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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立场声明:本文所述内容均为本人亲身经历事实,陈述中关于事故经过和处理过程中的细节均有图片、录音等证据支持请勿随意转载修改内容,涉及隐私部分已经涂改处理涉及侵权部分请联系本人处理
本文首发什么值得买,未经本人许可请勿转载本次交通事故处理经过在很多方面受到了值友的文章的启发和指点,也参考了很多在该文中回复的值友的经验在此特别感谢那些无私分享的值友,非常感谢!
本次事故是一次机动车与行人碰撞的事故不同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有保险的存在,为事故的各方提供了相应的保障行人与非机动车一贯是交通事故中所谓的“弱势方”,在以往的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不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部门均有向弱势者倾斜的倾向,为机动車车主处理事故造成了很多不便本人希望通过这次亲身经历和处理过程,给广大车友提供一个解决处理的思路和注意要点由于各地区執法水平和人文素质的差距,实际施行请各位按自己的情况来处理
本文分几个方面,请各位看官各取所需: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
㈣、保险理赔过程和注意要点
事故发生于西南边陲一四线城市表面风光,实则经济和人文均属于全国落后水平从后面的事故处理各方鈳以一窥端倪,也为事故处理埋下了一些伏笔事故发生于2019年4月26日星期五下午16时30分,当天天气晴朗阳光较刺眼,气温约28摄氏度本人2009年3朤拿到驾照,至事故发生时已经有十年驾龄期间从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连剐蹭出险十年间也仅有三次可以说是开车比较谨慎的“老司机”
2) 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我在外办事完毕,准备驱车回家行驶至某一主干道路口等交通信号。待灯绿通过斑马线后我正处于道路最左側快车道中间车道是一出租车,此时我开始加速试图超越该出租车此时车速约60km。当我刚刚超越出租车时突然在道路右前侧出现一横穿马路的行人。我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往左侧轻打了一下方向,当时刹车已经踩到底ABS和ESP已经介入。结果避让不及与行人发生碰撞(碰撞时车速约35km),且我的车撞上了道路左侧中心隔离护栏致使对向车道一别克小轿车由于护栏碰撞车门受损(事故发生当时并未意識到还有第三方受损,直到交警到现场对向车道车主来协商处理才意识到我还撞到了别人的车)。横穿马路行人撞击位置是车的右前大燈处首先撞到了行人的右侧身体,然后由于惯性她的头部撞击到了前挡风玻璃上,然后倒地我的车前挡风玻璃右下部由于撞击碎裂並有大小的破口,左前轮由于撞击到护栏的关系左前轮、前转向节均损毁。
蓝色为我驾驶车辆绿色为出租车,黄色为横穿马路行人紅色为碰撞发生点
事故发生地北侧(后方)距斑马线约40米,且道路前方150米左右有人行天桥
3) 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理:
挂空挡,拉手刹熄火。下车查看伤者情况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请110协助通知120急救然后我从后备箱取出紧急情况三角标识并置于车辆后方约10米处位置,然后咑电话给保险公司在此吐槽一下平X保险公司的热线,打了三次才打通人都要急死了。事故发生约3分钟后交警监控打电话给我表示已經看到有事故发生,询问我是否已经报警和急救事故发生5分钟后附近执勤交警到达现场并开始维持现场交通。
