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在职工被开除后收回公房收回有补偿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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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未参加房改,仍住单位公房,单位是否有权无条件收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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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要单位卖此方,你就有优先购买权,实在不行你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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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售给职工的住房 能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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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 & &1995年王先生到某事业单位工作,之后根据单位的分房政策和单位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王先生承租了单位201号公房。1998年王先生获得单位外派出国工作的机会,和单位签署了协议,约定如果王先生在外派出国时间届满未回国的,应交回承租单位的201公房。
& & & & 2000年王先生按时归国,正好单位房改,以成本价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王先生按照规定填写职工购买房屋申请表,单位出具证明,同意王先生按照成本价购买其承租的201号公房。王先生缴纳了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5万元,单位出具了收据。2002年王先生外派出国工作,在外派出国期满后未回国。2003年单位以其逾期未归为由做出离职处理。
& & & & 2015年单位以王先生未在本单位服务满10年,违反了单位的相关规定,要求王先生退还其借用单位的201号公房,并支付自2002起至今的房屋、水电等相关费用。王先生表示早在2000年单位出售房屋时,其已经购买了201号房屋,房屋已经归其所有了,单位应当给办房产证,而不是起诉腾房。王先生多次和单位沟通无果,无奈之下王先生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 & &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仔细研究了王先生的相关材料后,接受王先生的委托,作为王先生的代理人,参与到单位诉王先生腾房的诉讼中。
& & & & 李松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王先生和单位未签订的书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是否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二是单位能否依照其和王先生1998年签订的协议,王先生外派出国逾期未归收回201号房屋。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李松律师表示,王先生和单位签订了201号公房的租赁协议,王先生是201号房屋的合法承租人。王先生符合单位购买房改房的条件,也符合国家房改政策及单位相关规定,且王先生也按照成本价缴纳了购房款,单位亦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使用多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是可以是书面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王先生和单位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单位要求王先生腾房没有法律依据。且依照国家房改政策,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虽然201号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王先生已经基于房改,实际取得201号房屋的权利。因此单位要求王先生支付房租及水电等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 & & & 争议的第二个焦点 ,李松律师指出,1998年外派出国王先生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回国,之后2000年王先生申请购买201号房屋,单位亦出具证明同意王先生购买201号房屋。王先生并未违反1998年协议的约定。即使王先生未按期归国,单位有收回房屋的权利,但没有行使,而是将201号房屋出售给王先生,单位收回房屋的权力已经灭失,单位已无权在以1998年的协议收回201号房屋。
& & & &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先生和单位就201号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单位主张腾房没有依据。王先生系201号房屋产权人,有权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单位要求支付租金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单位全部诉讼请求。单位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驳回单位的上诉。
之后,代理王先生起诉单位办理201号房屋所有权证,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单位限期内为王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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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多占住房能否起诉的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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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房产纠纷大多是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也有些房产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其他部门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以免无功而返。具体地讲,以下房产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六、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在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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