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离婚后从来不联系,两个女儿一人一个,现在前夫去世,我俩女儿和他爷爷奶奶怎么分家产土地房屋

我选择离婚,前夫将百万家产送给我,我一分都不拿!我选择离婚,前夫将百万家产送给我,我一分都不拿!放肆微笑百家号我跟前夫一开始是挺恩爱的,当时结婚的时候我也一直觉得我们会永远幸福的生活下去。前夫的事业在这几年越来越好,他算是一个比较老实可靠的人,我也一度以为我们会到永远!但是男人一有钱就彻底变坏了,前夫竟然跟别的女人在一起了,这一点让我实在没有办法忍受!当初说好的爱我一辈子,到最后也只剩下了一个笑话,现在想起来还真的是特别可笑的,不过我也立马要离婚!离婚后前夫也跟我说特别对不起我,说不应该背叛我的,但是他也受不了诱惑!想到这里我就很可笑,他想要离婚就离婚,要那么多的理由干什么!因为前夫这几年赚了不少的钱,因此他有百万家产,是前夫对不起我的,所以他就想要把他的百万家产给我。一开始我也不肯拿那么多,想着我们毕竟是夫妻,不要拿那么多的钱!而前夫硬要我拿,我也没有办法!正当我准备把所有的财产拿了以后,前夫竟然因为一些事而破产了。当时看着前夫因为破产这件事而忙的焦头烂额,甚至连我们的房子也要抵押出去!我一想到这里就觉得特别难受,于是我就什么都不拿,想要把一百万给前夫,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我真的舍不得前夫一直这个样子。前夫一直特别感恩我,甚至说不想要跟我离婚了,但是这已经没有办法了,我们如今也准备离婚了,现在我拿这一百万给前夫也是因为前夫对我挺好的,离婚了对我们来说也是好的,我们以后的恩怨也就两清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放肆微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放肆的微笑有時也是一種毒藥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一位中国女士和大31岁的洋人老公经历了一场从中国到加拿大的忘年恋+跨国恋,最后却以离婚收场,她不但几乎得不到家产,反过来还要支付前夫的生活费。最后,连审理离婚官司的加拿大法官都摇头说不公。故事要从20多年前说起。1994年,一位19岁的北京女大学生与同校的客座讲师Emerson相识,当时Emerson已经50岁。从北京到多伦多:九年忘年跨国恋两人不顾年龄相差31岁,谱出了一段师生恋。1996年,女孩与洋教师开始同居,次年8月,他们的女儿在北京出生。1998年,女子带着女儿移民到加拿大,住进了Emerson在多伦多的房屋。不久,他们的儿子诞生。在两人相识之前,Emerson曾经在巴黎和多伦多拥有并经营语言学校。在1990年,Emerson将巴黎的学校出售,获利20-30万加元。另外,在1989年,他就已经将巴黎语言学校的经营收益约50万加元,转账到了加拿大。从1998年到2004年,Emerson也多次从加拿大转账到中国一间银行,数额约几十万加元。他有意在中国开设英语学校,并且把部分资金打在这位女子的户头,主要是因为女子拥有中国身份,在加中两地转账方便。2001年,两人在多伦多结婚。婚后,Emerson继续拥有一间语言学校,也是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2002年,他们全家迁往温哥华,Emerson在那里开办了第二间语言学校,又以Emerson的名义购买了一间房屋。本来,一家四口的生活过得平平顺顺。但是,2003年,一场SARS,导致从中国来加的学生人数大减,Emerson的两间学校都被迫关门。学校从盈利到关门,让Emerson陷入官司。先是负责经营多伦多学校的Emerson前妻向他索赔,紧接着多伦多学校的物业业主又把Emerson的公司告上法庭,两宗案子分别索赔250万加元和180万加元。波折就此开始了。《分居协议》: 被误导放弃全部家产2004年,Emerson被迫卖掉了温哥华的房子,获利20万。2005年2月,Emerson签署了一份《个人资产与负债声明》,透露其当时的净资产约有180万加元。一个月后,Emerson与妻子又签定了《分居协议》。这份协议中说明:两人自2004年1月起就已经分居;双方了解各自的财务状况;双方互不争夺对方财产,包括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投资;协议也提到当时Emerson被多伦多学校的物业业主起诉,涉及债务超过200万,由他个人承担,免除妻子受到这些官司的追讨。不过,实际上被起诉的不是Emerson本人,而是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声称他的前妻对“丈夫的房屋有置留权(lien)”,未经前妻同意不能出售。之后,女子同意“放弃对丈夫房屋的任何追索”。放弃配偶赡养费;根据Emerson的年收入32000加元计算,女子获得子女赡养费是每月468加元。这份协议是在Emerson的要求下由一位律师安排,在温哥华签署,女子在执行协议之前,并没有得到法庭咨询。在之后的离婚诉讼中,女子认为自己当年被Emerson误导了,因此要求搁置这份协议。比如,协议中的几项条款声称Emerson正在被人索赔,意图让女子放弃对他的资产的申索。还有一点对女子不公平的是,协议中没有披露Emerson的资产。