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外汇投资交易平台交易中合约单位是什么意思

民生银行与联通合约机活动怎么样_百度知道
民生银行与联通合约机活动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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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和联通自己的合约机计划都是差不多的。不过一般这种和银行合作的合约机,银行方面有可能还会给用户其他方面的优惠,具体要看银行方面的通知,用户可以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了解优惠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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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办理合约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办理合约
民生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就现金分期业务的相关事宜,签订以下合约:
第一条 业务概述及功能
(一)民生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是指持卡人透支使用现金并且以分期方式偿还的业务,本业务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既有客户定向推出。
(二)我中心将经审核批准后的现金分期额度提供给持卡满一定时间的优质持卡人,持卡人可在此预批额度范围及可用信用额度内,申请将一定金额的款项从民生信用卡转账至持卡人本人借记卡账户并分期偿还,持卡人还需支付一定的现金分期手续费。
第二条 款项用途
持卡人可将现金分期转出的款项用于本人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并保证与申请用途相符合。持卡人不得将现金分期用于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持卡人须保留与申请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我中心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我中心有权随时对持卡人透支现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申请管理
(一)持卡人可在可用额度范围内申请现金分期,申请现金分期的金额须低于现金分期可用额度,同时不得高于当前信用卡账户剩余额度。
(二)持卡人须向我中心提供本人借记卡账户用以转入资金,到账时间约为现金分期申请被核准后的两日内。
(三)持卡人须确保所提供的本人账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如因持卡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四)如按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账后款项被退回的,我中心将把退回款项存入持卡人本人的民生信用卡账户,由此产生的相关透支利息及其他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条 额度管理
(一)我中心根据持卡人用卡及信用状况为其预先核准现金分期额度,但现金分期额度受信用额度的限制。如果持卡人使用现金分期额度,则信用额度被相应扣减;现金分期额度可循环使用,随持卡人现金分期交易申请成功而被占用,随现金分期款项的偿还而恢复。
(二)我中心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定期调整持卡人的申请资格及现金分期申请额度。
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一)现金分期业务可提供3期、6期、9期、12期四种分期方式,持卡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二) 持卡人须按该笔分期交易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现金分期手续费,每期现金分期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每期现金分期手续费费率。
一次性收取
(三)选择3期分期方式的现金分期手续费在持卡人申请成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收取;其他三种分期方式的现金分期手续费分期计入当期账单。
第六条 账户及还款管理
(一)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其申请款项将被转至持卡人指定本人借记卡账户,同时以分期形式计入持卡人当期信用卡账单,由持卡人按月偿还。现金分期每月到期金额、现金分期手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均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二)现金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不可撤销,持卡人可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提前还款并经我中心批准后,持卡人未到期本金、未到期现金分期手续费提前到期并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分期本金,未收取的手续费一次性缴纳,不予免除,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三)若持卡人申请注销卡片或账户,须偿还全部信用卡账户欠款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其它规定
(一)我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政策、经营管理或风险控制要求,对本合约进行修订,有权变更或取消部分或全部业务内容及方式、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其他信息。我中心可采取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公告或告知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后生效。
(二)若持卡人发生下述情形之一者将被视为违反《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之约定,我中心有权依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之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调降信用额度、行使追索权:
持卡人未按照我中心要求提供交易凭证、合同、发票原件或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或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持卡人擅自改变现金分期款项用途或所提供材料与款项实际用途不符的。
(三)本合约为《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办理。关于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实施2017年重要信息系统维护的通知-金投期货-金投网
尊敬的投资者:接民生银行通知,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根据年度计划,拟于日(周五)20点至2月18日(周六)凌晨6点实施重要信息系统维护。在维护期间,直销银行、同城实时支付系统、ATM自助设备、POS机等业务将有多次短时暂停服务。为了避免影响正常的银期转账,请使用民生银行的客户,2月17日夜盘(17日20:00-18日2:30)入金时间提前到白天(8:30-15:30)或者选择其他银行入金。方正中期有限公司日
1月24-25日,方正中期有限公司2018年度工作会议在苏州举行,公司董事长姜志军、总裁许丹良等高管,公司中层干部及骨干员工近200人参加会议,方正证券领导作为重要嘉宾莅临本次盛会。 本次年度工作会议紧跟国家“新时代”步伐,以“共铸新时代”为主题,设置“调结构促升级,论营业部转型发展之路——年度业务交流会”、“领航新征程,共铸新时代——党总支年度工作会议暨第二次公开党课”、“湖畔论方正,共铸新时代——年度工作报告会”和“荣光耀前路,共铸新时代——年度表彰大会”等会议环节。
本次年会期间,方正中期期货副总裁蔡文江、朱秋滨、杨圆圆、首席风险官田冰分别就经纪业务、全面风险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等工作内容做年度汇报。公司总裁许丹良以“共铸新时代”为题做公司年度经营工作报告,他从2017年经营成果、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2018年工作重点规划等三个角度着手,介绍全年公司整体运营情况,针对公司战略规划及2018年工作重点,许丹良提出“卸下荣誉、牢记使命、坚定信念、锐意转型”的16字方针,力争在2018年完成业务转型升级、全面发力。
