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会决议法人变更内部人员法人可随时调整吗

公司法人必须是最大股东吗?_百度知道
公司法人必须是最大股东吗?
公司有三人持股,持股人甲乙(夫妻关系)各占30%,持股人丙(与甲兄妹关系)占40%,请问公司丙为董事长合法吗?还有公司法人必须是最大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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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法定代表人是个重要的岗位你这里的“公司法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简称,法定代表人是法律上认可的公司最高管理人员,对外可以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协议(由此产生的责任是公司承担),对内执行股东会的决策、管理公司内部事务工作、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负责
采纳率:11%
合法,公司法人也可以不出资的,没有要求是不是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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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一)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权人的相互制衡;(二)经验管理权者内部的利益制衡。研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首先必须明确的目的和意义是:第一:有利于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制。公司制是产生于西方经济制度下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它毕竟是在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所以就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中国的经济模式。而要使之符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情,就必须对公司制有一个深入的了解,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其核心问题——治理结构。第二:有利于解决现在已经出现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里的问题。例如: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改为公司法人之后的产权不请,权责不明);中小股东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董事会内部机构不合理(权利过大或偏小都影响到了一个公司的发展过程);的制度尚需完善,监事会处境尴尬等问题。要想深入了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有必要回顾一下公司法发展的历史,从公司立法的历史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在西方早期的中普遍注意规定的是公司中的股东权限,特别是体现股东意志的股东会的权力。“谁出钱,谁管理”的原则让位于“谁出钱,谁决策”的原则。但是,随着西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将作为公司核心机构的作法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例如: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公司需要有高效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机制,公司对于这些问题,不可能有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来解决,因此核心机构的做法,不能对公司发展方向有一个及时的决策。于是出现了限弱化、权限强化,核心机关由股东大会逐渐向董事会转化的趋势。在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种组织形式的产生发展较晚,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从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仅允许存在国营集体企业,在后来仿效苏联建立职业化生产的大、中、小型企业相结合的生产体制,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制,也就当然不存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这一阶段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基于当时的计划经济而产生的,主要表现是;政企不分,权责不明,产权不清,管理不科学。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种组织形式,是在党的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逐渐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司制才得以诞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公司的普遍建立,立法对公司进行规范就显得非常重要。于是,从1985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开始了起草公司法的准备工作,在85-89年的两次公司大整顿中,总结出了不少经验和问题,其问题是:不真实,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公司组织形式混乱,公司法中的公司与企业法中的企业概念混淆,无法识别;公司内部管理和分配制度混乱,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以权谋私,职权现象的产生。终于在92年5月,等单位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这才使得中国公司法有了雏形,其中对法人治理结构也才有了具体的规定。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政府机关对公司的越权管理与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却越来越不适宜。在92-93年期间,由于人大代表和各届人士要求尽快制定公司法的呼声很高,92.8月国务院正式向提出公司法草案,之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的上述草案的基础上,调查研究一些地方在开办公司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并参考吸收了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法立法的优点,征得中央、地方、法律专家、经济专家的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在93年12月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第一部公司法诞生了。虽然中国在公司立法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落后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但是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还是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从不清,政企不分,权责不明,一人决策到以近初步形成“三机构”相互制约和分权的结构,其进步是不可否认的。
主要弊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国务院(一)股东股权分布不均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主要表现在“绝对控股人”的出现;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表现为“一股独大”,在一些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的公司,其公司股份中的国有股比重高达80%—90%。更有甚者,一些国有企业在改为公司制的过程中排斥其他股份的注入,不按公司法第64条“国有独资公司只能适用于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的规定,将本应该成为投资多元化的公司,改为国有独资公司。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股权过于集中,分布不均衡。
(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首先,国有中,没有股东大会,其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都是由行政部门和党的组织部门委派和任命的,其中的大型企业集团多是国家“授权经营”。其次,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国有股东不明确,加之现存在人事制度改革不配套,在董事、监事、经理任命的过程中没能引入竞争机制。由于“内部人”控制和国家干预过多,因此没有形成完善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独立和制衡关系,治理结构也就如无根之树。
