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乳植入假体多年以后 面对行刑队发现自己近期得了甲状腺癌会影响平安保险重大疾病险的理赔吗

& & & & 国泰附加全心保手术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泰附加全心保手术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附加险?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手术疗养手术津贴住院手术津贴特别奖金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说明条款相关咨询包含本产品的计划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发生疾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接受且已实施附表《手术等级表》所列手术的,我们依3.1、3.2、3.3、3.4、3.5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 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手术给付倍数表&所列的该手术项目的手术等级所对应的手术给付倍数,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
手术给付倍数:
手术等级1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1.5;
手术等级2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3;
手术等级3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5;
手术等级4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10;
手术等级5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20;
手术等级6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30;
手术等级7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40;
手术等级8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50;
手术等级9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60;
手术等级10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80;
3.2 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实施了手术等级八级(含)以上的手术,我们除依据3.1条的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手术给付倍数表&所列的该手术项目的手术等级所对应的手术给付倍数,给付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
3.3 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并已住院施行手术的,我们除依照3.1、3.2条的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及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3.4 给付限制
如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同时依照下列给付限制约定,给付上述3.1、3.2、3.3条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同一次手术中,如接受两项(含)以上的手术项目时,我们仅按其中最高手术等级给付。
(二)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接受两次(含)以上手术项目相同的手术时,如相邻两次(含)以上手术间隔日期未超过十四日的(手术当日不包括在内),该相邻两次(含)以上手术仅视同为同一次手术。(三)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如被保险人实施多次手术等级为三级(含)以下的手术的,则我
们依据3.1条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的次数,最高以五次为限,且如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已满五次后,我们也不再依据3.3条约定给付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四)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依据3.1、3.2、3.3条约定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合并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一千二百倍为限。
3.5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本附加合同3.1、3.2、3.3条各项保险金时,若无理赔记录期间超过三年的,我们另按本次理赔申请应给付的3.1、3.2、3.3条各项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次理赔申请对应的手术日所在的保险单年度内,再次发生3.1、3.2、3.3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仍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第3.1、3.2、3.3条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累计合并给付的金额总和,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一千二百倍时,我们不再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无理赔记录期间指自下列日期中最晚之日起,至本次理赔申请对应的手术日止的期间:(一)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二)本附加合同复效后的下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7;(三)上次理赔申请中最后一个手术日后的下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
3.6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8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7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领取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3.7重大疾病(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9;(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1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
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
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
(2)腹水;(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12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9/L;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109/L。(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指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2)病人血氧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或等于55mmHg;(4)动脉血气分析结果符合重度慢性呼吸衰竭诊断标准,静止时也感到呼吸困难。
(二十七)肌营养不良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腱反射的轻微减退;(2)典型的肌电图;(3)临床的异常表现已被肌活检确诊。
(二十八)多发性硬化症是指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CT或MRI证实存在中枢神经系统多发脱髓鞘病灶;(2)永久不可逆性的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害的症状和体征持续180天以上;(3)有上述症状体征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记录。
(二十九)脊髓灰质炎指因脊髓灰质炎病毒的感染所造成的麻痹性疾病,合并有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肌肉无力的表征。经确诊及持续治疗三个月后仍残留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肌肉无力的表征。但未造成麻痹的案例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麻痹不包括在内。
前述所称“运动功能障碍”,指经确诊被保险人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十)严重心肌病指经医院心脏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因原发性心肌病而出现的心室功能障碍而使其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酒精滥用性的心肌病不在此保障范围之内。
(三十一)重度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指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持续性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同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出现视网膜增殖性病变;(2)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3)肾透析。
(三十二)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的关节损坏,须满足下列条件:
(1)手、腕、肘、颈椎、膝、踝、或足部跖趾关节中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关节的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上述畸形及功能异常须持续至少达180天。
注:第1-25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第26-32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之外我们另增加的重大疾病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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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附加全心保手术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 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 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 ………………………………………………………………………………………………2.5
您书面签收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您认为本保险不适合您, 您可以连同《国泰全心保两全保险》合同一起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我 们不接受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 3
一、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
二、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
三、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四、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五、重大疾病保险金
宽限期 ………………………………………………………………………………………………6.2
对于续期保险费,如您因故未能按时交付的,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 限期内,我们仍然承担保险责任。
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8.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 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10.1
犹豫期过后,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须与《国泰全心保两全保险》合同一并申请退保,且退 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 您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告知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按时交纳保险费 ……………………………………………………………………………………6.1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期间我 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8.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与《国泰全心保两全保险》合同的关系 本附加合同须与《国泰全心保两全保险》合同一并投保、撤销、退保、申请复效,且本附加合 同与《国泰全心保两全保险》合同中,任一合同效力中止\终止的,则另一合同效力一并中止\ 终止。
释义 …………………………………………………………………………………………………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手术种类………………………………………………………………………………………………3
我们仅对附表所列的手术项目给付保险金,对附表所列手术之外的其他手术项目,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给付限制………………………………………………………………………………………………3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对给付条件有一定限制。
等待期 …………………………………………………………………………………………………3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九十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3.7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32 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请注意重大疾病的约定,尤其是不保障部分 内容。
责任免除 ……………………………………………………………………………………………4.1
发生 4.1 项下的情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重要释义 除 4.1 项下情形外,还请您特别注意理解“意外伤害事故”、“医院”、“住院”、“手术”、“无理
赔记录期间”等重要释义内容,这些释义明确了认定保险事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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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86-9899
【条款目录】
保险费的交付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构成
7.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合同效力的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合同的撤销
8.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事故的通知
3.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的申请
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
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
保险金的给付
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受益人的指定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4.责任免除
10.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10.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2 合同效力的终止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11.1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
11.2 争议的处理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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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 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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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 附加于《国泰全心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 等其他约定书面或电子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 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 力与正本相同。
2.2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即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2.3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生效日。您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我们同意承保后至本附加合
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1,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2.4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2.5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申请。我们不接受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 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 销权利。
1、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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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2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 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发生疾病,经医院3医师诊断,必须接受且已实施附表《手术4等级5表》所 列手术的,我们依3.1、3.2、3.3、3.4、3.5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 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手术给付倍数表”所列的该手术项目的手 术等级所对应的手术给付倍数,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
手术给付倍数表:
手术给付倍数
3.2 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实施了手术等级八级(含)以上的手术,我们除依据3.1条的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 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手术给付倍数表”所 列的该手术项目的手术等级所对应的手术给付倍数,给付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
3.3 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6接受手术治疗并已住院施行手术的,我们除依照3.1、 3.2条的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及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3.4 给付限制 如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同时依照下列给付限制约定,给付上述3.1、3.2、3.3 条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同一次手术中,如接受两项(含)以上的手术项目时,我们仅按其中最高手
术等级给付。 (二)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接受两次(含)以上
手术项目相同的手术时,如相邻两次(含)以上手术间隔日期未超过十四日的(手术当
2、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猝死等。 3、医院: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理、 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
4、手术: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医师诊断于治疗期间必须接受手术治疗且已施行手术的。但清创、换药、缝
合、拆线以及置胃管术、留置导尿术等非手术方式进行的操作除外。
5、手术等级:指我们对附表所列手术依据其复杂和危险程度所划分的等级。 6、住院:指符合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入院指征而必须入住医院正式病房,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接受 正规医生的诊疗,其住院诊治为合理且必要的。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
合理的住院。 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 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行。
日不包括在内),该相邻两次(含)以上手术仅视同为同一次手术。 (三)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如被保险人实施多次手术等级为三级(含)以下的手术的,则我
们依据3.1条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的次数,最高以五次为限,且如给付手术医疗 疗养保险金已满五次后,我们也不再依据3.3条约定给付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四)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依据3.1、3.2、3.3条约定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合并 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一千二百倍为限。
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本附加合同3.1、3.2、3.3条各项保险金时,若无理赔记录期间超过三年的,我们另 按本次理赔申请应给付的3.1、3.2、3.3条各项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 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次理赔申请对应的手术日所在的保险单年度内,再次发生3.1、3.2、3.3 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仍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第3.1、3.2、3.3条约 定的各项保险金累计合并给付的金额总和,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一千二百 倍时,我们不再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无理赔记录期间指自下列日期中最晚之日起,至本次理赔申请对应的手术日止的期间: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二)本附加合同复效后的下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7; (三)上次理赔申请中最后一个手术日后的下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
3.6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 经医院专科医生8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7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 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领取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 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3.7 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 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附加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
8、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 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 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9;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1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 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
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
9、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 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0、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 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 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下列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 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 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 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 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 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 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12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 电位检测等证实???
