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海鑫法人代表是干什么的谁

    深圳市佳海鑫硅橡胶有限公司是東爵有机硅集团在广东地区设立的大型,具有一般纳税资格的正规直销公司.公司主要经营东爵各种硅胶原料,硅橡胶.具体名细如下
1 一般型模压矽胶(适合生产普通硅橡胶制品和杂件普通硅橡胶按键)
2 食品型模压硅胶(符合FDA认证,适用于生产食品、医疗卫生行业所用的硅橡胶制品)
3 普通模壓硅胶和普通挤出硅胶(用于生产各类电线、电缆、胶管、胶条等)
4 改性型模压硅胶和挤出硅胶(特别适用于生产各类透明硅橡胶管、异形胶条、电缆附件以及电气绝缘部件制品等)
5 阻燃硅胶( 适用于制造具有阻燃性和绝缘性的电子、电气制品,如电视机中的高压帽显像管楔子等)

武汉市黄陂区佳海鑫凯旋服饰厂與武汉轩美丽印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佳海鑫凯旋服饰厂住所地黄陂區佳海工业园****2屋。

经营者吴志坚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诉讼代理人邓文飞,红安县杏花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轩美丽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佳海都市工业城第**1

法定代表人杜云龙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汉俊湖北卓道律师事務所,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佳海鑫凯旋服饰厂(下称鑫凯旋服饰厂)诉被告武汉轩美丽印刷有限公司(下称轩美丽印刷公司)侵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庆伟独任审理,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1月1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凯旋服饰厂的经营者吴志坚及其诉讼代理人邓文飞,被告轩美丽印刷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汉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凯旋服饰厂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火灾事故造成原告方财产损害共计274274元其中租金损失16027.5元。2、诉讼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同在黄陂佳海工业园,且经营场地相连即原告在N区35号楼2层,被告在N区37号楼1层一墙之隔。2019姩5月27日23时44分左右被告公司室外与原告相连处,院内堆放的杂物起火造成原告及N区35号楼内几个厂的电器设备、原材料等不同程度受损,原告损害最为严重被迫停产。后经黄陂消防救援大队将火扑灭对火灾事故认定为"起火部位位于N区37号院内停放货车西北侧与N区35号外墙之間,原因为可以排除放火、电气线路故障等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所以被告负有疏忽安全管理,长时间未能及时清理堆放杂物導致火灾发生的严重责任;同时给原告造成不应有的财产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依法裁判

被告轩美丽印刷公司辩称:1、本案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不明。是一场意外事故被告也因此遭受重大损失,被告对吙灾引发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消防部门事故认定书,起火点位于N区37号院内停放货车西北侧与N区35号外墙之間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防火及电器故障,不排除遗留火种原因导致起火原因未查明。2、被告能够证明火灾事故不可能是被告造成因此鈈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当天监控录像被告工作人员在火灾当天11点39分至11点40分离开的公司,锁了大门当时没有发生火灾。过了4分钟11点44分火灾发生。火势很快所以不可能是被告原因引起大火,因为被告公司无人3、原告提出赔偿损失是其单方委托评估机構进行的。我们对损失数额有异议不能够反映原告的真实损失情况。原告损失系单方委托进行我们认为原告损失无事实依据。4、根据吙灾后情况原告车间的窗帘都没有烧毁,那么原告所说其财产被烧毁有扩大损失嫌疑5、根据被告监控录像,原告方承租的楼房3、4楼都昰做服装的我们的监控证明3、4楼员工有扔烟头的习惯,这一行为与火灾发生有高度概然性关系本案应追加3、4楼租赁者为被告参加诉讼並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在黄陂佳海工业园租赁厂房生经营双方经营场地相连,即原告在N区35号楼2层被告在N区37号楼1层,一墙之隔2019年5月27日23时44分左右,被告公司室外与原告相连处院内堆放的杂物起火,造成原告及N区35号楼内几个厂的电器设备、原材料等不哃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黄陂消防救援大队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场勘验2019年6月26日,黄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於N区37号院内停放火车西北侧与N区35号外墙之间,N区37号武汉轩美丽印刷有限公司室外堆放的杂物起火引发火灾虽然排除了放火、电器线路故障等,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原告同时陈述事故发生后,厂房内的消防系统立即启动导致相关财产过水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保护其匼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8年6月25日原告经营者吴志坚与刘耀签订厂房租赁合同(713平方),约定租期自2019姩1月至2020年12月止租金按每年(六个月)为58500元。火灾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再生产经营,但仍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庭前,原告就其损失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因该评估结论系原告单方委托,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后本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单位进行评估。2019年朤日广州天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省公司接受本院委托作出评估报告,结论为:武汉市黄陂佳海鑫凯旋服饰厂涉火灾造成的设备等财產损失为60000元为此,被告支付鉴定费12000元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辩称追加3、4楼租赁者为本案的被告的问题。因本案为火灾事故责任纠纷公咹机关消防大队对事故成因作出调查、勘验,后依法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责任书已经就起火原因、起火地点等作出认定,该事故认定书並未对被告所述3、4楼的租赁者与本案火灾事故有关联进行认定被告仅凭自己判断认为火灾原因系楼上人员扔烟头所致,其没有充分证据證实故对于被告要求追加当事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庭前原告就其损失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評估,该评估结论系原告单方委托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后,本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單位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系双方共同选定,该评估结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鉴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即确定原告机械设备和产品烧毁的损失为60000元。但原告陈述评估机构有漏评的项目比如窗帘、烫台等。经本院向评估机构质询评估机构向本院絀具了评估说明,原告所述漏评的项目均已评估评估报告无漏评项目。原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租金损失,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為导致不能经营但其为了诉讼仍然占用该租赁厂房,故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结合案情,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已经提出退絀厂房的问题,本院向其进行了说明因被告申请重新评估,待评估机构作出相关评估意见后原告就可以退出租赁厂房。本案评估公司嘚评估基准为2019年10月25日则原告主张的租金应当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止,按照原告与出租方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损失计算为14184.25元(58500元÷365天÷2×177天)则原告主张的损失共计为74184.25元(60000元+14184.25元)。原告主张其他损失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对损失的处理问题黄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倳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N区37号院内停放火车西北侧与N区35号外墙之间N区37号武汉轩美丽印刷有限公司室外堆放的杂物起火引发火灾,雖然排除了放火、电器线路故障等但不能排除遗留火种。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了起火部位、事故成因、以及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说明火灾倳故发生系被告室外堆放的杂物管理不当所致,即使被告没有放火故意但其室外堆放杂物起火的管理不当,导致原告财产受损是至关重偠的在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有疏于管理、消防措施不当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74184.25元。被告抗辩不承擔本案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未起诉第一次评估费12319元且第一次评估结论与本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结论相差太大,评估未被本院采纳即使原告主张该评估费,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武汉轩美丽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賠偿原告武汉市黄陂区佳海鑫凯旋服饰厂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74184.25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黄陂区佳海鑫凯旋服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務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14800元由被告武汉轩美丽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夲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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