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亏掉百分之37·3,平仓线是一倍杠杆亏多少平仓

股票到了平仓线未平 结果后来大跌 损失谁承担_百度知道
股票到了平仓线未平 结果后来大跌 损失谁承担
我有更好的答案
  签合同时上面应该写清楚了平仓线的,这是风控工作没有做到位,到了平仓线要通知客户的。  平仓线是指:在配资合作过程中,现有证券账户资金与初始证券账户资金亏损达到一定的比例时,资方有权按照合同强行平仓。这个比例就是股票配资平仓线(一般1:3配的平仓线是85%)。往往是出现极端行情的时候,操盘方未及时补交保证金所致。这个时候会导致股票配资合同提前解除,出资方强行平仓。  平仓线作用:平仓线的作用不仅在于可以帮助操盘方适可而止,及时的踩一下刹车,也是出资方对资金管理的一种方式。做过投资的朋友都知道在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就是资金的管理,这是一种互相监督,互相警示的一种方式。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说明双方都是赞同合同内容的,所以在合作当中都严格按照股票配资合同执行就可以了
采纳率:75%
举例说明 假设你有10万
按照1:3配资
就是40万炒股
如果平仓线是本金的60% 就是说在没有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 亏6万母账户就会强行平仓了
如果母账户不平仓
造成30的配资金额有亏损 那30万部分的亏损肯定是有配资方自行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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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有风险,风险自担。
看我头像,告诉你。话说多元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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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仍在准备,平仓线未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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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杨洋 昨日,股民们翘首以盼的利好救市意外落空。沪指盘中一度跌破3800点大关,收盘报3912 .77点,跌3 .48%。跌停潮再现,宜安科技等9支莞股趴倒。对于证监会连夜祭出的三道救市金牌,包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宣布券商可自主决定强制平仓线,东莞证券反映“公司暂无客户爆仓”,新政落实还在评估中。
  有私募人士建议,目前已经亏了30%-50%的散户,可以考虑“就地潜伏”,等待大盘转好。
  9莞股跌停 众生药业最坚强
  昨日,宜安科技、南兴装备、银禧科技、粤宏远A、易事特、岭南园林、勤上光电、明家科技、东莞控股9只莞股跌停,众生药业飘红4 .43%,本周四个交易日3个飘红,成为这轮暴跌中最抗跌的“股坚强”。
  “我想问,是不是一直跌停,账户里蒸发的钱就再也回不来了?”南城一位女股民购买的贵糖股份前日复牌以后,已经连续两天一字跌停,她表示,之前对股市确实了解不多,就想顺着牛市进来捡钱,没想到被深套了。
  对于昨日大盘走空,私募机构双诚资本总经理王涛分析:“市场比上一次的牛市要复杂很多,包括将杠杆用到穷尽、期指波动等。也有很多散户对投资并不了解,从私募排排网的数据来看,很多私募都是清仓甚至空仓的,而我遇到的很多个人投资者都是满仓的。”
  轻仓者请观望 勿轻易抄底
  那么在这样的大震荡面前小散该怎么办呢?“目前持仓不多的,请空仓或者轻仓观望;如果已经亏了30%-50%的,可以考虑就地潜伏,等待大盘转好。”东莞财智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柳根说,目前大盘风云诡谲,非专业人士最好谨慎投资,专业人士也不敢轻易抄底,“因为底在哪里还不一定呢。”
  不过他也反映,昨日全天与东莞各大证券公司老总在一起,股市成为最热的话题,老总们托他说:“如果有记者采访你,还是呼吁有能力的投资者,包括机构能够保持持有,为国护盘。如果再逃,就真的信心大受挫了。”
  [热点]
  部分券商已降低融资保证金比例
  根据证监会发连夜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券商可自主决定强制平仓线,不再设6个月的强制还款。东莞证券表示,对于证监会放宽两融新政,公司还在评估中,暂时不会就券商的自主权限作出调整。
  东莞证券两融业务相关负责人透露,截至7月1日收盘,该公司融资余额90多亿元,7月2日略有下降:“近期公司暂无客户爆仓,只有极少数客户担保比例到130%,客户主动降低仓位或追加保证金。”东莞证券还补充说,由于公司一向注重风险控制,平均担保比例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南都记者走访服务东莞的其他券商,已经有些券商有所动作。国信证券从7月3日起,上调21只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至0.7;将全体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融券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1.1)相应调整。
  中信证券将信用账户融资保证金比例从0.7下调为0.6。方正证券虎门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前晚证监会公布“两融”新规之后,第二天就收到了上级部门发送的实施细则,到目前为止,对于营业部的只有开户方面的要求,即不得向“过去连续20个交易日内账户日均资金少于50万元、开户时间少于6个月”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
  大部分券商仍在就两融新规进行研究。东莞东吴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仍按公司此前的合同进行,平仓线仍为130%,暂未发生变化。
  目前17只莞股中,有三只列入融资融券名单。生益科技7月1日公告融资余额23.7亿元,融资买入额只有6417万元;众生药业同日公告的融资余额为6.5亿元,融资买入额为7326万元;锦龙股份的融资余额为35.65亿元,融资买入额仅为2.5亿元。
  东莞证券的公告信息,最近也陆续对一批股票进行暂停融资买入的公告,并调整了部分股票融资融券标的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券商表示,融资融券现在也是机构操作比较多,东莞的散户做得比较少。
  [股民小课堂]
  最近经常有听到跟融资融券相关的消息,这到底是什么特殊技能?官方来说,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 argin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说人话!融资就是投资者看好某只股票,自己投一部分钱,以一定的杠杆向券商借钱炒股,赚了只需要缴纳借款的利息,亏了就有可能被强制平仓。是一种买“多头行情”的投资。
  融券就是投资者看衰某只股票,以一定价格向券商买入该股,如果股票跌了,再以相同价格卖给券商,自己赚取其中差额。这是一种买“空头行情”的投资。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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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证监会:融资融券客户整体维持担保比例远高于平仓线-宜人贷问答
证监会:融资融券客户整体维持担保比例远高于平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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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14:42:12来源:新华金融  新华网消息 今日证监会盘中就两融问题发布官方微博,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表示,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总体可控,强制平仓的规模很小,风险仍然可控,且按规定测算,融资业务规模仍有增长空间。   证监会官方微博全文如下:  近期,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就部分“两融”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继上周四、五股市出现大幅下跌后,今天上午继续下跌,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如何?  答: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总体可控,强制平仓的规模很小,压力测试表明,在目前市场情况下,融资融券业务整体维持担保比例仍然远高于预警线,沪深两市25至26日两个交易日因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而强制平仓金额不到600万元,风险仍然可控。  问:目前有市场人士认为,近期股市下跌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场外配资强制平仓规模较大,请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此有何评论?  答:一般认为场外配资主要通过恒生HOMS系统接入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其杠杆高于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平仓规模也高于证券公司融资业务的平仓。据了解,沪深两市近两个交易日通过HOMS系统强制平仓金额不超过40亿元,今天上午强制平仓规模约22亿元,合计占交易量的比例很小。  问:下一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有何计划?  答:6月12日,证监会已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着眼于建立市场逆周期调节、证券公司自主风险控制和投资者自我约束的机制。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按照证监会的部署,继续规范发展融资融券业务。按上述规定测算,融资业务规模仍有增长空间。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回答者:g***2 |