12、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 段恢复。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 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 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 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 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 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 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 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 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 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13,
13、美国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是指已进行治疗及饮食调节,但仍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休息时出现心悸、呼吸困难、心绞痛等心力衰竭体症及医院检查显示心功能异常的报告。医院请详见释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 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 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 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 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指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 FEV1 持续低于 1 升; (2)病人血氧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或等于 55mmHg; (4)动脉血气分析结果符合重度慢性呼吸衰竭诊断标准,静止时也感到呼吸困难。
(二十七)肌营养不良症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腱反射的轻微减退; (2)典型的肌电图; (3)临床的异常表现已被肌活检确诊。
(二十八)多发性硬化症 是指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CT 或 MRI 证实存在中枢神经系统多发脱髓鞘病灶; (2)永久不可逆性的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害的症状和体征持续 180 天以上; (3)有上述症状体征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记录。
(二十九)脊髓灰质炎 指因脊髓灰质炎病毒的感染所造成的麻痹性疾病,合并有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肌肉 无力的表征。经确诊及持续治疗三个月后仍残留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肌肉无力的表 征。但未造成麻痹的案例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麻痹不包括在内。
前述所称运动功能障碍,指经确诊被保险人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十)严重心肌病 指经医院心脏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因原发性心肌病而出现的心室功能障碍而使其出 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酒精滥用性的心肌病不在此保障范围之内。
(三十一)重度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 型糖尿病) 指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持续性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同时须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 (1)出现视网膜增殖性病变; (2)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3)肾透析。
(三十二)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的关节损坏,须满足下列条件:
(1)手、腕、肘、颈椎、膝、踝、或足部跖趾关节中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关节的畸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3)上述畸形及功能异常须持续至少达 180 天。
注:第 1-25 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 同制定)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第 26-32 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之外我们 另增加的重大疾病种类。
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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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接受手术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 3.1、3.2、3.3、3.5条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一)至(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3.6 条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肌营养不良症的,不受本条第(八) 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4,但被保险人在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14、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 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 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5、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7的机动 车;
(五)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18;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0; (九)被保险人斗殴21、自伤身体、自杀; (十)被保险人因醉酒22或受酒精、管制药物23的影响而导致的;
(十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前的既往症24,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我们 同??承保的,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十三)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十四)美容、所有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科手术,不在此限; (十五)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六)怀孕、宫外孕、葡萄胎、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
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25不在
15、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 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6、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执照驾驶;(2)驾驶与驾驶执照准驾车 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执照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 驾驶执照驾驶;(5)持学习驾驶执照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的情况。 17、无有效行驶证:指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18、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 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 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9、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 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 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21、斗殴: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相互打斗的行为。 22、醉酒:指被保险人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八十毫克的情形。 23、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24、既往症: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复效前已发生的疾病。
25、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被保险 人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十八)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26所导 致的伤害;
(十九)被保险人进行潜水27、滑水、滑雪、轮滑、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28或探险活
(二十)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 险人进行特技30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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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通知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您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 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
人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31;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
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 例折算给付各项保险金;
26、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7、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28、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9、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 身其中等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高山等活动。
30、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31、未满期保险费:指(保险费-手续费)*﹝1-(保单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险期 间)﹞。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手续费指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应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5.1条、第5.2条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 (二)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三)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
