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为与子女有纠纷,拿着房产证上去掉子女名字想把已满18岁子女赶出家门,法律制度上是否支持?

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有公证遗嘱的、父母。继承开始后,包括生父母:第一顺序。本法所说的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婚生子女、子女,以当事人最后所立遗嘱为准,《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以公证遗嘱为准、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祖父母有遗嘱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有多份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外祖父母、养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非婚生子女、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房产证的持有人去世了,那么应该由谁继承父母离异,子女仍享有继承权。按照《继承法》规定,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有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可见子女的继承人身份是法定的。父母离异,无论子女的抚养权是归父还是归母,父母是否各自再婚甚至又有了孩子,都割不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影响子女的继承权。父母离异子女还可以享有继承权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是你母亲去世,如果你母亲没有遗嘱或者其它的协议,由于你姑姑和她儿子不是法定继承顺序里的人,所以,如果第一顺序有人的话,就让第一顺序进行继承,其它人无权要求继承。户主母亲去世,户口上还有姑姑和她儿子,没有我!房子的继承上应该如何分配?法律不支持他的做法?第八,则他是不享有权利的,怎么可能你的孩子还和你的父亲共用一个户口本。第三。他无权扣押你家的户口本。这样房屋就完全属于你们母女所有,你们只需要支付当地基本的租金价格就可以,那么只能卖给你父亲,相当于这三个人对房屋是共同共有的关系,你说的对,纠正你一个错误,这种事情不在法律的调控范围之内。第二,出售房屋之前需要与你父亲协商,但是其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拥有自己的独立家庭。第六。第二,那么可以采用协商变卖房屋或者估价,你父亲拿三分之一。第五,房产证上有三个名字,可以现在就订个协议,你父亲也就无从要求你们再付钱了,你也可以去公安机关举报,这要靠一定的道德观念来调节,那么应该给予其一定的租房补贴,到时候如果真的在你宝宝入户的问题上刁难你们,房屋卖了之后是分三份,取得你父亲对房屋的那一部分权利,因为他享有优先购买权,你已经结婚,养老是你的义务,他扣你家户口本的做法法律不支持。第四,那么如果你爸爸没有出钱。如果同等条件下你父亲不愿意购买:第一。如果他真要这么做你们可以去法院起诉,他拿不了大头,从物权法以及房屋相关的法规看,根据你说的情况,所以你父亲对房子是享有权益的,单从婚姻法的角度看虽然房子是你妈妈用公积金供给的 第一,如果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你父亲愿意购买。如果房屋顺利卖掉。第七,如果房子是在离婚后才买的。第六,就算是在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父亲和别的女人有了孩子,才可以卖给别人,既然你父亲对房屋也享有权益,你父亲也不一定构成重婚罪。补充回答。第五,如果你们也不想给你过高的租房补贴,用一次性给付的方式买断你父亲的份额。第四。你们三个人对房屋都享有权益,不是他想租多贵的你们都得买单,当然他也就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要不然到时候有纠纷还是得上法院,也更不可能把你们母女扫地出门。如果你们不想让其居住,你和你母亲各拿三分之一,这也反映了法律不是万能的,那么户口本也就应该是独立的。第三父母离婚后,房产证上有3个人的名字,该房子改怎么样分配?急!~~~~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未过户。男方死亡,男方的现任妻子有此房的继承权。但是在离异时候,男方和前妻有离异协议规定了该住房产权归属。所以,男方再婚妻子,在办理完毕继承手续之后,需要履行男方生前的离异协议,配合男方前妻办理住房过户给男方前妻。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未过户。先男方死亡,男方的现任妻子有没有此房的继承权?有后代的,父母如果已经去世就不再有继承份额4,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1,如果子女去世,继承人之间协商彼此继承份额3、子女,没有遗嘱、配偶:父母,有遗嘱按遗嘱分配2房产证的持有人去世了,那么应该由谁继承1、如果是在有限购要求的城市,孩子名下有房,那么将来购房一定会有影响的,如果所在城市对居民购房没有限制,那么就不会有影响;2、如果你们离婚时,孩子未成年,那么房子是无法过户到孩子名下的,也就是说孩子未成年时无法成为房产证上的户主,可以约定孩子所有,孩子成年18岁之后,才能变更房产证持有人名字。我们离婚,如果现在把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将来孩子如果自己购房是否会受影响?你好房屋分割问题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日,河南科技报社文献部主任张员启在《求是》官方网站发表署名文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房价问题》,认为城市房价过高很大程度是居民的价值观受到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不良影响所致。他指出,一些青年不能够正确理解国家建设与居民消费、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够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亲友、同事之间相互不是比劳动、比贡献、比学习,而是比吃、比穿、比小车、比楼房,甚至一些不知廉耻的女青年把对方有无房产、轿车作为择偶的条件,逼得很多优秀青年不得不沦为房奴。建议国家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解决这些问题。二、对承租房屋的处理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3]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提示,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方式如下: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对半分割。[4]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非常普遍,子女双方的父母经常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然而往往是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如果婚前出资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律上不会产生什么争议,离婚房产分割司法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下面两种情况:(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应当处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内容。(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房子婚前父母所购,婚后改为儿子,现在儿子离婚老婆是否有分配?展开全部在油漆工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七分腻子三分漆,好漆还需好腻子”,虽然这话前半句有失偏颇,但是说出了腻子在墙面涂装人的生肖总共有十二个,它们分别是子鼠丑牛寅虎卯兔辰龙巳蛇午马未羊申猴酉鸡戌狗亥猪。恨铁不成钢,望子成龙凤的心情,可怜天下父母心都理解,让子女考出好成绩,成为新科状元是城市父母们孜孜以求的心愿,今天就来为各位担心父母的孩子分近日,相信大家出门在外看到的新闻都与王宝强分不开,网上各种段子层出不穷,宝宝也向法院申请离婚,并且要求财产分割,那么王宝强离婚,他的妻子能分涂装行业内有句老话叫作:“三分面,七分底。子母床是一种新型的高低床,下层床的宽度比上层床宽度大,如果想训练孩子独立睡觉,父母可以尝试先分床不分房,这时候子母床就发现了它的作用了。在外墙抹灰中,通常都会按要求设置分格条,它既可以防止墙面因温度变化而产生裂纹,又方便施工,同时分格条的设置,使墙面显得更加美观。决明子是一种豆科植物的成熟种子,味道是有点苦的。它中间含有大黄酚、大黄素、决明素等成分,是可以帮助我们降压、抗菌和降低胆固醇的。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一说到婚姻,大家想到的肯定是圆满、甜美、一家三口、和和美美之类的词语。将成年子女赶出家门违法吗
儿子19岁,整天在家上网打游戏,不愿找工作,对父母态度蛮横无理,甚至辱骂父母,在家每天洗二次以上澡每次时间半小时以上,亲戚朋友的意见也听不进去,父母曾带他看了心理医生,但其仍然不愿工作,理由是吃不了苦,想这样一辈子混下去。房产证上没有写儿子的名字,是其父母买的房子,儿子没有尽过任何义务。这样的儿子可以赶他出门吗?违法吗?
