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能取保候审吗已经取保候审刑警队为什么不还我手机再输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春生,男,19793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822日被羁押,同年9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天利,男,19845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822日被羁押,同年9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4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男,197331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38月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7月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8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822日被羁押,同年9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曲秀良,男,1972218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0612月被行政拘留五日、2007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20085月被行政拘留七日、20089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822日被羁押,同年9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生、赵天利、李建、曲秀良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捷及代理检察员万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生、赵天利、李建、曲秀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3月至5月间,被告人赵天利伙同李玉柱(另案处理)、王海泉(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地区铁道博物馆附近,冒充信访局工作人员、天安门地区外围工作人员等身份,拦截上访人员,谎称可以帮助解决上访问题,核查访民身份,询问上访事项,控制上访人员,同时电话联系访民所在地政府工作人员,以帮助护送上访人员回原籍为由,向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索要01lydyh01护送费01lydyh01,再分别安排被告人王春生、曲秀良、李建护送访民回原籍。

2016325日,被告人王春生将上访人员印天福父子送回贵州省镇远县,向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12 000元。

2016329日,被告人王春生将上访人员徐培英送回贵州省玉屏县,向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10 000元。

2016414日,被告人曲秀良将上访人员肖某送回贵州省贵阳火车站,向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8000元。

2016425日,被告人李建将上访人员肖某母女送回贵州省贵阳火车站,向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8000元。

2016513日,被告人王春生将上访人员王某2送到河北省霸州市久敬庄信访接待站,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向王春生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赵天利、王春生、李建于20168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曲秀良于2016822日被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户籍及劣迹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生、赵天利、李建、曲秀良的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曲秀良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春生、赵天利、李建、曲秀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3月至5月间,被告人赵天利伙同李玉柱(另案处理)、王海泉(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地区铁道博物馆附近,冒充信访局工作人员、天安门地区外围工作人员等身份,拦截上访人员,谎称可以帮助解决上访问题,核查访民身份,询问上访事项,控制上访人员,同时电话联系访民所在地政府工作人员,以帮助护送上访人员回原籍为由,向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索要01lydyh01护送费01lydyh01,再分别安排被告人王春生、曲秀良、李建护送访民回原籍。

一、2016325日,被告人王春生将上访人员印天福父子2人送回贵州省镇远县,向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12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2(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政府泉都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主任)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32311时许,1个自称是北京外围信访办的男子给其打电话称其地区来潮村的上访人员印天福、印顺权父子已经到北京上访,现在由他们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跟踪,问是否需要帮忙将这2个人送回原籍。其当时听到这个消息就说可以,但这个男子又和其说,要想让他们帮忙将这2个人送回原籍需要一定的费用,其问他需要多少钱,这男子说2个人需要交20 000元,其当时听他要这么多钱,就说要和领导去汇报,这男子听后说可以,但如果在下午4点之前不给他回信的话,他们就将这2个人放掉,到时候上访人员要去天安门、中南海去上访他们就不管了。当天下午的时候,这男子陆续给其打了好几个电话,内容都是催问考虑的怎么样了,是否答应他们提出的要求,是否需要他们帮助将人送回原籍。后其和领导汇报,领导很重视访民进京上访的事情,就决定让对方将人帮助送回原籍,但在钱的方面让其继续和对方沟通可不可以少一些。于是其又联系那个男子问他可不可以少要一些钱,这男子开始的时候不同意,但后经双方多次沟通,确定向对方支付12 000元,并要求对方要在第一时间将2个访民送回,避免访民在北京制造影响。交接的地点定在邻县镇远县,对方还要求在见面的时候要带着钱,给了钱才能将人让其接回。25日早晨,其和原司法所干警熊某一同前往镇远县接回2个访民,并将准备好的现金12 000元交给了送访民回来的130多岁的男子,其让这男子打了1张收条并按了手印。这笔钱是其以个人名义从镇政府财务借支出来的。通过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春生是陪同印天福、印顺权回贵州镇远县并向其收钱的男子。