别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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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我们将签发发票作为交费凭证。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 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的欠 交保险费32。
7.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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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 同的效力亦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复效的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 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33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通过并补交欠交保险费 加计利息34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险费35后的余额,自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恢 复。但主合同未申请复效的,本附加合同不可以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两年,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我们审核通过的,我们 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32、欠交保险费:指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您(投保人)到期应交付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33、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含)以上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 复、疗养、门诊、护理、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
34、利息:指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后补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按补交欠交保险费的金额、经过天数及 利率,依单利方式计算。利率以本附加合同所采用的预定利率计算。
35、危险保险费: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成本。
8.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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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不可抗力36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 定的十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8.2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申请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
证明(均须载明手术名称)。但被保险人本人为医师的,其所开具的不可以作为诊断证明; (5)申请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须载明手术名称)。但被保险
人本人为医师的,其所开具的不可以作为诊断证明; (6)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验或病
理切片报告。但被保险人本人为医师的,其所开具的不可以作为诊断证明; (7)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保险金如转变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补齐。
8.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8.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我们会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们原因导致的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 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将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 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3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5 失踪处理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依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 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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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9.2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本人在领取保险金之前身故的,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0.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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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同时解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我们 不接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 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您申请解除主合同的,视同一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您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0.2 合同效力的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如有未满期保险费,我们将 向您退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一)您或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二)您或我们解除主合同的; (三)主合同效力已经终止的;
(四)本附加合同第3.1、3.2、3.3条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累计合并给付的金额总和,达到保险单 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一千二百倍,且我们已给付了3.6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
(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
11.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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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时,若您有欠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我们将在扣除前述保险费及利息后,再 行给付。
11.2 争议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仲裁。由您与我们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11.3 索引 为方便您查找内容,我们制作了条款索引,通过该索引,您可以轻易地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 款内容。
年龄错误处理
合同的构成
合同效力的中止
撤销合同(犹豫期)
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
保险事故通知
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文件
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
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种类
合同效力终止
附表:手术等级表
心脏及血管系统
神经系统手术
内分泌系统手术
鼻、口、咽部手术
呼吸系统手术
造血及淋巴系统
男性生殖系统手
女性生殖系统手
肌肉骨骼系统手
消化系统手术
泌尿系统手术
体被系统手术
神经系统手术
十二指肠成形术
包括十二指肠闭锁切除术
颅骨和脑手术
壶腹部肿瘤局部切
头皮肿物切除术
颅骨骨瘤切除术
肠回转不良矫治术& 含阑尾切除
帽状腱膜下血肿切 包括脓肿切开引流
(Lodd.s'术)
小儿原发性肠套叠
颅内硬膜外血肿引 包括脓肿引流
肠扭转肠套叠复位& 包括乙状结肠扭转复位固定
脑脓肿穿刺引流术
开放性颅脑损伤清 包括火器伤
包括小肠、回盲部结肠部分
颅骨凹陷骨折复位 含碎骨片清除
回结肠旁路手术
肠粘连松解术
去颅骨骨瓣减压术
广泛肠粘连松解术
颅骨修补术
包括假体植入
颅骨钻孔探查术
小肠移植术
经颅眶肿瘤切除术
肠造瘘还纳术
含肠吻合术
经颅内镜活检术
肠瘘切除术
慢性硬膜下血肿钻 含引流,包括高血压脑出血
肠排列术(固定术)
肠储存袋成形术
颅内多发血肿清除 含同一部位硬膜外、硬膜下、
乙状结肠悬吊术
脑内血肿清除术
包括结肠双口或单口造瘘、
颅内血肿清除术
包括单纯硬膜外、硬膜下、
(Colostomy)术
盲肠造口术
脑内血肿清除术
结肠切除吻合术
包括回肠直肠吻合、回肠肛
开颅颅内减压术
包括大脑颞极、额极、枕极
切除、颞肌下减压
结肠癌根治术
包括左、右半横结肠切除、
经颅视神经管减压
淋巴清扫、小肠恶性肿瘤根
颅内压监护传感器 包括颅内硬膜下、硬膜外、
结肠癌扩大根治术& 含结肠癌根治术联合其他侵
脑内、脑室内
及脏器切除术
侧脑室分流术&&&& 含分流管调整;包括侧脑室-
阑尾切除术
包括单纯性、化脓性、坏疽
心房分流术、侧脑室-膀胱分
流术、侧脑室-腹腔分流术、&&& I3-023
托氏分流术
直肠肛门手术
脑室钻孔伴脑室引 指颅骨穿孔脑室外引流术
直肠出血缝扎术
直肠良性肿物切除& 包括粘膜、粘膜下肿物切除,
颅内蛛网膜囊肿分 含囊肿切除
包括息肉、腺瘤
经内镜直肠良性肿& 包括粘膜、粘膜下肿物切除,
幕上浅部病变切除 包括大脑半球胶质瘤、转移
包括息肉、腺瘤
癌、胶质增生、大脑半球凸
直肠狭窄扩张术
面脑膜瘤、脑脓肿
直肠后间隙切开术
大静脉窦旁脑膜瘤 包括矢状窦、横窦、窦汇区
直肠前壁切除缝合
切除+血管窦重建
直肠前突开放式修
大静脉窦旁脑膜瘤 指前
1/3 上矢状窦脑膜瘤
切除+血管窦重建
直肠肛门假性憩室
幕上深部病变切除 包括侧脑主室肿瘤、三脑室
直肠肛门周围脓肿
术肿瘤、海绵状血管瘤、胼胝 切开排脓术
体肿瘤、突入到第三脑室颅、
经骶尾部直肠癌切& 含区域淋巴结清扫
咽管瘤、三脑室后部肿瘤
脑脓肿、大脑镰旁脑膜瘤
经腹会阴直肠癌根& 含结肠造口,区域淋巴结清
第四脑室肿瘤切除 包括小脑下蚓部、四室室管
治术(Miles 手术)
膜瘤、四室导水管囊虫
经腹直肠癌根治术
含保留肛门,区域淋巴结清
经颅内镜脑室肿瘤
(Dixon 手术)
直肠癌扩大根治术& 含盆腔联合脏器切除;包括
桥小脑角肿瘤切除 包括胆脂瘤、蛛网膜囊肿
拖出式直肠癌根治术
直肠癌术后复发盆& 含盆腔联合脏器切除
桥小脑角肿瘤切除 指听神经瘤、三叉神经鞘瘤
腔脏器切除术
直肠脱垂悬吊术
含开腹、直肠悬吊固定于直
脑皮质切除术
肠周围组织、封闭直肠前凹
大脑半球切除术
陷、加固盆底筋膜
选择性杏仁核海马
经肛门直肠脱垂手
胼胝体切开术
耻骨直肠肌松解术
多处软脑膜下横纤
直肠粘膜环切术
含肛门缩窄术
肛管缺损修补术
癫痫病灶切除术
包括病灶切除、软脑膜下烧
肛周常见疾病手术& 包括痔、肛裂、息肉、疣、
灼术、脑叶切除
肥大肛乳头的切除或套扎及
癫痫刀手术
肛周肿物切除术
脑深部电极置入术
低位肛瘘切除术
小脑半球病变切除 包括小脑半球胶质瘤、血管
高位肛瘘切除术
包括复杂肛瘘,包括环状混&&&
网织细胞瘤、转移癌、脑脓
合痔切除、混合痔脱出嵌顿
肿、自发性出血
混合痔嵌顿手法松& 包括痔核切开回纳
脑干肿瘤切除术
包括中脑、桥脑、延髓、丘
脑肿瘤、自发脑干血肿、脑
内痔环切术
干血管畸形、小脑实性血
肛门内括约肌侧切& 包括后正中切断术
网、脑干实质性血网
鞍区占位病变切除 包括鞍区颅咽管瘤、视神经
肛门成形术
包括肛门闭锁、肛门失禁、
括约肌修复
垂体瘤切除术
含取脂肪填塞
腹会阴肛门成形术
经口腔入路颅底斜 包括上颌入路颅底海绵窦
尾路肛门成形术
包括经直肠直肠尿道瘘修
坡肿瘤切除术
侵入肿瘤切除术
补、直肠阴道瘘修补
颅底肿瘤切除术
包括前、中颅窝颅内外沟通
会阴肛门成形术
不含女婴会阴体成形、肛门
性肿瘤,前、中、后颅窝底
肿瘤(脊索瘤、神经鞘瘤)、
会阴成形直肠前庭
中、后颅窝哑铃状肿瘤(三
叉神经瘤、脑膜瘤),颈静脉
肛门括约肌再造术& 包括各种肌肉移位术
孔区肿瘤、上颌外旋颅底手
术;不含胆脂瘤、囊肿
肝损伤清创修补术
颅底肿瘤切除术
指前、中、后颅窝底肿瘤(鞍& 7
开腹肝活检术
结节脑膜瘤、侵袭性垂体瘤)
经腹腔镜肝脓肿引
颅底肿瘤切除术
指鼻内镜下鼻颅底肿瘤切???
