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下岗职工提前退休能提前退休吗据体情况区别对代安排大龄下岗职工提前退休后固知优他们苦了大半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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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1998]10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我们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虽然这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同时,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它关系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因此,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蓝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并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中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落实上述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要求,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同时,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应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进城务工的规模。
  三、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为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力量,可从行政机关抽调得力人员到中心工作。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对于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的安排,由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我国人口众多,做好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以及行政性收费。要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要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要鼓励企业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对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具体政策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一些边远地区和矿区,可采取相应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同时,要使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立法步伐。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予以补发。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努力提高收缴率。1998年,要在全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改为参加地方统筹,具体实施办法请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要将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六、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各地区特别是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现代化信息网络,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逐一列出名单,由专人负责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歧视下岗职工,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防止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对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七、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企业经营者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使企业摆脱困境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他们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注重树立并大力宣扬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使他们认识到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做任何工作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论从事什么职业都是光荣的,从而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为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中央确定,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地区也可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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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050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和见意收藏
内容:90年代末期以来,国内兴起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化改制浪潮。民营化改制导致的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生活陷入困境,异常艰难。全国由此产生的下岗失业职工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这数千万人涉及到数千万个家庭,直接间接波及到上亿人。 下岗失业职工生存遇到的严峻挑战,他们“真穷、真苦、真可怜”的生活状况,却被完全忽视了。其原因,就是真相被一层层严严实实地掩盖着。鉴于此,我们郑重地向“两会”简要反映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一、公有制企业改制对待职工的做法   地方公有制企业改制对于职工的处理,一般的做法是,除了少数工龄满三十年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实现内部退休,每月可领取二三百元(各地有差异)的内退工资之外,其他人无一例外地被“买断工龄”,即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统一解除劳动合同。“买断职工工龄”一般是按原有企业留存资产和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龄标准。各地政府部门把实际上与“裁员”区别不大的“买断职工工龄”,称之为“安置职工”。其实,众所周知,公有制企业民营化改制基本上没有安置职工,即并未重新安排就业。   