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房的法定恒大无条件退房细则是什么,退房后买受人还需做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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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商品房五大情况 业主可“退房”
  包括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等
  记者跑腿(跑腿记者曾艳珠)
  市民买房时遇到任何疑难需要解答,欢迎加QQ群,或发邮件至,记者将竭力为你解答。
  市民周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一未入住的精装户型的木地板在大雨后全被浸泡,她想退房却被拒绝。记者了解到,商品房出现以下五种情况,业主可以退房。
  其中,周女士属于第二种情况,她保留相关的证据后开发商如果拒不退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面积误差比超3%可退房
  法院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2.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可退房
  根据法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退房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相关部门的鉴定;二是“质量问题达到了无法正常居住的程度,则可以要求退房”。
  3.延期交房超3个月可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擅改设计可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销售合同无效可退房
  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房屋销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置业者则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购房款退还置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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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买受人想退房能退吗?违约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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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和开发商商量一下吧。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二手房经纪人
肯定能退,不过需支付卖方20%成交价
二手房经纪人
如果已经签了买卖合同,需要支付业主房子成交价的20%,并且需要支付全额的代理费,当然也需要参考补充协议的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买房是件大事,对买卖双方都是如此,有时候人会有这种感觉,就是东西挺喜欢,但是当自己需要去为这个东西付出代价时就想后悔,希望您慎重考虑。
二手房经纪人
花样年别样城
二手房经纪人
违约金这个不好说的
二手房经纪人
地体口的物业就是好
二手房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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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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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现实生活中买房子不是一件容易事,因为房子涉及资金大出现问题肯定要维权,开发商也不愿意退房。那么哪些情况开发商必须满足消费者要求退房呢?法律规定退房条件有哪些呢?
一、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来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法定理由
(一) 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告知”了买受人,即开发商履行了通知义务(无论买受人是否同意),然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购房者能否请求解除合同呢?00该条款之规定,显然不能。
如此看来,此条款形同虚设,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其实,笔者认为,此条款完全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因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虽然法律规定购房者在办理了房产证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如果双方无特殊约定,那么合同就已经生效,开发商就不能对该房屋行使处分权(包括抵押、出售、赠与等)。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不仅仅需要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关键是必须经过买受人同意才合法。否则,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二) 一房两卖;
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因为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而00民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这就使开发商在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时有条件“一房两卖”,以牟取更多的利润。
另外,如果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00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预售商品房。
(四)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五)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华浩源A区小区的房子都是什么产权
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六)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七)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八)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法定期限;
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00《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 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法定期限;
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一般是指以下原因:开发商未交齐土地出让金,导致开发项目的大产权办理不下来;开发商为了筹措资金,将开发的项目抵押给银行,以取得贷款,在未还清银行贷款之前,开发商的大产权证押在银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等。上述原因造成购房者不能使购房者拿到产权证,超过法定时间购房人可以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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