09-04-19 &匿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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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已成年,不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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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但情感上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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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丑不可外扬,告什么呀,不赚丢人啊!各自忍耐一下好就来往着,不好就互不来往何必非要搞个你死我活的闹剧吗?这家的父子也太不配做人父人子了,果然是有其父必有其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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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现年满18岁,未婚,父母购买二套改善型住房时房产证上加小孩的名字好不好?(家庭另外还共有一套60平的小房),请分析利弊,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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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可以加名字,但是最好不要加。因为您小孩成年了,这边已经和您不属于同一个家庭了,这样对他以后买房不利。您如果想避税的话可以开同住证明,但是人员只限直系亲属!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二手房经纪人
利:加上可以避税,弊:以后小孩要买房会有限购,很麻烦建议不要加
二手房经纪人
最好不要,以后买房对小孩不利。
二手房经纪人
可以加名字,但是最好不要加。因为您小孩成年了,这边已经和您不属于同一个家庭了,这样对他以后买房不利。您如果想避税的话可以开同住证明,但是人员只限直系亲属!以后小孩买房还可以有名额!
二手房经纪人
不用加,你现在卖只要把第一套的贷款还清了,你再卖也算一套的计算
二手房经纪人
其实最好不要写小孩的名字,因为小孩今后也会买房,现在写了会影响今后他买房,并且贷款利率还会上浮!
二手房经纪人
可以的呀!没有问题。
二手房经纪人
首先您孩子已经18岁满了、就跟您属于两个家庭,加上他就占有他以后购房的指标,政策这个东西变的太快,现在不限购,以后限不限购还不好说!
二手房经纪人
最还不要加,以后你孩子自己买房的话就占名额了
二手房经纪人
不好,在你小孩成人以后,再卖房就算是二套。契税要交3%。
第1-10条,共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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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中新网8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法发布新《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全文)(2)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婚姻法后果:老婆都在替小三还房贷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推出后,我提出了强烈的批评,但许多人都不知道为什么要批评,或者有人知道原因,却不知道真正将面临的结果。好,我结合现在中国的司法现状,结合曾经发生过的案例,给大家看四个实战推演的结果,你就知道,这事儿就是这么欺负你!
  案例一:小王(男)和小芳(女)谈恋爱,小王把房子钥匙摔在桌子上说:“我为了结婚买了房子,结婚吧。”小芳当然很高兴,有爱情又有房子,这是女人觉得安全有靠的最佳老公,于是两人顺理成章的结婚了。
  陆琪推演:从今往后,如果哪个男人把房子钥匙拍在桌子上,你可得小心了。因为你嫁过去并不会拥有一套房子,而只是多了一百万的债务。。。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离婚的还能争下补偿,不离婚的才最憋屈。在未来几十年时间里,你要为这套不属于你的房子一直还贷款。
  (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小王的这套房属于小王个人财产,但他贷款的债务却属于夫妻两个人共同的债务。对,就是这么欺负你!)
  案例二:小王和小芳结婚十年,小芳生了孩子,又含辛茹苦的跟小王一起还了六十五万的债务(还没有还清)。这个时候,小王突然带着个女人回家,说要和小芳离婚,跟这个小三结婚。
  小芳自然痛不欲生,她说:“离婚可以,小孩归我,房子归我,你净身出户。”
  小王却讥笑道:“净身出户的是你。”
  事实上也是如此,为什么?因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只要债务没有还清,这套房子始终是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小芳只有追讨补偿的权力,没有追讨房子产权的权力。
  这个时候小芳才知道,自己比拆迁户还要惨,拆迁户至少别人还承认他的产权,而对小芳来说,房子她根本就没有任何资格争。
  男人有了小三,房子可以过户给小三,而正式的老婆只能带着小孩滚出家门,没有法律支持他们。
新婚姻法后果:老婆都在替小三还房贷(2)
  陆琪推演:在这种离婚状况下,哪怕男方出轨,女方也没有资格争夺房产,因为房产和她没有任何的关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不认可她参与了购房,所以不算共同财产。只认可她参与了负债,所以只能拿补偿而不可能拿到房子。
  小芳供了这么多年贷款,以为自己至少还有一套房,但实际上,不过是在替小三供房,她和孩子根本没有物业。
  案例三:小芳被赶出家门后,找到了法律条款,她发现新司法解释里有关于补偿的条款,于是去跟小王要钱,索要在十年里自己承担的还款的钱和房子升值的钱。
  小王说(那时候已经和小三住在房子里了),想要补偿可以,但不是随便给的。因为司法解释说了,是合理的补偿,什么是合理的补偿,那要上了法庭才知道。所以各自找律师打打看吧。
  陆琪推演:这就涉及到中国的司法现实,找律师打打看,就意味着什么都能发生。
  律师会说,这套房子买的时候一百万,现在值一百五十万,但没有升值,为什么呢?因为欠了二十年贷款,总共还款是一百三十万,加上小王首付三十万,是一百六十万。不仅没有升值,还贬值了(十年款根本没还他就不会说了。)
  律师也会说,小芳你住在小王买的房子里十年,省下的房租难道不是钱么?难道不用给房租么?(这是微博上有律师亲口说的)
  律师也会说,你自己说参与还款,但凭证呢?你要举证啊。如果你没有所有还款的银行存根,就不能知道你参与了,那么补偿就要商榷。
  律师甚至会建议男方和你打一场抚养权的争夺官司,理由是他收入比你多,还比你有房子,你没有地方住,就不能好好的抚养孩子。想要孩子么?那就放弃补偿权啊。
  各位可以看到,所谓的合理补偿,其实是有各种打法的。有条款支持你对半分,但也有条款支持他不对半分。
  最后拼的是什么?拼的是谁家关系硬,拼的是谁家律师的关系硬,拼的是谁家是本地人。(这句也是律师亲口说的。)
新婚姻法后果:老婆都在替小三还房贷(3)
  案例四:我们就算给司法一个面子,当它完全的同意了小芳的主张,要求小王给小芳补偿五十万现金(这其实是假想的,按司法解释几乎没可能)。这个事情是否就成了?小芳是否就能拿到呢?当然不行。
  陆琪推演:为什么我一直强调物业的所有权,而不喜欢补偿权,原因就在于司法执行上。好好的一套房子在那边,但完全不属于你,你拿不到。而就算司法要求小王赔五十万,你觉的一个带着小三生活的男人,会拿出五十万现金给你么?他当然会拖着不给。他会把财产转移给父母,把现金转移给小三,每天刷小三的信用卡,自己身上背满负债,最后告诉你,我就是没钱,你能拿我怎么样?