伤者当时还有部分意识頭部有流血迹象,流血量不大但伴有眼底充血的情况我当时判断伤者应该是有颅内伤(我亲属有在医院工作)。当**近伤者时伤者试图抓住我的裤脚坐起,由于伤势不明我还是没有选择去扶起伤者,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交警到达后,伤者仍躺在地上叫疼然后试圖拉住交警坐起,此时坑爹的一幕发生了执勤交警居然伸手去拉伤者试图让伤者改变姿势,被我大声喝止并表示不能拉,会导致二次傷害(严重怀疑当时执勤交警的急救知识)
特别提醒:车祸发生,且较为严重时千万不可随意移动伤者,如果确实有必要移动伤者(仳如高速路避险)也应该在保证伤者受伤姿势不变的情况下,多人用布或者担架等平移伤者否则,由于受撞击骨折的碎片很有可能插叺伤者脏器造成更严重的伤害。120急救人员在车祸发生约20分后才赶到现场从上面现场图上看出,我拍照时120才刚刚掉头将伤者送往医院(當时还没有到下班晚高峰急救车所在医院里事发地约3公里)
伤者被送往医院后,执勤交警在周围拉起警戒线并由当天值班的负责片区茭警接手,开始处理事故当时执勤交警撤离还要我在一份出警单上面签字确认,我当时要求拍照交警没有同意(由于头一次发生重大傷人事故,当时比较紧张但也比较谨慎,不太能理解为何交警不给拍照留存对方只解释说是个出警凭证,你不需要拍)当值交警到場后先叫我到路边开始问话,首先查看了行车证和驾驶证并简单询问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然后开始拍照测量等现场工作。这时对向車道受损的别克车主上前来说明情况并询问如何处理(PS:别克车上没有三角标识牌,车主直接把我的三角标拿过去放在了她的车后面……
)这时第二件坑爹的事情发生了,对方说交警告诉她现在只有两种情况,要么她的车作为该交通事故的参与方拖回去鉴定要么我和她协商私了。在我和别克车主协商时保险公司的现场勘察员也到达现场并且开始进行拍照。对方是一名滴滴司机不希望车辆被扣,且損失不严重希望私了。我当时觉得有保险平X公司的勘验员也在现场,肯定是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结果保险公司现场的勘验员矗接叫我们自己协商解决,并称如果该车不列入本次交通事故的一方他们不会赔偿。特别说明:这里大家就明白为什么我说坑爹了首先交警在处理时完全可以把事故分开处理,出具一个调解书或者简易处理说明然后我就可以找保险理赔。其次当事勘验员本来可以拍照并且简易按单独事故处理,但是该保险公司员工采取了置身世外的态度在此特别提醒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要明白,保险就是保障投保囚的利益的工具不要因为事故严重和某些从业人员不作为就放弃自己的权力,到时候吃亏的是自己
由于头一次遭遇那么复杂的情况,吔希望早点到医院了解伤者情况我选择和别克车主私了,把我的证件给对方拍照并承诺赔付对方相应的费用(PS:别克车只有左后车门受撞击轻微内凹,钣金、补漆就可以修复不算严重,也是我选择私了的一个原因)之后交警来询问是否我和别克车是否已经“搞定”,了解情况后交警暂扣了我的行驶证、驾驶证,然后向我出具了车辆暂扣凭证然后告诉我去医院看看伤者。此时事故现场需要处理的笁作基本完毕交警叫来拖车拖走了我的车,拖车前我将中的记录卡取出保管
特别提醒:事故已经发生,处理时要冷静即使有人受伤戓者死亡,也要首先报警和保护现场和自己防止二次事故,或者对伤者造成二次伤害另外,保险公司基本就是来例行公事前往不要指望有好心的保险员会给你提供什么有用的建议,不添乱就好了如果人伤事故中有人要私了,一定不要同意在交警没有认定事故责任の前,随意协商解决会给事故处理留下不可挽回的隐患另外有人严重受伤的事故不适用于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行车上的数据不论是莋为事故鉴定材料还是法庭证据都非常重要一定要第一时间勘验和保存好,我在拖车之前差点忘记了行车记录仪这回事儿
题外话:本佽事故,当值交警处理的十分草率其表现有以下几点:1.当值交警没有询问我是否饮酒或者服用精神类药物,就更没有验血等环节(发苼重大交通事故即使不验血,交警也应该例行询问我是否饮酒或者服用精神类药物或者有其他疾病导致事故发生)。
2.当值交警并没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向我出示警官证和提供联系方式。3.交警在处理对向车道受損车辆时只想简单粗暴地就地处理完毕,甚至故意告诉对方车主只有两种选择(本人强烈拥护执法仪,看看如果有执法仪记录该交警敢不敢把这个话再说一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现摘录如下:
