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可靠吗公司能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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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上腾讯新闻头条了,都这样的女人这保险公司还能雇佣她,还是个收藏
都上腾讯新闻头条了,都这样的女人这保险公司还能雇佣她,还是个课长,这关系怎么上的真给丰润丢脸
这是唐海人,,大哥!!!!
丰润可没有这么不要脸的,受害人估计是丰润的,看这大饼子脸都不是好东西,太气人了
给唐山掉渣
这要是赶上前几个月“全国文明城复查”,这女人就给唐山增光添彩了!
已经被市中院刑事拘留了,不过才15天。活该,这个平安保险公司也跟着“沾光”了,聘用这样素质恶劣的女人做课长,真是少见。黄淑芳,你该下十八层地狱,太不是人啦。
楼主让洪强洪壮把她办了
我就看赵勇如何拿到93万,她如果连工作都没有,就没有了还款能力,和她签一个协议,让她用工资还款
在微博也是头条
归根究底法院不作为造成能拖就拖的局面,人命关天就该启动特事特办,宣判后冻结资产,这种人就不能以常理出牌,你赖我就强制
老邓有句话不管是黑猫还是紫猫抓到耗子就是好猫。现在我们在为这句话还债
婊?子养?的%真现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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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保监许可〔2017〕480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你公司《关于黄然等同志任职的请示》(平保寿皖分发〔2017〕124号)、《关于吴信勇同志任职的请示》(平保寿皖分发〔2017〕128号)收悉。经审查,黄然、薛志刚、吴信勇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黄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薛志刚、吴信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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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浏览分辨率主持人黄敏:保险会走出一片新天地|保险行业|黄敏|供给侧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主持人:民生人寿总裁黄敏
  新浪财经讯 11月22日,由新浪网、《保险赢家》杂志社联合主办的“暨2017保险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民生人寿董事、执行总裁黄敏出席并作为“保险回归保障,险企如何突破发展”圆桌论坛的主持人。
  黄敏谈到,今年整个国家经济、政治,行业的形势都是一个大年份。从十九大、全国金融会议、监管从严,整个行业保险姓保,今年的话题是特别多的。经过这一年下来,其实保险姓保可能大家都有一些感受,都有一些想法。
  他认为这个论坛不是在讨论要不要保险姓保的问题,是如何保险姓保和如何去突破的问题。现在到底保险面临着哪些困难,哪些问题需要去解决,怎么样去解决这些问题,这是这场论坛几位嘉宾希望能够分享你们的智慧,能够去贡献给行业的。
  以下是主持人黄敏的发言串词实录:
  黄敏:各位嘉宾,各位媒体朋友,前面几个环节都是大领导高屋建瓴发表宏论,我想这个环节我们说一点具体的。
  大家知道,今年整个国家经济、政治,行业的形势都是一个大年份。从十九大、全国金融会议、监管从严,整个行业保险姓保,我想今年的话题是特别多的。经过这一年下来,其实保险姓保可能大家都有一些感受,都有一些想法。我想我们这个论坛不是在讨论要不要保险姓保的问题,是如何保险姓保和如何去突破的问题。现在到底我们面临着哪些困难,哪些问题需要去解决,我们怎么样去解决这些问题,我想这是我们这场论坛几位嘉宾希望能够分享你们的智慧,能够去贡献给行业的。
  我来自民生保险,徐建平总是东吴人寿的总裁,苏罡总是长江养老保险公司总经理;李富申总是安华农业董事长;李静总是新晋业态,众惠相互保险社董事长;沈开涛总鼎鼎有名,是在我们保险经纪界的第一人,江泰的董事长。接下来的时间交给几位嘉宾,我们看看在保险姓保这个问题上我们面临着哪些困难,哪些问题,哪些窘况或者需要拿出来我们谈一谈的。
  黄敏:李总给我们展现了一个很庞大的需求,无论是从资金,还是从农业对保障的需求,还是对资金的需求,谢谢李总!