  我可以告诉你,在中国,你的确不能拿他怎么样。因为没有强制执法的力度。你从一个帮别人还债的人,变成了一个别人欠你钱的人,而未来的日子,你就不断的要钱,不断的被羞辱,直至你放弃为止。
  有钱的是老大,欠钱的是皇帝,这就是现状。
  这四个例子,已经将事情分析的非常清楚。我从没说过,女人必须要男人买房才能结婚。也相信没有哪个女人因为一套房而活着。但不在乎,不代表就可以明目张胆的欺负人。
  我还是那句话,当社会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当社会本身还在欺负女人的时候,就不要提什么法律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只有整个中国一半以上小孩跟母亲姓,我才相信有男女平等。
  陆琪(没错,我是男的)
学者解读婚姻法新解释:堵塞结婚“致富”可能性
  【新闻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于8月13日起施行。它的条款涉及房产分割等热点问题,从去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而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等条文,无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有人说,这个司法解释会防止“傍大款、分财产”式的寄生行为,有利于女性自立、自强;有人说,这样的解释,现实中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够,当婚姻遭遇险滩时,在经济关系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的男性会更容易“保持优势”,女性会面临“扫地出门”的风险。  
  到底该如何看待这部司法解释呢?
  为什么要出台新解释
  编辑:《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针对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分别于日和日先后出台过两个司法解释。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认为,我国婚姻法从2001年修改后,虽然已经有了两个司法解释,但是相较于近年来变化迅速的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出台司法解释指导婚姻法司法实践依然非常迫切。她举例说,在夫妻财产制度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夫妻之间出现问题,另一方不配合行使共同财产权怎么办?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时怎么办?以往法律给出的唯一出路就是离婚,而现在《婚姻法解释(三)》给出了救济手段。
  以往,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道理何在
  编辑:解释出台后,一些条款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例如就有人称,“一方父母买房,离婚后另一方没份”,其实是对婚姻中的强势方更为有利。更有人提出,这是对在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女性权利的损害。请问,对此应该如何理解?而有些作为全职太太的女性,如果出现婚姻问题,她们的利益要怎么保护?
  记者: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它的基础是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不应该有强势、弱势的区分。
  其次,如果强势和弱势是指婚姻双方经济地位上的差异,那么这种说法也有失偏颇。婚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婚姻自由,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个目的有别于经济领域的立法,比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伙,主要为了实现和保护财产增值。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固然有理财、使家庭财产增值的需求,但不应该本末倒置。
  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来看,考虑到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的现状,一些条款正是为了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杜万华介绍,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故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这些规定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
  至于“全职太太”,可能会出现解除婚姻关系后“净身出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需要考虑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及婚姻家庭权益等规定相衔接。
  “无房不婚”之风,会扭转吗
  编辑:针对解释,还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规定可能会对婚姻中的财产关系带来调整,由此也可能会对现有家庭关系产生影响,也会对“无房不婚”、“傍大款、分财产”的婚恋观产生冲击。果真如他们所言,新解释会对婚恋观带来影响吗?新的司法解释是否会对现有的家庭关系产生影响?
  记者: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自然会影响到千家万户。从司法解释制定的角度来说,它是以纠纷解决为宗旨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而并不追求某种逻辑体系或价值上的圆满。尽管如此,起草过程中,它也试图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学者认为它并没有平衡好这几方面的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婚姻家庭道德性强等问题视而不见,有些条文完全是按照财产法规则处理的,牺牲了民意的需求和其他界别的呼声。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对《婚姻法解释(三)》总体上持批评态度,尤其对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按份共有”的规定,他认为是把“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本原则,引入到了原本由伦理亲情主导的家庭财产领域,称之为“从人身关系法,变成投资促进法”。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对净化婚姻伦理有促进作用,通过一定程度上解除婚姻的财产功能,让婚姻的缔结更注重感情基础。司法解释堵塞掉了一些通过结婚“致富”的可能性,即排除掉了一些通过婚姻形成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塑造新的人际伦理方面有积极意义。也就是说,“财产”的事说清楚了,才有可能更注重感情。甚至有人乐观地预测,所谓“傍大款”的情形会减少,但婚前财产公证的功能会增加。杜万华表示,司法实践同样会对维护善良风俗和道德起到推动作用。对话人:本报编辑 丁 汀 本报记者 白 龙
解读婚姻法新解释:主张权益或只能先小人后君子
  “婚姻法新解释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不再为房子而结婚”,“婚姻法新解释一出台,老公骤然成了房东,社会从‘丈母娘时代’步入‘公婆时代’”……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出台,便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
  今日下午,红网邀请两位专业律师做客红网嘉宾访谈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深度解读。
  女方出装修费要及时保留费用证据
  现代社会,结婚前,男方出房,女方出钱装修的情况十分普遍。可万一双方要离婚,房子这些年总的说来是增值的,而装修既不能带走又不断折旧贬值,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女方的这部分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对此,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胡甲初认为,保障是一定有的,但是,房子装修花了多少钱,大多数时候不像购买房屋一样,有着明晰的合同来确认,其贬值折旧的程度也很难衡量,因此,只能随时记录,而且需双方同时签字确认记录,这就需要出装修费的一方保留好相关费用证据,以确保自身的利益。
  对不少女性网民表达的“家庭主妇辛苦操持家务、生养子女,这些付出难以用金钱衡量,而万一感情破裂,男方仅因拥有房屋产权就可让女方净身出户,这显失公平”观点,胡甲初律师也笑称,他自己虽是男性,也觉得如此一刀切有些欠妥。
  生不生孩子,妻子说了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这就表明,生不生孩子,由妻子决定。如果丈夫希望生孩子,而妻子不同意,出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湖南弘一律师集团专职律师尹兰英表示,妻子堕胎不是在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以保护女性避免沦为生育工具。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夫妻之间一方要坚决生孩子,另一方坚决不要,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以此作为离婚的理由。
  增值财产,一方享有一半
  有的夫妻结婚数年后要求离婚,这时,房子等财产增值(或贬值)了不少,对于这个增值(或贬值)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了哪些规定,它是如何保障好双方的权益的呢?