肝包虫内囊摘除术& 含袋形缝合术
经颅内镜第三脑???
经腹腔镜肝囊肿切& 含酒精注射
经脑室镜胶样囊肿
肝内病灶清除术
包括肝囊肿开窗、肝结核瘤
切除术;不含肝包虫病手术
脑囊虫摘除术
肝癌切除术
指癌肿局部切除术;不含第
经颅内镜经鼻蝶垂
一、第二肝门血管及下腔静
体肿瘤切除术
脉受侵犯的肝癌切除、安置
经颅内镜脑内囊肿
开腹肝动脉化疗泵
经颅内镜脑内异物
开腹肝动脉结扎门
经颅内镜脑室脉络
静脉置管皮下埋泵
终板造瘘术
开腹恶性肿瘤特殊& 含注药,包括激光、射频消
海绵窦瘘直接手术
融、微波、冷冻方法
脑脊液漏修补术
包括额窦修补、前颅窝、中
开腹肝动脉栓塞术
颅窝底修补
肝动脉插管
(含肝动脉或门静脉化疗泵
脑脊膜膨出修补术 指单纯脑脊膜膨出
环枕畸形减压术
含骨性结构减压、小脑扁桃
开腹肝管栓塞术
体切除、硬膜减张缝合术
肝楔形切除
经口齿状突切除术
特殊肝段切除
颅缝骨化症整形术
肝左外叶切除术
包括肿瘤、结核、结石、萎
骨纤维异常增殖切
缩切除术,肝左外侧叶切除
法 Longmirc 手术
颅缝再造术
半肝切除术
包括左半肝或右半肝切除术
大网膜颅内移植术 含大网膜切取
肝三叶切除术
包括左三叶或右三叶切除
颅神经手术
术、复杂肝癌切除
三叉神经感觉后根
含全肝切除术
移植肝切除术+再
A2-002& 三叉神经周围支切 包括酒精封闭、甘油封闭、
冷冻、射频方法
器官联合移植术
三叉神经撕脱术
肝门部肿瘤支架管& 包括胆道内支架引流术
颞部开颅三叉神经
肝内胆管 U 形管引
迷路后三叉神经切
肝内异物取出术
颅神经微血管减压 包括三叉神经、面神经、听
肝实质切开取石术
神经、舌咽神经、迷走神经
肝血管瘤包膜外剥
面神经简单修复术 包括肌筋膜悬吊术及神经断
端直接吻合、局部同一创面
肝血管瘤缝扎术
的神经移植
开腹门静脉栓塞术
面神经吻合术
包括面副神经、面舌下神经
吻合、听神经瘤手术中颅内
胆囊肠吻合术
包括 Roux-y 胆肠吻合术
胆囊切除术
包括胆囊切开取石
面神经跨面移植术
胆囊造瘘术
包括胆囊穿刺置管引流
面神经松解减压术 含腮腺浅叶切除;包括面神
高位胆管癌根治术& 含肝部分切除、肝胆管—肠
经周围支支配的外周部分
经耳面神经梳理术
肝胆总管切开取石& 包括空肠间置术、肝胆管、
面神经周围神经移
+空肠 Roux-y 吻合& 总胆管和空肠吻合术、肝胆
管狭窄成型术
经迷路前庭神经切 含耳蜗神经切断
肝门部胆管病变切& 含胆总管囊肿、胆道闭锁
迷路后前庭神经切
肝动脉结扎术
包括脾动脉结扎术
胆管修补成形术
经内镜前庭神经切
胆总管囊肿外引流
经乙状窦后进路神 包括三叉神经、舌咽神经、
胆总管探查 T 管引& 包括肝内胆管探查取石术,
含术中取石、冲洗
经颅脑脊液耳漏修
经十二指肠镜乳头
脑血管手术
经十二指肠奥狄氏& 包括十二指肠乳头括约肌切
颅内巨大动脉瘤夹 包括基底动脉瘤、大脑后动
括约肌切开成形术& 开术
经内镜奥狄氏括约& 包括取蛔虫
颅内动脉瘤夹闭术
肌切开取石术
颅内动脉瘤包裹术 包括肌肉包裹、生物胶包裹、 5
经内镜奥狄氏括约
颅内巨大动静脉畸 指直径&4cm 的动静脉畸形切& 8
肌切开胰管取石术
形栓塞后切除术
除,包括脑干和脑室周围的
开腹经胆道镜取石& 包括取蛔虫
直径≤4cm 深部血管畸形
颅内动静脉畸形切 指直径≤4cm 的动静脉畸形
胆管移植术
切除,含血肿清除
胆囊癌根治术
含淋巴清扫
颅内硬脑动静脉瘘
回流静脉切断术
胰腺穿刺术
脑动脉瘤动静脉畸 含动静脉畸形直径≤4cm、动& 6
胰腺修补术
脉瘤与动静脉畸形在同一部
胰腺囊肿内引流术& 包括胃囊肿吻合术、空肠囊
颈内动脉内膜剥脱
胰腺囊肿外引流术
急性胰腺炎胰包膜
颈内动脉内膜剥脱
切开引流术
术+动脉成形术
胰管切开取石术
椎动脉内膜剥脱术
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含???种胰管空肠吻合、胃空
椎动脉内膜剥脱术
(Whipple 手术)
肠吻合术、胆管肠吻合术;
+动脉成形术
包括胰体癌或壶腹周围癌根
椎动脉减压术
A3-013& 颈动脉外膜剥脱术 包括颈总动脉、颈内动脉、
胰体尾切除术
颈外动脉外膜剥脱术、迷走
全胰腺切除术
神经剥离术
胰岛细胞瘤摘除术& 含各种胰腺内分泌肿瘤摘除
颈总动脉大脑中动
环状胰腺十二指肠& 含空肠-十二指肠 Roux-en-y
颈总动脉大脑中动
侧侧吻合术
脉吻合术+取桡动
胰管空肠吻合术
脉吻合或取大隐静
胰腺假性囊肿内引& 含胰管切开取石内引流、囊
肿切开、探查、取石、空肠
颅内外其他血管搭
R-Y 吻合术、囊肿—胃吻合
A3-017& 颞肌颞浅动脉贴敷 含血管吻合
胰腺假性囊肿切除
颈动脉结扎术
包括颈内动脉、颈外动脉、
胰腺移植术
包括胎儿胰腺移植术
颈总动脉结扎
异位异体移植胰腺& 指移植胰腺失败
颅内血管重建术
脊髓、脊髓膜、脊
胰岛细胞移植术
含细胞制备
髓血管手术
胰腺周围神经切除& 包括胰腺??围神经阻滞术
脊髓和神经根粘连
坏死性胰腺炎清创
脊髓空洞症内引流
其他腹部手术
脊髓丘脑束切断术
腹股沟疝修补术
包括各种方法修补
脊髓栓系综合征手
嵌顿疝复位修补术
充填式无张力疝修