公司取得的成绩,是各级领导、员工共同努力的成果。本次会议对数十名优秀个人、十余个优秀团队授予“服务之星”、“绩效之星”、“管理之星”、“优秀团队”及“特殊贡献奖”等奖项;2017年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上级单位号召,开始全面展开精准扶贫工作,特别设置“携手凝心奖——扶贫之星”,表彰对公司扶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党总支对十名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党员进行表彰,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017年是方正中期期货五年战略规划的第二年,是深入推进战略转型的一年。在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公司上下团结一心,坚定不移地推进公司的战略转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行业排名稳居前列。公司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重要业绩指标均实现增长,并收获来自交易所、监管机构、媒体的多项年度大奖。2018年,期货行业将迎来“服务实体经济”的黄金机遇期,上市品种不断增多,市场日趋繁荣、稳健发展。方正中期期货将继续在高管团队的带领下,严格合规经营,坚守公司发展生命线;坚定不移地推进业务转型升级,创新业务全面铺开,稳步推进国际化发展;持续推进公司“大中台”战略等五大战略落地,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品牌影响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突出重围,铸就方正中期期货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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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新征程 共筑新时代 ——方正中期党总支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暨第二次公开党课
1月24日下午,方正中期期货党总支以“领航新征程 共筑新时代”为主题,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暨第二次公开党课,总结2017年公司党建工作,分析面临形势,确定2018年公司党总支工作的思路目标。公司党总支委员,全体高管,各营业部、各部室负责人及广大党员共计18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裁蔡文江主持。
会上,党总支书记、总裁许丹良代表公司党总支作了题为《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为企业转型发展提供坚强保证》的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一年来,我们在方正集团、方正证券的正确领导和鼎力支持下,以“一稳两破局”为主线,积极落实经营管理各项举措,创下了方正中期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新高。公司两级党组织紧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效融入,主动作为,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企业完成全年主要经营指标、推动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报告明确,2018年方正中期期货党总支工作总的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上级组织的总体要求,以强基固本、创新突破为主基调,坚持党建工作服务企业中心工作的总体布局,全面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为促进企业转型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同时,明确了党总支工作的具体思路,即围绕一条主线,抓住两个关键,把握三个基本,实施六大工程。 报告要求,2018年公司两级党组织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充分认识推进企业转型发展、实现“一稳两破局”的艰巨性,切实做好打攻坚战的思想准备,团结带领广大党员、群众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扎扎实实做好公司党总支、公司各项工作,进一步稳固住经营形势,管控好重大风险,不断开创企业转型发展新局面。 会上,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裁蔡文江宣读了《关于表彰优秀共产党员的决定》,许丹良同志为获奖的党员代表颁奖。
在公开党课环节,公司党总支邀请到国防大学战略研究所副所长,我国著名的军事专家,大校——戴旭教授,以《中国新时代和世界大变局》为题讲授了一堂公开党课。
戴旭以当今世界格局变动为切入点,结合现实回顾了近代国际体系的四次调整,指出中国正在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心。他重点分析了战后美俄两国在中亚地区的战略博弈,在解析中国周边各国的战略梦想中,比较分析了日本的战略动向、朝核问题、缅北问题、印度问题以及台湾问题,并阐述了中国新时代的伟大价值和意义。 面对世界大变局,戴旭从理论准备、军事装备等多个方面分析了新时代我国的战略准备,鼓励与会人员要“关心国际问题,关注国际矛盾”,号召企业积极参与到“一带一路”和“军民融合”项目建设中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公开党课气氛热烈,戴旭教授话风幽默、深入浅出、旁征博引,他频频爆出的金句引得全场掌声不断,并现场回答了多名员工的提问,在场人员被戴旭教授身上闪现的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军人特有的精气神所深深感染,使与会人员对当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在国际中所处的位置,有了更加具体、鲜明的认识,也激发了大家发展企业、共筑伟大新时代的信心和勇气。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公司巩固经营成果、推进转型发展的关键一年。方正中期期货党总支将始终坚持“围绕中心、聚焦主业”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企业转型发展的各项任务目标,开拓进取、创新突破,以卓有成效的党建工作实绩助力企业转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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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力赢得信赖,以专业铸就口碑——方正中期再获中国财经风云榜奖项 月20日,由和讯期货主办的“第十五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期货行业颁奖典礼暨第五届创世纪期货大赛颁奖典礼”在上海召开。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连续第二年荣获“年度金口碑”大奖,公司总裁许丹良连续第三年荣获“杰出掌门人”称号,这也是方正中期期货自2012年以来连续五年获得中国财经风云榜奖项。 围绕“场外业务与资产配置的机遇”展开思想的碰撞。许丹良总裁在论坛上提出,中国的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标准化产品在交易所当中的60个品种覆盖了大宗商品的产业链,这是量变的积累,而中国的期货市场要实现质变,就需要利用场外市场把场内产品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产业提供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在年期货公司转型突围的方向时,他表示,期货公司突围最好的方向是风险管理,而不一定是财富管理,因为就市场规模及客户资源来讲,期货公司先天就不是证券、银行的对手,但是风险管理市场巨大,是期货公司的专长。最后,他倡议把风险管理子公司牌照回归到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真正把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落地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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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业特色帮扶,为农户撑起价格“保护伞” ——方正中期期货河北大名县保价试点项目完成
随着河北省首个玉米保价帮扶项目圆满结束,大名县210户农户顺利领到了补偿款,有效避免了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以期货专业工具为贫困地区农户撑起了价格“保护伞”。 日前,该项目的理赔仪式在大名县县政府举行,大名县常务副县长苗振华、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副总裁朱秋滨,河北省证监局、邯郸市扶贫办、金融办、大名县政协相关领导出席了本次仪式。
当天的理赔仪式上,苗振华副县长对方正中期期货在帮扶工作中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肯定和感谢,他认为本项目是双方利用期货金融工具在精准帮扶工作方面的一次有益尝试,具有标志性意义,希望后续能够将此模式在更大范围推广,使更多农户可以享受到规避价格风险、提前锁定收益的好处。 朱秋滨副总裁代表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发言,他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大名县帮扶工作,并始终把贫困地区农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虽然此次1000吨玉米项目规模还比较有限,但已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即充分发挥期货行业特性,利用这一金融工具,通过衍生品市场交易将风险对冲,从而有效降低涉农主体的价格风险,避免增产不增收的情况出现。未来,公司将继续深化与大名县的帮扶工作,探索多种合作方式,争取增加保价品种并进一步扩大保价的范围,以期货的专业力量,为贫困地区农户撑起价格“保护伞”。