而Emerson的《个人资产负债声明》中提到他拥有近180万元的资产,当时的女子没有任何资产,却放弃了所有追索权。也就是说,在结婚8至9年之后,女子没有任何资产和配偶赡养费。法官表示,女子在协议上签字时,没有得到任何法律咨询,很难想象,会有哪一位家庭法的律师会建议她这么做。所以,这样一份分居协议,是严重不公平。子女无法相信父母分居法庭下达同意后,2005年7月,Emerson设立了一个家庭信托账户,指定两名孩子为受益人。信托名下的财产包括位于高贵林(Coquitlam)的一间房屋。2007年,Emerson卖了这间房屋,又在同市买了另一间住所。Emerson本人则租住温哥华的一间公寓。但是在之后一段时间,Emerson仍然住到新买的房屋内。新房的估价在2016年9月时已有125万。Emerson称,买新房的贷款是57万,约40万的买房款是他在2006年出售温哥华一处商业物业获得的。由于两人从2004年就分居,所以这笔钱款不受《家庭法》约束。到了2009年,女子考取了地产经纪牌照,开始工作。同年,多伦多语言学校的物业官司被撤销。到了2012年,两人第二次分居,Emerson将书桌、书本等用品搬到地下室。但是女子和两名子女都作证说,他们仍像一家人一样生活。2014年,两人的女儿在UBC读大学,平时都住在Emerson购买的公寓,周末才回高贵林家中。所以子女都认为温哥华的公寓是为了让女儿上大学更方便,女儿还作证说,父亲曾经说住在公寓是为了“退休金”。此外,他们还看到父母经常一大早一起游泳,完全不能相信父母已经永久分居。心灰意冷 结果越告越麻烦女子说,在2015年11月高贵林的房子装修完工后,两人发生争执,她发现Emerson背着她正在出售房屋,意识到他已经无意再与自己生活,女子心灰意冷,不久提出了离婚诉讼。诉讼中,她要求法院下令搁置早前签下的那份对她非常不公的《分居协议》。但是,这项诉讼的裁决结果却让人太意外。根据《家庭法》(Family Law Act),搁置分居后的财产或赡养费协议,必须在发现搁置理由的两年之内提出,Emerson称搁置期限已过。为此,法官拒绝了搁置《分居协议》的要求,理由是虽然协议对女子不公,但是女子明知自己没有获得法律咨询就签了字。由于搁置期限已过,女子无权再追讨原本在执行协议时她可以向Emerson申索的财产。其次,2017年,73岁的Emerson早已退休,靠养老金和一些投资收入生活,年入只有2万加元。相比之下,女子在获得卑诗省地产经纪牌照后全职工作,年薪超过10万加元。法官表示,高收入的女子需要赡养前夫,每月支付前夫875元的生活费,还要追溯至2015年12月算起。最后,Emerson在温哥华的公寓升值20万元,女子可以分到其中的一半10万元。看完这样的故事,只能说:老外还敢嫁吗?!跨国婚姻,看似浪漫,实际上面对的问题比普通婚姻多太多了。语言、文化、饮食之外,结婚前一定要先搞清楚对方的金钱观,搞清楚自己能不能接受,这个太重要了,大部分的家庭成败都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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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便具有继承权
依法根据第一顺序继承者继承遗产
孩子判给前夫,有给抚养费养大成人,孩子可以跟后夫小孩争家产吗?
关键在于是否共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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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我老婆是二婚,我头婚…我们是号领证的她之前和前夫有个男孩
湖北-孝感&03-14 02:43&&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3) 剩余时间:
13天15小时
离婚我老婆是二婚,我头婚…我们是号领证的她之前和前夫有个男孩,所以一直上着环,结婚后我们一直在外打工,她照顾我的生活,我多次和她谈取环的事都没有结果。2017年3月头她离家出走十来天然后回家,四月头在她偷偷离家出走,她说要离婚,却不露面,去她娘家找她,她明明在屋里,也躲着不见,后来我就出门打工去了,春节也没回家过,最近才回家,她逼着我闹离婚,现在谈到离婚,我想要回三金,其它的就一切费用就算了,但她她向我要2016年在外打工时照顾我的费用…还要和我分家产…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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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先考虑清楚。离婚的话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一切全以协议结果为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就只能诉讼离婚了。财产原则上是对半分,会根据具体情况一定倾斜。涉及个人隐私,如需帮助,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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