脊髓前连合切断术 包括选择性脊神经后根切断
腹壁切口疝修补术& 包括腹白线疝或腰疝修补
椎管内脓肿切开引 包括硬膜下脓肿
剖腹探查术
含活检;包括腹腔引流术、
阑尾周围脓肿引流术
脊髓内病变切除术 包括髓内肿瘤、髓内血肿清
开腹腹腔内脓肿引& 包括后腹腔脓肿或实质脏器
脓肿(如肝脓肿、脾脓肿、胰
脊髓硬膜外病变切 包括硬脊膜外肿瘤、血肿、
腺脓肿)的外引流、膈下脓
结核瘤、转移瘤、黄韧带增
肿、肠间脓肿、盆腔脓肿引
厚、椎间盘突出
髓外硬脊膜下病变 包括硬脊膜下肿瘤、血肿
腹腔包虫囊摘除术& 包括多发包虫囊摘除术
腹腔窦道扩创术
包括窦道切除
脊髓外露修补术
腹腔内肿物切除术
包括系膜、腹膜、网膜肿物
脊髓动静脉畸形切 包括脊髓硬脊膜动静脉瘘切
腹腔恶性肿瘤特殊
包括激光、微波、射频消融、
断术、脊髓髓周动静脉瘘切
经直肠盆腔脓肿切& 含穿刺引流术
脊髓蛛网膜下腔腹
腹膜后肿瘤切除术
脊髓蛛网膜下腔输
盆底痉挛部肌肉神
尿管分流术
选择性脊神经后根
腹壁肿瘤切除术
切断术(SPR)
腹壁缺损修复术
胸腰交感神经节切 含切除多个神经节
门静脉切开取栓术& 包括支架置入;包括胆管癌
取栓术、肝静脉/腔静脉癌取
经胸腔镜交感神经
门脉高压症门体静& 含经网膜静脉门静脉测压术
腰骶部潜毛窦切除
门体静脉搭桥分流& 含经网膜静脉门静脉测压术
经皮穿刺骶神经囊
门体静脉断流术
含食管、胃底周围血管离断
马尾神经吻合术
加脾切除术及食管横断吻合
脑脊液置换术
术、经网膜静脉门静脉测压
欧玛亚(Omaya)管
经胸食管胃静脉结
内分泌系统手术
垂体细胞移植术
含细胞制备
腹水转流术
包括腹腔—颈内静脉转流
甲状旁腺腺瘤切除
术、腹腔—股静脉转流术
经腹腔镜门脉交通
甲状旁腺大部切除
泌尿系统手术
甲状旁腺移植术
甲状旁腺细胞移植 含细胞制备
肾破裂修补术
甲状旁腺癌根治术
甲状腺部分切除术 包括甲状腺瘤及囊肿切除
肾包膜剥脱术
甲状腺次全切除术
肾周围淋巴管剥脱
甲状腺全切术
包括中央区淋巴结清扫
甲状腺癌根治术
包括甲状腺癌改良根治术、
肾周围粘连分解术
标准根治术
肾肿瘤剔除术
含肾肿瘤局部切除
甲状腺癌扩大根治 含甲状腺癌切除、同侧淋巴
结清扫、所累及颈其他结构
肾部分切除术
根治性肾切除术
含肾上腺切除、淋巴清扫
甲状腺癌根治术联
肾实质切开造瘘术
合胸骨劈开上纵隔
肾囊肿切除术
包括去顶术
肾切开取石术
指肾盂切开
甲状腺细胞移植术 含细胞制备
肾切开取石术
指肾实质切开
甲状舌管瘘切除术 包括囊肿
肾血管重建术
含取自体血管;包括肾血管
喉返神经探查术
包括神经吻合、神经移植
狭窄成形术
胸腺切除术
包括胸腺肿瘤切除、胸腺扩
自体肾移植术
大切除;包括经胸骨正中切
异体肾移植术
口径路、经颈部横切口手术
移植肾探查术
胸腺移植术
包括原位或异位移植
移植肾肾周血肿清
肾上腺切除术
含腺瘤切除、指部分切除
肾上腺切除术
含腺瘤切除、指全切
离体肾取石术
肾上腺嗜铬细胞瘤
肾肿瘤腔静脉内瘤
恶性嗜铬细胞瘤根 包括异位嗜铬细胞瘤根治术
肾肿瘤腔静脉内瘤
栓切取术(需开胸)
微囊化牛肾上腺嗜
肾盂和输尿管手术
铬细胞(BCC)移植
肾盂癌根治术
含输尿管全长、部分膀胱切
肾上腺移植术
肾盂成形肾盂输尿& 包括离断式肾盂输尿管再吻
管再吻合术
经皮肾镜或输尿管
眼睑肿物切除术
镜内切开成形术
眼睑肿物切除合并
肾下盏输尿管吻合
前层/后层再造
眼睑结膜裂伤缝合
肾盂输尿管成形术& 包括单纯肾盂或输尿管成形
输尿管切开取石术
内眦韧带断裂修复
输尿管损伤修补术
输尿管狭窄段切除
上睑下垂矫正术
包括提上睑肌缩短/延长术、 4
输尿管开口囊肿切
睑退缩矫正术
包括上睑、下睑;包括额肌
悬吊、睑板再造、异体巩膜
输尿管残端切除术
移植或植皮、眼睑缺损整形
输尿管膀胱再植术
输尿管皮肤造口术
睑内翻矫正术
输尿管乙状结肠吻
倒睫矫正术
睑外翻矫正术
输尿管松解术
睑裂缝合术
输尿管整形术
游离植皮睑成形术
腔静脉后输尿管整
泪阜部肿瘤单纯切
肠管代输尿管术
膀胱瓣代输尿管术
C2-002& 泪小点外翻矫正术 包括泪腺脱垂矫正术
泪小管吻合术
膀胱切开取石术
泪囊摘除术
包括泪囊瘘管摘除术
膀胱憩室切除术
睑部泪腺摘除术
包括泪腺部分切除、泪腺肿
膀胱部分切除术
膀胱切开肿瘤烧灼
泪囊结膜囊吻合术
鼻腔泪囊吻合术
膀胱造瘘术
包括穿刺、切开
鼻泪道再通术
包括穿线或义管植入
根治性膀胱全切除& 含盆腔淋巴结清扫术
泪道成形术
含泪小点切开术
泪小管填塞术
包括封闭术
膀胱尿道全切除术
膀胱再造术
含膀胱全切术
睑球粘连分离术
包括自体粘膜移植术、结膜
回肠膀胱术
含阑尾切除术;包括结肠
可控性回肠膀胱术& 含阑尾切除术;包括结肠
结膜肿物切除术
回肠扩大膀胱术
结膜淋巴管积??清
直肠膀胱术
含乙状结肠造瘘
胃代膀胱术
结膜囊成形术
肠道原位膀胱术
球结膜瓣复盖术
膀胱瘘管切除术
下穹窿成形术
膀胱破裂修补术
C3-007& 球结膜放射状切开 包括眼突减压、酸碱烧伤减
膀胱膨出修补术
冲洗+减压术
膀胱阴道瘘修补术
膀胱阴道瘘修补术& 指高位瘘、经腹
角膜基质环植入术
膀胱颈部 Y—V 成形 包括膀胱颈契形切除
角膜深层异物取出
膀胱颈重建???