2、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2016325日早晨,单位领导安排其和李某2一起到贵州省镇远县去接回2名上访人员。在临走的时候其知道对方是北京来的,专门负责将各地去北京上访的上访户送回原籍,但需要支付他们一定的费用,其2人这次也是带了人民币12 000元去接人的。到镇远县后李某212 000元交给了送印天福父子回来的1名男子,然后李某2拿出1份事先打印好的收条让这个男子签字并按了手印。这男子还说他不是前期联系的人,他只是帮忙将访民送回来,拿钱办事。

3、车票信息查询记录,证实2016320日印天福订票从玉屏至北京西。

4、收条,证实李某2提供的收条内容为:01lydyh01今收到石阡县汤山镇人民政府交来汤山镇来潮村十一组村民印天福、印顺权到北京上访接回款壹万贰仟元整(12 000.00元)。收款单位:北京新月汽车有限公司,王某×××2016325日。01lydyh01

5、石阡县人民政府泉都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函件,证实2016325日王春生从该单位工作人员李某2处取走人民币12 000元系李某2个人垫付的情况。

二、2016329日,被告人王春生将上访人员徐培英送回贵州省玉屏县,向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10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6329日其受单位领导指派与同事到贵州省玉屏县汽车站从1个北方男子手中接回1名叫徐培英的当地上访人员。由于对方要求支付10 000元人民币的费用,故其从本庄镇财政分局预借出10 000元人民币,然后其和肖毅、张强3个人一起开车去玉屏车站接人。到车站后看到徐培英从车站出来了,后边还跟着1个高个男子,这男子说他是北京的保安,将徐培英送回原籍。徐培英也说这是北京的领导,专门送她回原籍的。其与同事和这男子就上了汽车,在车上,其拿出准备好的现金人民币10 000元交给对方,后其让这男子写了1张收条以及1份01lydyh01包车协议01lydyh01。这男子在落款签名处还按捺了指纹。后来其带徐培英回家的路上听徐培英说:01lydyh01那些北京的保安跟她说过,如果原籍不去接她,她就可以到天安门、大使馆等地方去上访,还告诉她北京什么地方复印上访材料便宜等等。01lydyh01

2、收条、01lydyh01包车协议01lydyh01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春生收款后向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写下收条,内容为:01lydyh01今收到本庄镇人民政府支付从北京包车到玉屏送徐培英的费用壹万元(10 000)。收款人:王某×××,01lydyh01。01lydyh01包车协议01lydyh01内容为:01lydyh01甲方本庄镇综治办,乙方北京市保安公司,因本庄镇人民政府到北京接上访人员徐培英,需用车,车辆是由乙方提供的,328日包车费用是10 000元人民币,乙方落款为,王春生,×××

3、石阡县本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春生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处收取的人民币10 000元系当地政府所出。

三、2016414日,被告人曲秀良将上访人员肖某送回贵州省贵阳火车站,向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8000元。