作为中国期货业协会001号会员、北京期货商会副会长单位,方正中期期货高度重视精准帮扶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精神指引下,积极探索期货特色帮扶路径。今年6月,公司与大名县达成结对帮扶意向,签署框架协议。作为帮扶工作的第一个具体项目,方正中期期货从大名县的实际需求出发,为其免费提供1000吨玉米现货保价服务。 通过沟通调研,双方选定铺上乡、杨桥镇、沙疙瘩镇为第一批试点区域,由方正中期期货旗下风险子公司上海际丰投资为以上地区三个合作社的210户农户1000吨玉米提供保价服务。该项目采用亚式看跌期权,自7月19日开始生效,以玉米1801合约为参考价格,期初价格1699元/吨,1800元/吨。11月30日为项目到期,农户共获得11万元补偿款,目前款项已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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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22日,“2017中国·北京‘保险+’论坛”在北京召开,、中国人保财险、和相关农业企业领导出席论坛。方正中期期货副总裁朱秋滨代表公司参与论坛并与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方正中期期货副总裁朱秋滨参与论坛研讨
本次论坛以“保险+期货”开展三年来的试点经验和问题为出发点,从“保险+期货+精准扶贫”、“保险+期货+多方联动合作”“保险+期货+农业产业升级”三个层面,针对2017年“保险+期货”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未来发展的方向等命题展开热烈研讨。通过主题研讨,方正中期期货及各期货公司与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多方合力、助力脱贫攻坚,携手共进、建立“保险+期货”生态圈,跨界融合、助力产业升级等方面取得了一致共识,尤其是在如何通过“保险+期货”的模式助力脱贫攻坚,保障贫困农户稳定向好发展方面,确定了携手共进的未来发展愿景。 方正中期期货副总裁朱秋滨代表公司与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落实了通过“保险+期货”服务三农、助力脱贫攻坚的长期合作意向。
方正中期期货副总裁朱秋滨代表公司签约
2017年,方正中期期货与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在云南勐腊、临沧分别就、开展“保险+期货”帮扶工作,并入选上海、的试点项目,并取得良好的示范效应。未来,双方将继续深化合作,在新型农业保险保障模式、农民增收与脱贫保障等方面达成更加紧密的合作,以精准扶贫为目标,以共赢机制建立为保障,以跨界创新为动力,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精准扶贫协作,在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共同把握新形势、规划新目标、担当新使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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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信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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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 个人卡 领用合约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章程”内容详见民生信用卡网站http://creditcard.cmbc.com.cn),民生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领人(下称“持卡人”)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并代表附属卡持卡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下称“本行”)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名词定义
第一条 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它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第二条 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 第三条 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持卡人所知或经过持卡人的授权), 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四条 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提取现金的信用卡交 易。 第五条 信用额度分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是总授信额度,即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 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 度。客户级信用额度将由本行定期进行调整,但持卡人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客户级信用额度。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 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客户级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账 户级信用额度是指本行针对持卡人不同的信用卡账户,将分别设定信用额度,各账户间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调整。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第七条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第二条 申领
第八条 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 及其它有关情况。本行有权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 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均不退还。 第九条 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 持有的多张卡片也共享信用额度,包括本卡、联名卡和认同卡等。本行经持卡人同意后可为其核发本行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第十条 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 失、被盗用的风险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申请附属卡时可以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若为其他人申请附属卡时,主卡持卡人应 确保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主卡持卡人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第三条 使用
第十三条 通常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主卡持卡人指定地址。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 用,持卡人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 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本行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 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第十四条 当持卡人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信用 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预借现金或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的持卡人在适用区域 内刷卡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随信用卡本行提供给持卡人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一)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持卡人可通过离线 POS、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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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公务专用卡领用合约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章程”内容详见民生信用卡网站http://creditcard.cmbc.com.cn),民生公务专用卡(下称“专用卡”)申领人(下称“申请人”或“持卡人”)、申请人所属单位就专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下称“本行”)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 持卡人(申请人):是指依据单位推荐申请专用卡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专用卡的人。
第二条 单位是指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申请人所属单位,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推荐其员工申请专用卡,并依据本合约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条 专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专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
