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建设房子怎样向有关部门举报

农村住宅纠纷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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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纠纷要如何处理?
提问者:元承望|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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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农村居民个人需要建房,首先应由自己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再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才能进行建设施工。
  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行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律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受案后也必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首先要调查取证,进行核实。对确属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同时,向被处罚人交待权利,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被处罚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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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处理方法: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回答数:1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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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考虑到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回答数: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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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回答数:6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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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 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回答数:1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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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房屋出售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数: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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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的买卖,首先购房人要有购房资格,即也是这个村的村民才可以.然后经过建房的审批程序操作,最后以买房代替建房,才可以办理产权证.而这些也必须建立在原有农村房屋是合法建筑(有产权证或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才行.
回答数: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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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宅基地不可以买卖。宅基地上建房屋是国家对农村村民的政策,并且规定每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以非法形式出售后该村民不能在申请新的宅基地。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出售、转让,如果是成片开发的肯定需要国家土地部门、规划部门的认可,否则是不能转让的;如果村民自建的住宅,可能在所在村进行买卖,
回答数: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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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一、和解。即你们自行协商解决。你们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你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你们自行决定。
二、调解。你们可以委托村委会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你们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你们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
四、诉讼,即“打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
回答数: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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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们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回答数:6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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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 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2、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商品房购销产生争议 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申请调解处理 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交付、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4、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通过法院司法途径 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小贴士:购房者在选择解决房地产争议的途径时,应立足于解决问题,分清不同的法律、利害关系,而不要引起讼争。
回答数:85351
| 被采纳数:42
为解决农村危房翻新和村民宅基地纠纷,维护村民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农村危房翻新
  (一)危房认定
  需翻新危房的村民需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向房管处申请危房鉴定,房管处派专人进行调查、现场查勘、测试,认定确属危房的,出具《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
  (二)危房翻新
  1、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向所在居委会书面提出翻新申请,居委会根据实地情况签署同意翻新或不同意翻新的意见和理由,并由审查人签字,居委会盖章。居委会无论是否同意翻新,均须将已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交由申请人报送给长江社区管理处审查。
  2、长江社区管理处对产权人的申请及居委会的意见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然后交由申请人报送建设环保土地局审批。
  3、产权人报送建设环保土地局审批时,除持《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居委会及长江社区管理处已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外,还须提交房屋原用地边界图、房屋翻新图,以及其他必须材料。建设环保土地局对申请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审批。
  4、建设环保土地局派人现场放线、验线。房屋峻工后,产权人应及时申请建设环保土地局验收。
  危房翻新不得加高,扩大面积。
  (三)房屋产权人申请危房认定、翻新,应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未经审批擅自翻新或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翻新的房屋一律为违法建筑。
  二、村民宅基地纠纷处理
  1、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居委会提出处理申请。居委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协调处理,并签署处理意见。
  2、居委会协调不成,当事人一方可持居委会处理意见书向长江社区管理处提出处理申请,社区管理处根据事实和法律协调处理,并签署处理意见。
  3、社区管理处协调不成的,当事人持居委会和社区管理处的处理意见向建设环保土地局(土地处)提交书面处理申请。
  4、建设环保土地局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下达处理决定书。
  5、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四、本规定由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解释。
回答数:9872
| 被采纳数:4
你好,解决农村住宅纠纷是一件很令人头疼的事,因为这样的事情可大可小,因此,很多方都很重视。
从法律的角度上说,解决这样的纠纷,可以通过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来实现,具体为: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回答数:35573
| 被采纳数:6
您好,这个很简单呐,1、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或变更的不予保护。
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经建盖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议、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3、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如果土地证或建房审批单上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不明确的,可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方便的原则合理地调处或处置。
4、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塞。因擅自改变而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5、相邻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盖或修建其它设施,不得危害邻居房屋或设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邻居的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若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6、收归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镇、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的用户,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遗或自己购买为由再要求使用。
7、在调处宅基地纠纷时,若发现私自建房、违章建房、乱占土地、尤其是耕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要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追究违法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严肃性。
回答数:63743
| 被采纳数:9
1、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开发商将约定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等,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2、如因购房者原因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购房者放弃购买约定房屋等,购房者将损失定金;
3、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经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纳的定金;
4、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出现定金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按《认购书》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回答数:94500
| 被采纳数:77
处理办法: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按程序报批,获取用地批准文件,否则擅自占用土地建房的,属于违法行为。该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归还被占的土地。
回答数:15305
| 被采纳数:6
  随着农村房屋买卖的迅猛增加,因各种原因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尤以买卖合同纠纷居多。目前,其纠纷类型主要有:
  (一)卖方起诉的纠纷
  卖方起诉的纠纷多表现为:卖方没有房屋权属证明,以较低的价格将其农房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城镇居民,但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涨,利益的驱动使卖方不甘于当时的价格而试图收回房屋再次获利。因此,卖方常以买卖合同违反《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为由,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买方起诉的纠纷
