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省嘉兴市人才引进2018生育金申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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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嘉人社发〔号
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用人单位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97号)和《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嘉政发〔2006〕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 根据浙人社发〔2015〕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0.8%调整为0.5%。
&&& 各县(市)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统筹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工作。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0.5%以内;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县(市)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 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
&&& 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期的计算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月起开始,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为止。
&&&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三、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可享受产假天数计发。
四、调整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调整为:
1、门诊人工流产术(含药物流产)400元;
2、住院人工流产术1500元;
3、住院引产2500元;
4、正常阴道分娩3000元;
5、手术助产(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3500元;
6、剖宫产5000元;
7、宫外怀孕手术5000元。
(二)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调整为:
1、放置节育环400元;
2、取出节育环400元;
3、取残环嵌顿环500元;
4、开腹取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3000元;
5、皮下埋植剂放置术500元
6、皮下埋植剂取出术500元
7、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
8、输卵管吻合术5000元;
9、输精管结扎术800元;
10、输精管吻合术4000元。
参保职工施行本款第(一)项手术时,同时施行本款第(二)项手术的,其第(二)项手术费用按标准的50%予以补偿。
五、扩大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规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按本通知第四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差额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一)本通知未涉及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仍按《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嘉政发〔2006〕9号)及有关配套政策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市本级按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除特别规定以外,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 兴 市 财 政 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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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9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印发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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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嘉兴职称评审专业分类
1、会计师职称
2、经济师职称类
经济、统计、经济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等
3、工程师职称类
土木建筑工程师、土建结构工程师、土建监理工程师、土木工程工程师、岩石工程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园艺工程师、园林工程师、园林建筑工程师、园林绿化工程师、古建筑园林工程师、工民建工程师、工民建安装工程师、建筑工程师、建筑管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工程师、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建筑设计工程师、建筑装饰工程师、建筑监理工程师、装修装饰工程师、装饰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工程测量工程师、电力工程师、电子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师、电子系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电气设备工程师、电气自动化工程师、工业自动化工程师、制冷与空调维护工程师、暖通工程师、暖通空调安装工程师、腐蚀与防护工程师、热能动力工程师、机电工程师、机电一体化工程师、光电子技术工程师、化工工程师、化工机械工程师、机械工程师、机械制造工程师、机械设计制造工程师、机械机电工程师、汽车维修工程师、设备安装工程师、水利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师、水电工程师、水电安装工程师、水电工程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锅炉工程师、窑炉工程师、路桥工程师、路桥施工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师、隧道工程工程师、计算机技术工程师、计算机及应用工程师、市政工程师、市政道路工程师、建筑预决算工程师、概预算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结构设计工程师、通信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具体申报要求说明
一、学历与资历综合条件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专科或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7年;
3.本科学历(学位)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4.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
5.已经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二、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细则
担任现有职称期间要求相关业绩至少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取得效益;
2.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处理质量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4.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被列为市级重点推广项目;
5.经有关部门或专家鉴定,在技术、工艺的引进及推广应用中有较大的创新,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6.在专业、技术等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主管或行业内表彰一次以上,含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7.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获部省级单项奖一项,或市级单项奖两项以上;
8.区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要求(参考要素,不做统一要求)
四、论文或论著要求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必须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论文的内容必须是申报人亲身实践或亲自完成的业务工作或技术项目,重点阐述本人在其中发现、解决疑难问题或重点技术应用、创新的过程。以技术工作为主的申报人要通过论文表述自己在某项技术工作中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方法、创新点和贡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2.出版本专业著作二万字以上;
3.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或在市级学术会议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论文撰写细项要求
申报者提交的论文必须是参加工作以后所从事的工作中能代表专业水平的论文,真实体现对专业技术理论和专业技术方法的理解和应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申报人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体现出: 1我的、我干的、我写的;2具体的,案例式的;3生动的、有图、公式、定量、定性、有数字;4干成的,有显能也要考虑潜能;5精炼。重点阐述本人在其中发现、分析、解决较复杂问题或新技术应用、创新的过程。论文要立论有理、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述清楚、结论正确。技术性要强,论文所使用的专业术语要规范,所涉及到的法定计量单位要符合国家标准,内容应力求做到图文并茂、语言精练、逻辑性强。
避免出现以下现象
1.论文写成工作总结,简单罗列几年的工作项目,申报人把教材上、报刊上的文章或别人写过的东西大篇幅地抄袭、拼凑成一篇文章。在文章中看不到申报人自己的实践成果和观点;
2.论文不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只是泛泛的议论一些观点和问题,讲述众所周知的一些道理,或介绍申报人接触到的一些新知识、新概念、新方法,文章中缺少本人对有关问题亲自实践和深入研究的内容;
3.论文的题目过大,而申报人的经历和视野有限;掌握和积累的材料有限,对相应的问题不熟悉,使论文对有关工作的研究出现无法深入或以偏概全的问题。
1.引用的文字、数据应采取加注的方式,并在参考文献表中注明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引用的文字不超过论文的十分之一;
2.引用的表格应在表格下面注释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
3.须用A4标准大小的白纸单面打印、装订,并按照编写格式中的项目顺序装订;
4.摘要内容字数400到500字,正文字数在4500字左右。
五、所需材料
1.《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份(贴照片);
3.单位推荐意见(内容包括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现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职务及业绩和贡献等。要求重点说明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业绩,并提出对申报人员明确的推荐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
4. 任现职以来个人业务工作总结(限3000字左右);
5. 本人代表作(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本人参与或分管的项目专题技术总结、技术分析报告等,一式一份),如系合作或集体完成,应具体说明本人承担的内容和所起的作用。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用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或实施、验收报告等替代;从事科研创新开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用发明专利成果替代;
6.助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有则提供);
7.一寸标准照2张。
通过本机构申报具有如下优点:
1、针对条件不够的人员提供帮助;
2、以特殊评审方式评审,不参加全国职业英语、计算机考试和论文发表;
3、放宽流动人才的限制,可以异地评审,全国范围内有效;
4、申报不通过者退还全部费用。
5、证书可用于企业升资质、招投标;个人用于求职、加薪、提干、晋级、上岗。
2018年嘉兴市职称评审条件及评审报名时间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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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生儿如何办理医保 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期限是多少
2018年新生儿如何办理医保 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期限是多少
新生儿如何办理医保?
新生儿落户即可参加医保,新生儿参保的手续其实很简单。家长须先为宝宝报户口,取得身份证号码,然后带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即可办理参保手续。
另外,沃保保险网小编提醒大家,新生儿如何办理医保?还与当地的医疗保险政策有关,建议大家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新生儿医疗保险政策相关问题,包括新生儿办理医保的待遇标准、新生儿办理医保的缴费标准等等。
根据南宁市有关规定,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关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因此,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应持新生儿户口簿及身份证、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参保,并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监护人接到缴费通知单后,及时到居住地居委会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险费。
新生儿如何办理医保?具体的参保手续如下:
新生儿在报入本市户籍后,到邻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领取《社会保障卡》或者《医保卡》和《就医记录册》作为门急诊医疗的就医凭证;再凭缴费凭证到户籍所在街道(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少儿住院基金医疗证》作为住院医疗的就医凭证。新生儿参保后的医保待遇
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已经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到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审核报销。本市持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在居住证达到标准积分》后,参照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办理登记缴费和审核报销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期限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中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6)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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