2016425日,被告人李建将上访人员肖某母女送回贵州省贵阳火车站,向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1(德江县楠杆乡政法委书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413日开会时,楠杆派出所所长张某2对其说辖区内1名叫肖某的上访人员在北京被人发现了,北京那边发现的人要他们去北京将肖某接回来。约20分钟后,其手机接到1185×××的电话,一男子说他是北京的外围接访工作人员,在北京发现了其县的上访人员肖某,让县里出人去北京接回肖某。其将肖某的事向领导汇报,领导让其联系肖某,希望她自己回来。其拨打肖某的电话,但没说几句肖某就挂断电话。于是其给185×××打电话,让肖某接电话,让她先自己回来,再想办法解决她的诉求,但才说几句话,电话就被1个男子拿了过去,那男子问其怎么研究决定的,接不接肖某,其说还要请示领导。那边男子挂断电话后,肖某的手机一直是关机状态。过了一会,1个陌生号码打电话问其怎么决定的,其跟他说让他们把肖某送到贵阳火车站,对方说可以,但是送肖某到贵阳需要费用。经过商量,对方把肖某送回贵阳火车站,其向对方支付8000元人民币。当天下午1个陌生号码给其打来电话说,已经安排人带着肖某购买了火车票,次日到贵阳火车站。次日其与张某2一起到贵阳火车站,见到了肖某和送肖某的男子。其给了那男子人民币8000元的现金,那名男子写了个收条,上面签名是曲秀良。424日,185×××又给其打来电话,说在北京看见肖某和她女儿一起上访。其回答让他直接把肖某和她女儿按照上一次的方式直接带到贵阳火车站,其还是支付8000元的报酬。425日下午67点,其和楠杆派出所教导员张某3一起到贵阳火车站,另1个男子带着肖某和她女儿到了火车站,其照旧给了那名男子8000元人民币,那男子还给其写了个收据,收据上有他的电话、李建的签名和身份证号码。其询问先后送肖某回来的2名男子的身份,但是2人都有意回避其的问题,都只说是专门干这个事情的工作人员。通过照片其辨认出413日陪同肖某回贵阳并收钱的男子是被告人曲秀良,424日陪同肖某回贵阳并收钱的男子是被告人李建。

2、证人张某2(德江县楠杆派出所所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413日上午其和张某1开会时,接到1个北京的电话,电话里面的男子自称是天安门广场的外围工作人员,负责查控来天安门的上访人员,查到1名叫肖某的女的,户口在德江县楠杆乡,让去把她接走,还说你们要是不管,她就要去天安门、中南海那里闹事,这样对你们影响很大。其跟张某1说了后,过一会儿,张某1的电话响了。后张某1对其说也是北京打的电话。在下午张某1跟其说,让其次日下午56点钟跟他一起去贵阳火车站接肖某,他说北京那边的外围工作人员派人护送肖某坐火车到贵阳火车站,跟北京那边商量后给8000元就行了。次日其和张某1准时到贵阳火车站,见到了肖某和送她回来的男的,在其跟肖某说话时,送她回来的男子跟张某1上了车。过会儿,这男子走了,其2人就把肖某送回了楠杆乡里。张某1跟其说,在车上他把钱给了送肖某回来的男的,并从车上撕了张纸,让送肖某的人写了张收据,上面写着收款人叫曲秀良,还写送肖某回贵阳,费用人民币8000元。其问了该男子身份,他只说自己是天安门这里的工作人员,问他具体单位,他就含含糊糊不说。通过照片,其辨认出413日陪同肖某回贵阳并收钱的男子是曲秀良。

3、证人张某3(德江县楠杆派出所教导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424日,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让其跟他去贵阳火车站接去北京上访的肖某母女。其2人就在当日下午一起来到贵阳火车站,找到了肖某母女和1个陌生男子,张某1示意其看着肖某母女,然后他们去车上单独聊了一会后,这个陌生男子就走了。其把肖某母女带上车后,就把她们送回楠杆乡了。张某1跟其说,北京那边查到去北京上访的肖某母女,说给送到贵阳火车站,要求支付8000元。其还听张某1说,从车上撕了张纸,让送肖某母女的人写了张收据,上面有叫李建的签名、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号码。该名男子当时头戴1顶绿色帽子,还说是专门干这个事情的工作人员,没说具体。通过照片,其辨认出424日陪同肖某回贵阳并收钱的男子是李建。

4、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413日早到北京上访,遇到自称是XXX下属的李玉柱和另2个男子,后李玉柱经与其户籍地政府联系后,说让当地政府妥善处理其诉求,并安排1个男子陪其坐火车回到贵阳将其移交给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同年420号左右,其与女儿夏某继续去北京上访见到李玉柱,李玉柱又联系其户籍地政府后,安排另外1名戴绿帽子的男子将其送回贵阳移交给当地政府工作人员。通过照片,其辨认出李玉柱是自称是XXX下属,可以帮助解决上访诉求的胖男子。