  黄敏:谢谢徐总,他谈到了产品的问题、销售习惯的问题和客户教育的问题,还有服务上的问题,这是我们保险姓保现在面临的转换,可能要去突破的几个方面。
  黄敏:谢谢苏总。苏总谈到了从供给侧来看,制度上有短板。从技术上来说,长期的资金会变得更加难于管理,这可能是未来我们要去走保险姓保这条路可能会面临的问题,谢谢苏总。
  黄敏:能力的建设可能是未来我们的一个机会。
  黄敏:谢谢沈总。沈总的观点也引出了我们第二个话题,在保险行业整个金融领域的定位和作为整个金融里面,保险行业应该怎么定位,应该怎么去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能,对社会的责任,以及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国家在经济结构的调整,在做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整个国家都是供给侧的逻辑。在这样一个宏观背景下,保险行业基于这样一个定位,基于供给侧的改革,在工业、实业或者其他的领域里面有“三去一降一补”,如果“三去一降一补”是中央和国务院开出的药方的话,那保险业怎么去实现?我也发现新浪金麒麟论坛很有意思,我们今天在座的几位嘉宾业态还是很有代表性的,有经济的,有很新的形态,还有农业、养老金、寿险的,农业的也有产险的。这样的话,有模式代表性还不太够,还有资产驱动型的,我看到好像都不太是资产驱动型的。但是不管怎么样,可能未来,在供给侧这个框架下,看看我们能够做一些什么事情,各位嘉宾再发表一下高论。
  黄敏:大家都意犹未尽,在保险姓保大方向上有太多的事情要做,太多的话要说。刚才几位的发言有思想、有观点、有实践。对于整个行业来说,除了刚才大家谈到的,其实可能还有一些麻烦和困难的地方。整个行业有去杠杆的问题,有去库存的问题,有去产能的问题。因为有些不好的产能,不好的库存现在还没消化。所以有些公司会面临流动性的风险,这个行业还是有这些问题的。从“一降一补”来说,要去降成本,这也是整个行业要面临的很大的问题。补短板,刚才几位都谈到了,包括能力的建设、产品的建设和服务的建设。以前有一句话说,一两年的资金是归证券的,三年的资金是归银行的,五年以上的资金是归保险的。实际上在金融这个领域里面,保险是有它自己的定位和它的能力的,过去几年会有一部分走偏,未来我想大家已经有共识,应该能够走出保险的一片新天地。
  谢谢新浪的金麒麟论坛,也谢谢几位嘉宾的智慧,谢谢大家,我们这一环节的论坛到此结束,谢谢!
责任编辑:杨群保险公司黄了怎么办?小保险公司不安全吗?——滕姐说保险保险公司黄了怎么办?小保险公司不安全吗?——滕姐说保险滕姐说保险百家号经常遇到客户质疑这样的问题:保险公司黄了怎么办?小保险公司不安全?今天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这两个问题的权威法律释义。先说结论:一,《保险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二,《保险法》第92条强调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三,所以,保险公司无论大小,安全性没有区别,不要再被个别保险业务员用所谓的国有啦、世界五百强啦、排名第几啦之类的话忽悠误导,无论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都是安全的,只要条款清楚意思明确尽管大胆的买。四,现代社会购买保险是必须的,自己要对自己负责!唯一的选择标准就是欲购买的险种对个人利益最大化,业务员靠谱!请看详细司法解释,稍微有点长,为了自己的利益,忍忍吧,还是能够忍受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89条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的规定。本条基本保留了原《保险法》第85条的规定,作了一些大的修改。本条第1款由原《保险法》第85条演变而来。有以下修改之处:一是解散事由中增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这种情形;二是将解散的审批机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味着只有中国保监会才有权决定公司的解散;三是增加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因被依法撤销而解散,以前仅限于分立、合并两种情形。  一、保险公司的解散事由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公司,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法定事由出现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或者使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有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  1、任意解散。任意解散即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公司的活动或者消灭保险人资格。任意解散事由有3种情况:(1)公司章程规定。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的解散日届临,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定目标无法实现时,公司宣布解散。(2)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可以解散公司。 (3)公司分立或合并。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被分解的公司解散。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称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自动解散;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称为新设合并,参加合并的公司自动解散。公司合并是由公司权力机构决议或决定的,因此,合并解散作为合并的一个结果,实际上也是由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的。  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任何时间都存在未了责任,当保险公司出现了任意解散事由时,必然会有一部分保险单责任尚未到期,公司解散将给被保险人带来许多不便。针对保险公司中的这一特殊规律,各国保险法一般限制保险公司的自愿解散,特别是严格限制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自行解散。本条第2款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也就是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在章程中规定任何的自行解散事由,公司的权力机构不得通过公司自行解散的决议等。  相对人寿保险业务而言,财产保险业务一般期限较短,保险单未了结责任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保险合同的转移也比较便利。因此,我国《保险法》未明令禁止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任意解散,但实际执行中仍有很多限制。  2、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指公司由于法律或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强制解散有两种情况:(1)公司依法撤销。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危害被保险人和公众利益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强制解散。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登记机关或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保险法》第150条规定:“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依法经营的经济实体,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为违法行为。例如,保险公司进行不实的广告宣传,误导他人投保或者以回扣或采用自杀或降低费率的方式诱使投保人放弃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而转向它投保。这就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违法保险公司一定的处罚,但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依《保险法》规定,应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依法撤销。依法撤销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保险公司有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形式是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在保险公司申请设立时,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其资格而颁发的允许其从事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只有领取了许可证,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是否所有保险公司重大的违法经营行为均导致保险公司被撤销的结果呢?即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因为没有明确标准所以容易导致混淆。另外一种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说明的是,作出依法撤销决定的机关,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即中国保监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是保险业监督管理的部门,是保险公司的主管机关,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只有它才有权作出撤销保险公司的决定。被撤销的保险公司,同时也就被强制解散了。(2)公司破产。公司一旦出现资不抵债而破产时,公司自然解散。有关公司破产的情况详见下文,此不赘述。  3、保险公司宣告解散后的法律后果。(1)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而解散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即行消灭。保险公司因其他原因宣告解散后,公司仍然存在法人资格,但只能在清算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能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公司超过其清算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保险公司宣告破产以后,应该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处理,清算按照《公司法》的有关程序进行。公司因分立、合并而解散,其债权债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公司承担,不进行公司法意义上的清算。