包括紧缩术
翼状胬肉切除术
包括单纯切除,转位术、单
膀胱颈悬吊术
纯角膜肿物切除
神经性膀胱腹直肌
翼状胬肉切除+角& 包括角膜肿物切除+角膜移
经膀胱镜膀胱颈电
角膜移植术
羊膜移植术
经尿道膀胱肿瘤特
角膜移植联合视网
经尿道膀胱碎石取& 包括血块、异物取出
虹膜、睫状体、巩
膜和前房手术
虹膜全切除术
尿道修补术
包括经会阴、尿道套入、内
虹膜周边切除术
虹膜根部离断修复
尿道修补术
指耻骨劈开
尿道折叠术
虹膜贯穿术
尿道会师术
虹膜囊肿切除术
尿道吻合术
人工虹膜隔植入术
尿道吻合术
睫状体剥离术
尿道切开取石术
包括前后尿道及取异物术
睫状体断离复位术
尿道切开取石术
指尿道外口切开取石
睫状体及脉络膜上
尿道瓣膜电切术
尿道狭窄瘢痕切除
睫状体特殊治疗
包括睫状动脉烧灼术
(冷冻治疗或睫状
尿道良性肿物切除& 包括尿道肉阜切除术,包括
动脉烧灼术)
激光、电灼方法
前房角切开术
包括前房积血清除、房角粘
尿道憩室切除术
尿道旁腺囊肿摘除
前房成形术
青光眼滤过术
包括小梁切除、虹膜嵌顿、
尿道癌根治术
尿道重建术
含尿道全切
非穿透性小梁切除
尿道阴道瘘修补术
+透明质酸钠凝胶
尿道直肠瘘修补术
会阴阴囊皮瓣尿道
小梁切开术
小梁切开联合小梁
尿道会阴造口术
尿道瘘修补术
含耻骨膀胱造瘘
青光眼引流物植入
尿道瓣膜切除成形
青光眼滤帘修复术
尿道粘膜脱垂切除
青光眼滤过泡分离
尿道外口整形术
青光眼滤过泡修补
尿道悬吊延长术
男性生殖系统手术
巩膜缩短术
包括巩膜切开或开窗术
前列腺、精囊腺手
晶状体手术
白内障截囊吸取术
前列腺癌根治术
含淋巴结清扫和取活检
白内障囊膜切除术
耻骨上前列腺切除
白内障囊内摘除术
白内障囊外摘除术
耻骨后前列腺切除
白内障超声乳化摘
前列腺囊肿切除术& 指经尿道手术
白内障囊外摘除+
前列腺囊肿切除术& 指经腹手术
人工晶体植入术
前列腺脓肿切开术
人工晶体复位术
经尿道前列腺电切
人工晶体置换术
二期人工晶体植入
经尿道前列腺支架
白内障超声乳化摘
精囊肿物切除术
除术+人工晶体植
阴囊、睾丸手术
阴囊坏死扩创术
人工晶体睫状沟固
阴囊脓肿引流术
包括血肿清除引流
阴囊成形术
人工晶体取出术
阴囊肿物切除术
白内障青光眼联合
睾丸附件扭转探查& 含睾丸扭转复位术
白内障摘除联合青
睾丸破裂修补术
光眼硅管植入术
睾丸切除术
白内障囊外摘除联
睾丸肿瘤腹膜后淋
合青光眼人工晶体
巴结清扫术
附睾、输精管、精
穿透性角膜移植联
合白内障囊外摘除
附睾切除术
包括附睾肿物切除术
及人工晶体植入术
输精管附睾吻合术
精索静脉转流术
包括淋巴管精索静脉吻合
白内障摘除联合玻 包括前路摘晶体、后路摘晶
精索静脉瘤切除术
璃体切割术
精索静脉曲张栓塞
球内异物取出术联
合晶体玻璃体切除
精索静脉曲张结扎& 包括分流术
及人工晶体植入术
阴茎外伤清创术
非正常晶体手术
包括晶体半脱位、晶体切除、
阴茎再植术
瞳孔广泛粘连强直或闭锁、
阴茎囊肿切除术
包括阴茎硬节切除术
抗青光眼术后
阴茎部分切除术
包括阴茎癌切除术
非正常晶体手术
指虹膜夹持人工晶状体植入
阴茎全切术
含尿道重建
(指虹膜夹持人工 术
阴茎阴囊全切术
晶状体植入术)
女性生殖系统手术
晶体张力环置入术
人工晶体悬吊术
经阴道卵巢囊肿穿& 含活检
视网膜、脉络膜、
卵巢囊肿剔除术&& 包括烧灼术,包括输卵管系&&&
C7-001& 玻璃体穿刺抽液术 含玻璃体注气、注液;包括注& 1
膜囊肿切除术
卵巢修补术
玻璃体切除术
指前段玻璃体切除术
卵巢楔形切除术
包括卵巢切开探查、多囊卵
玻璃体切除术
指全玻璃体切除术
玻璃体内猪囊尾蚴
卵巢切除术
卵巢癌根治术
含全子宫+双附件切除+网膜
视网膜脱离修复术 包括外加压、环扎术、内加
切除+阑尾切除+肿瘤细胞减
灭术(盆、腹腔转移灶切除)+
复杂视网膜脱离修
包括巨大裂孔、黄斑裂孔、
盆腹腔淋巴结清除术
膜增殖、视网膜下膜取出术、
卵巢癌探查术
硅油充填、球内注气、前膜
卵巢输卵管切除术
卵巢移位术
黄斑裂孔注气术
输卵管手术
黄斑裂孔封闭术
输卵管切除术&&&& 包括宫外孕的各类手术(如&&&&
黄斑前膜术
输卵管开窗术)
黄斑下膜取出术
黄斑转位术
宫颈息肉切除术
包括子宫内膜息肉、宫颈管
色素膜肿物切除术 包括视网膜脉络膜肿块切除
息肉、阴道残端再生物;包
括宫颈撕裂修补
巩膜后兜带术
含阔筋膜取材、黄斑裂孔兜