在公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原职工在政治上没有受到尊重,过于微薄的经济补偿,根本不足以真正补偿他们长期以来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的贡献。   二、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困境   公有制企业民营化改制之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除极少数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职工尚有生活保障外,其他职工全部失业。这些失业职工中,很小的一部分年轻、有技术、学历较高的人比较容易“再就业”。购买公有制企业的民营企业主一般是收购原国企最核心的有效资产,所需员工数量很少,因此原职工在改制之后的民营企业就业者所占比例很小,而且,一般情况是,在劳动强度增大、劳动时间延长的情况下,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在原公有制企业相比,反而有所下降。   其他下岗失业职工,特别是占多数的女职工年过40岁、男职工年过50岁的“4050”人员,陷入了非常严峻的生活困境。长期以来,这些人数多达数千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是工人阶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曾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巨大的历史性贡献,表现了工人阶级伟大的奉献精神和优良品质。这些同志以厂为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家园。虽然工作期间工薪待遇一直低廉,基本上仅够当时养家糊口,一般是没有积蓄的,但是只要积极认真、遵纪守法,就不会有失去饭碗之忧。因此,他们始终充满着主人翁自豪感,以乐于奉献、艰苦创业的精神为社会所公认。然而,正是这些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在把自己生命中最美好的岁月献给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后,他们被改制抛向社会自谋职业。   下岗失业职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连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都面临就业难的境况下,“再就业”之路异常艰难。他们到劳务市场找职业没有任何优势,论体力、精力比不上进城的农民工,论文化比不上待业的大学生,只能应聘一些报酬最低条件苛刻的岗位:更夫、卫生员、护理员等,没有正常休息日。事实上,只有极少数“幸运者”有从事清洁工、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和家政服务之类工作的机会,而多数人面临四处碰壁的极度窘境,为了温饱,每天四处凄惶奔波,以求获得偶尔打几天零工的机会。一些下岗失业职工只能靠拾荒勉强度日,一些下岗失业女工甚至被迫从事色情业以维持全家人生计。尤其是一些职工夫妻双双下岗失业后,生活困难更大,“贫贱夫妻百事哀”,因此家庭不和、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现象比比皆是。   在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断绝之后,下岗失业职工还要自己交纳每年四五千元并不断上涨的社保金(养老金和医保金),还要养家糊口,并有可能遇到家人就医、孩子上学成家、住房改善等特殊情况需要开销。其生活之艰难可以想见。这些年来,这些原国企职工居住在被人称之为“贫民窟”的职工生活区,居住在原国企生活区的狭小的住房里,艰难度日,无人问津,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他们在生存线上苦苦挣扎着,不但生活极其艰难,而且普遍受到社会的蔑视与欺凌,精神创伤非常严重。近几年,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惠民政策。诸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涨工资、提高养老金标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等,但是几乎全都与下岗失业职工没有直接关系。他们是一个完全被社会遗忘、冷落的庞大群体,他们的生活境遇实际上已经远不如大多数农民和农民工。 三、关于下岗失业职工问题的建议   鉴于下岗失业职工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中遭受的极不公平待遇,鉴于他们的实际生活困境和他们长期以来的共同诉求,我们郑重提出如下建议。   (一)希望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认真关注下岗失业职工这个人数众多的庞大群体,关注他们艰难的现实处境,关注他们在生活上面临的各种困难和严峻挑战。建议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出台统一的政策措施,研究处理下岗失业职工问题。深入下岗失业职工群体进行切实调研,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有关政策,使他们也有机会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和党的惠民春风。鉴于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的巨大贡献,区分各地不同情况,制定适当标准,对他们在国企改制中付出的巨大牺牲进行合理的经济再补偿,把他们从生活的泥沼中拯救出来。   (二)鉴于他们不堪每年交纳社保金的重负,根据原职工年龄大小和工龄长短,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交纳社保金,直到退休。下岗失业职工男,年满50岁,工龄满30年以上,可以提前退休。女,年满45岁,工龄满25年以上,可以提前退休
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4050人员——
近年来大批下岗的4050(含内退)人员,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他们的生活愈加困难,应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大批下岗的4050人员,从年龄上讲他们都是改革开放30年的亲历者和中坚力量,他们为改革开放曾做出过实实在在的贡献,是任何人也抹杀不了的。后来他们又为改革做出了牺牲,先后下了岗,由于年龄、文化、身体的原因下岗后很难再就业,然而随着城市职工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他们个人上交的“五险一金”也越来越多,许多已无力上交,生活处在了社会最底层,急需政府予以救助。相反和他们同期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改制和精简结构时却享受了极大的照顾,许多干部都是在增加2—3级工资后办理了正式退休,而且退休金都非常高。这就形成了极大的反差,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公正、公平和福利均等的原则,不利于社会和谐。在举国欢庆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决不能忘了曾经为改革开放做出过贡献和牺牲的4050人员。建议政府能从实际出发,早日制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前5年(或者工龄30年)的退休政策!对其他人员减免上交的五险一金。从根本上解决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生存问题。中国现行的多种退休制度实际上就是对劳动者的岐视!
政府应做些暖人心、顺民意的好事,把计划给公务员增发的补贴(变相加薪)的资金拿出来解决4050人群的问题,以体现改革的成果由人民共享,不要让他们成了被牺牲、被抛弃的人群。政府应多来些雪中送炭少一些锦上添花!这些人的命运非常之悲惨,文革就上山下乡;改革就下岗失业.成了社会的弃儿;上有老要赡养,下有少要供养.政府点解唔去考虑让这些的人提早五年退休.宁愿将大笔的财政收入投入到公务员加薪上去?这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吗?政协及人大的代表们,请为这些真真正正的弱势群体发出你们的呼声吧!