公司因破产而解散,应按照《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程序。(3)公司清算组成为公司对外代表人。由于公司已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原来的代表人即失去对外活动的能力,而由公司的清算组代表公司就清算事宜进行对外联系。  4. 人寿保险公司宣告解散的特殊规定。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解散作出严格限制,主要考虑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如果允许这类公司随意解散,会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公司的分立、合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事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而且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因此,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一般不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害。公司被依法撤销,通常是在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才被中国保监会撤销的(第150条)。对于这样严重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让它继续存续下去既不能保证现存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而且还可能使得更多的投保人上当受骗。及时撤销是保监会对社会公众负责的举措和表现。所以《保险法》允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解散,就是出于保护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同时《保险法》第92条又强调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解散的申请与批准  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按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办理。这主要是考虑保险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变更和自愿解散实行严格管理。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授权省级政府对该公司的合并、分立进行审批。但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所有保险公司的合并、分立都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任意解散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解散亦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保险公司有上述解散事由出现时,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解散的,保险公司才能够解散;未经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散。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解散申请书;(二)股东会决议;(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四)清算程序;(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保险公司可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解散,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公司均可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解散。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长期人身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利益不致因为保险公司的解散而受到影响,本条特别例外规定,除有分立或者合并的情形,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  三、保险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程序  公司的清算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根据法律规定清算公司债权债务的行为。公司的清算分为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正常清算是指公司非因破产而解散的情况下,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行为。破产清算则是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行为。依《民法通则》第4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的应当由主管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因此,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保险公司被撤销后,应当及时组织清算组,对保险公司进行清算。这里的清算是指保险公司被撤销后,其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保险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33条至第40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清算工作。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解散,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保险公司依法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资不抵债的,应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除了公司的合并或分立之外,公司解散先要经过正常清算。保险公司正常清算的主要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是指公司因出现清算的原因而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是公司清算期间的对外代表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由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应该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如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清算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法院应当受理此项申请,并及时组成清算组。公司由于强制解散事由宣告解散的,由强制该公司解散的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清算组。  (2)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范围之内。但如公司知道债权人而未通知的,不受时间限制。根据《公司法》,公告通知债权人是清算组的义务,清算组不依法进行公告的,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清算组知道债权人而未通知的,债权人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享受清算分配。可以看出,尽管《公司法》对公司清算组规定了公告和通知的义务,但是债权人还是承受着一定的风险,如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就有可能不被列入清算范围。  (3)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组成后,应当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公司的债权与债务的总和,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适当的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特别是清理债务,是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清算组首先有权了解公司的未了业务,使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清算组应特别注意要求公司债务人履行债务,收取债权,尽快收回公司财产,以便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4)分配现有一切财产。清算组核实债权债务以后,如认为公司资产足以支付债务,则应分配公司现有的一切财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财产应当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并清偿公司的所有债务。其后仍有剩余的,应当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  (5)制作清算文件并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完成清算任务以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账册。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将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保险公司的清算报告得到保险业监管机关的核准以后,公司清算任务才正式结束。  (6)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的清算报告被确认以后,应报送主管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注销以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宣告消灭,公司应当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未按期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滕姐说保险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保险让生活更美好——滕玉芝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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