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有哪些?_百度知道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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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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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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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基金公司经营范围,股东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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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基金公司经营范围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非管理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 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注册基金公司经营范围,股东应具备什么条件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二、股东应具备什么条件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如果您有其它疑问,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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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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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pdf/c03000.pdfi基金管理、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出资c0300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近一段时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拟转让出资的现象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基金业是一个需要高度规范和自律的行业,出资转让必须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为维护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以下简称《重大变更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现阶段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进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出让或者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对公司及全体基金投资人负有诚信义务。在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进行转让期间,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二)经营状况良好;(三)无不良记录;(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四、受让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受让方必须是实际出资人,不得通过股权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五、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禁止采用虚报转让价格等欺诈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六、股东与股东以外的机构签订出资转让协议后,转让双方应当将转让情况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并保证转让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转让文件应当包括:(一)出资转让协议;(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三)受让方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受让方的关联方关系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与其主要股东、主要股东的重要关联方、主要投资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四)受让方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五)受让方是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的实际出资人且不受制于其他任何未予披露的第三方的承诺书;(六)受让方律师就受让方资格的合法性及转让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七)其它与转让出资密切相关的资料,商业秘密除外。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机构转让出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股东会对出资转让事项进行表决。转让双方应当向股东会提交转让文件。股东会有权要求转让双方进一步提供其它相关说明。八、股东转让出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机构转让出资的,除前述通知要求的有关材料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转让文件;(二)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受让方就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治理结构等方面情况提出的计划书;(三)股东会决议文件、股权转让过程中其它法律文件及律师意见;(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九、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受让方提供其受让出资的资金来源以及受让方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情况,包括股票帐户及股票清单等。必要时,中国证监会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十、受让方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行使股东权利。十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重大变更通知》的要求公告出资转让情况。十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公司原有股东的新增出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除外。十三、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转让进行监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通知的出资转让行为,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节采取拒绝受理当事人从事证券或者基金业务的申请、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禁止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等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十四、受让方是境外机构的,按照《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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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考点解读: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来源: 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font color="#16年6月18日基金从业将迎来第三次预约考试,中华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基金从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基金从业。祝您梦想成真!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
②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资管业务审批
③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④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⑤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审查方式包括:
(1)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2)采取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3)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2.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资管业务审批
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需自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1)变更经营范围;
(2)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3)变更名称、住所;
(4)修改章程。
4.基金管理公司分主机构设立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并得到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自2011年12月起,基金管理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后,可以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
5.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进行监管,目的在于保证的有序进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作出如下规定:
(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2)在持股主体的规范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3)当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应遵循相关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稳定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基金营销、投资、交易、运营等业务的管理,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和独立运作;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对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确定应对措施;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股权处置等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应报告监管部门等。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况、情况、经营运作。
1.公司治理监管
(1)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方面。监管法规要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股东;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及权益,与其他股东不得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限制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为49%.
(2)在建立组织机构健全、权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方面。具体体现在:
①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建立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股东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便利,不得要求公司直接或间接为其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层及公司员工提供基金投资、研究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不得利用技术支持等方式将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谋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章程干预公司员工选聘等事宜,公司除董事、监事之外的所有员工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
②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惩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
③董事应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能力和时间,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对监督公司合规运作负有勤勉尽责义务;董事长应注重公司的发展目标、长远规划,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股东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以及为股东提供融资或担保等不当要求应予以制止。
④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13.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等事项时,是否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⑤明确规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职权、人员组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公司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⑥明确经理层的职权。经理层人员应独立、合规、勤勉、审慎地行使职权,应保持公司内部机构和人员责任体系、报告路径的清晰和完整,应按公司章程、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规定开展工作,不得越权干预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业务活动,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⑦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基本制度执行和监督。
⑧建立有效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人士、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等进行检查。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等。
2.内部控制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日常监管的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内部控制是否体现了健全性、有效性、独立性、相互制约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基本要素是否达到要求;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系统、财务会计、监察稽核等业务环节是否按照法规标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3.经营运作
中国证监会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中,还密切关注公司本身的日常经营运作及风险状况。
此外,中国证监会每年还集中分析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的公司年度报告,及时掌握和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股权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人员情况等综合信息。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公司应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处罚措施
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1)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2)现场检查主要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对直接负责人,一般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St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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