宫颈肌瘤剔除术
宫颈残端切除术
内眼病冷凝术
包括睫状体冷凝术
宫颈锥形切除术
硅油取出术
宫颈环形电切术
眼眶和眼球手术
子宫颈截除术
球内磁性异物取出
子宫修补术
经腹子宫肌瘤剔除& 含肌瘤粉碎装置;包括经阴
球内非磁性异物取
道肌瘤剔除术
子宫次全切除术
球壁异物取出术
阴式全子宫切除术
眶内异物取出术
腹式全子宫切除术
眼球裂伤缝合术
包括角膜、巩膜裂伤缝合及
全子宫+双附件切
巩膜探查术
甲状腺突眼矫正术 指单壁减压
次广泛子宫切除术& 含双附件切除
眼内容摘除术
广泛性子宫??除+
眼球摘除术
盆腹腔淋巴结清除
眶内血肿穿刺术
眶内肿物摘除术
包括前路摘除术、眶尖部肿
经腹阴道联合子宫
眶内容摘除术
开腹取环术
内容摘除术
子宫动脉结扎术
上颌骨切除合并眶
子宫悬吊术
包括阴道吊带术、阴道残端
眼眶壁骨折整复术 指单壁,包括外侧开眶钛钉、 5
钛板固定术
子宫内翻复位术
眶骨缺损修复术
盆腔巨大肿瘤切除& 包括前后盆腔清除
眶膈修补术
眼眶减压术
指单壁减压
阔韧带内肿瘤切除
视神经减压术
热球子宫内膜去除& 包括电凝术
耳廓软骨膜炎清创 包括耳廓脓肿切排清创术
根治性宫颈切除术& 含盆腔淋巴结清扫、卵巢动
静脉高位结扎术
耳道异物取出术
指切开取出
粘膜下子宫肌瘤圈
(指切开取出)
耳廓恶性肿瘤切除
宫颈悬吊术
含离断、固定术
耳颞部血管瘤切除
阴道裂伤缝合术
阴道疤痕切除术
耳息肉摘除术
阴道横纵膈切开术
外耳道良性肿物切 包括外耳道骨瘤、胆脂瘤、
阴道良性肿物切除& 包括阴道结节或阴道囊肿切
外耳道恶性肿瘤切
阴道成形术
阴道直肠瘘修补术
完全断耳再植术
阴道壁血肿切开术
部分断耳再植术
阴道前后壁修补术
一期耳廓成形术
后穹窿损伤缝合术& 包括阴道后穹窿切开引流
分期耳廓成形术
阴道切除术
包括盆底修补术
耳廓再造术
含部分再造
耳软骨切除
外阴损伤缝合术
含小阴唇粘连分离术
外耳道成形术
包括狭窄、闭锁
陈旧性会阴裂伤修
耳显微镜下鼓膜修
包括内植法、夹层法、外贴
陈旧性会阴Ⅲ度裂& 含肛门括约肌及直肠裂伤
经耳内镜鼓膜修补 含取筋膜,含内窥镜使用费
外阴脓肿切开引流& 包括外阴血肿切开
包括镫骨撼动术、底板切除
外阴良性肿物切除& 包括肿瘤、囊肿、赘生物
二次镫骨底板切除
单纯性外阴切除术
外阴局部扩大切除
二氧化碳激光镫骨 包括人工镫骨植入术
底板开窗术
外阴广泛切除+淋
含腹股沟淋巴、股深淋巴、
听骨链松解术
巴结清除术
盆、腹腔淋巴结清除术
鼓室成形术
含鼓膜修补、病变探查手术; 5
前庭大腺囊肿造口& 含脓肿切开引流术
???括 1—5 型
人工听骨听力重建
前庭大腺囊肿切除
经耳内镜鼓室探查 含鼓膜切开、病变探查切除
女性生殖器官其他
咽鼓管扩张术
经内镜盆腔粘连分
咽鼓管再造术
含移植和取材
单纯乳突凿开术
含鼓室探查术、病变清除
经宫腔镜子宫纵隔
完壁式乳突根治术
含鼓室探查术、病变清除
开放式乳突根治术
含鼓室探查术
经宫腔镜子宫肌瘤
乳突改良根治术
含鼓室探查术
上鼓室鼓窦凿开术
含鼓室探查术
经宫腔镜子宫内膜
经耳脑脊液耳漏修
含中耳开放、鼓室探查、乳
突凿开及充填
肌肉骨骼系统手术
内耳及其他耳部手
脊柱骨关节手术
经口咽部环枢椎肿& 含植骨
内耳窗修补术
包括圆窗、前庭窗
内耳开窗术
包括经前庭窗迷路破坏术、
颈 3—7 椎体肿瘤切 含植骨
半规管嵌顿术、外淋巴灌流
除术(前入路)
1—7 椎板肿瘤切 含植骨
内淋巴囊减压术
除术(后入路)
岩浅大神经切断术
胸椎肿瘤切除术
翼管神经切断术
胸椎椎板及附件肿& 含植骨
鼓丛切除术
鼓索神经切断术
前路腰椎肿瘤切除& 含植骨
经迷路听神经瘤切
包括迷路后听神经瘤切除
术、中颅窝径路听神经瘤切
后路腰椎椎板及附& 含植骨
件肿瘤切除术
???内动脉插管灌注 包括颞浅动脉
经腹膜后胸膜外胸& 含植骨
腰段椎体肿瘤切除
经迷路岩部胆脂瘤
术(胸 11-腰 2)
经腹膜后腰 2-4 椎& 含植骨
经中颅窝岩部胆脂
体肿瘤切除术
经腹腰 5 骶 1 椎体& 含植骨
经迷路岩尖引流术
肿瘤切除术
经中颅窝岩尖引流
骶骨肿瘤骶骨部分
颞骨部分切除术
骶骨肿瘤骶骨次全
颞骨次全切除术
指保留岩尖和部分鳞部
颞骨全切术
含颞颌关节的切除
骶骨肿瘤骶骨全切
耳后骨膜下脓肿切
除及骶骨重建术
腰骶髂连接部肿瘤
经乳突脑脓肿引流 包括颞叶、小脑、乙状窦周
围脓肿、穿刺或切开引流
