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家属应该赔偿死亡家属多少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交通事故-找法网(findlaw.cn)
我家人发生一宗交通事故,责任交警已经划分 具体是这样的
我方驾驶一辆摩托车与对方大车追尾,至我方两人死亡,对方无伤亡。责任是我方驾驶员死亡《主责》乘车员死亡《无责任》对方司机《次则》
现在情况是我方驾驶员家属就是占事故责任主责的和对方车主经交警协调对方车主《次则》同意我方驾驶员家属所提的赔偿金问题,一办完手续。我方无责任家属经交警协调对方车主所赔偿无法认同。想起诉对方车主。要想这样情况,只单告对方司机的话,
我方要经法院
下来后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你好,如果起诉,建议将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
有没有交通专业律师,赔偿及责任承担差别很大,一起事故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数额合理合法计算,有双方当事人、司机、车主、单位、保险公司等诸多主体,利益冲突各不相同,赔偿结果千差万别,万请留心!交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愿为你提供专业代理。欢迎来电, 免费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多年执业经验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司机醉驾乘客被甩出摩托车身亡 家属要求赔偿113万(图)_网易新闻
司机醉驾乘客被甩出摩托车身亡 家属要求赔偿113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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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微博)7月15日讯 据海西晨报报道(记者 陈佩珊通讯员 集)乘客被甩出摩托车身亡,家属将驾驶员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以死者为第三者赔偿113万元。不过,保险公司却认为死者属于车上人员。最终,集美区法院近日判决,事故发生的瞬间,死者仍为车上人员。
  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这关系着赔偿金额的多少。那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界限究竟在哪里?
  [事故发生]
  被甩出摩托车身亡
  日晚,天下着雨,酒过三巡的小东提出要开摩托车载阿峰,两人遂坐上小东的两轮摩托上路。在沿324国道行驶时,“砰”的一声,摩托车撞上了路中的防护桩。在剧烈的冲击下,摩托车侧翻在地,后座上的阿峰直接被甩出。阿峰家属赶往现场,可终究没能见上阿峰最后一面—阿峰伤势太重,当场身亡。
  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小东夜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观察路面的交通状况,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阿峰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几个月,阿峰的家属一直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待接受了这一事实后,家属决定为阿峰讨个公道。今年2月,阿峰的家属将小东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
  死者是不是第三者
  阿峰属于车上人员或者第三者,关系到家属能够获取多少赔偿,而且两种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庭上,阿峰家属主张,阿峰应该是第三者。
  阿峰家属提出,阿峰是被抛出车外死亡的,应为车外人员,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理应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要求承担保险责任。为此,家属请求法院判令,小东应赔偿阿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3万元,保险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阿峰是乘员。“在事故发生时的一瞬间仍在车上,事故发生后才从后座被抛出摔倒致死,因此,阿峰事故发生时属于车上人员。”
  [法院判定]
  死者属车上人员
  庭上,双方围绕阿峰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展开了争辩。
  根据保险方与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经审理,集美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的一瞬间,阿峰仍属于车上人员,且小东醉驾,保险公司无须对阿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统计,阿峰及其家属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0万余元,小东负事故全部责任。除已支付的1.2万元,小东尚应支付38万余元。
  作者:陈佩珊 集
本文来源:台海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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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同一场车祸死亡赔偿金不同 农村户口死者少50万_新浪闽南_新浪网
  一场车祸,两个司机丧命。死后理赔,却同命不同价。近日,死于这场车祸的“农村户口”受害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同命同价”。
  思明区法院最终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应一视同仁。法院指出,一起事故两个死者赔偿怎能不平等?这偏离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力求平等保护、体现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
  死于车祸 赔偿标准却不同
  卢司机今年40多岁,是一名货车司机,平时受雇于货主谢先生,负责运送各类货物。
  事发当天,日,卢司机开车送货时,不慎与一辆大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客车上13名乘客受伤,两名司机死亡。
  经查,与卢司机的货车相撞的大客车属于厦门一家客运公司,驾驶员是老吴。
  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卢司机和老吴都有过错,要对这起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不过,卢司机死后,家人在索赔时发现了一个不公平的现象,就是同一起事故中的两个死者“同命不同价”。
  原来,客车的保险公司认为,卢司机生活在农村,户口也在农村,因此,在计算他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
  但是,卢司机的家人却质疑,为何客车司机能按城市标准获赔,而卢司机的死亡赔偿金却要少50多万元?在同一起事故当中,怎能“同命不同价”。
  法庭争议 同命为何不同价
  此前,死亡的客车司机家属已经提起索赔,状告货车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最终,货车车主及其保险公司按照“城市标准”赔偿,卢司机的死亡赔偿金被认定为80多万元。
  “为什么死于同一事故,赔偿却如此悬殊?”卢司机的家属认为,客车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应一视同仁,也按城市标准赔偿卢司机死亡的损失。
  不过,保险公司却有自己的计算标准,在法庭上答辩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本案是一起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不算“多人”,所以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不应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同一起事故当中的两名死者应当同命同价,所以,判决要求客车的承保公司赔偿卢司机的死亡损失52万多元。
  法官说法
  同命不同价,偏离立法精神
  法官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就《侵权责任法》该条款中“多人死亡”的人数进行限定,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两人”不算“多人”并无法律依据。
  从立法目的来看,《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目的在于,在同一事故同一个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力求实现同命同价,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同户口性质受害人赔偿额差异悬殊所带来的不公。
  本案当中,两位司机因同一起事故导致死亡,双方年纪、家庭状况、工作性质均相仿,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如果卢司机适用农村标准,则两者死亡赔偿金将相差50万元之巨。正因本案仅有两名死者,更将凸显两者赔偿上的不平等,这偏离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力求平等保护、体现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两者的死亡赔偿金应该一致,都要按照城市标准计算。由于在这起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因此,客车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只要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再加上交强险赔偿等,共计5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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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肇事司机死亡可否要求其家属赔偿_百度知道
肇事司机死亡可否要求其家属赔偿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因为其家属继承了他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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