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住院手术,生活不能自理报检单位,单位能否安排人照顾?

企业双职工一方因病住院另一方可带薪陪床吗
企业双职工一方因病住院另一方可带薪陪床吗
09-10-06 &匿名提问
假期工资 ㈠病假期间您的单位仍应当支付您法律所规定的工资,其计算方法如下: 1、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②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③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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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是想已什么条件迁入大连,我可以给你一份大概资料,你可以参考一下!您可以通过人才引进入连,请直接咨询人事局,您也可以通过购房落户大连,《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人暂行办法》第六条 在主城区购买商品房 (指依法取得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出售的商品房,下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一)外省、市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35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的。(二)本市非主城区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25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的。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规定数额后,方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资兴办企业、购买公建商品房、公建房的人员,须有固定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在同一城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公建商品房款项累计达到当地购买公建商品房落户标准的,可以办理落户。依据上述规定,只要您购买的是商品房,购房款达到35万元,已付房款达到35万元以上,即可通过购房落户入连。不知对你有没有帮助?
在大连投资50万就可以解决一个户口
  第一条 为加强户口管理,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外省、市迁入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之间以及由农村迁入城镇的户口迁移,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夫妻一方系年龄较大或因病、残生活自理有困难且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村人口的,可以申请“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含其未婚子女)  第五条 市、镇职工、居民在农村的父母申请“农转非”迁入子女处落户的,应是年满65岁(单身老60周岁),农村无子女投靠或子女因病残等原因失去赡养条件,且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 父母在城镇,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下同)或在校初、高中学生申请“农转非”迁入父母处落户的,可以办理。其中,属于父母离婚归城镇一方抚养的,须待一方再婚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  (一)三次被评为大连市劳动模范的;  (二)一次被评为“大连市最佳乡镇企业家”的;  (三)两次被评为“大连市优秀乡镇企业家”的;  (四)一次被评为“大连市优秀乡镇企业家”同时又被评为省以上优秀企业家的。  第八条 两次被评为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优秀厂长(经理)”的,其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  第九条 符合国家安置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迁入落户,是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  第十条 在外地城市(含县级市)工作的双职工,其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寄养在我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一条 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或现役女军人,因子女无法随身抚养要求送回市、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子女,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三条 从市、镇调往青藏地区工作的职工,其家属因气候不能适应或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入回市、镇及农村家中或将子女寄养在市、镇及农村亲属处的,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四条 属于同等市之间和大市迁往小市的,其市、镇(不含农业人员)之间人员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指未成年的及在校初、高中学生)或夫妻(指无工作或退休,如有随迁子女限未婚)投靠,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五条 属于小市迁住大市的,申请迁入市、镇(含农村非农业人口)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满60周岁(投靠独生子女不受年龄限制),自理生活有困难,无亲属依靠需投靠子女的;  (二)未成年子女及在校初、高中学生投靠父母的;  (三)已退休人员投靠配偶的;  (四)无工作人员投靠配偶,结婚五年以上的。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回市、镇或农村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迁入落户:  (一)按照规定退休、退职的干部、工人、远洋船员;  (二)退学、休学或不服从分配的大中专学生;  (三)被开除军籍的现役军人;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劳改、劳教单位清理的就业人员。  