5、证人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423日,其陪母亲肖某去北京上访,在铁道博物馆门前见到李玉柱,李玉柱安排1名戴绿帽子的男子送其2人回老家,将其2人移交给家乡政府的张某1。其看见戴绿帽子的男子跟张某1躲着其说事,还看见这男子给张某1写了1张接到肖某母女的条。通过照片,其辨认出李玉柱是自称国家工作人员,向其和肖某承诺解决上访问题的男子

6、曲秀良、李建书写的收条复印件,李建书写收条内容为:01lydyh01收到从北京送肖某夏某母女到贵阳车费等各项费用8千元整。收款人:李建,电话131×××,日期:2016425日01lydyh01;曲秀良书写收条内容为:01lydyh01今收到楠杆乡一村肖某北京上访一事,车费(其他费用)人民币捌仟元。注:(北京工作人员送肖某回到贵州贵阳)。收款人:曲秀良,日期:2016414日01lydyh01。证实2016414日上午及2016424日曲秀良、李建送肖某这2次均向张某1收取8000元的事实。

7、工作说明、车票信息查询记录,证实2016424日李建从北京至贵阳购买火车票;2016413日曲秀良从北京至贵阳购买火车票;2016424日夏某从北京至贵阳购买火车票;2016426日李建订票从贵阳至北京西;2016413日,曲秀良乘车从北京西至贵阳。

8、手机联系短信记录,证实201641314:53:04,同案犯王海泉手机号133×××给曲秀良手机号码136×××发短信,内容为:136×××(注:德江县楠杆乡政法委书记张某1手机号)八千,他们到火车站接。

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建、曲秀良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处取走的共计人民币16 000元均系德江县楠杆乡政府所支出。

四、2016513日,被告人王春生将上访人员王某2送到河北省霸州市久敬庄信访接待站,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向王春生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元。

1、证人高某(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人民政府信访办主任)的证言,证实2016513日,王某3通知其王某2去北京上访了,一会有人和其联系,让其去久敬庄接人。后来1个男的打电话(132×××)和其联系接王某2的事。其到久敬庄门口从1个站在1辆蓝色的商务车边的男子那里接回王某2。该男子年龄30多岁,身高约1.73米,略胖,北方口音,头发特别短。

2、证人赵某2(霸州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513日上午11时左右,其接到1个手机来电(133×××),对方1个男子称,有霸州镇的1个上访人叫王某2在天安门这里又哭又闹,问其如何处理。其问对方是什么人,对方也不说,就说这人你要不要,后来其就立刻联系了霸州镇的相关负责人和这个号码联系。

3、证人王某3(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513日上午11时左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告诉其,镇里的王某2到北京上访,让其安排人去接下,并给了其1个电话(133×××),说让其跟这个电话联系。其打电话过去,接电话的是1个男的,说他是北京的1个保安,问王某2是不是你们这儿的,其说是,并说你们接吗,其说接。他说王某2在他们那里,让其给点辛苦费,其就不让王某2去天安门上访了。其问多少钱,这个男的说给1000元辛苦费。后来其就把驻京工作人员高某的电话给他了,让他跟高某联系。后来那男的发过来1个邮政储蓄的账号,其就按照这个账号把1000块钱存这个卡号上了。邮政账号户名叫王春生。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5月其来北京上访,天安门广场附近有1个男的,问其是干什么的,其说是上访的,那个男的向其要了身份证说让其等着,去核实一下,后就跟其说家里人来接。后来让其上了1辆车拉到一个地方的时候,就看见其地方政府接访的高某了,然后其就跟着高某回河北了。

5、王春生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单,证实2015513日霸州支行转入王春生账户人民币1000元。

6、手机短信记录,201651311:10:06赵某2电话189×××发短信给133×××电话,内容为:已安排人与你联系;201651311:32:26王某3电话188×××发短信给133×××电话,内容为:霸州高某139×××,麻烦你把王某2送到久敬庄吧,把卡号发给我;201651311:37:1611:37:3011:37:50赵天利电话137×××发短信给133×××电话,内容为:×××,邮政卡,王春生;201651311:38:57133×××电话,发短信给王某3188×××电话,内容为:×××,王春生邮政。证实王春生的邮政储蓄卡号是通过赵天利告诉王海泉,1分钟后王海泉发短信告诉霸州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王某3