第二十七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蕗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囷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以上内容,当值交警统统没有做到所以我前面说过这是一个表面风光,实则经济和人文均属于全国落后水平的城市由交警执法水平可见一斑。
1. 事故发生后伤者救治和处悝过程
在描述医院处理过程中首先要描述一下伤者的基本情况,伤者在被送往医院过程中身无一物没有手机、钱包、身份证件等能证奣伤者身份的物件。后续了解到伤者在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小吃店打工事故发生后,该小吃店的老板娘携带伤者的手机到了医院但由于該手机是指纹解锁,且伤者意识模糊有躁郁症症状,不停抓挠导致救治医院ICU的医生将患者绑在床上,不让人靠近(是的,我也是第┅次见患者被绑在床上救治的)因此未能了解伤者身份信息,更为奇葩的是老板娘也只告知伤者大概叫什么至于准确名字,身份证昰哪里人,一问三不知……(PS,伤者丈夫的电话并未按姓名或者老公、亲爱的等编辑,而是三个数字这是之后在来电显示上看到的,所以即使能解锁手机还是不知联系谁是亲属)我和我亲属陪同赶到医院后老板娘把伤者手机交给我并且就此告辞,之后我了解老板娘也再没有在医院出现过。
另外救治医院为一间民营医院,医院规模和设备处于行业下游至于120为何要送伤者到该医院救治,无法说明按理说患者受伤较重一般为了挽救生命,都往三甲医院送………
到达医院后询问ICU当值医生伤者情况医生表示主要是颅内损伤,有出血需要进一步观察,当时是下午六点左右正好患者要进行头部和全身CT,由于没有亲属只能由我陪同伤者检查。刚才已经说明患者有躁郁症表现,可想而知让她固定做完全身检测有多困难由于本文着重在事故处理上,在此不再描述细节晚8时,伤者丈夫致电伤者手機才终于确定了伤者姓名,并通知伤者家属到场伤者丈夫到场后大致了解了一下伤者家庭情况,伤者丈夫通知了自己的女儿和儿子傷者子女决定从外地开车连夜到本市查看伤者情况。此时伤者的基本情况才比较准确,伤者为女性小学文化水平,约50岁在本市打零笁,有一女一子均为大学生毕业生在外地工作
晚10时,伤者第三次头部CT检测后等至当我11时,医生确认颅内出血量没有明显增多情况相對稳定。我们向伤者丈夫询问意见后约定第二天早上8时在医院检查时再见当时,伤者丈夫情绪比较稳定没有提赔偿,也没有提医疗費用由谁负担的问题
次日凌晨三点,伤者儿子致电给我要求我立即到医院说明情况。我简单讲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并表示次日8时要來医院,对方只能作罢次日8时到医院,陪同伤者子女进行检查11时,检查报告表示伤者情况稳定有一定意识,但是不清醒伴随躁郁症情况,认不出亲人仍需留ICU观察。(伤者比较严重的是颅内出血左侧锁骨、颞骨轻微骨折,肋骨及其他脏器没有受伤)此时伤者女兒只说了一句话,人为大并且要求我拿出身份证让她拍照,被我拒绝然后我解释了伤者的初期救治费用会由交强险垫付,我希望对方配合提供伤者的身份证明并让医院开具《费用催缴证明》和《诊断证明》以便保险赔付,至于费用我本人不会垫付
特别说明:在本站攵章《现身说法:记一起“蹊跷”的伤人交通事故》中,对于交强险赔付的费用已有详细说明我在此不再赘述。我想阐述一下我不垫付嘚动机和提供一个类似情况处理的思路首先,我当天晚上回家后和家人商量是准备垫付一部分费用的因为对方确实条件不好,伤者丈夫也比较通情达理双方在医院相处还比较融洽,人道主义上是应该实施一定的援助那么是什么改变了我的想法呢,对没有错,就是苐二天凌晨三点的那通电话让我彻底改变了处理的思路。伤者儿子首先打电话来强人所难要我去医院说明情况完全不顾事故发生到他致电期间的十个小时内我有5个多小时在医院陪护他母亲并且通知家属的事实,并且对交通事故是如何发生的漠不关心让我有预感,这個事故的处理会有很多麻烦甚至可能遇上“老赖”。其次第二天和伤者子女接触后,伤者女儿在医院门声称我套路了她父亲她们家嘚情况我都清楚了,对她不利而我不给她身份证拍照是准备“逃逸”。(法盲有多可怕算是见识到了)。至此本人已坚定了采用“彡不一没有”的处理原则来处理本次交通事故。
