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案件,标底编制费收费标准150万元,费应该收多少

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R1Z9UTUG5DYU&|[黑龙江 哈尔滨];& 09:07: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162
回复时间: 09:37:00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758
回复时间: 09:58:00
律师费可以协商,一般分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风险代理。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365
回复时间: 14:57:00
这个可以具体谈,适当优惠一写也无所谓的。具体情况建议面谈。如果需要咨询或者委托可以电话联系我&&-----&哈尔滨何律师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请输入问题标题!(至少含有6-60个汉字)
注: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公司清算律师咨询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请求房屋租赁方返还房屋,诉讼费多少?
本人房屋所有者,面积100平米,租赁方几个月拒不交租,不交水电气费,拒不搬离。故诉诸法律请求其返还,请问诉讼费应该交多少?
53756efc2***
四川 - 德阳
根据你描述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你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相关费用和解除合同和要求对方搬出去等。案件受理费需要看涉案标的的。
找法网认证律师
2条律师回答
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支付房租、水电气费,承担违约责任并腾退房屋。诉讼费用的缴纳需要根据主张的金额来计算。
你好,请及时联系律师处理,你可以直接报警处理,对方私闯住宅,谢谢
找法网认证律师
其他类似咨询
1,从法律层面讲,应该胜诉。2,按房屋价值收取。3,你必须现行合理估价,在立案时根据该估价缴纳诉讼费。
按照继承遗产的价值确定收费比例,具体可查看人民法院收费办法
您好!一般法院拍卖前会公示的。建议带材料来让律师看一下,我们这边会给出几个方案供选择。其他有关房产的法律事宜我们可以面谈,我们专职处理房产,如需要帮助、了解情况和查看本律师资料,可点击左面律师名字。
预交诉讼费22800元(0.9%+%+6800,结果一样)。
你好,需要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
你好,按标额计算。。
咨询法院。。。。
要看你的买卖金额了,法院都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你的争议金额计算。
建议带合同面询律师论证是否有诉讼必要,购房合同不是诉讼一定能解除的。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就是这个道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更多类似咨询(7)
相关咨询标签:
免费在线咨询
年累计为超过
用户提供了在线咨询服务
版主/行家律师招募
婚姻家庭咨询律师
最新法律咨询
来自广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抚顺用户的咨询
来自铁岭用户的咨询
来自东莞用户的咨询
来自西安用户的咨询
来自邢台用户的咨询
来自黄冈用户的咨询
来自焦作用户的咨询
来自松原用户的咨询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的咨询
来自阳泉用户的咨询
来自郑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东莞用户的咨询
来自承德用户的咨询
来自合肥用户的咨询
来自济南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京用户的咨询
来自许昌用户的咨询
来自长沙用户的咨询
来自郑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成都用户的咨询
来自天津天津用户的咨询
来自泰安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京用户的咨询
来自邵阳用户的咨询
来自佳木斯用户的咨询
来自重庆重庆用户的咨询
来自昆明用户的咨询
来自连云港用户的咨询
来自七台河用户的咨询
来自巴中用户的咨询所在位置: &
& 建设方违约的,应向承包方支付可得利益损失
建设方违约的,应向承包方支付可得利益损失
合肥市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皖民四终字第000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市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靳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拥军,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青松,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兆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海江。  委托代理人:范国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昂鑫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安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昂鑫房产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拥军,建安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海江、范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6年3月底,建安实业公司经招投标取得昂鑫房产公司“上海城市公寓”8#、9#楼工程施工承包权,为此,昂鑫房产公司向建安实业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同年4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1、建安实业公司承建昂鑫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上海城市公寓”8#、9#楼工程,工程总造价1750万元;工期为466个日历天数,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发的开工令为准。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手续。3、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专人出具书面签证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4、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10套图纸及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5、承包人投标时交纳的50万元投标保证金,在该合同签订且向发包人提交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后7日内无息返还(保函有效时间必须至合同项下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移交发包人后)。双方另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建安实业公司即组织相关施工人员及机械进场。因“上海城市公寓”一期3#、7#楼亦由建安实业公司进行施工,故昂鑫房产公司认为堆放在案涉8#、9#楼现场的施工机械及临时设施均系一期工程遗留。日,建安实业公司向监理单位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称:前期“四通一平”已完成,施工人员已落实进场,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故申请准许于日开工。同日,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该书面申请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已具备开工条件,同意开工”。该书面申请未返还建安实业公司,昂鑫房产公司与监理单位也未依约向建安实业公司发出开工令。