  胡甲初律师认为,房屋等财产是贬值还是增值,最好的办法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省时省事。比如一个房子增值20万,新的婚姻法解释没有说20万谁分多少。前面按揭多少钱,后面房贷多少钱,要拿出证据证明。如果无法拿出证据或是无法达成一致,会按照原来的套路——共同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如果家庭里面没有特殊的需要照顾的对象,基本上是一人享有一半。
解读婚姻法新解释:主张权益或只能先小人后君子(2)
  婚姻法新解释或有助缓解为房而婚
  近几年来,各种关于为房为车结婚的话题不断涌现,“宁愿在宝马里哭,不愿在单车上笑”的惊人言语更是激起千层浪。
  胡甲初律师认为,女方选择男友结婚的时候,要看对方有没有能力购房,这其实是一个普遍现象。为房结婚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不能说是女方的择偶观有问题。结了婚,柴米油盐等问题都来了,不得不面对,人人都希望自己过得好一点。
  胡甲初律师说,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新的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前按揭的房子归个人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为了房子而结婚的问题,但是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
  《婚姻法》归《婚姻法》,感情归感情
  新婚姻法修改后引发网友热议,很多人称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不少网友认为,如果面临离婚的时候,要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经济方面的权益,那么结婚前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包括谈判房产的购买及产权归属、双方的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收支分配等等,“都这么斤斤计较了,太伤感情了,还结个什么婚啊?”
  对此,尹兰英律师表示,法律只是现实中的一个影子,法律规定是一条线,家庭生活、夫妻感情是另一条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为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要去离婚、要去法院解决纠纷的时候,提供一个标准和规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家庭生活正常、夫妻感情良好的情况下,《婚姻法》是不会走入家庭的。对于夫妻来讲,维系感情是至始至终的事情。
  《婚姻法》新解释跟实际生活尚存矛盾
  两位律师认为,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比,新的司法解释在房产所有、女性“终止妊娠”权,增值财产分配等问题上做了更加明确的说明,但在其他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胡甲初律师说,以前的规定是结婚之后父母赠与的房子是属于双方的,其实可操作性比较强,而现在的规定是属于个人的,若要证明是双方的,就必须拿出证据,这样便“什么事情都要准备好一个笔记本来记录证据,记录下来还不行,还要双方都肯定,长久下去,会增加不必要的纠纷”。他认为,在这一点上,新婚姻法的解释“跟实际生活有些背道而驰”,因为不可能生活中所有事情都记帐,绝大部分家庭也不会想着去记这些账。
  尹兰英律师表示,对这一点规定,婚姻法新解释确实还没做到位。如果非要出证据的话,那一方就只好先小人后君子了,“但这又不利于维持家庭的稳定”。(见习记者 刘容)
六成男士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公平合理”
  婚姻法新解释公布一周来,社会各界对它的议论热度不减,有观点认为,新解释使有房的男士徒失优势,让在家相夫教子的女士不再淡定。昨日本报微博调查显示,6成女性希望在房产证上加自己名字,9成女性更倾向走出家庭努力工作,8成丈母娘表示愿给女儿买房“护嫁”。
  新解释“重男轻女”? 6成男士认为“公平合理”
  本报微博调查显示,68%的女性认为婚姻法新解释“重男轻女”。“一旦离婚,自己的那堆嫁妆早成废铜烂铁;而且,女人如果40岁离婚,没工作能力没房子没容貌,太吃亏了。”与此同时,约有62%的男性认为公允合理,使双方财产更明晰。不过也有男网友认为,新解释“还应完善完善对婚姻破坏一方的严惩,保护婚姻受害一方的利益”。
  你会自己买房吗? 9成女性认为自己买房更有安全感
  “女人们,努力挣钱买房吧,男人从此是浮云。”看完婚姻法新解释,很多女网友感慨,“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自己买的房子更有保障。根据本报微博调查,约90%的女性认为“自己买房或者共同购买”,“有钱就自己买,没钱就一起买。”
  “如果有能力的话愿意给女儿买房子。”调查显示,近8成的丈母娘表示如果经济上有钱,可以给女儿买房来“护嫁”。还有的丈母娘表示,“谁家有条件谁家买啊,或者双方都出钱。”
  你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吗? 6成女性要求加自己名,一半男性表示反对
  “买房我也出了钱但我没写名字,我会要求加上名字的。”女网友“陌上花”觉得,未来的事儿谁也说不准,感情也会变,平时要注意保护权益。
  本报微博调查表明,6成的女士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还有2成多的女性想加自己名字,但碍于情面,“自己不会提出加自己名字,希望男方能主动提出”。与此同时,约有一半男性表示反对。
  你会争控家庭财权吗? 6成多女性要当“掌柜”,8成男性支持
  “必须要掌握家庭财权!”调查数据显示,有65%的女性认为掌控家庭财权很有必要。35%的女性网友认为“谁会理财谁掌管”,或者“经济各自独立,共同生活开销一人一半。”
  对于女方掌管金钱,80%的男性还是表示支持,“只要她会理财我可以给她打理。”也有男性表示“愿意或者不愿意,要看谁的理财能力强。”只有20%的男性表示不会让女方掌管,“不会完全交给她,我喜欢自己掌握自己的事。”
  本报记者 王赟 戚庆燕
婚姻法新解偏袒强者 “过来人”支招告诫姐妹
  “过来人”姐姐 教大家几招 
  最近针对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大家争论得那是热火朝天。近日,网上一则帖子被广泛转载,一位“姐姐”告诫姐妹们:我这样一个已经结婚的过来人,给大家说几句公道话,尤其是觉得处在弱势的广大妇女同志,没什么可怕的,我给你们支几招,看看行不?
  一、婚前买房归个人。
  应对策略:女性也可以在结婚前买属于自己的房子,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婚后男方也有房子的话,自己的房子可以出租,住男方的房子!