第十七条 特等、一等残废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三类企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及随迁家属(配偶须是无工作或退休,子女须是无工作、未婚)符合规定的,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八条 监狱、劳动教养院干部的家属和派往监狱、劳动教养院工作的检察机构干部的家属,以及煤矿井下职工家属,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九条 经部队军以下政治机关批准来连安置的部队离休干部的家属和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迁入落户。  第二十条 市、镇郊区的非农业人口和在新建集镇工作的职工,在市、镇内有住房并居住的,其本人及在郊区是非农业人口的配偶、子女(限未婚)可以迁入落户。  第二十一条 外省、市及本市的农村人口申请“农转农”迁入市、镇郊区落户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市、镇郊区农民结婚、女到男家的;  (二)有女无儿户招赘女婿的(多女户只限一人);  (三)男到女家,结婚后在女家居住五年以上的;  (四)与市、镇职工结婚,在郊区自有房屋并居住多年的;  (五)老人(子女)身边无亲属依靠,投靠子女(父母)的;  (六)在市、镇郊区自有房屋并居住多年,已参加当地生产劳动无法返回原住地的。  第二十二条 外地非农业人口(指离退休和无业人员)带来科研成果或专利在市、镇企业工作,连续二年创税后利润均在150万元人民以上的,其本人、配偶(限无工作或离退休)、子女(限无工作、未婚),可以迁入落户。  第二十三条 符合《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由市委组织部、统战部、老干部局及市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侨办、教委等部门批准调、迁入的人员及其家属,以及以私人资金来连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达到市政府规定数额的人员及其家属,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准予迁入落户。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外地驻连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可落报多年有效的暂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从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以外的区域调、迁入金州区、旅顺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人员,三年内不为其办理迁入市内四区的户口迁入手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迁入的,应经市政府或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申请或办理户口登记: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应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查实有关情况后,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复核和审批;  (二)符合《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由市委组织部、统战部、老干部局及市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侨办、教委等部门批准调、迁入的人员及其家属,以及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持审批部门签发的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登记;  (三)以私人资金来连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达到市政府规定数额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的,向大连市公安局申请;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持大连市外地驻连机构联络处出具的证明,到单位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  按照《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应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的人员,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应按规定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户口迁入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如果你有大连本科学历,(包括自考和成考),你可以到南石道街的行政服务中心人事窗口去问,我才办完,很便宜,加上集体户口的费用大约600——7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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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出院后养病期间公司有义务给护理费吗?
公司员工骨折受伤了,需要在家静养很长时间,在医院期间公司给了伙食和护理补助,但员工要求出院后公司继续付护理费,以及家人护理导致的误工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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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工资/月×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工资//月×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本工资//月×30%(备注: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单位应以本人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4、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康复性治疗费用,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