第四条 专用卡交易:亦可称&有效的专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专用卡,或使用专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五条 信用额度:是指本行依据单位推荐及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该专用卡信用额度与持卡人名下其他民生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的额度不共享。经单位确认,持卡人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信用额度。此外经单位确认,持卡人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临时调高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专用卡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专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专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进行汇总结算,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应还款额、生成持卡人当月信用卡账单的日期。
第七条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第八条 劳动收入: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个人所得中,应由单位支付或代付的持卡人的所有收入。
第二章 申领
第九条 持卡人、单位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他有关情况。本行有权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持卡人同意本行保留相关资料和信息,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专用卡是否终止使用,相关资料和信息将不予退回,由本行妥善保存或处理。
第十条 本行有权依据单位的推荐、确认及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专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
第十一条 专用卡不接受附属卡的申请。
第十二条 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通常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持卡人指定地址。专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约定使用专用卡,持卡人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本行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第十四条 当持卡人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专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专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的持卡人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持卡人凭密码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专用卡只限持卡人用于商品交易或者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能办理预借现金业务及分期付款业务,亦不能用于企业经营性透支。持卡人不得将专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任何违法交易的付款用途。持卡人须保留与专用卡交易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品明细单,并有义务根据本行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六条 本行提供给专用卡持卡人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一)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对其专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出示专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持卡人可通过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专用卡交易,本行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专用卡交易系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专用卡和/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专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持卡人仅可将专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AE/JCB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外进行的专用卡交易记入专用卡外币账户(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以及本行允许使用人民币账户的情形除外);持卡人在境内进行的专用卡交易,按照清算币种记入相应的人民币账户或外币账户。持卡人应承担交易汇率的变动风险。
第十九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及专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专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持卡人因商务需要申请调高信用额度时,应由单位向本行进行确认,对于本行认定单位确认调高的信用额度超出持卡人可授信部分的信用额度,单位需提供合法、有效、足额担保或交纳足额保证金后,本行方可进行调高。
第四章 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行的部分带有IC芯片的专用卡产品除支持专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第二十二条 电子现金账户是指经持卡人申请并经本行同意后,本行设置于IC芯片中,用于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的人民币单币种电子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设置于IC芯片中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小额支付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二十四条 电子现金账户仅能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
第二十五条 电子现金账户除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仅支持人民币单币种交易。
第二十六条 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接触式和/或非接触式消费,并根据本行发行具体的不同专用卡产品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
第二十七条 电子现金账户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具备透支、转账和取现功能。持卡人使用专用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视为非预借现金交易;持卡人仅可以在销卡时领回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电子现金账户设置有&账户余额上限&和&单笔脱机消费金额上限&,电子现金账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九条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交易密码即可支付。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第三十条 除使用专用卡账户的透支额度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交易外,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均不列入专用卡对账单,本行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关于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章节约定;本章节未予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合约其他约定。
第五章 利息与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专用卡激活后,持卡人应在激活后的第一个最后还款日前支付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
第三十三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专用卡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本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
