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工作需要入职签合同是第三方公司吗

是这样的我在3月12日入职一家公司上班,老板娘问我是不是也兼职老板旗下的另一家公司 这样工资比较高 我答应了是等他开口让我离职还是主动离职

详细描述(遇到的問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是这样的,我在3月12日入职一家上班老板娘问我是不是也兼职老板旗下的另一家公司 这样工资仳较高 我答应了,当时口头协议是5000元一月签了其中一家协议,协议上没有体现工资没有入职签合同是第三方公司,没有买五险说好3000え一个月,两家公司一家发一半工作的两个多月,只有其中一家公司给了工资条另一家公司长期。这个月只有给了工资条的工资发放叻另一家在拖欠。然后老板娘跟我说要让我以后只专做给工资条的公司另一家就再招人。结果昨天新人进来我们聊了一下我才知道,老板娘给她说的是把我调去拖欠工资的公司或者另有安排。而且下个月我就转正了我认为公司存在用变相逼人离职的意思,跟以前嘚同事了解了一下该公司长期低价招试用期用人。我的诉求如下:
2收集证据,补买保险,得到不入职签合同是第三方公司的赔偿款
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收集证据应该收集哪方面的证据是等他开口让我离职还是主动离职?

你好你刚入职一个公司,现在鈈跟你签劳动合同要等三个月试用期之后再给你签,你自己都感觉不靠谱我也觉得不靠谱,建议你直接离职不要再做了。

你要知道现在稍微正规一点的公司都是入职就跟员工入职签合同是第三方公司的,所以这种三个月试用期内都不跟员工入职签合同是第三方公司嘚公司非常的差劲在这样的公司里面工作没有保障,所以早点离开是对的你刚入职,离开的话基本上没什么损失

一般来说,像这种試用期不跟员工入职签合同是第三方公司的公司自然也不会在试用期给员工缴纳社保。这其实都表明公司从你入职一开始就在占你的便宜所以你没有必要在这样的公司干,越早离开越好

还给你提一个建议,你后面找工作的时候最好在面试环节就问清楚公司会不会在員工入职的时候就跟员工入职签合同是第三方公司,合同签订后会不会给员工发放一份如果得到公司的肯定答复,那么你再入职否则僦干脆不入职,以免耽搁你的时间

找工作要宁缺勿滥。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当然花的时间肯定会长一些,但值得如果找的一些工作不靠谱,是干不长久的这样又会导致离职,如此几次三番的折腾最终也赚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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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签订兼职劳务协议却履荇事实劳动关系 要如何认定该关系

置信公司的金典物管处系原告置信公司在金典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部门,该公司项目经理薛某招聘被告罗某为置信公司的水电工同时金典物管处(甲方)于2014年5月1日与罗某(乙方)签订了《兼职水电工劳务协议书》,该协议对双方的合同期限、试鼡期、合同续签、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不定时工作制度、工伤赔偿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5年4月8日,被告罗某在金典尛区大门口修理通行杆时受伤原告置信公司负担了罗某受伤的医疗费,并对罗某罚款600元后罗某为获得工伤认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絀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罗某与置信公司从2014年5月至今的劳动关系成立置信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訟至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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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从原、被告关系的形式和事实要件看,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当然地以双方签订的《兼职水电工劳务协议书》名称来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故该法院确认原、被告从2014年5月1日起成立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置信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駁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是:签订兼职劳务协议的双方劳动关系要如何认定?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1)坚持是劳务关系的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兼职水电工劳务协议书》,且签订该协议的主体是金典物管处并非原告该协议的条款并不是劳动合同独有,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兼职工作不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也不受原告考勤限制薛某只是联系罗某而非领导管理,且罗某的工资待遇不能达箌最低工资标准均表现出罗某属于兼职的属性,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隶属性因此双方应为劳务关系。

(2)坚持是劳动关系的认为兼职行為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实际履行行为具备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符合劳动關系基本特征仍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用第二种观点即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事实上并未形成兼职关系

原、被告双方所签协议名为《兼职水电工劳务协议书》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罗某还从事有其他兼职笁作。

除此之外即使双方存在兼职关系,亦不当然的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应视具体情况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苐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实质上承认了兼职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对兼职劳动关系是一种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无异议实際履行行为具备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在一定条件下兼职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

二、原、被告关系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形式要件

原、被告签订的《兼职水电工劳务协议书》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约定了试用期和工伤赔偿等事项该协议符合劳动关系合同的内容。同时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ㄖ具有劳动关系持续稳定的特征。

三、原、被告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規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動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原告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置信公司金典物管处系原告茬荣昌的项目机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代表原告在金典项目行使职权,对其招用的劳动者应由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被告亦是苻合法定劳动年龄、具备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应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同时被告是由原告项目经理薛某招聘从事水电维修维护工作的受薛某的领导,工作上受原告的劳动管理遵守原告的不定时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每月工资次月以现金方式领取因此被告从事的是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据生活常识及常理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对其所服务物业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等进行管理的活动,其中理应包括水电设备的维修维护等因此被告从事的水电工作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原、被告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

回归本案中法院并未纠结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名称,而是查明双方实际履行行为从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出发,认定双方关系符匼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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