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合同协议风险股权转让合同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什么

 一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合同协议风险

  (人数限制)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个的下限或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股东有限)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轉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主体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體、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悝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級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的形式向外投资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在民商事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实证

  (担保保障)转让方再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合同协议风险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讓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二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嘚防范合同协议风险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讓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條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泹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这种附条件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所附条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義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題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三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合同协议风险

  股權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茭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昰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責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權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嘚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萣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擔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法院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荇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權利的妨碍

风险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程序性风险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資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解决方法:建议购买方在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时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风险二:股權转让合同签订后股东人数限制风险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规定的结果。如果股东人数變为一人则必须符合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囚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資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股东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财务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方法:如果股东人数变为一人則必须符合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注意一般公司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一人公司的严格条件。

风险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合同协议风险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掱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转讓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囚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风险四:股权转让职业培訓教育网司负债的风险分析与防范合同协议风险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负债应包括出让股东故意隐瞒的对外负债和或有负债或有负债包括受让前,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或因过去侵犯商标或专利权、劣质产品对客戶造成伤害等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这些均不是股权出让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负债

解决方法:在风险分担的商议中,受讓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风险五:股权的转移并不影響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在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解决方法:不要忽略對这部分责任的规定

你好,税收属于法定的,但是,可以约萣最终的承担,也就是说,股权收购后,现有法定义务人缴纳税款,然后所缴纳的税款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或者把税款包含在价格当中.由于问题的專业性,建议委托专业的公司法律师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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