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权分置的意义经济学意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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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有哪些策略可以保证农民的利益?收入是否可观?
三权分置即“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三权分置即“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简单清楚,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一般没有异议。但在学者研究中,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根本性问题之一。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农地法律制度中,只有“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种权利设置,新增加的“承包权”“经营权”概念与原有制度设定不同,突破了现行法律。现行法律制度将“承包经营权”作为“集体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但在实践中随着“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两者究竟是物权、债权何种属性,是否可抵押等大量新问题也陆续出现,引发了诸多争议,亟需梳理解决。这是学界从法律层面研究“三权分置”时聚焦的主要方面。但深入分析后可发现,这些问题基本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三权分置”改革不存在法律上的困境。
一般来讲,突破现有法律有三种情形。一是对法律解释不到位不彻底,出现虽然完全可以用现行法律解释,但因为某些原因而未能解释的现象,这种现象可以称为“假性突破”。二是行为并无不规范不合理之处,只是法律制定之初所依据的经济社会基础出现重大变化,难以对新发生的现象进行合理解释,这种情形可以称为“法律滞后不适当”。出现该种情形需要对法律进行适当修订。三是现实行为本身过错,既违背法律条文上的直接意思表示,又违背法律制定时的立法初衷,这种情形可以称为“真性突破”,出现这种情形需要对该行为本身进行惩戒处理。
三权分置改革
从三权分置改革当下面临的法律问题看,基本上均属于“假性突破”。可以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深度解释,解决好三权分置改革面临的法律困境。从权利本源看,农地本身便具有“所有权”“经营权”,不存在新创设“经营权”的问题。只是在不同阶段,“所有权”与“经营权”具有不同的结合形式。在大集体时代,“所有权”与“经营权”同属于一个主体即村集体。村集体既享有所有权,又享有经营权。在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时,为激发个体积极性,将“所有权”“经营权”由同属于集体自身,变为“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营权”归属于农户。也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本质,是农户通过承包获得“经营权”,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农户获得的权利最终指向是“经营权”,而不是“承包经营权”。“承包权”只是农户因具有集体成员身份,而天然获得的一种身份权利。
三权分置那些事
“经营权”严格来讲即“使用权”。如同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也应当有“农地使用权”;国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划拨方式设立,农村集体的“农地使用权”通过承包方式设立。“使用权”自有土地这一可用物质存在后便已产生,早于“承包权”出现。原本在《农村法》制定时就有将“经营权”称为“使用权”的建议,但因为某些原因最终未能采纳该意见。只在该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中“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提及了“土地使用权”,这也证明了“经营权”即“使用权”的本质内涵。现在到了将“农地经营权”称作“农地使用权”的时候。将“农地经营权”称作“农地使用权”后,可以更好地与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权进行比较分析,更好地理顺相关法律制度,一些困扰农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便会一通百通迎刃而解,有利于实现与相关制度的有机衔接,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法律制度体系。
“经营权”从属于“地权”,“承包权”从属于集体成员“身份权”,两者自始分离。《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承包经营权”的表述,只是在该法律制定时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因不需要做进一步的区分,而对“承包权”+“经营权”两种权利组合的简称。“承包经营权”并不单独构成一个独立权利。所谓新创设“承包权”“经营权”,突破现有现有法律关于“承包经营权”制度设定的问题,也自然不复存在。“经营权”既然是一种独立权利存在,那么也不必纠结“经营权”是何种属性的物权或债权,是否可以抵押等问题。“经营权”当然地属于“用益物权”,应当允许享有抵押等权能。至于实现抵押等其他权能的具体条件、方式等,则需要进一步创新探索。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三权分置”更精确的划分应当是“四权分置”。即三权之外单独划分出“农户收益权”。“农户收益权”既产生于“地权”,又从属于集体成员“身份权”。当“所有权”“经营权”归属于集体时,农户有“收益权”;当“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经营权”属于农户时,农户更加直接拥有“收益权”;当“所有权”“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经营权”能够流转归属于原承包户之外的主体即三权分置后,农户依然享有“收益权”。可见“农户收益权”,也应当是农村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未来不管农村土地上附着的权利如何划分配置,“农户收益权”都是无法忽略的。单讲农地自身时,讲“三权分置”基本合适。但是置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基本国情下,讲“四权分置”即“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则更加科学完整。着重于“农户收益权”的保护,应当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必须予以充分考量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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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经济生活的有关知识分析两权分置过渡到三权分置是我国农业经营方式又一次巨大变革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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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提高综合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这一次巨大变革农业经营方式变革,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这一次巨大变革,仍是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有利于解放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效率提高,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是生产关系的调整,体现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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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吴敬琏:对农地“三权分置“的理解还有争议
导语: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表示,目前相关方面对农地“三权分置“的解释还不够明确,致使很多人的理解也并不一致。他建议,应该进行深入讨论,以便对农地“三权分置“有准确的理解。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降蕴彰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近日召开的&2015第四届中国国际农商高峰论坛&上表示,目前相关方面对农地&三权分置&的解释还不够明确,致使很多人的理解也并不一致。他建议,应该进行深入讨论,以便对农地&三权分置&有准确的理解。
所谓&三权分置&,是指对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去年9月30日举行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明确,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可以说,&三权分置&思想,就是新一轮农地改革方略的核心。
吴敬琏表示,按照现在的中央政策,农地流转的是经营权,但是一些对农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的文章,其中对三权如何分置还不够明确,不够一致,这样很容易造成理解差异。
现在中央正在推进农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只有把农地流转的权限明确了,才能有效推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但目前在相关&三权分置&的认识上,国内还有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将农地的所有权也还给农民,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继续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吴敬琏的观点与后者一致,认为应该把土地的经营权还给农民,而不是所有权。
吴敬琏补充表示,国内亟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只要它是独立的产权形式,所有的产权功能就都应当在市场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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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权分置,是指对农地的、权、的分置。日举行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明确,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可以说,“三权分置”思想,就是新一轮农地改革方略的核心。
  在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和赋予农民更多。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两份有关于农村改革的文件,“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方向基本确定[1].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日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三权分置的改革方向进行了细化。作为配套,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是该意见的一项重要目标。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改革的内容,提出了 “将户籍与承包经营权脱钩”“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农村土地、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等几方面的农村意见。这一系列的改革文件,奠定了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方向。
  三权分置是服务于“经营权流转”这一目标的。从私法的角度来看,“三权分置”的目标是确立私权的归属,“而经营权流转”则更多涉及私权之下物的高效利用。“物尽其用”是当代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而物尽其用的前提在于物权的自由性。“三权分置”正是要发展出一套适宜于土地高效利用的私权谱系。
  三权分置改革的动因在于原“二权分置”状态下农户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处分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以未经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为例,受让方不仅无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项,其转让合同亦属。在缺少物权保护的情况下,单纯的会导致对土地的短期过度利用和长期改良投入的减少。我国过去工商资本一直徘徊于农业经营边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对于缺乏物权保护的担心。
  三权分置的大背景正是要建立现代化的农业,鼓励工商资本的进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将入股区分两类:一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因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而发生入股行为;二是以其他承包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这明显不利于工商资本参与前一类土地的经营。现有的改革文件既允许出租,也允许入股企业,实际上是取消了原来法律中对用益物权物权性流转的过度限制。现在,对于经营权流转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农业用途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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