7、情况说明,证实给王春生账户中汇款的1000元系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王某3所出。

被告人赵天利、王春生、李建于20168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曲秀良于2016822日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全部事实,另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抓获四被告人的时间地点和相关情况。

2、协助冻结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赵天利及王春生的涉案银行卡已被冻结。

3、通话记录,证实各被告人通话联系的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涉案手机被扣押的情况。

5、同案犯李玉柱的供述,证实其没有正式工作,平时与王海泉、赵天利在天门附近寻找访民,找到访民后跟当地政府联系就说自己是天安门外围值班的,给访民送回原籍,跟当地政府要钱。除去分别给负责送人的曲秀良、王春生、李建跑腿费后,剩下的钱都是其与赵天利、王海泉3个人平分。王春生知道其就是靠欺骗当地政府送人骗钱的,其联系时他有时在边上。

3人曾经往贵州镇远县送过1个访民,当时是其与王海泉、赵天利一起跟访民聊的,查到镇远县那个乡政府的联系方式,其跟对方说有个访民来天安门上访,问他们接不接人,或者给你们送过去,但是得要一笔费用,对方答应了,大约给了10 000元费用。后来钱拿回来给了送人的1000多元,剩下的3个人平分了。还有1次在广场东侧路小花园处拦截过1个上访的老太太访民,给送到贵州玉屏县,其与赵天利、王海泉3个人商量好价格,应该是八、九千元。然后其打电话跟当地联系好,对方答应其提出的价格,让其把人送到玉屏县火车站,他们接人。这次也是王春生送的人。4天后把钱拿回来,分给王春生1000多元跑腿费,剩下的钱其与赵天利、王海泉平分了。另外还曾经往贵州贵阳送过1个老太太访民2回,第1次是曲秀良送的,第2次是让李建送的,这2次各拿回8000元。第1次让曲秀良送人,拿回8000元,曲秀良分得跑腿费后,剩下的其与王海泉、赵天利3人分了,第2次是其自己单干的。通过照片,被告人李玉柱辨认出曲秀良、李建、王海泉、赵天利是与其一起在天安门附近参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拦截、劝导、护送已到京上访人员返回原籍并从中获利的男子。

6、被告人王春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李玉柱、王海泉、赵天利几个人平时在天安门周边找到一些来京上访人员,跟这些上访人员说是天安门外围,或是北京工作组的,帮他们找领导,这些上访人员都会相信。然后他们跟这些上访人员的当地政府联系后再找人把上访人员送回当地政府,找当地政府要钱。另外黑导游、小商贩发现了上访人员也会告诉李玉柱他们。20165月初的时候,李玉柱让其帮他送人,1天给其300元钱。让其将这些上访人员送到当地政府的人手中并且把钱拿回来。李玉柱让其送过1个老头到贵州省镇远县,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给了其12 000元。回京后其把钱送给了李玉柱,后王海泉返给其1000块钱。还送1个老太太到贵州省玉屏县,当地政府给了其10 000元,其把钱交给李玉柱后,王海泉返给其900元。王海泉还曾让其送1个老太太送到久敬庄后河北霸州市政府来人接的,王海泉要了其中国邮政银行卡号,说这次不用收钱,到时候当地政府的人会把钱打到其的卡里,送完人后,当地政府往其邮政储蓄卡中存了1000元钱。通过照片王春生辨认出李玉柱、王海泉安排其送上访人员,李玉柱是01lydyh01柱子01lydyh01,王海泉是01lydyh01黑子01lydyh01。