  二、婚前女方买不起房子,男方有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应对策略:以前农村都是要把房子建好,才能娶媳妇,怎么一提男女平等,把女性的权利都剥夺了,只需要尽义务?有句话说:娶得起媳妇,管得起饭。难道现在的男人连这点血性和大度都没有了吗?那好,如果男方有房子,要求加上女方名字,作为求婚礼物。要是这点诚意都没有,还求什么婚?如果他不加,你又一定要跟他结婚,请参照第三点。
  三、婚后父母给孩子买房子,归一方所有。
  应对策略:如果是给女方买房子,那不用说了。如果是男方父母买的,你们就这一套房子,男方父母他们不愿意加你的名字,那就没办法了,谁让你已经把婚结了呢?生米已经煮成熟饭,翻不了身咯。为了不影响家庭和谐,也不用吵闹,毕竟还是要在一起生活的。
  如果是一次性付款,你没份!可是也不用还贷呀,那敢情好,女方就不要气愤了,和老公开开心心地住着就行了,自己的收入可以理理财,消消费,孝敬孝敬父母公婆,全家其乐融融。
  要命的问题来了!如果是按揭的,要还贷!哈哈,放轻松。没什么大不了的,对他们说:这是你们的房子,我不要也不想,但是,这是你的财产,你用自己的收入还贷。
  好,你的收入不用交房贷,家庭支出只出一半,那剩下的钱呢?好好的理理财吧,投资保险、不动产、黄金、股票等等,为自己的将来做打算,自己给自己安全感吧。
  四、房子和孩子的关系。
  建议:生一个,可以协商,这个就看你有多少谈判的筹码了。
  这个筹码可以是:知识、才华、技能、财富、美貌……所以,为了自身的安全感、被认同感、被尊重感,应该怎么做,你懂的。
  好了,就说到这里了,广大男士,别说我只是为女人说话哦,以上情况,男士也会遇到的,没关系,男士们只要把里面的男女颠倒来看就行了,男女通吃:)
  一星期来,南京人的“房事”
  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加我名? 南京目前很少见这种
  记者昨日走访了房产交易中心和几家售楼处,发现相比坊间和网上热闹非凡的议论之声,有实际行动的市民并不多。日前央视报道的在上海浦东交易中心,购房者忙着询问加名字的场景,在南京并没见到。
  房产交易中心:挺淡定,没啥大变化
  “我们这边来咨询如何加名字原来也不少,这两天并没有特别明显的变化,大家都挺淡定的。”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中心,咨询台的工作人员这样对记者说道。记者随后在交易中心咨询台前停留了一个多小时,在三三两两的咨询者中,只碰到一对前来询问房产证加名事宜的夫妇。整个交易大厅的人也不多。
  这对夫妻刚新婚不久,丈夫在婚前签合同购买了期房,这几天正打算去办理房产证。记者了解到,由于女方父母也出了不少“嫁妆”,又赶上了婚姻法最新解释的出台,因此妻子希望能在办房产证时加上自己的名字。“没什么好说的,我觉得这个是应该的,毕竟我们成了家。”
  交易中心咨询处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这几天过来咨询加名字的人比过去稍微多一点,但感觉变化基本不大。他表示,前去咨询加名字的人,包括咨询加父母名字、加孩子名字以及加夫妻另一方名字等各种情况,今后咨询后一种情况的人可能会更多一些。记者从房产交易中心了解到,一般和产权人是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加名字只需付大约80元的工本费就行了。但如果是加产权人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的名字,则需要通过购买最少1%的产权来达成,这其中还会产生额外的契税、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售楼处:还加名呢?连看房的都少得可怜!
  除了房产交易中心,记者还选取了年轻购房者较为集中的板桥金地自在城、城北高科左右阳光以及江北旭日爱上城进行调查,受访销售人员均表示也没碰到因为加名字问题而产生新状况的客户。不过倒是有母亲带着女儿来买房。
  “我们同事间讨论得欢,但咨询加名字问题的购房者我还真没遇到过。”金地自在城售楼处的杨小姐对记者表示,前些天她倒是碰到一个为女儿买房的母亲,合同上写的是母女两人的名字。“母亲主要是考虑到80后婚姻不稳定,所以想先给女儿买套婚前房产。
  ”看住宅的人本来就少,讨论加名字的客户就更没有了,至少我没听到过。”有业内人士表示,近期楼市本就十分冷淡,网上房地产上的全市日成交数据经常只有五六十套,因此购房者在买房行为中有何变化,暂时确实难看得出来。还有看房人调侃道,新婚姻法解释刚出台几天,估计想加名字的人还在家里跟“老公”博弈呢,恐怕没这么快跑去改名字或者买房子。张遥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争议 "失落的丈母娘"被围观
  新闻背景
  本周,“失落的丈母娘”成为大家围观的焦点。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从8月13日起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消息一出,即引起广泛争议。
  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则普通的司法解释,引起网友一阵狂呼,微博上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其中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
  丈母娘一直与房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需求”,这是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顾云昌最广为人知的“名言”,而“丈母娘需求”更被演绎成为支撑当前房价高居不下的“特刚需求”。
  微博支招面面睇
  对女孩们来说———
  要求男方有房,
  不如自己买房  
  “现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当成结婚前提,可现在万一离婚,房子可能还是人家的,自己照样啥也没有,这太‘亏’了吧?毕竟在传统习惯下,结婚大多数情况是男人出房、出钱。”微博上,不少女性网友议论纷纷,“男人离婚的成本太低了”,“新婚姻法告诉我们,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买房才是最保险的!”
  对丈母娘来说———
  加上女方名字,
  这个很伤脑筋
  “别以为嫁个有房男,你就真有房子了,自己名下的才是你的。”针对新的司法解释,有人出了这样的主意:“给各位女性一个建议,结婚的时候要求男方把房产过户或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
  “针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全国丈母娘联合会称,之前该会发布的‘男方必须有房’的规定细则现已出台,其中之一为‘不管双方谁家出钱,房产证必须保证有女方名字出现’。”微博里,有网友这样调侃。
  对公婆们来说———
  养儿子不亏了,
  不用防儿媳了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建设银行”,因为按照传统习惯,结婚时男方要做很多准备,比如买房、买车等。这种传统让许多生儿子的父母不堪重负,“不重生男重生女”,一旦生个儿子,就意味着要节衣缩食,为儿子的婚房犯愁,而且现在的小夫妻都比较“想得开”,稍有不和就闹离婚,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搞不好就被儿媳给“分”走了。
  关于丈母娘的那些事儿
  顾云昌:
  “丈母娘需求”推动房价上涨
  2009年,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在中国地产金融年会上语出惊人:“刚性需求,一直被认为是本轮房价上涨的重要原因,但最根本的还是‘特刚需求’持续高烧不退助涨房价。”
  顾云昌举例称,“特刚需求”也就是“丈母娘的需求”,小两口快结婚了,却一直不买房,于是丈母娘把女婿找来“探讨”,这下小女婿坐不住了,只好清仓、典当,筹钱买房,这就是“特刚需求”。“这种‘特刚需求’不是个别现象。”顾云昌说,目前在京沪杭和深圳等地,不仅“特刚需求”在持续,改善性需求、投资性需求都在持续,长远来看,中国房价还会缓慢上涨。
  雷人广告:
  你可以不买房,除非你摆平丈母娘
  2010年,杭州地产界人士被下沙某楼盘的广告牵动了神经:“你可以不买房,除非你能摆平丈母娘。”
  这则被网友戏称为“杭州有史以来最雷人的房产广告”出来后,吸引了不少网友跟帖,有人说“顾云昌应该索要版权”,有人说“没有最雷只有更雷”,也有网友戏言“中国几千年解决不了的重男轻女问题,竟然让房地产解决了”。言外之意,生小孩都说男儿好,结婚买房少不了;男人不买房,无法找到丈母娘。媒体纷纷转载并推出“丈母娘”专题,让开发商赚足了炒作的口水。
  《丈母娘来了》:
  房子有多漂亮,生活就有多漂亮
  “结婚可以不买房,除非搞定丈母娘”、“房子有多漂亮,生活就有多漂亮”。今年,30集家庭伦理剧《丈母娘来了》在北京开机,提前曝光的部分台词引发争议。作为《婆婆来了》的姊妹篇,《丈母娘来了》由原班主创操刀,导演梁山继续将镜头对准了80后小夫妻的生存现状,“丈母娘是不是房价推手”成为切入点。
  记者 詹青 实习生 梁宇君 图/SMW/东方IC
婚姻法新解引发"女性保卫战" 过半女性倡婚后AA制
  中新社西安8月21日电(冽玮 马迎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新解释引起坊间热议,有关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女性倾向于经济独立,提倡婚后AA制。