因昂鑫房产公司未向建安实业公司提供施工图(合同约定昂鑫房产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10套图纸,但该公司称其在招标时已提供图纸,无须另行提供)、座标点、标高控制点等,建安实业公司一直未能进行施工。日,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向昂鑫房产公司颁发“上海城市公寓”8#、9#楼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日,建安实业公司向昂鑫房产公司发出《联系单》,载明:双方就二期8#、9#楼的合同已签订,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时过数月昂鑫房产公司仍未作出正式开工通知,致使建安实业公司合肥项目部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仍搁置施工现场,人员无法调用,造成极大损失,故请昂鑫房产公司速决定开工时间。昂鑫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签收了该联系单。当月3日,昂鑫房产公司向建安实业公司发出《联系单》称:8#、9#楼的施工许可证已废止,8#、9#楼需重新招投标,请配合。同年8月1日、11月26日,建安实业公司两次向昂鑫房产公司发出公函称:双方间合同合法有效,应切实履行;建安实业公司施工人员及设备已进场,请昂鑫房产公司立即安排开工必要条件,提供施工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等,否则,产生的损失由该公司承担。同年10月、11月间,昂鑫房产公司向建安实业公司发出通知称:合同签订后,建安实业公司一直未开工,现已不能按合同履行,昂鑫房产公司建议双方终止合同履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同年12月3日,昂鑫房产公司向建安实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载明:建安实业公司要求开工已得到批准,但迟迟不开工。建安实业公司无具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进度计划,也无具体施工人员和机械,亦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根本无履约能力。因此,双方间的合同自即日起解除,请立即撤离工地。建安实业公司如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月6日,建安实业公司复函昂鑫房产公司坚决反对任意解除合同。2008年初,昂鑫房产公司重新组织招投标,将案涉8#、9#楼交由其他单位施工完成。2008年1月,昂鑫房产公司诉至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建安实业公司撤离工地,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后经该院组织调解,建安实业公司于2008年8月撤离8#、9#楼施工场地。建安实业公司认为昂鑫房产公司单方解除关于8#、9#楼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构成违约,遂于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昂鑫房产公司:1、赔偿建安实业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75万元;2、赔偿该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475916元、标底编制费用131250元;3、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一审期间,建安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案涉8#、9#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常履行后的可得利益进行鉴定。该院委托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工程咨询公司)对案涉合同履行后施工方的可得利益进行了鉴定。中信工程咨询公司日出具了《关于“上海城市公寓”8#、9#楼合同履行后预期可得利益的鉴定报告》(简称《鉴定报告》),载明:1、此次鉴定涉及的相关工程资料均由一审法院提供。2、此次鉴定得出的预期可得利益,是建立在许多假设的前提条件下的,如项目班子运作有序、高效,现场管理科学合理,施工组织管理完善,组织与采购正常,市场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平稳,无安全、质量事故,工期合理,施工管理费控制得当,工程变更签证手续完备及时,工程结算科学合理,等等;同时,该预期可得利益也是建立在鉴定人认为案涉合同价1750万元对应的仅是部分工程这一判断基础之上的。3、根据委托方一审法院提供的现有资料,认为相对于设计图纸,案涉合同价1750万元应该是部分工程的原因如下:(1)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就案涉工程参加投标的另外两家单位“合肥建工集团”、“安徽湖滨建安实业公司”的报价分别为元、1850万元,而建安实业公司报价为1758万元。业主方设定的评标基准值为1758万元,合理最低价参考值为元,且招标文件明确说明投标人报价应按照有关定额及信息价计算。(2)委托方未能提供招标答疑具体内容、标底价具体内容、施工商务标具体内容以及开工前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核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均不反映案涉合同价1750万元相对于图纸系整体工程报价。(3)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显示,招标结束后,业主方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机构提交该施工招标投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整个招标过程完整合法。综上,在充分满足上述假设条件的前提下,若履行合同,施工方预期可得利益为1466300元。一审认为:(一)建安实业公司与昂鑫房产公司就“上海城市公寓”8#、9#楼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的约定,昂鑫房产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10套图纸及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该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昂鑫房产公司认为其招标时已提供了图纸,故无需再另行提供,既与双方上述约定不符,也有悖建设工程施工常理。施工图纸是施工方进行正式施工的前提和基础,无施工图纸则除组织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外,其他所有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如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确定施工进度、方案及计划,均无从着手实施。双方合同约定建安实业公司可开工的条件是昂鑫房产公司与监理单位应共同签署开工令,现昂鑫房产公司仅凭监理单位签字同意的开工申请即认为其已同意开工,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明确了建安实业公司在投标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50万元,而在招标文件第35条“履约担保”中另明确合同书签署后,中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现昂鑫房产公司在双方合同签订(2006年4月签订合同)后的日再行提及建安实业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显然依据不足,且即使建安实业公司未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亦不构成根本违约,昂鑫房产公司不能由此获得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昂鑫房产公司在未履行其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以建安实业公司未完成前述施工准备并及时开工、未交纳履约保证金为由,单方解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案涉双方关于一期3#、7#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进行履行,该一期工程与本案二期工程紧临,施工现场无法明确区分,施工机械、临时设施转至二期8#、9#楼属正常情形。