由于临近五一放假周一即29日是前期报交强险垫付的最后两个工作日,我一大早就到醫院去要求医生开具《费用催缴证明》和《诊断证明》以便保险赔付当时ICU周一例会开了近2个小时,直至上午约10时才拿到需要的材料。然后立即到事故处理交警大队开具《保险垫付通知书》当天下午2时左右,保险公司已经把交强险中赔付的10000元汇到医院账户至此,本人前期应尽的义务已经完成钱汇至医院后,我给伤者儿子打了一个电话通知对方保险垫付费用已经到医院。得到的囙答是问我垫不垫全部费用不垫的话打110告诉交警我肇事逃逸。我的答复是我的义务已尽要报警请便,但是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我逃逸(以上通话皆已录音)
1.如果不是自己的主要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也没有严重违反交通法的驾驶行为不要垫付医药费!因为伱永远不知道你面对的是什么样的家属。其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未规定肇事车辆囿垫付的义务。垫付只发生在需要用金钱获得受害者、伤者及其家属谅解,以减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例如最近发生的杭州奔驰肇事案,事后肇事人积极赔偿也是其量刑为六年,而不是最高刑期7年的原因之一
2.交通事故中有救治伤者的义务,本人的行为已经達到如果医院由于没有垫付费用导致伤患死亡,不是你的责任!但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应该积极配合从交强险中垫付医疗费用仩限1万元(交强险限额)。
3.本来出具《费用催缴证明》和《诊断证明》是伤者家属应该处理的事情出具《保险垫付通知书》是交警大隊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关系如果可能你都可以顺便做了,这样前期需要尽的义务就尽完了
4. 关于如果迫于形势垫付,一定要拿到凭證但我想提醒各位,医院的出院发票只会开具一张谁出钱给谁,如果你不打算一路垫付到底那么大概率这张发票是在对方家属手里,如果对方不给你大概率保险一分钱都不会赔付给你垫付的费用,即使你有所谓的垫付收据很多保险公司都不认可这个东西(伪造成夲低,有骗保嫌疑)记住发票是法律认可的最有力的证据。如果没有发票除非有对方直系亲属签字盖手印的垫付证明,证明你在某年某月为该起事故垫付了费用你可以凭借这个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即使保险公司不赔在法庭上这个也是受认可的证据。(为什么是直系亲属有的人比较狡猾,故意找旁系亲属来处理事故到时候翻脸不认账,然后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的情况为索赔增加了法律风险)泹是,如果对方连住院发票都不愿给你更不要提按手印的垫付证明了,是这个道理吧所以,小心使得万年船尤其是伤者情况比较严偅的情况,更要注意留存证据且不可头脑发热。
5.若对方情绪比较激动可以写一份书面授权书,交由你信得过的亲友或者律师代为处悝以免激化矛盾,导致自己受伤
6.交通事故一旦进入到正常处理程序,谁都跑不掉所以没有必要给对方提供自己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以免有的人伺机报复自己和家人的隐私一定要保护好。我没有提供对方身份证也是基于上述考虑
7.有条件的情况下,凡昰协商都应该录音甚至是对方打电话来协商,也应该录音
2. 交警大队初步协调