  自“新解释”公布以来,围绕“房子、票子、感情”的争论声此起彼伏。争议源头归结为两条:房子由父母出资,若离婚,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婚前买的房,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
  中国自古就有“婚姻须有其屋”的传统观念,一直以男方购置房产、女方陪嫁妆为主流。有舆论认为,颠覆传统的新司法解释保护了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男方,“惹恼”了不少女性。但经调查发现,“新解释”恰恰能够增强女性自主意识。
  《河南商报》针对“新解释”的调查显示,60.5%的女性表示会自己买房,九成女性倾向于走出家庭、追求自强自立。与此同时,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出现了大量为丈母娘支招的内容,其中涉及丈母娘买房的高达40余万条:“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表示对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不满!以后买房坚决要求男方把自个女儿名字写上。”
  记者通过连日走访发现,由于在“房产证上加名”办理起来手续多、费用杂,一些80后更愿意选择购房两人共同署名。西安北郊一楼盘负责人罗先生透露,这几天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署两个人名字的占80%。有的刚签了男方名字,第二天又要求改成两个人的名字。
  寻求纯净的爱情亦成“80后”支持“新解释”的理由。网友“刘二乖”说,母亲让她囤钱买房,她也觉得“新婚姻法”会激励人去追求真正理想的爱情,两个人拥有独立的人格,不再因房子拴住婚姻。
  “新解释”还改变了部分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策略。西安某房地产顾问张峰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将开启女方买房时代,更多家庭愿意为女儿买套房作为保障,小户型将会走俏。婚房购置中,女方在买房中的话语权会增加,开发商的营销对象也会向女方靠拢。
  陕西省社科院专家方海韵表示,婚姻法新解中大量理清与财产权有关的事宜,将婚姻里的物质比重降低,让新时代的女性更独立,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完)
法官称农村离婚案适用婚姻法新解释对女方不公
  各方观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一周,女性反应很大。网络中最为集中的观点主要有3个。
  @人×网:我跟我妈妈说了新婚姻法。我妈妈说:“骂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都是没本事的女人,夸新婚姻法好的男人是准备离婚的男人。正儿八经的家庭哪用得着婚姻法。”
  @徐静蕾:当还有人在为婚前婚后的财产房子而计较的时候,有什么资格谈“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田丽:新婚姻法告诉女人,男人的房子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靠自己最保险的!姑娘们,好好规划自己的人生,务实地活着呗!
  “即便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也不算共同财产;就算婚后还有大笔贷款,婚前谁出的首付,房子的产权就归谁。”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一些媒体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这般解读,触动了国人的神经,尤其是那些准备离婚的和正在办理离婚的人。
  各地首案均涉房屋
  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8月13日施行以来,北京、江苏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均已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案。颇有意味的是,这几起案件无一例外都牵涉离婚后房产分割的问题。
  其中“更悲剧”的要算南京第一案。8月8日开庭时,妻子朱女士的委托律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主张出轨的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有朱女士的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新司法解释出台并施行,于是那套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石家庄孙先生的离婚官司也经历了这样一场“曲折”。由于感情不和,2010年,孙先生的妻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与孙先生离婚,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共有房屋的产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让孙先生打定主意:房子是婚前由自己父母购买并还贷,妻子无权获得产权。
  这些陆续被曝出的各地首例案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我们结婚的时候,婚姻法还没修改,这个也应该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吧?”有网友发帖子称。很多北京网友表示:“北京人结婚一般都是男方出房子首付,女方陪送车和电器,万一要离,也应该按当时的法律才公平。”
  群众接受需磨合期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审理首案的主审法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司法解释(三)没有出台之前,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要看父母是否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的,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会有公证书。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这类情况下房子的权属就很明确了。
  她坦言,如此规定,司法实践中令许多妻子很难接受。尤其是在农村,女方出嫁后老家拆迁的房子也很难分到,而离婚后,房子又归男方所有,女方等于回娘家也没有了房子,还要带着孩子。“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对这类案件,法院应该根据个案情况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据了解,宁波农村的房子以前每平方米一两千元,现在拆迁后变成商品房要七八千元。而按照农村风俗往往是结婚时男方出房子,女方出嫁妆。另外在农村的婚姻生活中,往往是男人挣钱,女人照顾家人。
  “对涉及农村房产的离婚案件,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显然是对女方不公平的。”这位法官解释说,新司法解释第7条、第14条对房子权属分配的规定,更多的适用男女双方都有个人财产,经济上都独立的情形,对农村的这类情形还是应该强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做调解工作。
  在她看来,司法解释(三)要被群众接受,还需要有一个较长的磨合期。本报记者李娜袁定波
调查:逾5成人担心婚姻法新释破坏中国家庭伦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公布,其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引发公众热烈讨论。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新闻中心,对2305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3%的人关注解释三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具体而言,54.1%的人支持“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的规定;62.5%的人支持“父母给夫妻一方买的房,另一方没有份;双方父母买的房,夫妻各占各份”的规定。
  仅2.5%的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有利于女性
  北京某事业单位员工张峰(化名)觉得解释三很公平。因为司法解释中的措辞都是子女及一方父母,所以男女双方是平等的。“那些指责解释三对女性不公平的人,他们的出发点是婚姻中男性应该买房。可是,在房价高涨的今天,难道买房还只是男方一方的责任吗?”
  张峰的朋友周琳则不同意他的说法。她认为,现在农村基本上还是男方买房。城市里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男方付首付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房贷。按照解释三的规定,女方和男方一起还了房贷,却不能获得升值后房子的相应收益。离婚时男方可以满面春风坐拥豪宅,女性却因为操持家务而变成“黄脸婆”,最后只能得到和房子相比少得多的补偿,这怎么能算公平?