第三十四条 当期的专用卡账款,持卡人必须于最后还款日前一次性全额还款,不允许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本行专用卡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费率表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AE/JCB等国际组织规定办理。持卡人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委托且以人民币在本行购汇偿还,则按本行确定的汇率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存入专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但本行有权按照客户贡献度等因素调整。若欲领回专用卡账户内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通过转账方式转出并承担相关溢缴款领回手续费,但不允许支取现金。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持卡人应承担本行因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于持卡人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对账和还款
第三十九条 本行依照单位确认内容及持卡人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就专用卡交易按月向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第四十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最后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内要求对其专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专用卡交易,则持卡人需支付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 发生账单寄送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由单位和/或持卡人本人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承诺对因使用本人专用卡而发生的全部账款、债务负完全清偿责任,且该责任并不因单位的代还款而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单位可代其全额缴付专用卡账款,持卡人保证不以其与单位的纠纷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偿付专用卡发生的全部账款。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或他行指定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前一日或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持卡人应及时清偿。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本行经济损失的,本行可依法采取催收措施或依法追索及行使调整额度,停止持卡人专用卡之使用等权利;由于本行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专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承诺在终止与单位劳动关系之前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本行,并还清专用卡所有欠款,办理销卡手续。
第七章 单位(代持卡人)还款
第四十七条 单位同意按照本合约约定的方式代持卡人还款,具体为:
(一)持卡人专用卡账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单位同意在收到本行协助还款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持卡人劳动收入中相当于应还款部分划转至本行。不足部分,单位同意协助本行从持卡人下月劳动收入扣除,依此类推。但单位协助划款行为不得违反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位在划款当日还应通知持卡人划款情况。
(二)持卡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未还清专用卡账款的,单位同意在收到本行协助还款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持卡人留存在单位尚未分配的劳动收入中相当于应还款部分划至本行。但单位协助划款行为不得违反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位在划款当日还应通知持卡人划款情况。
第四十八条 单位为持卡人提供担保或缴存保证金的,在持卡人出现信用风险或逾期还款时,本行有权处置单位提供的担保物、或从保证金账户上扣划款项。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专用卡账款由单位代持卡人缴付的,在缴款金额与账单金额不符时,单位需提交缴款明细清单,以指示本行单位实际代每位持卡人的缴款明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单位与持卡人承担。单位的人民币还款资金必须来源于其基本结算账户,外币还款资金必须来源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八章 有效期
第五十条 专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三到五年,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三个月以书面申请、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申请到期更换新卡。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专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五十一条 对于持卡人在与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一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或者发生其他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的情形,以及单位至函本行撤销对持卡人的推荐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在本行所申领的全部信用卡采取降低信用额度、冻结账户、停止用卡、收回卡片、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实现担保权利(如有)等相关措施,并行使对全部债务的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采取以上相关措施。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持卡人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当专用卡卡片和/或其账户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时,包括但不限于出现销卡、销户、账户被冻结、停止用卡等情形,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随时关闭专用卡卡片项下的增值服务功能,已经收取的增值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因职位变动、离职或其他各种原因应降低信用额度或停止用卡时,单位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变更信用额度或停止推荐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同意并认可本行有权仅依单位要求变更信用额度或办理销户手续。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且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第九章 专用卡的提前终止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随时可在不少于45天前事先书面通知本行终止专用卡,但持卡人仍须对通知期限内(自本行收到通知之日起到正式销卡完毕时止,一般不少于45天时间)使用该专用卡的任何交易承担付款责任。持卡人终止专用卡后,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且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第五十四条 本行保留不需说明理由收回或不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在未经预先通知时没收专用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第五十五条 因专用卡被他人使用而导致持卡人财产损失的,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经本行认可的持卡人挂失生效后的情况除外)持卡人仍须对专用卡账款承担付款责任。
第五十六条 如本行对交易过程中持卡人的身份有怀疑,则本行有权暂停、取消、拒绝相关交易。对于因本行暂停、取消、拒绝的行为所导致的持卡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本行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重要安全事项
第五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专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专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专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专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专用卡账户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持卡人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一)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二)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三)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