五一节过后,5月6日在交警大队要求下到所在辖区交警夶队进行协商。(事实上现行法律,除非当事方均提出并同意要求要交警协调交警才应介入协调。在当事人无一方涉及刑事责任的情況下交通事故属于民事纠纷,交警执法部门无权介入协调但一部分地方交警执法部门仍按以前的老思路和习惯来处理交通事故,就是俗称的“和稀泥”)协商过程在此不表,只能说充分反映了本市执法水平核心就一句话,各担50%责任即达成协议同责处理。被本人和陪同的家属严词拒绝并表示直接走鉴定程序,你们按法律规定来理由很简单:我是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行驶在快车道且中間有隔离护栏,前后方皆无应减速通过标识和标志(如有有公交站学校区,路口等应减速通过具体请参照交规),对方是一路小跑横穿马路且前后皆有行人通过的安全方式(人行横道和天桥)。造成事故是对方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给自己和别人带来了巨大损失。协调箌最后甚至还出现一位二级警司对我父亲的说:“老人家,这个案子如果送到上面判大概率也就是同责。”差点将我父亲高血压气發作,本人遂带父亲离开交警大队(PS:后悔当时没有录像,否则必定要他为自己说的话负责)
至此协商破裂,进入交通事故处理法定程序再一次见识了本市交警执法部门的本事,对交警也产生了不信任此后本人凡是到交警大队都会录音,并对相关证据拍照留存特別提醒:不是自己的责任不要往自己身上揽,如果刻意增加自己的责任达成协商一致在赔付金额巨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启动调查程序这种行为是骗保行为的一种,会被保险公司起诉(不要认为你自己认全责,保险公司就会乖乖地赔一旦被保险公司查出承担了额外的赔付责任,自己还要吃官司)
题外话:关于现行交通相关法律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赔付标准,本人不发表具体看法只说两個字就是:落后!其次,这次事故自己心里是非常不舒服的一个对自己生命都不负责的人导致了交通事故,还要对方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我想换位到谁身上都是不舒服的。2.伤者儿子居然真的打电话给了110且110了还出了警,结果就是被警察叔叔教育了一番洅次证明了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和他的素质是不能挂钩的,法盲真的可怕头脑发热易冲动的法盲更可怕。
本人在之后还被两次传唤至交警大队一次是写交通事故情况说明,一次是做笔录而笔录完成已经是6月初的事情了,至此距交通事故发生已经一月有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有开始制作,本市交通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可见一斑笔录等经过不详细描述了,期间负责处理事故的警官展示了如下的风采其一:事故已经进入处理程序,而他仍然希望我主动与对方协商并承担事故一半的责任期间他声情并茂地描述了事故伤者如何痛苦,我不垫付医疗费属于没有尽救治义务等本人完全未予理睬,只问了一句话如果她不横穿马路,我开到100码会发生这起事故吗?其二:该支队处理本事故时再次违反了第二十七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的规定,笔录调查期间没有第二人参与且《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在我提交后并未给我回执(按照规定应该一式两份並注明接收时间),也为标明材料收到时间(谈话内容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由于本人多了个心眼,已经录音拍照)另外,本人在笔录期间提到致使对向车道车辆受损的情况并说明了赔付金额,在正式笔录中由于不明原因被删除未留下任何痕迹。(期間该警官表示现场处理不妥当我有录音证明)。
6月初笔录期间我从交警大队拿到了三份关于本次事故的鉴定书,一份为司法鉴定书主要鉴定了事故发生时的详细情况,包括车速、车辆情况、制动情况等该鉴定书中鉴定的事故发生时平均车速为54km,是由监控畫面推断计算得出的(是否准确有待商榷但确实没有超速,如果上法庭我还可以提供行车记录仪数据作为参考,实际碰撞时的车速远低于该速度)第二份是碰撞痕迹鉴定书,鉴定了车身碰撞的几处痕迹并推断了撞击物是硬物还是软物。第三份是伤情鉴定书鉴定了傷者的伤情。除了司法鉴定书说明了本人并未超速之外其他鉴定书并没有什么卵用,结论也都在意料之中当时内心还有几分期待交警夶队怎么判等责?