半骨盆切除术
经乳突硬膜外脓肿
含乳突根治手术;包括穿刺
半骨盆切除人工半
或切开引流
骨盆置换术
鼻、口、咽部手术
髂窝脓肿切开引流
鼻骨骨折整复术
指手术整复
髂腰肌脓肿切开引
下鼻甲部分切除术
包括下鼻甲成形、下鼻甲消
颈椎间盘切除术
包括颈椎高位颌下入路术、
中鼻甲部分切除术
颈椎间盘切除加后纵韧带切
鼻翼肿瘤切除成形
除减压术、间盘切除加潜行
翼腭窝肿瘤切除术
颈椎间盘切除术
指椎体前缘骨赘切除术
鼻前庭囊肿切除术 包括鼻前庭疣
颈椎间盘切除椎间
包括 cage 植骨融合术、髂骨
鼻息肉摘除术
植骨融合术
植骨融合术
鼻中隔矫正术
包括鼻中隔降肌附着过低矫
颈椎体次全切除植
鼻中隔穿孔修补术
颈椎钩椎关节切除& 含植骨
筛动脉结扎术
筛前神经切断术
颈椎侧方入路枢椎& 包括齿突螺钉固定术、前路
经鼻鼻侧鼻腔鼻窦
齿突切除术
C1.2 经关节螺钉固定术、经
肿瘤切除术
口咽入路齿突松解术
经鼻鼻腔鼻窦肿瘤
后入路环枢椎植骨& 包括 Gallie 植骨融合术、
Brooks 植骨融合术
后入路环枢减压植
包括环椎后弓切除减压、枢
鼻孔闭锁修复术
包括狭窄修复
骨融合固定术
椎板切除减压植骨固定
后鼻孔成形术
后入路枢环枕融合
含枕骨大孔扩大及环椎后弓
鼻侧壁移位伴骨质
植骨固定术
环枢椎侧块螺钉内
包括后路 C1.2 经关节螺钉
副鼻窦手术
固定术、颈椎椎弓根螺钉固
上颌窦鼻内开窗术 指鼻下鼻道开窗
上颌窦根治术(柯-
颈椎骨折脱位手术& 包括前路或后路
复位植骨融合内固
经上颌窦颌内动脉
颈椎骨折脱位手术& 指前后联合入路
鼻窦异物取出术
复位植骨融合内固
萎缩性鼻炎鼻腔缩
颈椎骨折脱位手术& 指颈椎前路翻修术
鼻额管扩张术
复位植骨融合内固
鼻外额窦开放手术
鼻内额窦开放手术
胸椎融合术
含前入路开胸、植骨、椎体
鼻外筛窦开放手术
后缘减压术
鼻内筛窦开放手术
胸椎腰椎前路内固& 含脊髓神经根松解、间盘摘
鼻外蝶窦开放手术
除、钩椎关节切除、脊髓探
鼻内蝶窦开放手术
查、骨折切开复位
经鼻内镜鼻窦手术 包括额窦、筛窦、蝶窦、上
胸椎横突椎板植骨
全筛窦切除术
胸腰椎骨折切开复& 含前侧方入路脊髓前外侧减
鼻部其他手术
位内固定术
鼻外脑膜脑膨出颅
经胸腹联合切口胸
椎间盘切除术
鼻内脑膜脑膨出颅
腰椎间盘极外侧突& 不含一般的腰间盘突出
经前颅窝鼻窦肿物 含硬脑膜取材、颅底重建
经皮椎间盘吸引术
椎管扩大减压术
含全椎板切除、神经根管减
经鼻视神经减压术
压;包括多节段椎管狭窄减
鼻外视神经减压术
经鼻内镜眶减压术
椎管扩大成形术
经鼻内镜脑膜修补
腰椎间盘突出摘除& 含椎板开窗间盘切除;不含
极外侧突出
口腔颌面一般手术
腰椎间盘突出摘除& 指髓核摘除加神经根管扩大
上颌窦开窗异物取 包括上颌窦取根术+邻近组
腰椎间盘摘除术
颌骨囊肿摘除术
包括颌骨囊肿刮除术或开窗
后路腰椎间盘镜椎
间盘髓核摘除术
龈瘤切除术
含龈瘤切除及牙龈修整
口腔肿瘤手术
腰椎滑脱植骨融合& 含前入路植骨融合
口腔颌面部小肿物 包括口腔、颌面部良性肿瘤、 3
皮肤肿块及囊肿切除术
腰椎滑脱椎弓根螺& 含椎板切除减压间盘摘除,
口腔颌面部神经纤 含瘤体切除及邻位瓣修复、
钉内固定植骨融合& 包括脊柱滑脱复位内固定、
维瘤切除成形术
颌面部血管神经纤维瘤切除
腰椎滑脱椎弓根螺钉内固定
颌下腺移植术
含带血管及导管的颌下腺解
横突间植骨融合、腰椎滑脱
剖、受区颞肌切取及颞浅动
椎弓根内固定加椎间融合、
静脉解剖及导管口易位
腰椎滑脱椎弓根螺钉内固定
涎腺瘘切除修复术 包括涎腺瘘切除及瘘修补,
导管改道术,腮腺导管改道、
腰椎横突间融合术
成形、再造术
腰椎骶化横突切除& 包括浮棘、钩棘切除
下颌骨部分切除术 包括下颌骨方块及区段切
除、下颌骨方块切除术、下
骨盆骨折髂内动脉
颌骨喙突切除术
下颌骨半侧切除术
骨盆骨折切开复位
下颌骨扩大切除术 包括大部分下颌骨或全下颌
骨及邻近软组织切除
多椎截骨矫正术
含植骨融合、内固定、前方
下颌骨缺损钛板植 含骨断端准备、钛板植入及
入路松解手术;包括后方入
路、截骨矫形;先天性脊柱
上颌骨部分切除术 含牙槽突水平以内上颌骨及
畸形、截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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