第六十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单位义务
第六十一条 单位有义务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合法的单位及持卡人信息。单位或持卡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在3日内通知本行。
第六十二条 持卡人出现信用风险时,单位有义务及时告知本行并按照本合约约定代持卡人还款或协助本行催收款项。
第六十三条 持卡人因职位变动、离职或其他各种原因停止用卡时,单位有义务提前3日通知本行,并要求持卡人还清专用卡欠款并办理停止或终止专用卡使用后方可办理离职或调动手续。
第六十四条 持卡人因职位变动、离职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信用降低或认为持卡人应降低信用额度时,单位应在该情况发生后3日内,通知本行。
第六十五条 单位为持卡人提供担保或缴存保证金的,在持卡人出现信用风险或逾期还款时,本行有权处置单位提供的担保物、或从保证金账户上扣划款项。
第六十六条 单位未及时、全面履行本合约约定义务,应赔偿由此给本行造成的损失。本行有权采取提前终止本合约、收回信用额度等方式,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六十七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他与本合约有关的关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六十八条 本业务办理申请表上所有签署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业务办理、信贷审批、评估及贷后管理、争议处理期间监控其信用和经营变化,自本业务申请之日起至本业务结清之日整个管理过程中授权本行基于上述业务办理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称&人行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的征信机构等合法渠道查询、留存、使用其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同时,授权本行将其基本信息以及信用记录发送给人行数据库及依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因超出本条约定的范围使用前述信息产生的后果由本行承担。签署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内容。
本业务办理申请表上所有签署人同意授权本行基于向其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之目的,在向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提醒、贷后管理、支付结算服务、信用卡账单制作、联名卡业务等信用卡服务时,将所需的个人信息、单位信息披露给提供信用卡服务的合作方。如本行依据本条款向合作方披露信息,本行将同时要求上述合作方采取相关措施保证披露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签署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内容。
第六十九条 持卡人同意并认可本行联络持卡人困难且持卡人还款异常时,可以从单位获取持卡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的工资账户、联络方式)。持卡人同意当其还款出现异常时,单位可以应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持卡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的工资账户、联络方式)。
第七十条 持卡人知悉该卡片需由单位推荐方可申请,同时持卡人同意本行可将该卡片的一切交易数据通过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组合账单、数据导入、单位指定授权人查询等方式)向单位披露。
第七十一条 持卡人与本行之间关于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合约相关约定。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及方式的,将对外发布公告,自本行公告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公告事项即生效;但本行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的,自本行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公告事项方可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专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本行公布的,在持卡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持卡人同意接收本行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等方式向其本人发送的与其民生信用卡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持卡人同意以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住宅地址、电子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持卡人与本行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单位同意以信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控管人地址、控管人电子地址、控管人电话号码作为单位与本行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单位同意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控管人系前述法律文书的指定接收人。
持卡人/单位同意在本条约定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履行通知义务;持卡人/单位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持卡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住宅地址、电子地址、手机号码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如单位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信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控管人地址、控管人电子地址、控管人电话号码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信用卡申请表上所填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持卡人/单位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持卡人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持卡人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住宅地址、电子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有效送达地址;单位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地址、电子地址、电话号码作为有效送达地址。
持卡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向本行指定邮箱(.cn)发送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含有持卡人最新的送达地址信息及身份信息并经持卡人本人签名。
单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向本行指定邮箱(.cn)发送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含有单位最新的送达地址信息、指定接收人信息及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如有)并经单位加盖公章。
第七十四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七十五条 本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十六条 本合约经申请人签署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并经本行同意向申请人发卡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关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生财政公务卡用卡指南》等)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八条 持卡人确认本行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本行责任的条款、本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持卡人责任或限制持卡人权利的条款,均已向持卡人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持卡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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