融资融券是我国证券市场前几年推出的一项创新业务,相关制度设计既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教训,又有适应于我国证券市场环境的自身特色。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对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有全面的了解,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充分认识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掌握相关的风险防范方法。
一、未雨先绸缪,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认识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还具有其特有的风险:
1、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因此,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2、证券投资亏损放大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以融资买入股票为例,假设:客户拥有资金100万元;融资保证金比例为0.5。则:客户可以先普通买入股票100万元,再将普通买入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股票140万元(融资买入金额=保证金/融资保证金比例=担保物市值&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100&0.7/0.5),即总共买入240万元的股票。如果该股票价格下跌10%,则亏损240&10%=24万元,是普通交易亏损的2.4倍。
不过,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因此保证金比例通常要高于0.5,投资亏损放大倍数较举例情况要低。融券业务也同样存在风险放大的情况。
3、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证券公司将实时计算客户提交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如果客户信用账户该比例低于130%,证券公司将会通知客户补足差额;如果此时客户未按要求补足,证券公司将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即强制平仓。通常,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平仓结果;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继续被追索。
4、授信额度足额使用的不确定性风险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九条: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即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资融券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
二、合理利用财务杠杆,控制投资亏损放大风险
前面已提到,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放大的比例与保证金比例和折算率有关系,即保证金比例越低,折算率越高,融资融券交易的财务杠杆越高,客户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可能的损失也越大。因此,客户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将亏损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或者部分使用授信额度。
三、持续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指标,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目前交易所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即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按期补足差额时,证券公司有权启动强制平仓程序。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
维持担保比例=担保物/负债=(现金+担保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因维持担保比例指标变化引发强制平仓的主要因素有: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提高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证券被调出担保证券范围,使得担保证券市值减少;融券卖出证券价格上涨、利率或费率上调,使得负债增加。因此,为防范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通常会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证券公司应履行通知义务,但投资者对自己信用账户资产负有谨慎、注意责任,即投资者有义务随时留意自己的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并保持手机、家庭、邮箱等渠道通畅,以防止因未及时补仓而被强制平仓。
四、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审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在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方面,将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保护投资者权益。
在投资者方面,则应当通过参与风险测评、全面理解业务合同要点等,客观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几个要点需要清晰,一是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接受征信和风险测评,评估自己是否合适参与交易;二是融资融券业务同样适用“买卖自负”的原则,投资者资格虽然经过适当性评估,但需要独立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履约责任;三是投资者应当理解,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并不是投资建议,也不是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最后,投资者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
回答者:l***l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间可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的证券以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由本所另行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关系,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第十五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十八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一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三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前条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二十五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九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第三十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第三十一条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第三十二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三十三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条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二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该月的下列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八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十五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三)波动幅度,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回答者:s***1 |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编辑本段融资融券的益处