(三), 在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对、、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股东之间的关系、与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均非常简陋,难以形成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制衡、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制衡关系。
(四),以上问题必然导致的后果有。一是,董事权利过大,本应对董事进行制约的股东会徒有其名,其权利转移到了董事会,而监事会的处境则更为尴尬,成为了“花瓶”机构。二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分化日益明显,原有法律对股东的平等保护对小股东而言形同虚设,因此,现代公司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对股东之间关系的调整。
治理途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一)主要是通过加强董事的义务来限制董事的权利,以达到消弱董事会权利的目的,从而来实现平衡董事会与股东会二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完善的。董事的忠实义务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对公司的诚实和善意的义务,二是不使个人义务与个人私利发生冲突。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董事禁业制度,变“绝对义务”为“相对义务”。中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此即中国中的禁业制度。由此可见中国对董事的禁业是绝对的。但是,将禁业作为董事的一项不可避免的义务也存在问题。
第二,禁止董事利用公司的机会谋取利益。所谓利用公司的机会谋取私利,是指董事利用从事职务行为时所获取的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中国《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该条规定的内容看,似乎可以推导出禁止董事利用公司机会为自己谋私利的规定,但也正是因为该条规定的不明确、过于简陋而使其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之所以操作性差是因为对“公司机会”确定不明。义务其基本目的是要求董事会应当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在经营管理中要尽心尽力。而在中国的《公司法》中对董事忠诚职守义务只字未提。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这样可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国有股东的利益。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变成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理论上国家通过行使股东权控制公司,实际上是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来控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股东权与公司法人权利之间的制衡关系,就应当全面、详细地规定董事的义务。(二)通过实施来提高小股东地位,通过限制表决权来削弱大股东的权利。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实行累积投票制。始创于,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所应选举的董事或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的制度。据此,股东即可以将其所有的选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通过股东大会选择管理者是股东实现其权利的重要内容,因而也体现了表决权的重要功能。在公司机构权力重心向董事会转移的现代公司中,这一点尤为明显。由于传统的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得公司董事会完全由大股东所控制,沦为大股东的附属物,人们开始采取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Voting)以遏制其弊端。与传统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相比,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将选票局部集中,以此方式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根据传统的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董事的选举将完全由大股东操纵。
第二,限制大股东。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实行绝对的一股一票表决权会造成表决权操纵,直接损害股东利益,从而违背一股一票表决原则所体现的平等精神。因此,现代公司法对这些特殊情况下的股份表决权进行限制,其结果是形成了两大类股份,一类是无表决权股,另一类是限制表决权股。综上所述:中国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有许多尚未完善的地方,在经过大量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汲取国外先进发达国家,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取得的先进经验和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精华,并融入自己的观点,对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总之,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制衡机制也将日益完善。建立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它能够为中国公司在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提供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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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是法人股东员工,不是老板可以发工资?,网友们最关心的问题
答:你管理企业就可以获得工资
答:如果公司破产清算不够支付员工赔偿,可参考下文办理; 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答:1、无论那种类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即业主或合伙人,都可以领取工资; 2、个人独资的非公司制的企业,即营业执照名称不是某某公司类的,其发放给业主或合伙人的工资不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为补偿这一部分,税法又额外地允许该类企业的业...
答:有权利,另外还可以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答:可以按差旅费列支费用
答:如果是没有在公司任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没有竞业禁止条款,那是可以的。如果是你已经在公司任职并签订劳动合同,那就不允许到其他公司上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答:您好!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公司的法人资格已经终止,应当进入到清算阶段,如果不是破产,则由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优先支付员工工资、社保,并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是破产的,则应当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破产管理人进行清...
答: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公司解散(倒闭)属于法律允许的情...
答:1、不分红,属于股东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 2、不发工资,属于劳动纠纷,由劳动部门管辖。 3、即是股东,又是员工,当初股东协议里应该写清楚报酬如何计算,如何支付。
答:1.正规层面的解释是:法人的全称应该叫法人代表,这个人是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小公司大部分情况还要股东),如果他没有工资,企业如何运作?? 2.很多小公司注册后没有生意或者是等待生意,这时的法人代表很可能在人家公司打工,自己的公司只把执...
答:1.先不管老板的吓唬,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不支付本身就违法,因此你们可以按照自己的程序走申请仲裁,不行的话再向法院起诉,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虽然都是由各个股东出资设立的,但是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依法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倘若...
答:1、首先应当明确,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发工资,只有按股份获取收益的权利;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任职,则是应该按照约定发工资的。
答:公司帐户转到法人个人帐户上必备条件:小额;次数不要多;备注可以是:备用金、工资、福利等。 从公司账户往个人账户打款作为取现,这样做账,从公司账和现金账上貌似没什么,但是有两个问题: 1、银行对账单上体现的不是取现,而是转账; 2、身...