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工资/月×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工资//月×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本工资//月×30%(备注: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单位应以本人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4、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康复性治疗费用,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以上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承担。5、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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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医疗改革实施办法
烟师院字【2003】107号
我校1998年9月9日发布了《烟台师范学院教职工公费医疗改革办法》(烟师院字〔1998〕67号),实施五年来,保证了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节省了公费医疗开支。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证教职工就诊医疗需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烟台市政府关于公费医疗改革的文件规定,总结吸收五年来改革的成功经验,按照公费医疗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最大限度地照顾年龄较大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指导思想以及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我校教职工医疗改革的领导
(一)成立医疗改革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室、学生工作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校医院,校医院院长兼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及烟台市有关医疗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校公费医疗改革方案。
2、定期听取校医院关于公费医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本校职工、学生公费医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部署公费医疗工作任务。
3、定期对公费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审批教职工的转住院和特殊医疗申请,审查公费报销范围内医疗费开支。
5、接受公费医疗有关事宜的咨询。
6、办理涉及公费医疗的其它事宜。
二、门诊医疗费
(一)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门诊补助
享受我校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实行包干,并根据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就医用药情况适当增加门诊医疗费。
在职教职工月门诊医疗费=年龄系数×(本人年龄-17)+工资系数×本人月工资基数。
退休人员月门诊医疗费=年龄系数×(本人年龄-17)+退休费系数×本人月退休费基数。
其中年龄系数为15,工资系数为0.06,退休费系数为0.06;在职教职工的月工资基数为本人月工资应发额扣除煤气补贴、独生子女费、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后的余额;退休人员的月退休费基数为退休时的原工资加上退休后按国家、省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扣除煤气补贴、住房补贴后的余额。执行中小学、幼儿园、中专工资、离退休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计算工资基数、离退休费基数时还需扣除相应提高的10%部分。
门诊医疗费包干后,门诊医疗费自理,超支不补,节余归己。
后勤各中心、校办企业等自负工资和校内津贴的单位,以及以个人名义承包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学校不发给门诊医疗费,可参照此标准自行发放。
门诊医疗费由人事处根据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年龄变动等情况,通知财务处确定调整发放标准。
(二)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
离休干部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内,据实报销。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每半年集中办理报销一次。报销时,需带交款单据、门诊处方及病历,经校医院院长签字。离休人员门诊原则上在校医院就医。经批准在校外指定医院就诊报销时,需带病历、转诊单、交款单据及处方,经校医院院长审核。
离休干部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门诊医疗费也可参照在职人员的计算办法,实行包干使用,按月发放,以年度计算,节余归已,超支报销。
三、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大病住院有关规定
(一)大病统筹规定的大病范围按照《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认定细则》(详见附件二)(烟医改发〔2000〕6号)确定的范围执行。
统筹病种患者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2、治疗非统筹病种的药品。
3、在非定点医院、药店购买的药品。
4、处方、发票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药品。
5、超过正常剂量的药品。
6、非统筹病种的治疗、化验、检查费用等。
(二)大病住院、转住院规定
1、在校医院住院。经临床及有关辅助检查确诊后为大病需住院,经主治大夫签署意见、科负责人审核,报校医院院长审批,可以办理住院手续。
2、转本市医院住院。确因学校医院住院治疗条件所限,经主治大夫签署意见、科负责人审核,报校医院院长审批后,方可转本市医院住院。未经批准自行转院者,一切费用自理。