国企下岗人员,将青春年华奉献给国家,却成了改革的牺牲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可提前退休,为何国企下岗职工就不能提前退休,天理何在? 这个问题已提出多年了,但长期公来丝毫也得不到党政负责人的重视。原因很简单,因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不存在4050人员的现象,他们有满30年工龄提前退休,满20年可提前5年退休的特权,现在社会上命运最悲惨的其实就是企业破产倒闭后下岗失业的大龄职工,农民工还会时时被政府提及并有多种多样的帮扶政策出台,实际上农民工就算在城市打工不成,还可以回乡务农。而工人则全无退路,有很大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从来没有分到过房子,也从来没有得到过房补而只能住在父母家里,正因为这样,其经济情况要与父母的退休金捆绑统计,如此一来就连低保的申领条件也失去了。可怜父母并不多的退休金还要养活一家两代或三代人。这种现象其实并不少见,而政府却长期以来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可见政府的官员对真正的弱势群体是多么的冷漠无情。 改革的成本和社会所作出的必要牺牲不应长期固定的套在社会弱势群体身上,4050下岗职工曾经为改革作出巨大牺牲,他们现在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成为被遗忘的社会群体,希望政府在准备普遍提高工资的举措出台时,优先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不要锦上添花,要搞雪中送炭! 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及生活困境急待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呼声之强无法在各媒体表现出来,他们其实并不仅仅代表着一个群体,他们代表着的是一代人、一段改革的真实历史,他们是改制路上活生生的见证,他们的命运影响着相连的上下2代人。有权势的靠政策富起来,无权无势的却因政策贫困下来,这残酷的现实摆在眼前,岂能容说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生存困境与政策无关?政策的倾向性很重要,政策是拯救这一群体的唯一希望。
请给4050下岗失业人员一条生路吧!他们实在活得很累、很累了。“他们已经牺牲了昨天,今天,不要让他们再失去仅有的明天。 ”
盼望有人能关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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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构: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日文书字号:
生效日期: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文件)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近年来出现的职工下岗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积累的矛盾在就业问题上的集中反映,是体制转轨、结构调整、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必然结果,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二、紧密联系实际,明确目标任务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继续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减人增效,全员培训,政策引导,逐步分流,择优上岗,优化结构,明确责任,帮困到户的工作要求,坚持把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同深化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同加快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再就业结构、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同转变择业观念、提高职工就业技能和素质、建立就业新机制结合起来。立足于解放思想,加快发展,以创业促就业;着眼于鼓励和引导下岗职工自立自强,积极多方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要以企业为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努力搞好现有企业,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就业问题和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同时鼓励大胆探索,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出现的新问题,走出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之路。
根据中央的总体部署和我省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的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实现上述目标,要坚持认识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原则,围绕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发展目标,2000年前主要解决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重点。
三、规范下岗程序,加强宏观调控
要明确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分流的概念和范围。下岗职工是指在企业已无工作岗位,且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愿望又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的职工;失业职工是指因各种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领取《失业职工登记证》的职工;企业职工分流是指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离岗退养等渠道,将富余人员从原岗位上分离出来。各地要按此界定范围,区别情况,做好工作。
要规范下岗程序。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安排职工下岗,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充分征求工会和听取职代会意见,报同级劳动、经贸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当年职工下岗人员超过职工总数20%以上的,要经劳动、经贸部门同意并报当地政府批准。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已经下岗的双职工,要尽快帮助其中1人再就业。要尽量避免全省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要加强劳动用工宏观调控。坚持从大局出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宏观调控,把握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要严格控制,除国务院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细纱、织布工种和6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工业企业中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除了特殊技术工种外,原则上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腾出岗位招用下岗职工。要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规模,加强外来劳动力的管理,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城镇各类企业在招用劳动力时,要优先招收下岗职工,比例不低于20%,凡适合女性从事的工作或岗位,应优先招收下岗女职工。
四、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下岗职工的管理和服务
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体系。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在托管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负责做好下岗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各城区、街道和居委会要密切配合和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再就业服务中心任务是: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1986年全省普遍推行)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固定工身份的下岗人员,不包括从农村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合同工;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下岗人员,也可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至合同期满。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不超过3年。
五、积极筹措落实资金,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基本生活费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企业在职职工最低标准的70%、65%、60%逐年递减(低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的按失业救济标准支付)。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3年期未满已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末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要区别情况研究解决。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享受破产、兼并、减员增效优惠政策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资金来源,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执行;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要把国家和地方财政扶持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
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采用“三三制”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财政负担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并同进入再就业中心人数挂钩。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对亏损严重、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其中企业承担部分,要按照一厂一策的办法多渠道筹措解决。
要选派得力干部到再就业中心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以企业安排为主,也可以从党政机关抽调人员到中心帮助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人员工资、福利等,仍按原供给渠道解决,不得挤占、挪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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