答:个体户也是可以的,都属于公司开支都是可以用公账的,公账可以走法人或股东私账的
答:企业应当支付老总工资。 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聘用老总管理企业,老总与企业法人是劳动关系。老总为企业工作,付出了劳动,应当支付工资报酬。 老总的工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定。
答:当地法院会组织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企业的资产和债务等员工的工资是优先支付的你们可以向当地法院申报。 破产法中有关规定: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答:现在公司已经注册2年以上了,一个法人,一个股东,想加股东,最简单的方法是增资。 增加股东可以选择增资的方法,就是新股东新投入的资金,至于投入的资金和原资金的股份占比,要协商一下。 例如,原本两人时,资本是10万元,现在加一个进来,他...
答:按照两个独立的公司来算,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答:你好 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有可能会被追责。
答:法人不是人,是单位。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
答:劳动者没有股份分红,那么与股东大会协商解决,不然,上诉法院解决。
答:挪用公司资金,造成工人工资不能发放,后果不严重的,是公司股东权益受害的问题,数额超过一定程度的,可能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如果还因为侵害工人工资造成拖欠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犯罪。这个问题好像比较严重了。
答:工厂搬迁,员工不去,应当解除劳动关系。 工厂搬迁,属于本市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职工不愿随迁的,工厂应当一次性结清工...
答:这个责任应该由你们双方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分别承担,谁占有的股份多,谁承担的责任就更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
答: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
答:你不交也没人强迫你交吧。我们公司在上海,都没有交社保的;只要员工不去告,他们才不管呢。
答:可以申请破产,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你已经出资到从位,个人是不承担责任的。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优先。公司破产你以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高管职位。
答:揣摩老总意愿是不大可能的,管理层的城府都深,你工作一个月的都能揣摩出来,那他还混什么劲儿?科学的办法是:这个老总是公司股东或者法人,那他就是真的想改革公司,因为公司就是他自己的,他当然想高效率。但由于你是一线客服人员,而且来公...
答: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经职能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追究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答:1.先不管老板的吓唬,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不支付本身就违法,因此你们可以按照自己的程序走申请仲裁,不行的话再向法院起诉,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虽然都是由各个股东出资设立的,但是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依法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倘若...
答:一、依照描述应该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
答:企业是法人的,原则上财务部直接对法人负债,建议此情况听法人的。法人这么做没有用的,拖欠工资不是长久之计,拖的时间长了,工人自然找劳动局了。这不是你该参和的事,保护好自身利益,发了钱是你的大错,不发钱人家谁也怪不到你头上。最终一...
答: 劳动仲裁胜诉之后公司会不会报复 员工到...夫妻合办公司,现在与法人离婚,有恶意转移财产行......其次,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未必代表股东也是同...
答:你有没有“委托书”或者“任命书”,任命你是法人,一般是有的,在工商局有备案。 你是法定代表人,一般来说没关系的,你的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财产承担所有责任 所以,公司的债务,一般追不到你身上(这就是公司叫做“有限公司...
答:小明同时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与B公司都要发薪资给小明,那么可以选择A公司为小明缴纳社保,B公司每月薪资核算时,以报销形式给小明发放薪资阿。 只是很纳闷,如果是民企,无股东,法定代表人不应该就是企业所持有者么。
答:你既是股东,又是打工的,付出了劳动,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你们之间可以先协商,协商不好,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去法院起诉。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
答:一般接手人应该连债务也一起接手了,但还要看他们之间的转让协议才可以判定。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东。原因如下: 简单说,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不能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
答:公司的最大权利者,就是法人代表。哈哈!没钱发工资,你等着法律制裁。
法人股东-老板让员工做法人代表-老板拉员工做股东-法人可以定员工工资-老板辞退员工不发工资-员工举报老板拖欠工资-老板欠员工工资-一员工找老板加工资不是股东,能当公司的法人代表吗?_百度知道
不是股东,能当公司的法人代表吗?
需要修改章程吗,如果让一个非股东的人担任法人代表,需要怎么解决。问题是我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即为公司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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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并没有股东非股东的限制。
你说的法人代表确切的说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只能是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估计你们公司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多,这样开个股东大会,修改一下公司章程,前提是其他股东要过半数同意才行,然后就可以让非股东的人担任法人代表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是股东的不能当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修改章程也没有用,因为公司法规定,他怎么主持股东会,怎么注册董事会投票,他自己因为不是股东,没有投票权,解决方法就是给他一些配股,董事长从公司股东中产生,而且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当了董事长以后开展工作会很困难的
不要,需要所有股东提供一份,法人任职证明书。任期期限三年。
你可能把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混为一谈了,其实他们是有区别的。 两者的概念不同: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简单说法人代表是由法定代表人指派,获得其授权的人,不一定必须是股东。另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不一定非的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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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股东 公司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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