  1、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2、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
  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
  3、刺激A股市场活跃
  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吴春龙和陈祥生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
  4、改善券商生存环境
  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5、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
  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联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编辑本段融资融券收益与风险分析
  我国推行融资融券制度,最可能的方式是借鉴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成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防火墙"。
  融资融券的实行可能会给市场带来450亿左右新增资金,同时大大活跃交易,预计能使市场交易量大概增加30%左右,增加经纪业务收入总量?只要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是可控的。
  我国最早确定的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股票可能集中于少数大盘蓝筹。对参与券商的资格,有可能第一步限于中金、中信等行业龙头公司,然后扩大到创新类券商范围内。
  市场影响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可能同时带来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
  正面影响
  首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必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这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融资融券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欧美市场融资交易者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18-20%左右,台湾市场甚至有时占到40%,因此,融资融券的引入对整个市场的活跃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
  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这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盈利模式。
  负面影响
  首先,融资融券可能助涨助跌,增大市场波动。
  其次,可能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券商收益首先,融资融券的引入,会大大提高交易的活跃性,从而为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经纪业务收入。根据国际经验,融资融券一般能给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带来30%-40%的收入增长。
  其次,融资融券业务本身也可以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在美国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来自于对投资者融资的利息收入。而在香港和台湾则更高,可以达到经纪业务总收入的1/3以上。当然,比较美国2003年和1980年证券公司收入结构可以发现,融资利息收入从13%下降到 3%,因此,融资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够持久地称为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且如果成立具有一定垄断性的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这部分利息收入可能更多地被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而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时所能获取的利差会相对较小。
  虽然在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安排下,融资带来的利息收入会相对有限,但无论如何,在目前我国融资融券刚刚引入的相当一段时期内,都会给证券公司提供一个新的赢利渠道。由于我国很可能借鉴台湾的双轨制模式,只有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对于获得资格的证券公司而言,可以享受这个新业务带来的盈利,但没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则可能面临客户的流失,因此,融资融券的试点和逐步推出势必造成券商经纪业务的进一步集中。
  融资融券对信用额度的控制
  风险或可控由于信用交易的风险较大,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十分严密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十分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应当是对信用额度的控制,这包括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等。
  (1)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现阶段规定上述两个比例均不得低于50%。
  (2)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管理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地区规定为 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地区,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3)对个别股票信用额度管理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另外,证券存管也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而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
编辑本段融资融券对投资者的要求
  一、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二、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三、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四、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五、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六、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七、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采用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时,其买券还券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八、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九、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融资融券的意义
  一 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融资融券的启动将为市场输入新鲜的资金血液,这点将会对市场产生积极的作用(当然目前更多是心理层面上的作用)。对于市场中的存量资金而言,融资融券业务无疑有效的提高了其流动性,放大了资金的使用效用。而信用交易制度也为银行中累计不少的流动性释放到股市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二 完善价格发现功能
  欧美等资本市场成熟的国家发展经历证明,融资融券者往往也是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交易者,对市场机会的把握,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和对股价的合理定位都有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融资融券者成为价格发行功能实现的主要推动力量。
  三 提供更多的投资手段
  融资融券是指的两个相反方向的交易。融资是指的在市场持续走强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入资金购买股票而放大获利倍数;而融券是指的投资者可以在市场持续下跌的过程中卖空股票再于低位平仓补回即可。
  这样将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获利方式,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有在市场上涨的时候才能够获利。而目前在市场下跌的时候,投资者仍然也可以获利。这种双向交易机制的建立,加上机构博弈时代的到来,也有效的降低了单边投机市场走势出现的概率,为维护市场的稳定起到了作用。
回答者:b***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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