7、被告人赵天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从2015年年底开始,其给李玉柱提供访民信息,其一般看到有人上访就都联系李玉柱。李玉柱的真实身份就是1个无业游民,但他对外称自己是负责信访的,其也冒充国家信访的人负责看着访民。一般情况下帮李玉柱找访民的人都跟访民介绍李玉柱是01lydyh01柱局01lydyh01。李玉柱跟访民谈,把访民身份证要过来之后,联系访民当地的政府,然后跟访民说出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情况来让访民相信他,然后他就跟访民说你回当地吧,当地能给你解决,这样访民就相信他了。其负责给访民买水买饭,尽量不让访民走,等柱子跟当地联系好。其负责看访民有十几次,分过几次钱,记不过来了。通过照片,被告人赵天利辨认出在天安门地区自称是北京信访局值班工作人员的男子01lydyh01二良子01lydyh01是曲秀良、01lydyh01黑子01lydyh01是王海泉、01lydyh01柱子01lydyh01是李玉柱。

8、被告人李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李玉柱、王海泉、赵天利他们3人经常一起在天安门附近那里溜达,就在天安门铁道博物馆对面截上访的人员,然后他们跟那些人的原籍联系。有时候听他们打电话说他们是广场外围执勤的,告诉人家这有上访的,李玉柱见到上访的人都自称是天安门广场外围执勤的民警,能够帮助他们解决上访问题。也跟别人介绍其几个人:01lydyh01我们都是广场外围执勤的。01lydyh01其当时默认也没有反驳。李玉柱一般都是在前门23号南门小花园活动,周边人都知道他经常冒充警察把上访的人骗回老家挣钱。2016420日左右1天,李玉柱让其送2个上访的母女回贵阳,并告诉其当地政府联系人电话,让其到贵阳后把人交给接电话的人,然后收8000元人民币。李玉柱当时当着其面跟那母女说让他们把材料留下来,他向领导汇报,还跟那母女俩说让其送她们回家,到了那边有她们当地的领导来接。其到贵阳后接人的男子在车上给了其8000元钱,让其写了1张收条。回京后李玉柱分给其2000元,剩下的6000元其交给了李玉柱。通过照片,被告人李建辨认出李玉柱是让其护送肖某母女回贵阳的01lydyh01柱子01lydyh01。

9、被告人曲秀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4月中旬的一天李玉柱用王海泉的电话给其打电话,让其去贵州送人,1天给其300元钱,赵天利给买的火车票。其把人送到目的地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给了其8000元并跟其要发票,其就给他们打了1个收条。李玉柱自称是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当时王海泉和李玉柱向上访人员介绍其也是负责上访的工作人员,负责送她回老家,她的问题已经和当地领导联系好了。上访的肖某相信李玉柱、王海泉和赵天利的身份,并相信他们能给她解决问题,也相信其是北京负责上访的工作人员。回京后,李玉柱带着王海泉和赵天利来到其家,其扣除了自己的花销以及900元的好处费,剩下的都给了李玉柱,李玉柱收起来后他们3个人就走了。通过照片,其辨认出安排其护送上访女性肖某回贵州的男子里面01lydyh01老赵01lydyh01是赵天利、01lydyh01黑子01lydyh01是王海泉、01lydyh01柱子01lydyh01是李玉柱。

10、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春生、赵天利、李建、曲秀良的身份及劣迹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生、赵天利、李建、曲秀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曲秀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春生、赵天利、李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王春生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春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赵天利、李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曲秀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春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天利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45日起至2018224日止。)

三、被告人李建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822日起至2017521日止。)

四、被告人曲秀良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822日起至2017521日止。)

五、在案冻结的被告人赵天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二千四百元、被告人王春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及被告人赵天利退缴的人民币五千六百元、被告人王春生退缴的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告人李建退缴的人民币八千元,共计人民币三万九千元发还贵州省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李某2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贵州省石阡县本庄镇人民政府一万元、贵州省德江县楠杆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王某3人民币一千元;已扣押的手机五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艳淼
代 理 审 判 员   杨 柳
人 民 陪 审 员   陈 方

书  记  员   何改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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