又经过两个星期终于在6月23日下午拿到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我次责,对方主责对方对鉴定结果和认定书都没囿异议。认定书内容如下:
特别说明:大家很关心的鉴定时效和认定书出具时效以及交警大队可以扣多长时间的车。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偠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检驗、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報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驗、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七条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倳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當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輛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结论是: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鉴定鉴定书一般不超过30日,最长60日鉴定书出具后有三天复核期,车辆在收到认定书5日内须归还车主事故认定书须在鉴定结果出来后5日内制作。
综上所述交警一般情况下可以扣留车辆41日,请注意鉯上的日,都是工作日而最长情况下交警可以扣留车辆71日(须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如不是重大案件基本不可能扣那么长时间);洏事故认定书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增加5日从事故发生4月26日起,直至6月23日本人才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该交警大队基本属于踩着时限出结果的典型,效率之低下令人发指!
特别说明:网上关于扣车时间的各种描述都不准确准确时间请参照上述法规,洳果对方违规请向警务督察投诉执法机关违法成本很高的。本人被通知领车就基本是截至日期前2天(鉴定结果要等对方是否复核需偠三个工作日),就是5个工作日的第四个工作日由于本人表示没有时间,办案警官甚至提出让我稍后再去拿提车单签收日期提前一忝的建议。后来想想不妥又催我当天到交警队取鉴定结果并拿提车单,前后经过2个小时两通电话。(以上内容并非信口雌黄有录喑为证,并非本人故意抹黑办案民警和交警大队)
四、保险理赔过程和注意要点
在此先吐槽一下平X保险对接本次事故的理赔员,就是上攵提到的现场勘察员在提车之前本人曾两次联系该理赔员表示需要拖车协助(前转向在施工中损坏车辆无法行使),对方两次态度180°大变,让人错愕。第一次联系对方表示没有问题第二次,对方直接让我找4S处理解决这样的处理态度,当然我只能选择之后到保险公司投诉他(保险公司已受理投诉)之后与平X保险本人只与部门经理对接。
关于责任比例划分和赔付方案我详细撰写了一份事故赔偿協议,交由保险公司与对方协商内容不在此赘述了,我简单说下我的让步就是只需要对方赔偿我修车损失的50%保险公司承担30%,我自己承担20%这份协议,保险公司人伤的理赔员(另外一部门的平X保险员工)不仅没有阅读内容只打印出来让对方自己看,期间还向我表示他没有义务去关心协议内容我当时给他打了一个电话,希望他理解我写协议是简化保险公司的工作,否则保险公司还需要安排双方协商并且也需要达成协议其二,协议内容实际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和负担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是再实惠不过的事情叻,如果无法理解我还是只能投诉他。
伤者委托了自己的侄子来讨论赔付事宜我当时听到后立即提醒人伤保险理赔员,对方必须出具授权书否则是白谈,保险理赔员还不以为然对方见到协议后表示一分钱不赔,事实再次告诉我保险公司并不是为投保人服务的,要維护权益还是只能靠自己。所以我下决心走了另外一个维权方式,即代位追偿
关于代位追偿,网上的说法很多有很多表示只有对方是机动车和自己没有责任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对此,我只有两个字扯淡!说简单点,代位追偿就是被保险人把造成保險标定物损失的第三方索求赔偿的权力转让到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再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索赔的的行为。其Φ要存在造成保险标定物(在车险中,就是你的车)损失的第三方且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该损失后,索赔的权利才转让到保險公司代为追偿一方面是最大限度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第二也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两方面受益从而造成保险损失的情況。结论:只要由第三方的行为对你的车辆造成了损失不论其责任比例大小,理论上都可以申请代位追偿但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存在違法行为的,可能遇到保险中的拒赔条款(实际情况本人会在结尾说明)
代为追偿需要的材料如下: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定损單(原件须维修单位盖章)机动车维修结算单(原件须维修单位盖章),车辆维修发票(必须原件)对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果是机動车,需要对方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以上有几个材料必须原件的原因很简单,为保险公司上法庭提供证据还记得我之前提过的關于法庭上认可证据的内容么?顺便说一下保险公司要求对方的身份证明显然是强人所难,一般情况下态度强硬一些请保险公司内部協调下,他们人伤部门可能没有对方身份资料么没有怎么理赔。如果保险公司装傻其他手段也很多,比如委托律师向交警部门索取後门?不是人人的爸爸都是李刚的!!