  买方起诉的纠纷具体来说为:由于农村房屋不具有产权证,或仅有乡镇产权,因此,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是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的。加之,目前一些政策性文件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村房屋,于是买方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由卖方返还购房款,或请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
  (三)其他与农房买卖有关的纠纷
  此类纠纷并不直接表现为买卖合同纠纷。例如,农房联建一般是农民出地,他人出资来共同修建房屋,修好的房屋由双方协商进行适当分配。
  其实常发生的纠纷为:农民在房屋建好后反悔,想独吞房屋,不让出资方入住,出资方只好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修房子的必看: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建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直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结合盐津实际,现将县域内个人建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为加强全县个人住房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和用地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新型城镇化和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若因生产、地形、环境等因素,确需个人建房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建。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及所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通道、公共绿地、河道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和影响消防、电力、防洪、通讯、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设施安全。
二、明确职能职责,强化规范管理
(一)土地管理职责。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土地审批管理与监察工作。
(二)建设规划管理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规划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三)城乡规划审批。凡在我县个人建房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四)建设用地审批。凡在我县个人建房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用地的初审,用地面积、土地座落,经公示无异,初审合格后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五)个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则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六)国有土地上个人建房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在县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个人建房的,先申请规划手续和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竣工后到县国土局办理不动产权证。
(七) 集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层数应当严格执行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凡是在国省县道路两侧修建房屋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国道和省道由县养护段管理,县、乡道由县交通局管理,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确保房屋建设符合《公路法》第56条和《公路管理条例》第31条关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要求,即拟建筑物与公路用地边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经县交通局现场核实后函告县国土资源局。
三、严格审批程序,维护合法利益
(一)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拟建房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相关手续;
2.已取得拟建房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1.持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和书面建房申请等材料,经建房所在村(社区)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持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和书面建房用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经建房所在村(社区)审查,乡镇国土所现场勘查,沿河建房的需经水务部门现场勘测并出示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3.根据县住建部门核准的规划条件完成工程设计方案后,持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申请县住建、国土部门现场放线,沿河建房的需水务部门参与现场放线;
5.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向县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6.持个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城建规划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房屋竣工验收等材料,向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正式成员,享有该组织成员权利,并承担该组织成员义务;
2.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3.拟建房土地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划居民点,该居民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其他条件。
(四)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1.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10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持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分配等材料,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拟建房用地属非农用地的,直接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拟建房用地属农用地的,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再向乡镇城建所办理规划许可证。
拟建房用地属林地的,应当先向林业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再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专用手续,随后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持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分配等材料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4.申请县建设、国土部门现场放线;
5.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向县住建、国土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五)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已有一处以上宅基地,且宅基地符合规划的;
3.出租、出卖宅基地和住宅或将住宅改作他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的;
5.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已建设或规划建设新农村安置点的;
6.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条件的。
(六)县住建、国土在办理个人建房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并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办理建房相关手续,因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县住建、国土等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应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书面通知。
个人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2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其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均为1年,期满未开工的,经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农村村民因现有宅基地不符合规划,申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划居民点内易地建房的,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拆除旧房和交还原宅基地的书面承诺,并在新房建成验收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复耕。
四、强化责任落实,严格依法行政
(一)县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后及时制止,并向当事人下达停止违法活动的书面通知。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应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房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后及时劝阻和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房屋建设的,由县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其中,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建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1.违反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2.占用城市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的;
3.占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红线和地下管线的;
4.侵占城市绿地、生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的;
5.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抗震、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
6.擅自在建设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
7.占用廊道、屋顶、露台等公用部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8.房屋擅自加层影响结构安全的;
9.破坏国防设施和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10.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三)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以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四)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在城区建房的,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擅自为违法建设工程通电、通水、通气的,依纪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个人违法占用、买卖的土地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县国土、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征地、收购、拆迁时不予补偿。
(六)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擅自分配宅基地或分配的宅基地不属于规划居民点的,由其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已分配的宅基地,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对规范个人建房相关要求执行不力,推诿拖沓,放任乱修乱建行为的乡镇或部门严格实行责任倒查。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个人建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的;
2.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意见和虚假证明材料的;
3.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违法建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定组织查处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5.在办理事务过程中,吃、拿、卡、要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利益,阻碍法治建设进程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编辑: 钟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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