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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決 定 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保姆现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朤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幢**单元**室内利用做保姆之便,趁家中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卧室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两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