建安实业公司管理人员工资、机械设备的租赁费和折旧费、场地平整费以及标底编制费用等损失,难以认定其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且该部分损失理应计入工程成本,而成本是施工企业为获取利润而应支出或承担的费用,不应作为损失主张,故对建安实业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尚应赔偿守约方因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中信工程咨询公司鉴定认为,相对于设计图纸,案涉合同价1750万元涉及的应该是部分工程,并在充分满足《鉴定报告》上载明的假设条件的前提下,若履行合同,建安实业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为1466300元。该院经审查认为,中信工程咨询公司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有理有据,应作为处理本案的证据使用。昂鑫房产公司虽称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未提出充分合理的依据加以证实,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1、昂鑫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建安实业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466300元;2、驳回建安实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万元,由建安实业公司负担6万元,昂鑫房产公司负担4万元;鉴定费8万元,由双方各半负担。上述判决宣告后,昂鑫房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建安实业公司于日发给昂鑫房产公司《反对任意解除施工合同关系的公函》中称:“我公司按照贵公司指令于日组织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塔吊、人货梯、搅拌机、砂浆机、电焊机、切割机、电器设备等)进场”,并进一步声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度、人员、机械以及项目经理等事项,早已经包括在投标文件中递交贵司,……没有上述资料,贵公司是如何核发中标通知书,申请施工许可证,又怎么会批准我公司开工并要求继续施工的呢?”由该份公函的内容可见,建安实业公司已对日开工予以认可,而且,如果该公司没有拿到施工图,又怎么可能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等工作呢?故一审以昂鑫房产公司没有将同意开工的批复返还给建安实业公司、没有发出开工令且不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建安实业公司无法实施工程建设为由,认定昂鑫房产公司构成违约错误。2、由于建安实业公司不交纳保证金,接到开工令后迟迟不开工,以致昂鑫房产公司发函要求其马上开工,建安实业公司于日给昂鑫房产公司的回函中称:“我公司于今日接到贵公司日通知,必须继续履行合同,恢复正常施工。……对我公司在现场待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明确补充方案,就本工程开工拨付必要的款项和建筑材料。”可见,建安实业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以昂鑫房产公司提供预付款和建材作为其施工的前提,且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却仍未开工,故建安实业公司构成了根本违约。3、一审法院委托的中信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已明确,其鉴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是建安实业公司承建的仅是8#、9#楼的部分工程,且须满足其他诸多条件,但《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证据均证明建安实业公司承建的是全部工程,造价至少在3000万元以上,该公司不可能以1750万元的合同价承建8#、9#楼全部工程后还能获得146万余元的利润,故一审法院采信中信工程咨询公司鉴定结论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建安实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建安实业公司未就昂鑫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二审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昂鑫房产公司未按照其与建安实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10套图纸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并与监理单位共同签署开工令,导致建安实业公司无法组织施工,建安实业公司并非如昂鑫房产公司所称系不履行施工义务,故一审认定昂鑫房产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正确。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可得利益属预期损失,只要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即可,并不要求一定能实际获得该利益,故中信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虽就其鉴定结论的成立假设了诸多前提条件,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3、一审仅判令昂鑫房产公司赔偿建安实业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并不足以弥补建安实业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建安实业公司本提出了上诉,但因自身失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失去了进一步主张权利的机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昂鑫房产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期间,昂鑫房产公司向本院新提交了五份证据:1、“上海城市公寓”8#、9#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案涉8#、9#楼总建筑面积由原规划确定的24000多平方米调整为27968平方米;2、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上海城市公寓”二期8#、9#楼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以及该公司和昂鑫房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案涉8#、9#楼工程已由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3、《“上海城市公寓”项目8#9#楼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付款协议书》,证明:案涉项目实际结算的工程款为2930万元整,一审判决确定的预期可得利益不可能成立;4、2006年第4期《合肥地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证明:案涉双方就8#、9#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合肥地区框剪结构住宅楼土建工程造价每平方米964.49元、安装工程造价每平方米201.22元,故仅就土建和安装工程,按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计算,造价就高达2700多万元,远高出合同价1750万元,故建安实业公司承建8#、9#楼不可能获得利润。  就昂鑫房产公司提交的上述五份证据,建安实业公司质证认为: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对方所称的规划面积的调整建安实业公司也无法确认;2、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恰恰证明昂鑫房产公司单方撕毁合同,构成了根本违约;3、结算付款协议书并不能推翻一审鉴定结论,但同样证明了昂鑫房产公司对建安实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4、建安实业公司只是承建8#、9#楼的部分工程,故《合肥地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并不能推翻中信工程咨询公司的鉴定结论。  