3、转市外医院住院。经批准在市内医院住院的患者,市内医院认定确需转诊到外地医院住院,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校医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医疗改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转市外医院。擅自转住院者,一切费用自理。
4、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救治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需持有当地就诊医院(乡镇以上公立医院)的病历、处方、住院收据和急诊证明(或盖有急诊的病历、处方),经校医院审查签字后,按有关规定报销。
5、除特殊病例外,外出复诊、检查等门诊及住院医疗费、路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6、教职工因大病住院前,应按学校考勤规定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报销医药费时,须附请假条。人事处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工资和校内津贴。
7、患病需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的,须经校医院院长按规定报销范围审批,否则不予报销;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严格按烟劳社发〔2000〕91号文规定执行。
8、我校指定医院为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中医院、传染病医院、肿瘤医院。原则上不向非指定医院转诊。如病情很特殊,需经校医院批准,方可到非指定医院就诊(非指定医院必须是国家开办的医院,私营、个体、合资医院不予报销)。
9、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规定,各级医院普通床位收费报销标准为:一级医院每床日6元;二级医院每床日10元;三级医院每床日15元。鉴于有的医院改善了住院条件,提高了收费标准,对批准外诊住院的职工,可按医院普通床位费收费标准报销。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干部,其住院床位费按市保健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报销。
10、居住外地的离休人员患病急诊可在当地乡镇以上医院就诊,凭急诊病例、药费明细和发票到校医院审核签字,办理报销手续。
四、住院或外转住院借款规定
(一)患者住院学校一般不予借款。确因家庭困难需借款,在患者花费达40000元后,持40000元交款押金单和催款通知单经校医院、医疗改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方可借款。借款时须预交住院自理部分基数,以及借款额相应自负部分。
(二)因病住院的教职工严禁长期挂名(在家住宿)住院。康复出院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到财务处结算,逾期将按规定收取借款利息。
五、大病住院医疗费结算规定
(一)凡符合大病范围住院的,实行住院费一次性结算,首先职工个人按所住医院的不同负担相应的自理标准(起付标准),其中校医院800元、本市区医院1000元、本市区外医院12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学校负担的比例分别为: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按70%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按7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目前暂定为40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
(二)患大病需长年治疗的教职工,经批准,其每半年期间的住院医疗费,可视作一次结算,按同类人员住院医疗费一次性结算的办法报销。
(三)目前公费医疗费拨款为财政性定额资金,不能保证教职工正常的基本医疗需求,学校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教职工适当补贴。教职工住院暂以每年累计4万元为最高支付限额。确因家庭生活困难者,超出部分,可通过学校资助、单位补助、职工捐款、社会医疗保险等办法解决,但个人负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四)后勤各中心、校办企业在职职工的医疗费暂可参照学校规定执行,以个人名义承包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医疗费全部自负。
六、有关要求
(一)为加强我校医疗费管理,大病住院用药及离休人员门诊用药严格按《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烟劳社〔2002〕25号)所列示的范围报销,超出此范围的药品全部自理。校医院应加强收费微机管理,明确显示各种药品的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各种收费应明码标价,定期进行药品材料清查,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要按合同规定加强对校医院内部管理及医疗服务的考核;财务处、监察审计室要加强大病住院相关费用报销、门诊医疗费、药品材料价格、库存的审查;工会要负责收集教职工对医疗费管理的意见,以保证公费医疗资金支出的科学合理。
七、本办法由医疗改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3年7月7日起执行;《烟台师范学院教职工公费医疗改革办法》(烟师院字〔1998〕67号文)同时废止。
附:1、医学确定的急诊范围(适用于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2、《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认定细则》
3、烟劳社发〔2000〕91号确定的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附件
医学确定的急诊范围
1、急性外伤、脑外伤、脱臼、撕裂伤、烧伤等。
2、突发性腹痛。
3、突发高烧。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严重脱水、休克。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
7、颜面青紫、呼吸困难。
8、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
9、急性尿毒症。
10、中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
11、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2、医师认为符合急诊条件的。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认定细则》
一、白血病