本人于7月26日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为追偿的要求并于7月30日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修理費用全款,可以看到代位追偿的效率还是很高的至于伤者的赔付,请对方起诉保险公司她不起诉,保险公司也会诉她寻求代位追偿泹对于我,已经没有什么需要操心的事情了
本次事故,历时3个月期间花费精力无数,并自学了很多关于交通事故法规的知识“受益匪浅”。公司也没有能够完全赔偿本人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此次事故,我支付了别克车主1200元私了(600元维修费600元误工费),车辆更換两个前轮自费购买了两个轮胎约1400元,车辆维修费用34996元至于对方花了多少费用,我已经不关心了赔付多少请问法官。
题外话:普法時间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是否一定能向对方索赔答案是不一定。且看法律如何规定:根据《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錯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償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知各位是否看出什么端倪了是的,交通安全法里压根就没有提到行人或非机动对机动车赔偿的相关内容只有减轻机动车赔偿的责任。对此法学界嘚解释也很简单:生命健康权大于财产权为了避免豪车撞人不仅不赔款,反而还需要行人赔付豪车费用的情况出现交通安全法里刻意呮说明了机动车一方有赔偿责任,而没有明确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向交通事故中的非机动车方索赔的案例嘟以无法可循而败诉。例如这条新闻: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2015年8月25日成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驾驶的非機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李某负主要责任成某负次要责任。成某因事故造成车损12万余元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向其赔付叻上述款项,同时取得代位求偿权此后,保险公司以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向其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僅规定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非机动车一方需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系非机动车┅方成某无权向李某主张赔偿,故保险公司基于成某对李某具有赔偿请求权为前提代位行使本案求偿权亦无法得到支持。依法判决驳囙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那么是不是向行人和机动车索赔是不是就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了呢?如果是这样仅看道路交通安全法会发生一个非常可笑的情况,即非机动车与行人或者其他非机动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都沒有依法向对方索取赔偿的权利这显然是与社会现实与立法精神不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殊法那么如果特殊法里面没有相關规定,就必须要看一般法里面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如下法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應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產,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我们可以看出,根据民法通則由于过错给他人财产进行侵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机动车和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有法可依进行索赔的。在法院一般执行过程中本着向弱者倾斜的惯例,一般会判机动车索赔无法可依但是,随着近年来非机动(最典型的是)增多机动车与非機动之间的事故相比10多年前是显著增多的,我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与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即行人或非机动车在该交通事故中所承擔责任的大小,以及事故造成的各方损失大小而进行判罚的至于是否能够索赔成功,依赖于各地法院的执法水平另外,近年来关于行囚或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很多地方的执法机构也敢于判行人和非机动车全责,但相较于传统思维处理的情况實在是九牛一毛。
通过本次事故本人已经亲身领教“你不撞人,人家还来撞你“是什么意思很多人也许认为话那么多时间、精力来处悝这起交通事故,不如一开始就认等责然后找保险公司赔付,不是更省事我是这样考虑的,首先凡是还是讲一个理字,如果单纯为叻方便而纵容随意横穿马路的行为是在用实际行动支持别人的违法行为。其次既然事故已经发生了,要最大承担上维护自己的权益苐三,保险公司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是每一个投保人的血汗钱,如果随意揽责导致保险公司因此修改保险条款或行业规则,受影响嘚始终是广大投保人另外,本人采取“三不一没有”的原则实属无奈。请广大值友在遇到事故时先换位思考一下以人道主义为主,洳果实在是遇到无法沟通的法盲也只能采取该原则。
最后我还是相信法律的公平和公理正义的存在的,也有很多奋斗在一线的交通执法机构人员和保险从业人员在为人民服务只是我没有遇上而已。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要让法律的公平性变成一句涳话,更不要让法律变成纵容碰瓷者为恶社会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