本院认证认为:昂鑫房产公司提交的上述五份证据分别证明了案涉8#、9#楼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实际承建人、工程款的最终结算情况以及2006年4月合肥地区建设工程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双方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二审补充查明:案涉双方于2006年4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8.1条第(4)、(6)、(7)项约定,发包人昂鑫房产公司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上述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1条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10套图纸(含每幢楼4套施工图在内)”;该合同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部分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建安实业公司于日发给昂鑫房产公司《反对任意解除施工合同关系的公函》中除昂鑫房产公司上诉状提及的内容外,还包括了“……同时,因贵公司仍然没有向我公司提供施工图纸,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电源,甚至连监理单位都没有向我公司指派,客观上又造成我公司无法继续施工。……”等内容。建安实业公司于日给昂鑫房产公司的回函中除昂鑫房产公司上诉状提及的内容外,还包括了“……为此函告贵司:请贵公司立即提供完整的六套施工图纸;向施工现场派驻监理、安排开工必要的条件;立即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内容。  昂鑫房产公司根据案涉8#、9#楼工程招投标情况编制的汇总表表明,该公司设定的评标基准值为1758万元,标底价为元,合理最低价参考值为元;建安实业公司预算价为元、投标报价为1758万元。昂鑫房产公司发给建安实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关于中标范围表述为“上海城市公寓8#、9#楼主体建筑”。合肥市规划局日颁发的合规经建民许()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载明“上海城市公寓”8#、9#楼总建筑面积为24394平方米。  除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外,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本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数次组织调解,终因双方意见存在分歧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昂鑫房产公司解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应否向建安实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一审判令昂鑫房产公司赔付建安实业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4663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昂鑫房产公司解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应否向建安实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双方上述合同已明确,建安实业公司在就合同项下工程投标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50万元,该50万元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署后已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故建安实业公司并非如昂鑫房产公司所称未交纳履约保证金;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昂鑫房产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安实业公司提供施工图纸及其他进行工程施工所必备的相关资料,根据建安实业公司的申请签署开工报告并及时向建安实业公司发出开工令,以便建安实业公司按时组织施工,但现有证据证明昂鑫房产公司一直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建安实业公司无法如期开工,故昂鑫房产公司以建安实业公司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组织施工或该公司无履约能力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依据显然不足。一审法院认定昂鑫房产公司在不享有约定或法定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并无不当;昂鑫房产公司认为其不构成违约、建安实业公司构成了根本违约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昂鑫房产公司因对建安实业公司构成了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关于一审判令昂鑫房产公司赔付建安实业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4663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双方于2006年4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本身虽未明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但在该合同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建安实业公司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等工程,由此可以推定建安实业公司承包范围应包括上述工程项目。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单位中信工程咨询公司仅以建安实业公司等三家投标单位报价和昂鑫房产公司设定的评标参考值以及案涉工程招标过程完整合法、一审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不全为由认定建安实业公司仅承建部分工程并在未进一步明确建安实业公司究竟承建哪些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前述2006年第4期《地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建安实业公司投标时的预算价元表明,该公司以1750万元承建案涉“上海城市公寓”8#、9#楼工程存在大幅让利的情况,而昂鑫房产公司就案涉工程设定的合理最低价参考值元则表明该公司认为承包方报价中高于该最低成本价的部分即为利润,故昂鑫房产公司在与建安实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对建安实业公司通过承建案涉工程可获得440046元(元-元)利润是预知的,据此,判令昂鑫房产公司赔偿建安实业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440046元事实和法律依据更为充分。昂鑫房产公司关于一审法院采信中信工程咨询公司鉴定结论错误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合肥市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4400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万元,由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万元,合肥市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万元;鉴定费8万元,由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7元,由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万元,合肥市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9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晓峰  审 判 员 佘延宏  代理审判员 孔 蓉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 琰
执业证号:99853
杭州 | 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
1年执业经验
最新律师案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标底编制费收费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