(一)临床表现:发热、乏力、消瘦、出血、贫血及骨骼疼痛。
(二)临床体征:肝肿大、脾肿大、淋巴结肿大。
(三)实验室检查:
1?血白细胞增高,血红蛋白降低,血小板减少。可见幼稚细胞。
2?骨髓象:骨髓增生明显活跃,原细胞+早幼粒细胞≥30%。
二、尿毒症
(一)急性肾功能衰竭
1?临床表现与体征:少尿,高钾血症(烦燥、嗜睡、肌张力改变,心律失常)水中毒或低钠血症,代谢性酸中毒(嗜睡、深呼吸,甚至昏迷)氮质血症,高血压和心力衰竭。
2?实验室检查:
(1)尿液检查:
①少尿,每日尿量在400ml以下,每小时尿量在17ml以下。
②尿沉渣镜检:可见红细胞,白细胞,上皮细胞及管型。
(2)血液检查:
①血尿素氮(BUN)增高〉8mmol/L(正常值32—70mmol/L)。
②血肌酐增高(cr)〉180mmol/L(正常值80—120mmol/L)。
③血二氧化碳结合力(CO2-CP)〈20mmol/L(正常值23—35mmol/L)。
④血清钾高于55mmol/L(正常值3.5—5.5mmol/L)。
3?高于以上诊断指标者可行人工肾透析或腹膜透析。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
1?临床表现及体征:
(1)胃肠症状:恶心、呕吐甚至消化道出血。
(2)精神、神经系统:精神萎糜、嗜睡,烦燥、谵语,肌肉震颤甚至抽搐,惊厥、昏迷。
(3)心血管系统:肾性高血压,心肌损害,尿毒性心包炎。
(4)造血系统:出血、贫血。
(5)脱水或水肿。
(6)酸硷平衡失调和水电解质紊乱、低钠、低磷、低钾血症或高钠、高磷、高镁血症。
2?实验室检查:
(1)尿液化验:尿比重低〈1:0.15,蛋白尿+—++。尿镜检见红细胞及颗粒管型和蜡样管型。
(2)血液化验:血色素降低8g%。
(3)血生化:血K+NA+CL-CA2+随病情变化而变化。血CO2-CP下降〈20mmol/L。肌酐(cr)〉445mmol/L。尿素氮(BUN)〉20mmol/L。
3?高于以上诊断指标者可行人工肾透析或腹膜透析。
三、脑出血急性期(含急性期后需特殊护理依赖的)
(一)临床表现:
1?发病有头痛、呕吐。
2?病情进展迅速,有意识障碍,偏瘫和其它神经系统局灶症状、体征。
(二)辅助检查:
1?CT检查(应注明医院名称、CT片号)报告。
2?一侧上、下肢或交叉性上、下肢肌力0—Ⅲ级(含Ⅲ级)。
3?脑脊液为血性,可脑压增高。
(三)恢复期:仍遗留一侧或双侧肢体功能障碍,肌力在Ⅲ级以下者。大小便失禁,严重痴呆,生活不能自理者。
四、颅内占位性病变
(一)临床表现:有颅内压迫症状及体征,造成肢体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二)辅助检查:CT检查报告(应注明该住院CT号)
五、椎管内占位性病变
(一)临床表现:有脊髓压迫的症状及体征,造成肢体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二)辅助检查:CT检查报告(应注明该住院CT号),术后应有病理报告。
六、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经手术根治后有转移或复发者。
有相应系统的症状,体征及化检,特检报告(CT、病理报告)。
七、大面积烧伤(Ⅱ°50%以上,Ⅲ°50%以上的急性期)
(一)烧伤面积计算
部位&&&&&&&&&&&&&& 成人面积计算
头&&& 发部&&&&&&&& 3%
面部&&&&&&&& &&&&&&&3%&&&&&& 1×9%=9%
颈&&&& 颈部&&&&&&& 3%
双&&& 双前臂&&&&&& 6%
上&&& 双上臂&&&&&& 7%&&&&&& 2×9%=18%
肢&&& 双手&&&&&&&& 5%
躯&&& 躯干前面&&&& 13%
躯干后面&&&& 13%&&&& 3×9%=27%
干&&& 会阴部&&&&&& 1%
双&&& 双臀&&&&&&&& 5%
下&&& 双大腿&&&&&& 21%&&&&& 5×9%+1%=46%
肢&&& 双小腿&&&&&& 13%
双足&&&&&&&&& 7%
(二)烧伤深度估计:
Ⅰ度烧伤——毛细血管扩张、充血、轻度渗出而出现皮肤红斑和轻度肿胀。
Ⅱ度烧伤——血浆从血管渗出,造成局部组织水肿,部分渗液积聚于表皮和真皮之间形成水泡,深Ⅱ度时已损害真皮深层,局部部分感觉神经破坏,致痛觉迟钝及愈后留有轻度疤痕。
Ⅲ度烧伤——损害皮肤全层,无水泡,感觉神经全部破坏无痛觉,随后形成焦痂,自溶脱痂后形成的肉芽创面,大面积的一般需植皮愈合。
八、肝硬化失代偿期
(一)临床症状:消瘦、面色灰暗、贫血、皮肤干枯粗糙、腹胀、腹痛、恶心、纳差、呕吐、出血、鼻衄及肝昏迷时嗜睡、昏迷、兴奋等。
(二)临床体征:消瘦、黄疸、肝掌及蜘蛛痣、脾肿大、腹壁及脐周静脉曲张、腹水、胸水等。
(三)并发症,上消化道出血,腹水感染,肝性昏迷、肝肾综合症。
(四)实验室及特检:
1?肝功能——异常。
2?血浆蛋白总量降低,白蛋白/球蛋白倒置。
3?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4?肝B型超声检查,肝脏体积缩小、脾肿大。
九、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肺功能症状、合并心功能不全)
(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功能、心功能失代偿期:(呼衰、心衰、并发症三项之一即可)
1?呼吸衰竭——主要表现为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引起的症状:有呼吸困难,明显紫绀,结膜充血水肿,眼球微突,头痛嗜睡、精神恍惚等。
2?心力衰竭——以右心功能不全为主,主要症状有:心悸、气短、紫绀加重,颈动脉怒张,肝大压疼,肝一颈静脉回流征阳性,出现腹水及下肢浮肿,右室大,静脉压增高等。
3?并发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时并发肺性脑病,可出现意识障碍,精神神经症状或体征,并能除外其他原因所引起者,要有血气分析依据,如:PaCO2分压增高,PH值下降。
(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的实验室检查及特检。
1?血PH值降低〈7?35(正常值为7?35—7?45)。
2?动脉血氧分压(PO2)下降〈60mmHg(正常值为95—10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下降〈86%(正常值为97%)。
4?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PCO2)升高〉45mmHg(正常值35—45mmHg)。
5?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检查及血生化检查。
十、心功能Ⅲ级以上(含Ⅲ级)
(一)左心衰竭:为肺循环淤血所引起,临床表现为劳累性呼吸困难,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严重者呈端坐呼吸,伴咳嗽,急性肺水肿咯白色或粉红色泡沫样痰,左心室肥大,心率快。
(二)右心衰竭:体循环淤血所引起,临床可出出颈静脉充盈怒张,肝—颈静脉回流征阳性,心界向左扩大,肝肿大压痛,下肢浮肿,严重者可出现胸、腹水。
(三)实验室检查及特检。
可有风湿活动,贫血,血沉增快,X光检查,可有心影扩大,心电图检查,左右房室肥大。
(四)心功能分级(度)
1?心功能Ⅲ级(心衰Ⅱ°)
心脏病患者,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正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2?心功能Ⅳ级(心衰Ⅲ°)