  调查中,45.2%的人认为,解释三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有利于男性,42.8%的人认为对男女双方都公平,仅2.5%的人认为有利于女性。
  华中科技大学婚姻法教师蒲莉指出,解释三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对已婚女性不公平。因为从现实情况来看,女性一般在哺育子女、操持家务等方面都比男性付出的更多,可是到头来她们连现在居住的房子都无法拥有,除非她们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可是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女方提出这种要求,要么会遭到男方拒绝,要么会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这显然不符合《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52.6%的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会引发财产公证热潮
  自从看到解释三,民意中国网网友王女士心里就有了一个疙瘩。她结婚5年了,住房是公婆的拆迁安置房,房产证上写着丈夫的名字。她提出过再买一套房作为两人的共同房产,可丈夫坚持已经有房子住了,再买没必要。现在,王女士为自己未来生活的保障而担心,“如果我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势必会引起丈夫的猜忌,这样的规定不是明摆着在制造家庭矛盾吗?”
  周琳坦言,解释三的出台,会让她在将来结婚时考虑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只有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证明清楚了,当婚姻出现问题时自己才有后路可走”。然而同时她也感叹:“如果婚姻真的变成了相互算计,那这样的婚姻还会有多少人向往呢?”
  解释三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52.6%的人认为会引发婚前协议和财产公证热潮;50.3%的人认为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多为女性)的权利;39.8%的人担心不利于婚姻稳定。其他影响还有:能扭转“无房不婚”的风气(39.4%);会减少“傍大款”现象(37.6%);“恐婚族”将增多(33.3%)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曾指出,当房产不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变成房产登记人的财产时,年轻人用共同财产购房就变成一项不明智之举。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年轻人会求助自己的父母,双方家庭各自为自己的子女买房就会成为普遍现象。这样一来,家庭对子女婚姻的发言权就会越来越大,“门当户对”就慢慢会变成父母们考虑子女婚姻的首选要素,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必然面临“再封建化”的过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财产制一直是中国人生活的基本方式。家是一个不可分的概念,家产属于家这个整体。而解释三赤裸裸地将资本主义个人财产原则引入我国婚姻实践中,必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婚前购房时房产证上的名字到底应该怎么写,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要不要改、怎么改,这些都会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索。
  “8年条款”的司法解释值得今天的立法者借鉴
  民意中国网一位“80后”网友看了解释三后,觉得再美好的爱情,一旦步入婚姻殿堂,就必须面对财产清算的残酷现实,这会让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就对婚姻失去安全感。结婚似乎变成了父母子女一起合伙开公司,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财产的投资与收益问题。
  调查中,50.5%的人担心,解释三中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会破坏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本质。
  蒲莉认为,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婚姻家庭法与物权法的基本规则有所区别。物权法追求的主要目标是明确财产的归属、发挥财产的效用,而婚姻家庭法追求的目标更多的是对婚姻家庭本身的保护。所以,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对婚姻财产的处理应该以尊重婚姻家庭的基本职能,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基本原则,不能简单地用物权法原则取而代之。
  赵晓力指出,试图在家庭中进行分产制的做法在实践中行不通。首先,中国人的家庭财产很难分清楚,如果把房子分给了房产登记人,那共同还贷并负责打理、维修房子的另一方该怎么办?其次,就算房子分清楚了,难道还要再公布更多的司法解释,把其他财产都一一分清楚?当把所有财产都分清楚后就会发现,家庭就被拆散成孤独的个体;最后,如果按照解释三的方式生活,可能导致亲人间相互算计的局面,这样一来,破坏的就不仅是婚姻,还有人心。
  对于解释三导致的“同居而不共财”的生活方式,调查中48.0%的人表示不能接受,36.7%的人表示能接受,15.3%的人表示不好说。
  “婚姻中房产等大件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以前就存在,当时的法律也有比较妥当的解决方法。”赵晓力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赵晓力看来,这条被称为“8年条款”的司法解释,很好地处理了婚姻中房产等大件财产的分配问题。因为对于一方而言,如果一结婚就能获得对方的财产显然不合理,但是如果当一方为家庭操持了大半辈子,仍不能获得另一方的财产也显得不尽合理,所以就选取了一个时间上的中间点。这种处理方法值得今天的立法者借鉴。
  记者 向楠
解读纷繁离婚财产纠纷:“房子车子票子”成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拥有的个人财富急剧增长,人们的婚恋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数量大幅度上升。
  有人戏说,“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是离婚案件的死结。而事实上,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远比人们想象中的要复杂多样,有涉及住房的,有涉及公司的,有涉及股权的等等。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则使得本已纷繁的离婚财产纠纷再次成为了社会的焦点。
  婚房小姑出资买
  离异哥嫂分家难
  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最令人关注同时也是最棘手的纠纷是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眼下偏偏有一个案例,哥嫂住的房子还是小姑购买的,那又该怎么判呢?
  小莉和阿兴是一对山东来沪做生意的小夫妻。2004年春节刚过,阿兴的妹妹阿英看中了上海近郊一套两室一厅的二手房,房屋转让价款总计394000元,阿英首付了109000元,余款由阿英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产权备注中共有人为哥哥阿兴。此后,阿英对房屋进行装修,大度地让哥嫂带着自己的孩子入住使用。
  3年后,哥嫂的婚姻亮起了红灯。2009年5月,阿英将房产再次转让,得房款905000元。阿兴与小莉则于2010年4月上法院离婚。今年6月,小莉以房屋转让款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前夫和小姑告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前夫和小姑吐出卖房款226250元。
  庭审中小莉提交一份其母亲的邮局汇款凭证,称当年在买下这套住房时,自己的母亲也拿出了37000元以弥补首付款的不足。虽说这笔钱是通过邮局汇给小姑的,但其实是母亲对女儿女婿的赠予。此后的银行按揭,则应理解为前夫以夫妻共同财产与小姑共同还贷。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姑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转让房款理应有原告的份额。
  被告阿兴辩称,当时考虑到今后在上海立足发展及孩子就学等因素,念在手足之情,妹妹同意产权登记时将我的名字空挂上去。本人当时声明今后无意、也不会主张房屋产权。购房首付款、还贷、装修费用均是妹妹一人出资。贷款期间,原、被告夫妻俩入不敷出,根本没有能力还贷。原告现在提出要分割房款是恶意起诉。
  第三人阿英辩称,当时房屋登记空挂了哥哥的名字,并不涉及房屋产权,没有各自50%产权的合意。买房原本是自己准备结婚用的,让哥嫂住进去仅仅是临时过渡。再说由妹妹出资为哥嫂购买婚房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法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称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屋为第三人个人财产,因被告及第三人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对这种辩解不予采信。该房屋购买于原、被告婚后,属于被告的份额应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举证,诉称首付款包含了母亲部分出资的赠予主张成立,但未举证被告出资首付还贷。为此,法院根据实际出资、还贷情况,判决第三人应给付原告房屋转让款42500元。
解读纷繁离婚财产纠纷:“房子车子票子”成死结(2)
  离婚分家达成协议
  一方反悔难获支持
  时下协议离婚很普遍,既然选择了协议离婚,那么通常离婚的双方就财产分割也一并达成了协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在的问题是,一方在离婚诉讼后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那又该怎么判呢?
