塘三村的福利房,夫妇俩和3个儿子均挤在这50多平方米的房子中。1991年,其中一个儿子和老伴相继因病去世。
  随着两个儿子各自成家,小儿子另外买了房子居住,老吴与大儿子还是共同居住在老房子中,但两代人生活总不能合拍。为了让父亲有个安享的晚年,2006年6月,大儿子与父亲订立协议,约定当年6月20日前,父亲保证将小儿子的户口从老房子内迁出,大儿子保证在8月20日前另外为父亲购买产权房一套,并将钥匙交到父亲手中,但该产权房的产权登记为父亲与大儿子共同所有,父亲于9月20日前连同户口一起迁入上述新居,老房子归大儿子所有。另外约定,父亲在新居中所应享有的权利份额在去世以后作为遗产全部由大儿子继承。如将来父亲另立遗嘱将新居权利份额给予他人继承,父亲应当支付当时该房屋市场价的一半给大儿子作为补偿款。
  协议订立后,大儿子出资购买宝山区泗塘四村203室房屋,约50多平方米,产权人登记为大儿子及父亲。自此,大家分开居住,相安无事。
  今年初,父亲因病住院。4月6日,父亲立下遗嘱,其中涉及房屋内容为:“我在患病期间由小儿子全力照顾,我与大儿子共同共有产权房泗塘四村203室房屋。我过世后,我房屋的产权由小儿子继承。”5月1日,老吴去世。
  7月底,小儿子向宝山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泗塘四村203房屋的一半权益。法庭上被告大儿子提出,如果原告要继承,也应该按照房屋现价的一半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约定,其父将系争房屋中的份额给予他人的前提必须是由被继承人支付被告补偿款,而被继承人并未给予被告补偿款。
  虽然其父于2013年4月又另立遗嘱,确定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由原告继承,但其行为与2006年6月的协议相矛盾,故系争房屋仍应按照2006年6月的约定处理,即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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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胡乙、胡丙、胡丁共同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胡A未应诉。
第三人胡B、孙某某共同述称,原告陈述属实,确认被继承人张某某、原告、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孙某某在系争房屋中各享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某某(日报死亡)与被告胡乙系原配夫妻,共生育胡丙、胡A、胡丁、胡甲四名子女。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某死亡。
另查明,系争房屋系产权房,于2008年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某、原告、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孙某某五人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再查明,现在原告处有落款日期为“日”的被继承人张某某所立代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为了解决立遗嘱人(以下简称‘我’)的遗产继承问题,避免以后遗产继承纠纷,现立遗嘱如下,遗嘱内容由我口述,律师代书遗嘱并进行见证:我决定将我享有的上海市闸北区万荣路2某某房屋(房产证号:沪房地闸字(2008)第001588号)的全部份额归我的次子胡甲继承。即该房屋在我过世后,我的房产份额归胡甲所有,由他处分。另外,我去世后我所有的存款,也全部由儿子胡甲继承。以上皆是我的真实意愿,希望我过世后,我的子女之间能和睦相处,不要发生纠纷。本遗嘱一式叁份,由立遗嘱人保存两份,见证人保存壹份。”落款“立遗嘱人”处有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签名、盖章及捺印,代书人金某某、见证人童某、向某某在落款处签名。
审理中,关于遗嘱一节,见证人童某到庭称,2012年8月初,被继承人张某某的一个家属来到共识某某律师事务所,称有一个老太要立遗嘱。日,童某、向某某、金某某一同前往仁济医院,在家属的带领下找到被继承人张某某,张某某神志清楚,童某、向某某、金某某三人单独和被继承人张某某制作了一份谈话笔录及遗嘱,并向被继承人张某某宣读了遗嘱,被继承人张某某确认遗嘱内容后,在遗嘱落款处签名、盖章、捺手印,并书写了日期。见证人向某某到庭称,2012年8月初,被继承人张某某委托上海共识某某律师事务所制作见证遗嘱,是由童某负责接待,后童某问其是否可以为张某某制作遗嘱,其应允。日,童某、向某某、金某某一同前往仁济医院,在家属的带领下见到被继承人张某某,张某某神志清楚,后童某让家属都出去,童某、向某某、金某某三人单独和被继承人张某某制作了一份谈话笔录及遗嘱,并向被继承人张某某宣读了遗嘱,被继承人张某某确认遗嘱内容后,在遗嘱落款处签名、盖章、捺手印,并书写了日期。
上述事实除原告、被告的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居民户口簿、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代书遗嘱及见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被告胡乙、胡丙、胡丁、第三人胡B、孙某某均确认系争房屋产权由被继承人张某某、原告、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孙某某各享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执有的被继承人张某某所立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当属有效。原告要求按照被继承人张某某所立遗嘱,判令被继承人张某某在系争房屋中享有的五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一人继承所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A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闸北区万荣路2某某房屋由被继承人张某某、原告胡甲、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第三人孙某某各享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被继承人张某某在上址房屋中享有的五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胡甲一人继承所有。继承后,上址房屋由原告胡甲享有五分之二产权份额,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第三人孙某某各享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上址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由原告胡甲、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第三人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负责办理,被告胡丙、被告胡丁、被告胡A有协助原告胡甲、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第三人孙某某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原告胡甲、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第三人孙某某有相互协助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因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胡甲、被告胡乙、第三人胡B、第三人孙某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原告胡甲已预缴),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400元,由原告胡甲负担。
网民提问:我父亲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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