心脏病患者,不能进行重体力活动,休息时仍有明显呼吸困难和心悸等症状,肺底湿罗音明显,肝肿大,伴下肢凹陷性水肿等体征。
十一、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一)有糖尿病病史、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结果。
(二)并发症
1?糖尿病合并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的急性期(纠正后属非统筹范围)。
2?合并肾脏病变,24小时尿蛋白定量220mg(0—120mg)以上及尿糖定性一个+号以上者。
3?合并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者),白内障手术病人,但必须持有眼科诊断病历。
4?合并脑血管病变(参照脑血栓形成的诊断标准)。
5?全并心血管病变(心脏病参照心功能诊断标准)。
6?合并高血压Ⅱ期以上。
7?合并感染,致坏疽。
十二、脑血栓(造成肢体功能障碍,需特殊护理依赖的)
(一)临床表现:具备脑血栓的临床症状及体症。
(二)辅助检查:
1?CT检查结果报告(应注明该院名称CT片号)。
2?一侧上、下肢或呈交叉性上、下肢肌力0—Ⅲ级(含Ⅲ级)。
(三)恢复期:参照脑出血后遗症。
鲁东大学《教职工医疗改革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我校200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了《教职工医疗改革实施办法》大幅度提高了教职工门诊医疗补助,并对教职工患病住院申请手续、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办法》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最大限度地照顾年龄较大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指导思想,保证了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节省了学校公费医疗开支。随着学校的改革发展,为了创建节约型学校,合理利用学校有限的资金,满足真正需要帮助的教职工患者的需求,根据《教职工医疗改革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符合《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认定细则》认定标准的16种统筹大病,其门诊费用除其中6种不予报销外,可以视同住院费,分别在每年6月、12月集中办理报销。
(一)《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认定细则》指定的16种大病:
3.脑出血急性期
4.颅内占位
5.椎管内占位
6.各系统肿瘤
7.大面积烧伤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肺源性心脏病
10.心功能不全
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2.脑血栓
13.精神病
14.股骨头坏死
16.红斑狼疮
(二)统筹病种患者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2.治疗非统筹病种的药品。
3.在非定点医院、药店购买的药品。
4.处方、发票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药品。
5.超过正常剂量的药品。
6.非统筹病种的治疗、化验、检查费用等。
二、教职工因病确需住院,应先在校医院住院诊治(急诊除外)。因校医院条件及水平不能处理需转院的,由患者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校医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我校指定的非赢利性医院住院。病情特殊的,可申请在市内费用较低的专科医院住院。
未经批准,擅自转住院者,一切费用自理。
我校指定医院包括: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市传染病医院、烟台肺科医院、市肿瘤医院。
三、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救治时,急诊费用可参照《教职工医疗改革实施办法》第五条大病住院医疗费结算规定的相关标准报销。急诊当天的门诊检查、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费一并报销。
四、门诊处方限量。一般病人每次用药处方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人每次用药处方量不超过7天,超过此规定按大处方处理,超过部分的药品费用由患者自理。出院带药最多不超过两周,肝炎、结核、精神病等特殊疾病一个月量,不准附带与本次病情无关的药。
五、连续住院时间超过半年,或者两次住院起止时间超过半年的,患者负担2个自理标准;一年内多次住院最多负担2个自理标准。
六、教职工办理家庭病房的规定
(一)办理家庭病房的条件
1.《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认定细则》指定的16种大病恢复期。
2.患其他大病,患者病情较重、行动不便。
(二)办理家庭病房的手续
由患者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校医院院长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在校医院住院和办理家庭病房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必须预交、结算住院押金,不允许在校医院记账,长期占用学校资金。
(四)教职工办理家庭病房,校医院主治医生应根据医保统筹用药范围合理用药。不得开与病情无关和超过正常剂量的药品。
(五)家庭病房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教职工医疗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下浮10%。
七、医疗费审批及报销手续的补充规定(含校医院住院和家庭病房住院)。
住院费报销审签时,患者须同时提供出院小结和用药明细单,凡病情记录和用药明细单不符的药品,以及与本病情治疗无关的药品不予报销。属于报销范围的相关费用,由校医院院长根据医疗改革办法的相关规定审签,并计算报销金额,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住院申请、出院小结(复印件)和用药明细单,经财务人员审核后留财务处存档,以备物价、审计部门审查。在职职工因病住院,办理住院费结算时,还应同时提供人事处批准的请假条。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疗改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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