  今年39岁的珍珍去年离婚了,今年1月,她又打起了财产官司,可刚刚下达的法院判决令她心里很不爽,直后悔自己当初耳朵太软,处事太草率。
  原来,19岁那年,珍珍结识了帅哥大新,很快坠入爱河,奉子成婚。随着儿子的长大,珍珍发现丈夫对自己日渐冷淡,明察暗访,得知丈夫已有外遇。去年4月,在经过近10年的磕磕碰碰后,这对冤家夫妻终于走进了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儿子与爸爸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大新同意给珍珍5万元,另有一辆汽车归珍珍所有,还同意离婚后珍珍户口暂时不迁,待房产动迁后按法律规定分配相关利益。
  办妥离婚手续后,珍珍左思右想感到自己亏吃大了。今年1月,她以大新隐瞒婚后财产为由,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的约定,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珍珍在法庭上称,这段婚姻的死亡皆因被告感情出轨所致,错在被告。去年被告因婚外情催促原告离婚,原告一气之下与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由被告起草,被告隐瞒了婚后财产,如外地的房产、服装店、汽车、工程收入及户籍所在地的动迁款等。现不同意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分割包括6家服装店、工程款、两辆轿车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大新辩称,原告主张的有关房产,产权证明明白白,不存在被告隐瞒的事实;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汽车和5万元已于离婚当日交付原告;所谓的动迁款被告并未取得;原告主张的6家服装店与被告无关,被告只是个打工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事先协商好的,在民政局由被告执笔、工作人员指导下形成的,该协议合情合理,不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长期共同的家庭生活中,对彼此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经济收入,应该是了解的。现原告称对被告长期以来所从事的经营和经济收入全然不知,不符合社会常理。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看,双方的约定是理性的,原告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短命婚姻太离奇
  蜜月消费谁埋单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们总是把眼光投在财产分割,却很少关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事实上,夫妻债务往往才是法官断案的难点。
  小陈与小君都为70后。200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登记结婚,5月举行婚礼,6月新郎新娘至欧洲旅行。10天后回国,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新娘小君离开婚居房住回娘家。7月小君打起离婚官司,9月法院判决离婚。所幸婚后未生育子女,只是新郎心气难平。今年3月,小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未了告上公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君返还原告垫付的夫妻共同债务7万元。
  原告小陈诉称,原、被告登记后为筹办婚事及至欧洲旅游、购物,共刷卡消费了近14万元。由于从登记结婚至信用卡还款仅三个月,期间原告的收人只有1万元,刷卡消费的欠款大部分是用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原告父母的资助偿还的,这些欠款应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欧洲旅游中购买的化妆品及“欧米茄”女表都是为被告个人所用,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债务并不为过。
  被告小君辩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所有财产均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偿还了刷卡消费的欠款,应理解为用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归还了上述透支费用,债务已归于消灭。且离婚诉讼时两块“欧米茄”男、女手表已分割,原告再行主张是重复计算。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龄极短,为婚礼等所支出的费用,应本着平等兼顾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原告的收入并不高,扣除日常生活必要支出,所剩有限,婚礼花费既有原告历年工作积蓄,也包含其家人资助。购置的“欧米茄”女式手表已分割给被告,依据物权原理,原告诉求对应债权,两者并无矛盾,被告应当分担争议费用,具体数额可酌情考虑。据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万元。
  办案人语
  男女之间结为夫妻,是精神上的高度契合;婚姻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为密切又很特殊的关系。夫唱妇随,不分彼此,以致在夫妻财产方面人们普遍存在着共同共有的思维定式。
  2001年,现行的婚姻法经过修订正式施行,此后针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误解误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3个司法解释,准确地应和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今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一时间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赞同者有之,质疑者有之,担心权益受损者更有之。究其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用最直白的司法语言解读了人们普遍关心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法律界定。
  通常以法律思维判断,夫妻财产至少有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有3种模式。不管是打官司的当事人还是法院裁判,首先要厘清夫妻财产的模式,其次要确定相关的份额和数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这里不要忽略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也不要忽略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不要忽略了关键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协议离婚未成,对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但不要忽略了,如果已经协议离婚,则财产分割协议不容反悔。总而言之,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至关重要的。(通讯员侯荣康 记者刘建)
婚姻法新解释施行后 支招女方应如何理财?
  我们更希望夫妻双方都认真过日子,正如一位老妈妈说:正儿八经的家庭哪用得着婚姻法
  男方买一套房,女方买一辆车;老公每月收入较高,老婆在家当全职太太;女方婚前有些存款,婚后存到新账户中……这些传统的做法或许应该改一改了!昨日,市内部分银行的理财专家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女人理财思路也应该随之而变。
  传统:女方买车男方买房
  支招:双方一起出钱购房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父母给儿子买房子,没有儿媳的份”……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开始执行,婚姻和房子的关系再次成为市民热论的话题。
  现在一些年轻人结婚,流行“男方买房子,女方买车子或家用电器、资助装修费用等”。
  理财专家表示,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作为女方家人来说,上述做法就得改变一下了。女方家长可以把原本打算为女儿女婿买车、装修房子、买家电等陪嫁费用,拿去与男方家长一起为小两口买房,既可以是共同付首付,也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女方对房屋有相应部分的所有权,以免万一今后婚姻出现变故时处于被动地位。
  为何要这样做?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女方买车男方买房”对女方来说还有这样的风险:车子每年都在贬值,房子可能每年都在升值,几年以后女方就会很亏。
  传统:婚前存款转到新账户
  支招:个人账户要谨慎转账
  对于手头有存款的“准新娘”来说,可能对这些存款在婚后的处理依然保持传统观念:婚后把在娘家时存的钱,取出来转到另一个账户上;或者由于新家附近没有原来的开户银行,重新选一家银行开户把钱转过来。
  作为一名“准新娘”,正确做法是,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都要保证自己婚前存款账户的连续性。不要把婚前个人账户中的钱转到婚后的账户中,也不要把账户中的钱取完,否则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在财产认定上就可能出现异议。
  传统:辞掉工作当全职太太
  支招:买保险预防意外变故
  孩子太小家里没有人带、丈夫工作忙需要人照顾、家庭每个月收入还比较可观……部分女性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能会辞掉工作,回家当个全职太太,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丈夫和孩子身上。
  当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全职太太也可能会面临危机———若房子是丈夫一个人买的,财产也是丈夫的,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全职太太有可能会分不到财产。
  怎么办呢?理财专家认为,全职太太可以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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